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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6-0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86号汇商大厦15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泽昌证字2020-02-02-07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和《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之一》”)和《上海泽
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补充披露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
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之一》及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
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
及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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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本所律师针对超产能问题、郑在旺和赛林(香港)0对价转让问题、联科集
团出资问题、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等补充披露如下:


     一、超产能问题


     1、发行人的现有生产线及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9年本);
     (2)查阅临朐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0年9月出具的证明:“高分散二氧化硅
属于高新技术开发产品,有很好的补强、良好的分散性、悬浮和振动液化特性。
     高分散二氧化硅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
一条石油化工第15条: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
午胎(49吋以上),低段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
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
     (3)访谈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无机硅化物分会秘书长、轮胎行业技术专家,
了解通用型二氧化硅、高分散二氧化硅、气相法二氧化硅相关应用情况,高分散
二氧化硅与通用型二氧化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艺过程控制,高分散二氧化硅使轮
胎的耐磨性、滚动阻力及抗湿滑性三个核心指标(俗称轮胎“魔鬼三角”)达到
最优化组合,起到节约燃料、减少汽车废气排放的作用,并最终导致了“绿色轮
胎”的产生。高分散二氧化硅为高性能子午轮胎配套专用材料,并且是轮胎生产
和未来发展所必需的原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
     气相法二氧化硅制备工艺复杂,产品价格昂贵,主要适用于高科技领域,在
硅橡胶、密封胶和胶粘剂、电子电气、航空航天等领域应用。从工艺方面,气相
法二氧化硅是一种纯度高的无水二氧化硅,无法达到轮胎添加剂的分散性指标要
求,极少用于传统橡胶加工行业。
     (4)查阅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高分散
二氧化硅为制造高性能子午胎的配套专用材料,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鼓励类中“十一、石化化工——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
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低段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
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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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的情形;高分散二氧化硅被列入中国橡胶业工业协会发
布的《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作为“绿色轮胎”配套专用补强材料,并且
是轮胎生产和未来发展所必需的原材料。”
     (5)查阅同行业拟上市公司确成硅化(2020年8月20日通过发审会)招股说
明书,确成硅化“是世界最大绿色轮胎专用高分散二氧化硅制造商之一,是世界
最大的动物饲料载体用二氧化硅生产商之一。”2017年高分散二氧化硅占营业收
入比例为53.51%,传统型二氧化硅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5.92%。确成硅化募投项目
为:“年产7万吨水玻璃、7.5万吨绿色轮胎专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项目”和“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6)查阅关于高分散二氧化硅相关产业政策,近年来,二氧化硅尤其是高
分散二氧化硅作为精细化工新材料受到政府部门越来越多的重视。工信部于2010
年10月发布的《轮胎产业政策》中鼓励发展环保型橡胶助剂和专用炭黑、二氧化
硅等原料;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将二氧化硅
相关的领域定为第一类:鼓励类。具体包括“十一、石化化工:14、安全型食品
添加剂、饲料添加剂;17、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低段面
和扁平化(低于55 系列)、大轮辋高性能轿车子午胎(15 英寸以上),航空轮
胎及农用子午胎)及配套专用材料、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中
国橡胶工业协会于2014 年2 月24 日发布《绿色轮胎技术规范》,将原材料的应
用放在重要位置。2015 年3 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发布了《绿色轮胎原材料推
荐指南》,将高分散二氧化硅作为二氧化硅类产品中唯一补强类原材料。2016
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在“三、
重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之“(二)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之“专栏2传统化工
提质增效工程”提到“发展航空子午胎、绿色子午胎、农用子午胎等高性能轮胎
以及低滚动阻力填料、超高强和特高强钢丝帘线、高分散白炭黑及其分散剂等配
套原料,推广湿法炼胶及充氮高温硫化等节能工艺,建设轮胎试验场。”
     (7)核查发行人现有生产线、募投项目的产能、备案、技改情况,2020年
11月12日,发行人完成“年烘干分装6万吨高分散二氧化硅技改项目”备案,项
目代码:2020-370781-26-03-132424。该技改项目完成后,发行人原有2条二氧
化硅生产线具备年产6万吨绿色轮胎用高分散二氧化硅、饲料级二氧化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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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
     卡尔迪克于2020年5月完成“高分散性二氧化硅生产工艺技改项目”备案,
项目代码:2020-370724-26-03-043317。技术改造实施后,卡尔迪克产品由普通
微珠二氧化硅升级为更具市场前景的绿色轮胎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该项目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
     (8)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专项证明:“山东联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备案号为0807811813的二氧化硅生产线系于2008年12月12
日在我局备案的项目。该公司对上述生产线进行工艺技术改进后,已充分具备高
分散二氧化硅生产能力,而高分散二氧化硅系制造高性能子午胎的配套专用材
料,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十一、石化化工——
15、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
低段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
及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的情形。”
     青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11月16日出具专项证明:“山东联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青经信改核[2011]01号》二氧化硅生产线系于2011年12月30日在我
局核准的项目,该公司对上述生产线进行工艺技术改进后,已充分具备高分散二
氧化硅的生产能力,而高分散二氧化硅系制造高性能子午胎的配套专用材料,符
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十一、石化化工——15、
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包括无内胎载重子午胎、巨型工程子午胎(49吋以上),低
段面和扁平化(低于55系列)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航空轮胎、农用子午胎及
配套专用材料和设备生产,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的情形,山东联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该条二氧化硅生产线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
所述的的鼓励类。”
     (9)查阅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出具的情况说明,根据协会专
家组对现有生产线的评价,认定发行人及子公司原有3条生产线均已充分具备高
分散二氧化硅的生产能力,并已建立了一定规模的销售市场,故中国无机盐工业
协会及专家组认定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原有3条二氧化硅生
产线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所述的白炭黑(气相法除
外)限制类,应属于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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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卡尔迪克现有四条二氧化硅生产线
中“年烘干分装2万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项目”属于鼓励类,其他三条生产线于
2011年前建成,当时生产线的投建情况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随着发行人高分散二
氧化硅生产工艺和技术成熟,其他三条生产线均已进行工艺技术改进,具备高分
散二氧化硅的生产能力,属于鼓励类项目;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10万吨/年高
分散二氧化硅及3万吨/年硅酸项目”所生产产品高分散二氧化硅,为制造高性能
子午胎的配套专用材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中
的范围。


