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银行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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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公
司等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
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
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禁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个人提供担保,法律法
规、房地产等行业规定需要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的,由公司
相关部门履行程序决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
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
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
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
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
额、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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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
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
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
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
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
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人对向其提供担
保的风险和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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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偿还债务能力,确定是否给予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下列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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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公司发生前述担保事项时,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本条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以担
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
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稳定
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未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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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行为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
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和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
数额的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
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本公
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
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
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变更。
第十八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
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
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
书。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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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
发生变动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应按照要求办理。其中:
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变更、增大担保责任的,
应重新按照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
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
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记录担保金额、担保期间、还款期限、
担保方式、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反担保措施等,掌握或
有负债和担保动态情况,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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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
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发现被担保人
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
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
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
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
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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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
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
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
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
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
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
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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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
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
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
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
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
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
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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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
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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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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