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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中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2023-03-30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作
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议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
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先后为多家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专项鉴证等服务,拥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且有长期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其诚信记录良
好,能够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
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
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
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此次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 2023 年公司与内蒙古金辉稀矿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公司本次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业务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
行为,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规划和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
价格公允;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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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卢文兵:                                      魏远:




王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