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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枪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2-3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647 号




致: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以网络视频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审查了出席网络视频
线上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线上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线上

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5:00 以网络视频线上会议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

郑承烈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701,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072%,

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根据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699,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38%;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