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一年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泽昌证字2020-02-02-11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 意见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之五》《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六》(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之六》”)。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22日下发《关于第十八届发审委对山东联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审核 意见函》”),要求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具体情形进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 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 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之五》《补 充法律意见之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之四》《补 充法律意见之五》《补充法律意见之六》及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之 1-3-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四》《补充法律意见之五》《补充法律意见之六》及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简称 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行为。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 一、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转贷”的具体情况; 二、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相关的“转贷”资金转出与转 入时间间隔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贷资金停留期间的具体去向和用途;三、 是否存在利用转“转贷”行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 资金拆借的情形,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4、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 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 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针对曾经存在的“转贷”行为,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 下核查程序: ①逐笔核查了“转贷”涉及银行借款转出单位、转出时间、转出金额、贷款 转入单位、转入时间、转入金额、最终资金流向和用途,对转贷资金形成闭环核 查; ②核查曾经的关联方东坝供热银行流水、记账凭证,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财务经办人员,了解资金滞留时间较长的原因,转回前的用途,未及时转回 的原因等; ③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财务经办人员,了解“转贷”银行的要求和“转 贷”资金流转过程; ④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股份公司阶段,发行人建立并完善三 会治理结构,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就防 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发行人加强 1-3-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了对资金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银行贷款融资时,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开展融资申 请,并严格依照融资约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同时发行人与 银行协商变更支付方式,通过向银行申请自主支付方式获取借款;加强资金支付 计划及原材料采购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效率,使相关采购业务的货款支付进 度满足受托支付的放款要求; ⑤核查“转贷”行为涉及的贷款本息流水、记账凭证、借款合同等,“转贷” 行为涉及的贷款本息已按期全额归还; ⑥查阅《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发行人作为借款人的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等的相关规定。但发 行人取得该等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且均已偿还了上述贷款及利息,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未损害银行及其他人的 利益,未与银行发生纠纷; ⑦查阅潍坊银保监分局于出具的《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在潍坊辖区银行机构贷款情况的说明》; ⑧核查“转贷”涉及银行出具的确认函,确认“转贷”相关借款均已按时还 本付息,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⑨查阅人民银行青州支行、临朐支行出具的无违规记录证明; ⑩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承诺。 一、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转贷”的具体情 况 根据相关访谈记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业务合同等资料,发行人前身在 申请贷款过程中,应商业银行受托支付要求,贷款资金需要从发行人账户转至供 应商账户。有限公司阶段,发行人曾存在先将贷款支付给供应商,通过同一家供 应商转回公司,或通过其他中转供应商周转后转回发行人的情形(以下简称“转 贷”)。 为保证“转贷”资金的安全性,发行人会综合供应商合作时间、信任度、借 款银行要求等选择“转贷”供应商,发行人通过曾经的关联方东坝供热(联科集 团控制的企业,2018年10月注销)、昊星硅业(吴晓林参股的企业,2018年1月 其持股比例由22%降到7%,2018年12月起吴晓林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进行“转 1-3-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贷”的具体情况如下: 1-3-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单位:万元 转出单位 中转情况 转回单位 转出转 序 贷款银行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公司转出 转出 中转 转回公司 回间隔 号 中转 停留 单位名 转回金额 总天数 单位 天数 称 日期 单位 金额 日期 1 90.00 昊星 0 2017/1/16 27.00 4 潍坊银行 正浩 东坝供 2017/1/11 2017/1/12 320.00 2 青州金鼎 230.00 商贸 0 热 2017/1/12 293.00 0 硅业 支行 小计 320.00 - - - - - - - 320.00 - 3 2017/1/20 200.00 2017/1/20 昊星 2017/1/20 200.00 0 昊星硅 4 威海银行 2017/2/9 210.00 2017/2/9 业 2017/2/9 210.00 0 硅业 - - - 小计 410.00 - - - - - - - 410.00 - 1,000.00 