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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枪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5-26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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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
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不对本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公开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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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
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
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
期与投资者见面,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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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
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
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
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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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
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
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
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
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和线路畅通,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
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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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
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其他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
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
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
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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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参观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应当妥善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
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应尽量避免
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三十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
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三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应向公司证券部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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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
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从事证券分析、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
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
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
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予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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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就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如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
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该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
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资料记入投资

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十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及时公告进行说明。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知会的研究报告、闻稿件等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对外公告。同时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
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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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表示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
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网站、互动易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证券分析师调研、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
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相关规定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
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
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证
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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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证券部对一致行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
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
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各类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审议,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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