     2、发行人报告期内超产能的收入利润、超产能部分的收入利润不构成重大
影响。


     根据发行人对相关三条二氧化硅生产线的测算结果及有关超产能的说明,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相 关 三 条 二 氧 化 硅 生 产 线 的 收 入 分 别 为 22,249.22 万 元 、
32,910.26万元、31,898.19万元、12,058.90万元,毛利额分别为7,128.21万元、
12,740.77万元、10,143.25万元、4,109.0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三条线总收入                   12,058.90        31,898.18   32,910.23    22,249.21

     三条线总毛利                    4,109.06        10,143.23   12,740.74     7,128.20

    占营业收入比例                     27.28%           32.83%       34.96%      33.49%

      占毛利比例                       44.98%           57.04%       55.76%      42.13%



     随着发行人子公司卡尔迪克“年烘干分装2万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项目”于
2019年12月建成,2020年1-6月相关三条生产线所生产二氧化硅的收入、利润占
比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二氧化硅生产线超产能部分的收入、利润测算如下:

             项目                2020年1-6月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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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产能数量(吨)        3,197.56     13,112.56   10,561.75       46.84

  超产能部分收入(万元)      1,262.74      5,611.42    4,964.66       18.70

    超产能部分毛利(万元)        430.28      1,784.36    1,922.00        5.99

       营业收入(万元)        44,205.39     97,152.49   94,133.79   66,434.25

     超产能部分收入占比          2.86%         5.78%       5.27%       0.03%

         毛利(万元)           9,135.18     17,781.27   22,851.03   16,919.77

     超产能部分毛利占比          4.74%       10.04%        8.41%       0.04%

     2017年,超产能数量为46.84吨,对发行人业绩影响很小。2018年、2019年、
2020年1-6月发行人二氧化硅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17.60%、121.85%、104.41%,超
产能部分收入分别为4,964.66万元、5,611.42万元、1,262.74万元,占发行人同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27%、5.78%、2.86%。超产能部分毛利额分别为1,922.00万
元、1,784.36万元、430.28万元,占发行人同期毛利额的比例分别为8.41%、
10.04%、4.74%。由此可见,2020年1-6月发行人超产能部分收入、毛利占比已有
明显下降。
     本所律师认为,随着发行人子公司卡尔迪克“年烘干分装2万吨高分散性二
氧化硅项目”于2019年12月建成,2020年1-6月超产能所涉及的三条生产线所生
产二氧化硅的收入、利润占比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超产能部分收入、利润占比
已有明显下降,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未来是否继续超产能经营,如持续存在该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
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备案证明,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完成“年烘干分
装 6 万 吨 高 分 散 二 氧 化 硅 技 改 项 目 ”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2020-370781-26-03-132424。该技改项目完成后,发行人的相关二氧化硅生产线
具备年产6万吨绿色轮胎用高分散二氧化硅、饲料级二氧化硅能力(每条线各增
加1万吨产能),将彻底解决发行人原超产能问题;卡尔迪克于2020年5月完成“高
分 散 性 二 氧 化 硅 生 产 工 艺 技 改 项 目 ”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
2020-370724-26-03-043317。技术改造完成后,卡尔迪克产品由普通微珠二氧化
硅升级为更具市场前景的绿色轮胎用高分散性二氧化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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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万吨/年高分散二氧化硅
及3万吨/年硅酸项目”之一期工程(5万吨)预计2020年12月建成投产,生产能
力将显著提升,发行人超产能生产问题将得到解决。
     针对发行人超产能生产情形,发行人所在地的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0
年11月13日出具专项证明:“本局已经知悉上述情况,该等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
系:一方面该公司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实施“煤改气”改造后,热利用率提升,由
燃煤的不足70%提升到95%以上,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另一方面,该公司由于“煤
改气”减少了大量机械运作设备从而每年减少至少一个月的检修时间,使得生产
线实际检修时间短于计算标准产能的最大检修时间,生产线有效运行时间增加。
该公司前述生产规模变化不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所述的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仍属于合规生产状态,因此公司不需要
就前述实际产能超过设计产能变更事宜向我局履行备案程序;此外,公司不存在
未经备案私自增加生产线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超产能变相扩大产能的情形。鉴
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属于合规生产,我局不会就前述公司实际产能超过设
计产能的情况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青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专项证明:“本局已经知悉上
述情况,该等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系:一方面该公司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实施“煤
改气”改造后,热利用率提升,由燃煤的不足70%提升到95%以上,生产效率显
著提高;另一方面,该公司由于“煤改气”减少了大量机械运作设备从而每年减
少至少一个月的检修时间,使得生产线实际检修时间短于计算标准产能的最大检
修时间,生产线有效运行时间增加。该公司前述生产规模变化不属于《山东省企
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重大调整情形,仍属于合规生
产状态,因此公司不需要就前述实际产能超过设计产能变更事宜向我局履行备案
程序,不存在未备案私自增加生产线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超
产能变相扩大产能的情形。鉴于公司自2017年1月1日属于合规生产,我局不会就
前述公司实际产能超过设计常能的情况对该公司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罚
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先生,控股股东联科
集团于2020年11月10日共同出具的承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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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1月起严格按照备案/核定产能生产,不再发生超产能生产的情形。如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因2017年以来产品存在超过备案/核定产量
生产的情形而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全额承担该等损失,且不得向山东联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追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先生
已承诺未来不再发生超产能生产的情形,发行人技改项目完成后,超产能问题将
彻底解决。发行人未来不会持续存在超产能经营的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障碍。