13 2017/2/20 1,000.00 13 5 2017/2/7 1,200.00 2017/2/7 昊星 东坝 昊星硅 农业银行 200.00 14 2017/2/21 200.00 14 供热 业 硅业 6 青州支行 2017/2/14 1,000.00 2017/2/14 1,000.00 17 2017/3/3 1,000.00 17 小计 2,200.00 - - - 2,200.00 - - - 2,200.00 - 7 威海银行 2017/3/13 255.00 2017/3/13 昊星 - - - 昊星硅 2017/3/13 255.00 0 1-3-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转出单位 中转情况 转回单位 转出转 序 贷款银行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公司转出 转出 中转 转回公司 回间隔 号 中转 停留 单位名 转回金额 总天数 单位 天数 称 日期 单位 金额 日期 8 2017/4/10 225.00 2017/4/10 业 2017/4/11 225.00 1 硅业 9 2017/5/24 310.00 2017/5/24 2017/5/24 310.00 0 10 2017/7/13 166.00 2017/7/13 2017/7/13 166.00 0 11 2017/8/14 254.00 2017/8/14 2017/8/14 254.00 0 12 2017/11/20 140.00 2017/11/20 2017/11/20 140.00 0 小计 1,350.00 - - - - - - - 1,350.00 - 东坝 工商银行 东坝供 13 2017/8/1 310.00 2017/8/2 - - 2017/8/21 300.00注① 19 青州支行 热 供热 昊星 东坝 300.00 4 昊星硅 2017/8/21 300.00 4 14 2017/8/17 800.00 2017/8/17 供热 业 500.00 14 2017/8/31 500.00 14 硅业 15 2017/10/1 570.00 2017/10/10 540.00 30 2017/11/9 540.00 30 1-3-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转出单位 中转情况 转回单位 转出转 序 贷款银行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公司转出 转出 中转 转回公司 回间隔 号 中转 停留 单位名 转回金额 总天数 单位 天数 称 日期 单位 金额 日期 30.00 31 2017/11/10 30.00 31 瑞源 500.00 21 2017/9/7 500.00 21 东坝 瑞源煤 16 2017/8/17 660.00 2017/8/17 供热 160.00 22 炭 2017/9/8 160.00 22 煤炭 小计 2,340.00 - - - 2,030.00 - - - 2,330.00 - 东坝 农业银行 昊星硅 17 2017/12/4 800.00 2017/12/4 - - - 2017/12/11 800.00 7 临朐支行 业 供热 2017年合计 7,420.00 - - - - - - - 7,410.00 - 农业银行 东坝供 2018/1/15 250.00 13 青州支行 东坝 热 18 2017/12/28 1,500.00 2018/1/2 供热 - - - 正浩商 2018/1/3 1,250.00 1 贸 瑞源煤 19 2017/12/28 1,500.00 2018/1/2 瑞源 - - - 2018/1/3 500.00 1 炭 1-3-7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转出单位 中转情况 转回单位 转出转 序 贷款银行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公司转出 转出 中转 转回公司 回间隔 号 中转 停留 单位名 转回金额 总天数 单位 天数 称 日期 单位 金额 日期 东坝 正浩商 煤炭 1,000.00 1 2018/1/3 1,000.00 1 供热 贸 小计 3,000.00 - - - - - - - 3,000.00 - 昊星 2018/1/18 1,392.06 1 瑞源煤 20 2018/1/17 3,000.00 2018/1/17 炭 2018/1/17 1,607.94 0 硅业 - - - 21 2018/1/23 1,500.00 2018/1/23 2018/1/24 1,491.94 1 临朐农商 瑞源 行 昊星硅 878.61 1 22 2018/1/25 1,500.00 2018/1/25 业 2018/1/26 煤炭 629.45 1 - - - 小计 6,000.00 - - - - - - - 6,000.00 2018/6/28 150.00 2 工商银行 东坝供 东坝供 23 2018/6/25 310.00 2018/6/26 青州支行 热 热 2018/6/29 160.00 3 - - - 临朐农商 2018/10/18 昊星 - - - 24 1,471.50 2018/10/18 雷奥新 2018/10/21 2,000.00 3 1-3-8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转出单位 中转情况 转回单位 转出转 序 贷款银行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公司转出 转出 中转 转回公司 回间隔 号 中转 停留 单位名 转回金额 总天数 单位 天数 称 日期 单位 金额 日期 能源 25 1,471.50 2018/10/19 2018/10/27 8注② 硅业 昊星硅 1,886.00 业 26 2018/10/24 943.00 2018/10/24 3 行 27 2018/10/19 1,471.50 2018/10/19 雷奥新 昊星硅 8注③ 2018/10/27 2,000.00 能源 业 - - - 28 2018/10/24 528.50 2018/10/24 3 小计 5,886.00 - - - - - - - 5,886.00 - 2018年合计 12,196.00 - - - - - - - 12,196.00 - 注①:差额10万元为东坝供热采购款;注②:2018年10月18日借款2,943万元(两笔1,471.5万元合计),其中2,000万元经昊星硅业转至雷奥新能源, 于2018年10月21日转回;另外943万元因未找到合适中转供应商,由昊星硅业暂时转回公司,在公司账户停留6天后,由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转至昊星 硅业,再由昊星硅业转回。在昊星硅业实际停留时间2天;注③:其中在雷奥新能源停留4天;注④:“正浩商贸”指“青州市正浩商贸有限公司”、“瑞 源煤炭”指“青州市瑞源煤炭有限公司”、“雷奥新能源”指“山东雷奥新能源有限公司”。 1-3-9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二、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相关的“转贷”资金转出与 转入时间间隔较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贷资金停留期间的具体去向和用途。 发行人在通过关联方东坝供热“转贷”中,由于财务人员规范意识相对薄弱, 存在未将资金及时转回发行人的情形(5天以上,最长一笔31天)。“转贷”资 金停留期间主要用于东坝供热购买短期理财等,不存在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 绩的情形,具体去向及用途如下: 序 间隔天 借款银行 贷款发放日期 金额(万元) 具体去向及用途 号 数 1 2017/2/14 1,000.00 13 用于联科集团资金周转5天 2 农业银行 1,000.00 17 用于联科集团资金周转5天 青州支行 2017/2/7 东坝供热支付其供应商货 3 200.00 14 款 4 2017/8/1 300.00 19 5 工商银行 500.00 14 东坝供热1,240万元用于购 青州支行 买短期理财,216.95万用于 6 2017/8/17 500.00 21 偿还短期借款 7 160.00 22 8 工商银行 540.00 30 2017/10/1 东坝供热偿还短期借款 9 青州支行 30.00 31 农业银行 10 2017/12/4 800.00 7 东坝供热购买短期理财 临朐支行 农业银行 11 2017/12/28 250.00 13 东坝供热购买短期理财 青州支行 合计 5,280.00 三、是否存在利用转“转贷”行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 1、是否存在利用转“转贷”行为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 1-3-10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发行人与东坝供热、昊星硅业的“转贷”,系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对该 部分资金周转未计提资金占用费。