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7-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五月
3-1-1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李俊和王志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
其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
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3-1-2
发行保荐书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6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 6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12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
策程序的说明 .......................................................................................... 12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2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 13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13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13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13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14
(一)主体资格 ............................................................................... 14
(二)规范运行 ............................................................................... 16
(三)财务与会计 ............................................................................ 19
五、其他专项事项核查意见..................................................................... 23
(一)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4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4
(三)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26
3-1-3
发行保荐书
(四)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6
六、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7
(一)经济波动与需求下降的风险 ................................................... 27
(二)安全生产的风险 ..................................................................... 28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 28
(四)销售渠道管理及拓展的风险 ................................................... 28
(五)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 29
(六)业绩波动的风险 ..................................................................... 29
(七)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 29
(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 30
(九)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30
(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 30
(十一)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 .......................................................... 30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 30
(十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 31
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2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 33
附件一: ........................................................................................................ 36
附件二: ........................................................................................................ 38
3-1-4
发行保荐书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发行保荐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名词 指 释义
双枪科技、发行人、公司、
指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双枪竹木 指 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发行人改制前身
浙江双枪 指 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曾经生效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兴业证券
容诚所、发行人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天元所、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向证监会申报的《双枪科技
招股说明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3-1-5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李俊和王志。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李俊先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
业务董事,曾就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务、企业管理、
上市运作和投行业务等复合背景。曾主持或参与了开尔新材(300234.SZ)、田
中精机(300461.SZ)、闰土股份(002440.SZ)等多家企业的 IPO 审计工作,
曾主持或参与了德艺文创(300640.SZ)首发项目、合兴包装(002228.SZ)可
转债项目的辅导、申报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王志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
董事,曾主持或参与美力科技(300611)、迎驾贡酒(603198)、格尔软件
(603232)、捷昌驱动(603583)等 IPO 项目;曾主持或参与美盛文化(002699)
非公开发行、五洲新春(603667)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
行业务操作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郭飞腾,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郭飞腾先生: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高级经理,保荐
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参与了格尔软件 IPO、迎驾贡酒 IPO、华恒生物 IPO
等多个项目,主持或参与了永成医美、长运股份等新三板项目挂牌工作,具有丰
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周志星、陈京玮、郭和圆、洪庭萱。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6
发行保荐书
(二)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余杭区百丈镇百丈村
(三)设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0 日
(四)注册资本:5,400 万元
(五)法定代表人:郑承烈
(六)联系方式:0571-88563511
(七)业务范围:筷子、砧板、签类、勺铲等日用餐厨具的生产经营
(八)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公司的内核机构
3-1-7
发行保荐书
公司风险管理二部下设内核事务处为公司常设的内核机构,公司同时设立投
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非常设的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对投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2、内核事项
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业务材料和文件必须按照公
司内核相关制度履行内核程序。
内核事项分为会议事项和非会议事项。以下内核事项为会议事项:
(1)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2)是否同意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3)是否同意承销债券发行;
(4)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重大资产并购重组以及需中国
证监会审核批准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
(5)是否同意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6)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
事项。
除上述会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
业务材料和文件的审批事项均为非会议事项,由内核事务处负责审议决策。
会议事项由项目内核委员会委员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表决方式
决定公司是否同意对外报送材料;非会议事项由内核事务处协调工作人员进行审
核。
3、内核程序
会议程序由项目组先提请内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且经项目所属业务部门
负责人和质控部门审核同意后,内核事务处予以安排内核会议:
(1)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公司有关规定,完成必备的尽职调查
程序和相关工作,且已经基本完成项目申报文件的制作;
3-1-8
发行保荐书
(2)已经业务部门预先审核,并出具业务部门明确的审核意见;
(3)已经履行现场检查程序(如必要),并按照质控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回
复;
(4)项目现场尽职调查阶段的工作底稿已提交质控部门验收,质控部门已验
收通过并出具包括明确验收意见的质量控制报告;
(5)已经完成问核程序要求的核查工作,并对问核形成书面或电子文件记录;
(6)原则上应已全部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复或证明;
(7)项目负责人已对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列示,并确认发行人存
在的重大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或合理解释,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内核事务处受理项目组的内核申请后,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
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初步审核,并结合现场检查(如有)、底稿验收情况、业务部
门审核意见、质量控制报告、电话沟通、公开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重点
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
否勤勉尽责。审议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名。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
