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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铁特货:《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5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汇票担保、银行开

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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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或分公

司等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未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

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

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禁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个人提供担保,法律法

规、房地产等行业规定需要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的,由公司

相关部门履行程序决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

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

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

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

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

额、反担保方案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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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

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

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

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

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

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人对向其提供担

保的风险和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

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二)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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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

况、偿还债务能力,确定是否给予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的下列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 1 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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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公司发生前述担保事项时,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按照本条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投票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以担

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

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稳定
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未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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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控股子公司除外)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行为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 担保必须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

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定前,责

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责任人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和对签订人或该申请担保人最高

数额的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

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应结合被担保人资信

情况,严格审查各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将造成本公

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责令被担保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
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对于明显不利于本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

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删除或变更。

     第十八条 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人应及时要求另一方如

实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互保应

当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可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反担保

书。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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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

发生变动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应按照要求办理。其中:

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变更、增大担保责任的,

应重新按照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

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责任人
员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当由专人负责保存管理,
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记录担保金额、担保期间、还款期限、

担保方式、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反担保措施等,掌握或

有负债和担保动态情况,同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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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

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发现被担保人
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

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

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

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责任人应当及时报请公

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

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
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

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

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该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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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
约定按比例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

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
须及时、积极地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

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作出

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的由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

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
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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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

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
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

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

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

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独立董事

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

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
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
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
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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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责任人有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

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
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

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内”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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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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