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8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
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联科卡尔迪克”)增资和提供借款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
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和提供借款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联科卡尔迪克白炭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联科卡尔迪克”)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的情况已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相应的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联科卡尔迪克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
联科科技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
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6,809.51 万元置换联科卡尔迪克已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153.67 万元置换联科科技已预先支付
的发行费用。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及子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于兴泉
杜业勤
202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