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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2022-08-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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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

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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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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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其他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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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供财务资助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3.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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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具体计
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计

算。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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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
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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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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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和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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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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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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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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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及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信

息;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

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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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

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

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

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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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
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

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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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

东依法行使发言权。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

东身份、代表的股东、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

点。

    (二)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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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

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

许可后发言。有多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

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

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

    股东或股东代表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有权

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

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

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

决定是否终止讨论。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

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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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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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变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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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该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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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
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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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
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

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进行投票,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独立董事予以监督。在股

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独立董事有权

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

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

决时应当回避;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

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

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应当回避。如有上

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
上述情形。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

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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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
起人提名,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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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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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五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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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第六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
就任。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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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

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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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

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

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

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

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

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

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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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
“低于”、“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

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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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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