名、独立投票的方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一人一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
对票,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获得内核会议通过的项目
应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项目组在申报前应当根据内核
意见补充尽职调查程序,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和工作底稿,质控部门应对项
目组补充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补充验收。
对于非会议程序,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要求补充执行尽职调查程序或者补充
说明,并形成书面或电子回复文件。内核机构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
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项目组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向风险管理二部提交了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申请,经内核事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内
核会议审议。兴业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对双枪科
3-1-9
发行保荐书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本次内核会议评审
结果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内核获通过。兴业证
券同意推荐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3-1-10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兴业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项目,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兴业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兴业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1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2020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9 次会议,该次
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3 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 9 名,
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议案。
(二)2020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4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00%,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
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2021 年 2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4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履行
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3-1-12
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
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相关内控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董事会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发行人监事会有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容诚会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天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
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容诚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
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3-1-13
发行保荐书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全国法院裁判文书网、被执
行人信息网以及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
的说明
(一)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
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系双枪竹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9 月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相关文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最新的营业执
照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
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
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相关文件及其他工商登记文件,发行人(其前身双枪竹木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 2002 年 9 月 20 日成立,并以 2017 年 7 月 31 日为基准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45,861,901.22 元按 2.7011:1 的比例折股 5,400.00 万股,
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
的规定。
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1-14
发行保荐书
经调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查阅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查
阅了相关财产交接文件和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
缴纳。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
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
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和环保部
门出具的文件,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竹木制品、竹木工艺品、日用品、
五金制品、塑料制品、复合材料制品、小家电、机械设备、国产一类医疗器
械、硅胶制品的研发、加工、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卫生用品的销售;检测
技术服务,会展服务,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收购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
料;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发行人系一家领先的日用餐厨具供应商。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一直专注于
日用餐厨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拥有筷子、砧板、勺铲、签类和其他
餐厨具 5 个大类,超过 1000 种单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
查阅工商登记文件,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
况进行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主要从事日用餐厨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最近三年内发
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
3-1-15
发行保荐书
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①董事变动情况
2018 年 11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
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由于陈蕴涵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会议选举吴玉鼎
为新的董事。
除上述变动外,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未发生变化。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为郑承烈、叶丽榕夫妇,没有发生变更。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经查阅工商登记文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取得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
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目前,发行人股东之间、发行人股
东与其他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和其他股权利益安排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议通知、
会议决议、会议纪录等文件,并与发行人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3-1-16
发行保荐书
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
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经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与发行人有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以及组织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培训及考试,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等文件,访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声明文
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
规定。
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各项业务的管
3-1-17
发行保荐书
理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发行人会计管理相关资料、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容诚会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
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
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发行人所在地工商
(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质监(已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已并
入应急管理局)、海关、环保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承诺函等文件,
并与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
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36 个月
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送的
3-1-18
发行保荐书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
