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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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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
1/3,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并取得
合格证书。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
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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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
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
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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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 12
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以下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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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
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
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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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
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
事会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应当
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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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
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1 个月期限到期
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
事项并在 2 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
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
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该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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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
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特别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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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
事应占有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
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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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
     (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
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
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
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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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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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
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
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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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二十六条 任职尚未届满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
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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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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