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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科科技: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2021-06-0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二一年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3
二、 发行人的股东......................................................................................................4
三、 发行人的业务......................................................................................................5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5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7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8
七、发行人的税务......................................................................................................11
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3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4
十、结论意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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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
                                                  泽昌证字2020-02-02-12
致: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
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
意见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之五》《补充法律意见之六》《补充法律意见之七》。
     鉴于发行人在新期间(2020年7月-12月)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更新及永拓会
计师出具永证审字(2021)第130002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30002号《审
计报告》”)、永证专字(2021)第310012号《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310012号《内控报告》”)和永证专字(2021)
第310011号《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
报告》(以下简称“310011号《纳税鉴证报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之一》
《补充法律意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之四》《补充法律
意见之五》《补充法律意见之六》《补充法律意见之七》《补充法律意见之八》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之一》《补充法律意
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之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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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法律意见之六》《补充法律意见之七》与本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法律
意见书为准。
     如无特殊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简称含义相同,声明事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之四》
《补充法律意见之五》《补充法律意见之六》《补充法律意见之七》《补充法律
意见之八》一致。
     除下述更新及补充披露事项外,其他事项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之三》《补充法律意见
之四》《补充法律意见之五》《补充法律意见之六》《补充法律意见之七》披露
的情况一致。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验
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经查验,在新期间发行人下述财务指标的变化仍然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质性条件:
     1、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823.69万元、6,266.53万元和11,299.39万元,
累计为26,389.61万元,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 为 158,405,791.82 元 、 32,025,528.62 元 和 54,559,947.04 元 , 累 计 为
244,991,267.48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三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941,337,932.31 元 、 971,524,851.04 元 和 995,993,535.56 元 , 累 计 为
2,908,856,318.91元,超过人民币3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13,650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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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130002号《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为
564,305,796.78 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账面值为 906,860.32元,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130002号《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
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2021年1月14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8次会议审核通过,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外,发行人已具备
了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中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实质条件。

     二、发行人的股东

     新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变动情况如下:
     1、潍坊联银
     根据潍坊联银工商档案,潍坊银联合伙人由 45 人,变更为 44 人。经潍坊联
银合伙人会议同意,2020 年 12 月 3 日,有限合伙人宫乐涛将其持有的潍坊联银
3 万元的财产份额以 69280.71 元的价格转让给无限合伙人联科集团,联科集团
持有的潍坊联银合伙份额由 125 万元变更为 128 万元。

     2、太原科创
     根据太原科创的工商档案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0GUBK96L),执行事务所合伙人为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派代表:栗俊鸿),成立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主要经营场所为太原市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中环街以北529号A座0511B室,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
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太原科创的工商档案,2020年11月30日,太原科创召开合伙人会议,同
意太原科创原合伙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有限公司退出,山西转型综改
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入伙。太原科创的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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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普通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1          太原清控科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00
序号                      有限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万元)
  2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
  3          太原科伟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4        启迪(太原)科技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0
                          合计                                               10101.00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查验,新期间,卡尔迪克取得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鲁饲料添[2020]T07235),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
      1、控股股东持股的其他企业
      根据青州农商行出具的《2020年末青州农商行股金情况表》,截至2020年12
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联科集团持有青州农商行股份由9,296.79万股变更为
10,040.53 万 股 , 吴 晓 林 先 生 持 有 的 青 州 农 商 行 股 份 由 4,111,995 股 变 更 为
4,440,954股。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潍坊银联合伙人变动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的股东1、潍坊联
银”。
      (二)关联交易
      根据13000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如下:
      1、接受关联方担保
      新期间,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1)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集团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商
行公司二部)权质字(2020)年第 81801 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联科集
团以其持有的青州农商行 292 万股股权为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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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农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集团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商
行公司二部)权质字(2020)年第 81802 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联科集
团以其持有的青州农商行 293 万股股权为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
“(临朐农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3)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集团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商
行公司二部)权质字(2020)年第 81803 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联科集
团以其持有的青州农商行 294 万股股权为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
“(临朐农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4)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集团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商
行公司二部)权质字(2020)年第 81804 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联科集
团以其持有的青州农商行 295 万股股权为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
“(临朐农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5)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集团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商
行公司二部)权质字(2020)年第 81805 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联科集
团以其持有的青州农商行 352 万股股权为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
“(临朐农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6)2020 年 10 月 9 日,联科集团与青州农商行签订编号为“(青农商行)
权质字(2020)年第 0929001 号”《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
的临朐农商行 600 万股股权为发行人与青州农商行签订的编号为“(青农商行)
流借字(2020)年第 092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关联银行借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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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                               2020 年度