形。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财务账簿记录等文件,
并与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
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
定。
7、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料、容诚会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文件,并与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
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
根据容诚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相关
财务报表等资料,结合与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1-19
发行保荐书
根据容诚会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发行人关于内部控制有
效性的说明以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和运
行效果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访谈后认
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相关财
务管理制度,并与发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
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并由容诚会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
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经查阅有关凭证及账务处理情况的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编制财务
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
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根据容诚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等本次
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以及发行人关联交易合同及凭证等文件,并与发行人及相
关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
3-1-20
发行保荐书
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根据容诚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4,178.44 万
元、6,464.90 万元和 8,266.33 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最近三年的营业收入累计为 215,976.38 万元,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5,40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
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1.32%,
不高于 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经核查发行人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享有的税收优惠证明文件、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容诚会所出具的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意见以及相关税务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1-21
发行保荐书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银行贷款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发行人声明等,并与发
行人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根据容诚会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保荐机构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相关的申报文
件,并就该等申报文件有关内容与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本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
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
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3-1-22
发行保荐书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财务资料、三会决议等相关资料,实地察看经营及办公现
场,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内部控制情况、重要
的会计政策、行业惯例及其所处外部环境进行了解,查阅行业网站信息和专业期
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对发行人所处行业业务与
技术情况、行业前景进行研究。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历史经营业绩进行了核查,
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供应商及客户进行
了访谈,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
条件。
五、其他专项事项核查意见
3-1-23
发行保荐书
(一)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出具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关于避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等相关承诺,访
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其出具的相关承诺均为
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
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
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经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浙江天珺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舟山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科发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凯珩凯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工
商资料,并核查该等股东的股权架构、设立目的、注册资金来源、经营范围,
并取得该等法人股东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发行人机构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
资基金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金永信润禾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凯珩凯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发行人法人股东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手续。
发行人其他法人股东浙江天珺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对外
3-1-24
发行保荐书
投资均由其执行董事或全体合伙人自主做出决策;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
人资产,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按规定履行了备
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舟山金永信润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H6116。
其基金管理人浙江中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7446。
浙江华睿泰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D6404。其基金管理人浙江
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32271。
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D8844。其基金
管理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509。
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20281。其
基金管理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509。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凯珩凯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EW152。其基金管理人上海凯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68992。
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3-1-25
发行保荐书
(三)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
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相关措施及承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
诺函》,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其出具的上述承诺
均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发行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四)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聘请第三方及相
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如下:
1、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
双枪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22 号)、本保荐机构《股权类投行业务质量控制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为提高
项目执行质量,本保荐机构的投行质量控制部聘请了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作为
本项目的外部咨询机构,为本项目申报材料及财务事宜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2-02-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7054955925
注册地 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A区14楼a单元03室
法定代表人 徐珊
邮政编码 100039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不
3-1-26
发行保荐书
含证券、期货等须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计算机软件
开发
本保荐机构聘请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的费用定价方式为基于市场价格协
商定价,聘请费用为 20.00 万元,支付方式为公司账户间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
资金,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时,本保荐机构严
格履行了聘用遴选、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相关流程,确保相关聘请
行为合法合规。同时,本保荐机构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不存在将法定职责进行
外包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机
