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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8月)2022-08-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2 -
第三章 股份..............................................................................................................................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5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7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8 -
   第一节         股东.......................................................................................................................... - 8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12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18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2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23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27 -
第五章 党委会........................................................................................................................ - 34 -
第六章 董事会.......................................................................................................................... - 37 -
   第一节 董事 .......................................................................................................................... - 37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 41 -
   第三节 董事会 ...................................................................................................................... - 50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58 -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59 -
第八章 监事会.......................................................................................................................... - 62 -
   第一节 监事 .......................................................................................................................... - 62 -
  第二节 监事会 ...................................................................................................................... - 63 -
第九章 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 65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66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66 -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 67 -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 72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72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 73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74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74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76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78 -
第十四章 附则..........................................................................................................................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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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加强党对公司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中铁
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00000710932021X。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Railway Special Cargo Logistics Co., Ltd.
(缩写为 CRSCL)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88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44,444,444 股,并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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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号楼 1 至 6 层全部。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44,444,444.00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经董事会确认的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
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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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坚持把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
位,不断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特种运输服务产品
和优质的物流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
众的需要,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股
东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
输;无船承运;销售食品;人力资源服务;特种货物的铁路
运输及货物的装卸、仓储、配送、流通加工、包装、信息服
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铁路
特种货物专用车及相关设备的租赁;铁路特种货物专用车装
卸、加固用具的生产、销售、租赁;普通货物的运输及代理;
上述业务相关的经济、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汽车及
零配件、化肥、农副产品;广告业务;国际货运代理;物流
代理;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出租办公用
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
车)。(以工商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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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整
 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
 司的全部 7 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在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
 任公司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权益出资。公
 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持有股份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例(%)

 1     中国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340,000.00   85.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2                            28,000.00     7.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公司
       深圳安鹏智慧投资基金
 3                            12,000.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企业(有限合伙)
 4     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8,000.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宿迁京东新盛企业管理
 5                             4,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有限公司
       宁波普隐企业管理合伙
 6                             4,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集投资有限公
 7                             4,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9年5月
       司

            合计              400,000.00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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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44,444,444 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4,444,444,444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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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 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可不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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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
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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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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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登记日收市后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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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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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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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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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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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
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前述担保事项时,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
到相应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本条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其他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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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2.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3. 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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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有关上
述指标的具体计算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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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
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
大会会议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
论时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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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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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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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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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含通
知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 15 日(含通知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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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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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
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
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
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信息;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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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
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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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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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 1 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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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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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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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该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
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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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
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
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
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
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其所代表
的股份数不计入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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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首届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
起人提名,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以后各届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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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第九十三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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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
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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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
体方案。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一百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中铁
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隶属于国
铁集团党组领导,党的建设日常工作由国铁集团直属机关党
委管理。
      党委设书记 1 人;设副书记 2 人,其中 1 名由党员总经
理担任,另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1 人。党委委员的职数
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党
章》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也可由上级党
组织调动或者指派。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
      第一百〇二条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一百〇三条         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党群工作部
等工作机构,可以与公司相应内设机构实行一个机构多块牌
子,下设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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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促落实。

      (一)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
贯彻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国铁集团党组的决策部署,落实党
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
      (二)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研究决
策涉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人事任免、群团工作
以及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通过的重要事项等。公司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先行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
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党委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一般是: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范
围内对建议方案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召开党委会会议,
对建议方案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认为
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可向董事会、经
理层提出;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的党委成员,要在提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前
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
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时,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
报告。
    (四)党委带头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动员组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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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
    (五)党委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
例》及相关制度,对公司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的做法,通过党委会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
经理层反馈,得不到纠正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〇五条         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围绕公司
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
锋模范作用。
      第一百〇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
责职责。
      第一百〇七条         党群机构和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
编制。专职政工人员按照规定配备。政工人员待遇与同一层
级经营管理人员待遇相同。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由党委统筹
使用。
      第一百〇九条         党委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党委
会议事规则,报国铁集团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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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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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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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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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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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
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
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章程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
条款执行,如本节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以
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
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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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
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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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
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
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
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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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企业。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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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
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还可行
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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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特别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
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还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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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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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
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
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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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
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
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
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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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董事会人数的 1/3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
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事会要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
程序。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独立董事 3 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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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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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其中不属于本章程及其附件等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权限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的下列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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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财务资助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
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
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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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款规定。
      (三)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
的交易。
      (四)对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由管理层通
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集体决策权。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合同,对公司造成
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
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
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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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含通知当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含
通知当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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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电话、视频会议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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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
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
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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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
不得少于 3 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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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
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
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党委会研究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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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
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
       (七)根据公司党委会会议提出的意见,决定聘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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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
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并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
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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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
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 事 应 当 保 证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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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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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
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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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工会、共青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企
业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为工会办
公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公司
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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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
团员青年作用。公司应为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和青年成长成
才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组织接受本级党委和上
级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
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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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
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经股东
大会审议是否向股东分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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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
说明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
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
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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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投资事项。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现金分红同时分配
股票股利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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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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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
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2/3 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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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执行情况。
      (八)其他: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党委会、董事会负责。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
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〇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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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话、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上。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
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
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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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10 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
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
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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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
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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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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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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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
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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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
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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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
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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