     临朐农商行                                                      113,360,000.00

     青州农商行                                                           9,900,000.00

                   合     计                                         123,260,000.00




          3、关联银行存款

                                                                                  单位:元
                   关联方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临朐农商行                                                           6,001,399.47

     青州农商行                                                             161,758.66

                   合     计                                              6,163,158.13


            五、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房屋建筑物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并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尚
     有账面价值为 26,693,836.29 元的房产未办妥产权证书,主要系 10 万吨高分散
     项目一期年末转固形成的房屋建筑物,该等房屋建筑物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
     中。
          2、无形资产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结果等文件并经
     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在新期间新增专利权
     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专利类型      取得方式
号
                   ZL201810894035.   一种电缆内屏蔽料用炭
1    联科新材料                                             2018.8.8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2                 黑的生产方法
                   ZL201811046670.   一种橡胶制品专用炭黑
2    联科新材料                                             2018.9.8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1                 的生产方法
                   ZL201811052126.                          2018.9.1
3    联科新材料                      高纯净炭黑的生产方法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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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L202022128172.   一种便于温度校准的硫   2020.9.2
4   联科新材料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0                 化机模具               5
                  ZL202022141672.   一种炭黑手工吸油实验   2020.9.2
5   联科新材料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8                 装置                   7
                  ZL202022141620.                          2020.9.2
6   联科新材料                      一种炭黑余热换热装置              实用新型    原始取得
                  0                                        7



         3、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账面原
    值为 412,015,053.25 元、账面价值为 242,669,782.18 元的机器设备;拥有账面
    原值为 4,735,785.38 元、账面价值为 2,551,447.82 元的运输设备;拥有账面原
    值为 4,651,825.89 元、账面价值为 1,829,739.82 元的电子设备及其他设备。
         4、在建工程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较大额度的
    在建工程账面值为 65,172,107.70 元,主要为 10 万吨高分散二氧化硅项目、环
    保装置提标技术改造项目、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和其他零星工程。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
         1、银行合同
         (1)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
    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
    临朐农商行向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 497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
    期限自 2020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止,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的青州
    农商行 292 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
    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2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
    临朐农商行向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 495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
    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止,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的青州
    农商行 293 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
    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3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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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农商行向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 496.5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
款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止,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的青
州农商行 294 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4)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
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4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
临朐农商行向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 495.5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
款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止,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的青
州农商行 295 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5)2020 年 9 月 23 日,联科新材料与临朐农商行签订编号为“(临朐农
商行公司二部)流借字(2020)年第 81805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
临朐农商行向联科新材料提供借款 496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
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7 日止,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的青州
农商行 352 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6)2020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与青州农商行签订编号为“(青农商行)
流借字(2020)年第 0929001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青州农商行向发
行人提供 990 万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9 日至 2021 年 9 月 28
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由联科集团以其持有的临朐农商行股权提供质押担
保。
     2、采购合同
     (1)2020 年 12 月 30 日,联科新材料与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钢铁日照公司”)签订《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RZHC-20210007),约定山东钢铁日照公司向联科新材料提供煤焦油
13,000 吨,交货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2)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山东海化签订《纯碱销售合同(买受人
自提)》(合同编号:HH/HY-XS-CJ-2021-0027),约定山东海化向发行人提供纯碱
39,600 吨,价格为市场定价,有效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2020 年 12 月 31 日,联科新材料与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梅山分公
司(以下简称“宝武炭材料”)签订《炭黑油购销合同》,约定由宝武炭材料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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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科新材料每月供应不低于 3,000 吨(允许±10%公差)炭黑油,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4)2021 年 1 月 1 日,联科新材料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以
下 简 称 “ 山 东 钢 铁 莱 芜 分 公 司 ” ) 签 订 《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
LGHC2101-80),约定山东钢铁莱芜分公司向联科新材料提供煤焦油 18,000 吨,
交货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5)2021 年 1 月 22 日,联科新材料与山东杰富意振兴化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杰富意”)签订《炭黑油长协合同》(合同编号:LKBC-0121015),约定
由杰富意向联科新材料每月供应 4,000 吨炭黑油(如遇检修等特殊事项不低于
3,000 吨),合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销售合同
     (1)2021 年 1 月 22 日,联科新材料与浦林成山(山东)签订《采购合同》
(订单号 CGD202101210024),约定由联科新材料向浦林成山(山东)提供 N234
炭黑 60,000 公斤,价格为协商定价,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2)2021 年 1 月 8 日,联科新材料与华盛橡胶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PO102210108000003),约定由联科新材料向华盛橡胶提供炭黑
327.8 吨,价格为协商定价,按照通知发货。
     4、建设工程合同
     2020 年 10 月 4 日,卡尔迪克与苏州乔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苏州乔发”)签订《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公司年处理 50 万吨高盐废
水及余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蒸发系统设备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编号:
20201004-1),约定由苏州乔发负责废水处理项目安装工程总包,合同价款为 730
万元人民币,合同有效期至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 18 个月。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工作人员访谈、网络检索以及
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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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经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四、关联交易”已经
披露的接受关联方担保外,发行人、发行人下属企业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其他应收款的余额为 3,511,418.27 元,主要为应收利息、上市费用和出口
退税,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
     2、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付款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 1,071,232.75 元,主要为应付
利息、押金和其他,无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付款。