构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本保荐机构聘请厦门天健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
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将法定职责进行外包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22 号)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双枪科技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
查,双枪科技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
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验资机构,聘请中
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
22 号)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济波动与需求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终端用户来自餐饮行业及居民家庭,终端消费者对餐厨用具的需
求取决于宏观经济波动、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
3-1-27
发行保荐书
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市场有积极作用,而宏观经济及消费者需求增速减缓,将可能
对公司的业务发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安全生产的风险
1、安全事故的风险
由于公司主要原材料的材质为竹、木、PPS 等,主要包装材料为 PVC、纸
卡和纸箱,因此在产品和产成品多具有易燃的性质,可能存在因物品保管和生产
操作不当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风险。尽管公司对生产设备、厂房及存货均采取
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但若因公司出现重大过失或因保险合同列明的
其他除外责任而导致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则公司将无法获得赔偿,从而可能给
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2、瑕疵房产的风险
公司部分厂房未取得产权证书,目前地方政府允许发行人继续使用,公司已
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不予处罚及延期使用证明,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已对上述
主要厂房进行检测并出具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报告。如果在延期使用期
间,上述厂房不再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则可能存在被拆除的风险及损失,虽上
述厂房主要作为仓储使用,但仍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竹条、PPS、散筷、板坯等。报告期内,原材料
成本是公司生产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75.89%、
77.71%和 82.18%。尽管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保持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
公司的材料采购量大,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仍会对公司的
经营成本和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销售渠道管理及拓展的风险
公司已建立商超、经销商、电商、外贸、其他直营等多元化立体式的销售网
络,其中直营商超、经销商、电商等渠道为公司最主要的销售渠道。
多渠道经营对公司管理水平要求相对较高,同时,渠道不利变化亦可能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如果大型商超类客户出现调整经营策略、改变
地域市场布局、更换销售产品和品牌等商业行为,导致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需求、
提高销售终端的维护费用甚至终止合作,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1-28
发行保荐书
如果公司对经销商管理不到位、对销售终端反馈的信息滞后,或者经销商不能较
好地理解公司的品牌理念、达不到市场目标,将影响公司在当地的经销渠道建设
和市场开发,继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未
来无法与天猫、京东、唯品会等电商平台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或上述电商平台的
销售政策、收费标准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公司在上述平台的经营情况不及
预期,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
2020 年 1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
“疫情”)在境内外蔓延和爆发,对公司 2020 年一季度的采购、生产、销售等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国内疫情防控工作成果良好,
生产生活秩序已恢复正常,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亦全面恢复,公司生产经营
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新冠疫情变动情况,积极应对其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但是,鉴于疫情尚未完全结束,如若未来疫情出现反复
甚至加剧,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六)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 公司营业 收入分别 为 60,804.65 万元、 71,775.58 万元 和
83,396.15 万元,营业收入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日用餐厨具行业属于充分
竞争的市场,可能会受到国内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国外市场拓展缓慢等影响而使产
品销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来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
(七)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5.23%、35.50%和 37.82%。公司密切
跟踪行业技术发展的最新情况,不断研发附加值高、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并不断
优化升级产品结构,从而使毛利率保持了较高水平。
随着公司销售收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公司不能通过增大研发投入以提
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强成本控制、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有效保持主要产
品的毛利率以抵消销售价格下降或销售收入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则公司主营业
务毛利率将存在下降的风险。
3-1-29
发行保荐书
(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 21,206.03 万元、21,384.24
万元和 21,071.70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57.60%、47.92%和 44.73%。
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况良好,付款周期稳定,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信用期内的应
收货款,账龄结构较为稳定。随着收入规模持续增长,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可能会
持续增加,若不能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则会对公司的现金流转、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净值分别为 10,638.03 万元、12,346.42 万元
和 14,239.1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8.90%、27.67%和 30.22%。公
司存货期末余额主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备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制定生
产计划并管理存货而导致存货增长过快,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占公司的营运资金,
降低公司运营效率,并可能带来较大金额的存货跌价的风险,从而给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浙江双枪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在评选为
高新技术企业期间,浙江双枪按 15%的优惠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公司
不能继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
减弱,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
自设立以来,公司已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成熟的管理制度
和组织运行模式,培育了一批理念先进、视野开阔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随着
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及未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
大,如果公司管理层管理水平的提升不能适应公司规模的扩张速度,组织管理模
式和内部控制机制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会对公司
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
3-1-30
发行保荐书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新增筷类产品产能 10,000.00
万双、竹木砧板产能 1,000.00 万片、植物纤维复合餐厨具产能 4,000.00 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强盈利能力,提升核心竞
争力,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市场
调研的基础上,并经过专业机构和专家的可行性论证,但如若公司未来面临的政
策环境、市场环境、技术或管理方式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可能将面临项目
实际效益与预期存在差异,甚至发生项目初期亏损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和摊销影响公司业绩的风险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将新增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账面原值 26,001.93 万元,预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每年新增折
旧和摊销金额约 1,920.6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3.23%。因此,虽然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年新增利润总
额能够完全覆盖新增的折旧摊销金额,但若募投项目不能较快产生效益或无法实
现预期收益,以弥补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摊销支出,则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
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容量有限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筷子、砧板及复合材料餐厨具产品的产
能将得到较大提升。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论
证,制定了完善的市场开拓规划,且现有客户能够为公司销售增长提供较强的支
撑能力。但是如果未来公司产品的市场容量或下游市场需求发生不利变化,且公
