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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枪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3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
法》”)、《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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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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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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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
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
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
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
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提前十五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或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
面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
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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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
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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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或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
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
份;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
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
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
三十条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 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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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
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
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
计划。
    第三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 如适用),按孰早时点,
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
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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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
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
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 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
见。
       属于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情形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份增
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
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
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
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 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
减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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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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