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一年六月) 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813 号”文核准,山东联 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科技”、“发行人”或“公司”)4,55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刊登 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4,55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联科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 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认为联科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andong Lin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3,650.0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 18,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晓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1年4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年10月31日 2 住所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577号 邮政编码 262500 电话 0536-3536689 传真 0536-3536689 电子信箱 linkzqb@163.com 沉淀水合二氧化硅,工业硅酸钠,饲料添加剂:二氧化硅生产销 售;橡胶材料销售(不含危险品);热力生产供应;电力销售; 经营范围 二氧化硅功能材料研发;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二氧化硅和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归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二氧化硅和炭黑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其中二氧化硅产品主要包括 LK、LKHD 及 LKSIL 系列橡胶工业用二氧化硅和非橡 胶工业用二氧化硅;炭黑产品主要包括 N100、N200、N300、N500、N600、N700 系列及 LK 系列橡胶用炭黑和特种炭黑。公司两大系列产品主要用于轮胎和工业 橡胶制品、电缆屏蔽料、色母料及饲料和日化行业等领域。公司客户包括国内外 知名轮胎企业、橡胶制品企业、橡塑企业、饲料企业和鞋业公司等,产品销售覆 盖中国大陆、韩国、东南亚、欧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为中国无机盐工业协 会理事单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炭黑分会理事单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相关工业 分会会员单位。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联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京永审字(2018)第 130003 号《审计报告》,联科有 限截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55,854,069.13 元。在此基础上, 联科有限按 1:0.4925 的比例折合股本 12,600.00 万股,其余 129,854,069.13 元 作为资本公积。 2018 年 10 月 11 日,联科有限全部 17 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署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各发起人并于 10 月 26 日召开股份公 3 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报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股份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同日,永拓会计师出具京永验字(2018)第 210058 号《验资报告》对本次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确认。 2018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 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781727572181L 的《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总额 62,686.37 51,397.89 53,367.27 非流动资产总额 55,301.47 43,081.15 36,706.33 资产总额 117,987.85 94,479.03 90,073.59 流动负债总额 55,820.28 49,602.28 56,239.76 非流动负债总额 5,736.99 733.26 772.88 负债总额 61,557.27 50,335.54 57,012.6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55,423.78 43,160.89 31,780.99 少数股东权益 1,006.80 982.60 1,279.96 股东权益合计 56,430.58 44,143.49 33,060.95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99,599.35 97,152.49 94,133.79 营业利润 13,885.10 7,178.60 10,641.64 利润总额 13,692.27 7,227.32 10,676.60 净利润 12,021.84 6,681.03 9,538.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1,842.36 6,615.33 8,823.6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11,299.39 6,266.53 8,904.83 益后的净利润 4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55.99 3,202.55 15,840.5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38.25 -1,928.81 518.0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07.24 2,169.07 -16,509.6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12.49 3,454.61 -163.53 4、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 12 月 2019 年 12 月 2018 年 12 月 项 目 31 日 31 日 31 日 流动比率(倍) 1.12 1.04 0.95 速动比率(倍) 0.94 0.84 0.8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5.37% 29.16% 39.07% 资产负债率(合并) 52.17% 53.28% 63.30%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水面养殖权 0.16% 0.17% 0.32% 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比例 项 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6.19 5.64 5.17 存货周转率(次) 8.06 9.42 8.8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4.06 3.16 2.52 每股净资产(元/股)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11,842.36 6,615.33 8,823.69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1,299.39 6,266.53 8,904.83 净利润(万元)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19,581.36 12,193.62 15,486.29 (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20.27 10.93 9.7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元/ 0.40 0.23 1.26 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7 0.49 0.72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 24.02% 17.32% 31.80% 平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2.92% 16.41% 32.09% 5 的净资产收益率(加 权平均) 5、2021 年 1-3 月财务信息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永拓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 年 1-3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 具了永阅字(2021)第 410007 号《审阅报告》,2021 年 1-3 月,公司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3 月末 2020 年末 同比变动 总资产 121,876.12 117,987.85 3.30% 负债合计 59,912.27 61,557.27 -2.67% 所有者权益 61,963.85 56,430.58 9.81% 项目 2021 年 1-3 月 2020 年 1-3 月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33,457.58 18,870.83 77.30% 营业利润 6,481.32 1,240.25 422.58% 利润总额 6,507.99 1,231.57 428.43% 净利润 5,533.27 1,048.79 427.5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482.59 1,035.76 429.3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4,949.45 962.76 414.09% 司股东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18.99 -1,145.36 58.81%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55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股 份总数的 25%,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6 本 次 网 上 定 价 发 行 有 效 申 购 户 数 为 17,398,207 户 ,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170,022,374,000 股,配号总数为 340,044,748 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341.88868 倍,高于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55.00 万股,占 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09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40850654%,申购倍数为 4,151.95053 倍。 根据《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本次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0,871,758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583,239,986.66 元,放弃 认购 78,242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116,513.34 元;本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4,547,564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64,893,738.28 元,放弃认购 2,436 股,放弃认 购金额为 34,761.72 元。 本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承销团包销,承销团包销股份 的数量为 80,678 股,包销金额为 1,151,275.06 元,承销团包销比例为 0.18%。 5、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 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4.27 元/股。 6、发行市盈率: (1)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2)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 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62 元/股(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2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7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0、股票锁定期:无锁定期限制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 596,312,839.61 元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35,464,250.00 元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3,490,566.01 元 律师费用 7,820,754.72 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5,141,509.43 元 用 发行手续费及招股说明书印 1,055,080.23 元 刷费用 发行费用合计 52,972,160.39 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永证验字(2021)第 210018 号 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8 ③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④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 定。 (2)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 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 定。 (3)实际控制人亲属鞠志温、张玉松、李明军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9 (4)股东、董事陈有根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④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 的承诺。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5)北京科创等其他 14 名股东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 规定。 10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何佩珍(董事陈有根 配偶)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 ④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 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 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 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 定期限的承诺。 ⑤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则的 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联科集团、持股 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承诺如下: 11 (1)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 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 满后,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在吴晓林、吴晓强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 股东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1%。 3、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2%。 4、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 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 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6、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2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7、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8、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持股 5%以上股东联银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股份的承诺 “本股东在联科科技股票上市后 36 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且不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锁定期满后, 如果发生减持行为,则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1%。 2、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 过联科科技股份总数的 2%。 3、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 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减持后本股东不再具有 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 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该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本股东通过 13 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 受让方应当遵守该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或者本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 满 6 个月的;(2)本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联科科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股东不减持股份: (1)联科科技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2)联科科技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 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 6 个月),并予以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 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 1%的,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联科科技披露高送转或筹划 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股东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7、本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4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8,2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4,550.0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 数不低于 25%;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中泰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15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9、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6 事 项 安 排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行人制定、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新闻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的其他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定,审 慎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风险投资或套期保值等业务等事项并就其决策程序和信息 承诺事项 披露等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人所采取措施的有 效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 关信息 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他主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解释或出具依据 相关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17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陈凤华 阎鹏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电 话:0531-68889177 传 真:0531-68889222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 提示”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8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凤华 阎 鹏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