其中,对于“转贷”过程中存在资金停留天数 较长(5天-31天)的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行为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 资金拆借,经模拟测算,资金占用费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贷款银行 拆借金额 拆借天数 贷款年利率 测算利息 1 1,000.00 13 5.22% 1.89 农业银行 2 1,000.00 17 5.22% 2.47 青州支行 3 200.00 14 5.22% 0.41 4 300.00 19 5.10% 0.81 5 工商银行 500.00 14 5.10% 0.99 6 青州支行 500.00 21 5.10% 1.49 7 160.00 22 5.10% 0.50 8 工商银行 540.00 30 5.22% 2.35 9 青州支行 30.00 31 5.22% 0.13 农业银行 10 800.00 7 5.87% 0.91 临朐支行 农业银行 11 250.00 13 5.74% 0.52 青州支行 小计 5,280.00 12.46 除前述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资金拆借情形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况。 2、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四、关联交易 情况”之“(二)偶发性关联交易”补充披露如下: (1)“转贷”形成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总额 因“转贷”形成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往来总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昊星硅业 - 6,886.00 6,450.00 东坝供热 - 2,810.00 5,660.00 合计 - 9,696.00 12,110.00 上述贷款均已到期偿付,且自2018年10月起公司未再发生“转贷”情形。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联方资金往来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1-3-1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整。 3、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有效 发行人“转贷”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2018年10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后未再发生“转贷”情形,为规范“转贷”、资金拆借等情形,发行人采取了如 下措施: ①针对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存在的“转贷”行为以及因“转贷”行为按照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界定的关联方资金占用,通过相关决策程序进行了追加确认,独 立董事对其发表了意见。 ②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就防 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等进行了规定,对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资金支付等严格管理。 ③公司加强了对资金的规范管理,《筹资管理程序》规定,公司开展银行贷 款融资时,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开展融资申请,并严格依照融资约定用途使用资 金,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④公司一方面与银行协商变更支付方式,通过向银行申请自主支付方式获取 借款;另一方面加强资金支付计划及原材料采购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使相关采购业务的货款支付进度满足受托支付的放款要求。 鉴于永拓会计师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且发行人针对曾经存在的“转贷”行 为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自2018年10月起未再发生转贷行为,已建立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发行人相关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4、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相关访谈记录及守法证明等资料,发行人通过“转贷”取得资金未用于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且均已偿还了相关贷款及利息,不存在逾期 还款的情形,未损害银行及其他人的利益,未与银行发生纠纷。发行人亦未因“转 贷”行为受到相关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被相关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转贷”涉及银行分别出具说明/证明,确认公司“转贷”资金已经还本付 息,且涉及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相关纠纷。 1-3-1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未发现辖区内 银行机构因涉及公司贷款业务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亦未对公司实 施过行政处罚;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临朐县支行分别出具相关证明,未对 公司“转贷”进行过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公司因“转贷”行为受到行政部门的 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其将承担该等损失或给予公司同等的经济补 偿,保证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发行人“转贷”涉及的融入资金均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 已经按期偿还。发行人的“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行政 处罚的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转贷”行为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其中在通过与个别关 联方进行“转贷”的过程中,存在“转贷”资金在关联方账户停留天数较长(5 天-31天)的情形。2018年10月发行人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未再发生新增“转贷”业务,“转贷”行为得到了彻底规范。发行 人已经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通过关联方进行“转贷”的行为作为发行 人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进行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上述 “转贷”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 1-3-1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七》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 波 年 月 日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