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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修订)2021-10-12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
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
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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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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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
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
    施;
    (六)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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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
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
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
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
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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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
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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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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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
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
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
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
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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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
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
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
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
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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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
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负责清点;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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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
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作
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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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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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
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运作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况;
    (三)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
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
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
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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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
付,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
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八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订
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
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
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
“少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
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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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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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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