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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
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和《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要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
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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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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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其中不属于《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等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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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有关上
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管理层通过
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集体决策权。
    (二)对外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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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
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
交易。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
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
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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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
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含通知当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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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
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
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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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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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
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
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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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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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
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
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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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与会代表解释有
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
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
决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
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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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
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
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
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
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二十九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
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
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三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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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
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由董事
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及时统计表决
结果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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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
决议为准。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
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
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
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
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
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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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
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
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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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
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
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
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拟就董事会工作报告,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讨论
通过,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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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后,提交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

                    第十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
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
定并颁布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
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
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要求和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相关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
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相关人员予以纠
正。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
“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
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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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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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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