     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310011 号《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纳税
申报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期间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
                                                           17%、16%、13%,
                        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
         增值税                                             11%、10%、9%,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
                                                                6%、3%
                                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及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
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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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新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中所述一致,未发生变化。
     2020 年 8 月 17 日,联科新材料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后进行重新认
定,并取得编号为 GR20203700054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
报期内,联科新材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上述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2、财政补贴
     根据 130002 号《审计报告》、财政补贴批文及凭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新期间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1)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及《山东省企
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分
别收到潍坊市研发补助资金 23,500 元、青州市研发补助资金 211,500 元,共计
235,000 元。
     (2)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0]26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收到稳定就业专项奖补资金 6,380 元。
     (3)根据青州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兑付 2019 年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的通知》(青财指字[2020]116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收到潍坊市工程实验室奖励资金 50,000 元。
     (4)根据青州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19 年新认定科技创新平台奖励资金的
通知》(青财指字[2020]297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收到科技创新平台高企
奖励资金 100,000 元。
     (5)根据中共青州市委、青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高端人才引进
培育的七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青发[2020]7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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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高端人才引进补助 50,000 元。
     (6)根据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潍坊市专利
补助、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资助费和奖励发明专利大户的通知》(潍市监知促函
[2020]99 号),发行人于 2020 年 11 月收到专利申请补助款 6,000 元。
     (7)根据临朐县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证明》,为支持企业发展,鼓励
高层次人才与项目引进,东城街道于 2020 年 12 月给予联科新材料 29 万元引进
人才项目补助。
     (8)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示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拟补助
企业名单的通知》,联科新材料收到补助资金 6.55 万元。
     (9)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 号),
联科新材料于 2020 年 12 月收到财政补助 23.07 万元。
     (10)根据临朐县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20 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临财预指[2020]475 号),卡尔迪克于 2020 年 9 月收到财政补助资金 208 万元。
     (11)根据临朐县财政局下发的《关于下达 2020 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临财预指[2020]301 号),卡尔迪克于 2020 年 7 月收到财政补助资金 248 万元。
     (12)根据临朐县财政局下发的《关于拨付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公
司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临财预指[2020]478 号),卡尔迪克于 2020 年 9 月收
到财政补助资金 64 万元。

     (三)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纳税申报表、130002 号《审计报告》《纳税鉴
证报告》、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自 2017
年以来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且足额缴纳
各项应缴税款,不存在拖欠、漏缴或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亦不存在因税务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会议文件,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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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投资         拟投入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总额       募集资金
     10 万吨/年高分散二氧化硅及 3
 1                                  30,000.00     27,155.20     联科卡尔迪克
     万吨/年硅酸项目
 2   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8,297.49      8,297.49     联科卡尔迪克
                                                              发行人、联科新材
 3   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12,000.00     12,000.00
                                                              料、联科卡尔迪克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2,600.00     12,178.59        发行人
               合 计                62,897.49     59,631.28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结论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 2021 年第 8 次会议审核通过,除尚待取得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和交易所的同意外,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条件。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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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八》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   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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