司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的消化风险。
(十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持续增加,分别为 1,791.96 万元、4,900.56
万元和 8,338.89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5%、6.84%和 10.02%。
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以人民
币计价的销售收入,同时还会形成汇兑损益,而汇率走势受国内外政治形势、全
球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未来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汇率的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
生一定的影响。
3-1-31
发行保荐书
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系一家领先的日用餐厨具供应商。自成立以来,公司致力于日用餐厨
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拥有筷子、砧板、勺铲、签类和其他餐厨具 5
个大类,超过 1000 种单品。
公司已建立包括商超、经销商、电商、外贸、其他直营等在内的多元化立
体式的销售网络,营销渠道覆盖全国以及欧美部分国家。公司以自有品牌“双
枪”向国内外终端消费者供应系列齐全、设计独特、材质新颖的环保日用餐厨具
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年销售筷子约 3 亿双、砧板约 1000 万片。公司系
2008 年北京奥运会礼品筷、2010 年上海世博会礼品筷、2016 年杭州 G20 峰会
礼品筷制造厂商,曾被评为“浙江省名牌林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
知名商号”等。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子公司浙江双枪系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重点企
业研究院,并设有“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公司以研发设计为驱动,截至报告
期期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计拥有 40 项发明专利、99 项实用新型和 122 项
外观专利,并荣获“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第二届中国绿色产业博览会金孔雀奖”等殊荣。
公司立足于璀璨的中华文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精湛工艺对竹木材料
进行深加工,并以设计对产品赋能,推动文化创意与传统餐厨具的深度融合。
产品得到市场认可,从而带动上游竹木产业发展,进而获得国家以及行业认
可,荣获“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竹
业龙头企业”等殊荣。
公司所处行业是国家鼓励发展行业,国家出台多项鼓励政策予以支持,例如
2014 年《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
出要求以打造品牌、提高质量为重点,推动生活日用品、家居用品等消费品工业
向创新创造转变,增加多样化供给,引导消费升级;2016 年《轻工业发展规划
(2016-2020 年)》中提出在产品设计开发、外形包装、市场营销等方面处处体
现人性化和精细化,通过设计、研发和生产“微创新”,深度挖掘用户的需求盲点,
不断增加花色品种、提升产品功能。2019 年《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
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 年)》提出,着力引导企业顺应居民
3-1-32
发行保荐书
消费升级大趋势,加快转型升级提升供给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的供给催生创造
新的市场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上述一系列政策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公司已建成浙江杭州、浙江庆元、浙江龙泉三大加工生产基地,员工超
过 1200 人,是行业内规模最大的几家企业之一。公司通过“商超+经销+电商+定
制+外贸”销售模式,渠道多元化,实现立体式全覆盖销售网络。公司已与沃尔玛、
家乐福、大润发、华润万家、物美等大型连锁商超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经销渠道方面,通过多年努力,公司已建立覆盖全国的经销商体系以及销售与
服务网络。广泛的经销网络,确保公司产品能做到多线城市全覆盖。在电商渠道
方面,公司组建起一支强大的电商团队,通过天猫、京东等线上平台实现终端零
售,进一步拓宽了销售渠道。同时,再辅以定制、外贸等渠道,实现全渠道覆盖,
有力保证公司持续经营。
本次发行人拟发行股份投资“日用餐厨具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信息化
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三个项目。“日用餐厨具自动化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投产后,主要生产筷子、砧板和其他餐厨具,将新增 10,000.00 万双筷子、
1,000.00 万片砧板、4,000.00 吨植物纤维复合餐厨具的生产产能。公司通过本
项目的实施,完善日用餐厨具自动化建设生产基地,丰富产品结构,进一步提升
在公司日用餐厨具领域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整理盈利能力。“信息化建设项
目”的实施可有效完善公司信息化管理体系,增强公司管理水平,为持续发展提
供助力。“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将有效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为公司主营业务提供
所需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
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行业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发
行人具有技术研发能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根据行业未来发展趋势以
及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判断,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八、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3-1-33
发行保荐书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
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趋势良好,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
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不存
在异常变动;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重大合同条款及实
际执行情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行人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未
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附件一: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二: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承诺的报告
(以下无正文)
3-1-34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郭飞腾
保荐代表人:
李俊 王志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徐孟静
内核负责人:
夏锦良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孔祥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
刘志辉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5
发行保荐书
附件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
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我公司作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李俊、王志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
保荐工作,指定郭飞腾担任项目协办人。
李俊、王志最近 3 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3-1-36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俊 王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37
发行保荐书
附件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
签字保荐代表人李俊、王志签字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承诺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保荐代表人李俊从事保荐工作如下:
(一)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
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最近 3 年内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300920.SZ)(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已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取得贵会核准批文并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完成发行;
(三)除负责本项目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外,未负责其他在审项目的保荐工
作。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代表人王志从事保荐工作如下:
(一)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
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二)最近 3 年内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的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603667.SH)(主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取得贵会核准批文并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完成发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
司福建龙泰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已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取得贵会核准批文并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完成发行;浙江美
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611.SZ)(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
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取得贵会核准批文并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完成发行;
(三)除负责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002570.SZ)(中小企业板)非公开发
3-1-38
发行保荐书
行股票项目和伟志股份公司(832567)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
层挂牌项目的保荐工作外,未负责其他在审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李俊、王志承诺,上述情况均属实,并符合相关规
定。
特此说明。
3-1-39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资格的情况说明及承诺》之签字盖章
页)
保荐代表人:
李俊 王志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