     4、发行人内控是否健全、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
查治理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70多项制度及发行人为各项生产工艺
制定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环境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
程序》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制度及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建
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永拓会
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京永专字(2020)第310440号)及发行人的说明等资
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控健全、合法合规。


     二、郑在旺和赛林(香港)0对价转让股权退出是否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对历史股东郑在旺、赛林(香港)实际控制人的访谈记录及确
认函及青州市鼎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3月30日出具的《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青鼎会审[2013]第6号)》并经核查,郑在旺及赛林(香港)以0
美元的价格将持有的联科有限股权转让给联科集团,是基于郑在旺及赛林(香港)
与联科集团的《山东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联科集团享受合作企业的
利润并承担风险,合作企业解散后的财产全部无偿归联科集团所有”且郑在旺、
赛林(香港)已经收回了原投资款, 0美元转让股权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股权转让双方对价公允。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对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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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科集团出资问题


       1、联科集团的设立

     根据联科集团的工商档案,联科集团原名为青州联科,青州联科设立情况如
下:
     1998年12月31日,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青政办函[1999]1号《青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青州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同意启用“青
州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的名称。
       1999年1月8日,吴晓林、吴晓强等8人共同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999年1月13日,山东青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青会验字[1999]第006号《验资
报告》。经审验,截至1999年1月13日,青州联科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110万元,
其中计入实收资本的为1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其中货币资
金262,062.15元,实物资产837,937.85元。
       1999年1月18日,青州市工商局向青州联科颁发了注册号为370781280039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青州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住所为青州市
东坝镇东坝村,法定代表人为吴晓林,注册资本为11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白炭黑,纸箱,纸盒制造、销售,营业期限为1999年1月18
日至2003年1月17日。
       青州联科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吴晓林         50                 45.45

          2          宋   勇        20                 18.18

          3          吴学岗         13                 11.82

          4          左恒波          7                 6.36

          5          吴晓强          6                 5.45

          6          吴学光          6                 5.45

          7          许军苓          6                 5.45

          8          孙良中          2                 1.82

                合 计               11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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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联科集团是否存在集体资产出资或者国有资产出资

     经核查,股东吴晓林出资的50.00万元,缴款单位为青州市新兴化工厂,联
科集团存在出资瑕疵。针对联科集团设立之初出资的瑕疵,2017年12月吴晓林以
货币方式对联科集团投入50.00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对联科集团股东吴晓林、联科集团原股东吴学岗访谈确认及青
州市新兴化工厂工商档案,青州市新兴化工厂工商注册的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
实际为吴晓林等自然人出资设立的私营企业,其设立、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集
体资产投入,也不存在受让集体资产的情形。
     根据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于2020月9月3日出具的证明 “青州市新兴化工
厂工商注册的企业类型为集体企业,但实际为吴晓林等8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私
营企业,其设立、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集体资产投入,也不存在受让集体资产
的情形”;根据青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出具的证明:“联科集
团系吴晓林等8名自然人于1999年1月成立的公司,其设立、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任
何国有出资,不存在受让国有资产的情形,也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根据青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出具的证明“青州联科白炭黑有限公司(现名
为“山东联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历史上(含其设立及历次增资过程中)
不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出资的情形,也不存在受让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情
形。”,本所律师认为,联科集团不存在集体资产出资或者国有资产出资。


     四、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等规定,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有关的规定如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
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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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关于任职资格规定: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
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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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
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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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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