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称“《首发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湖南丽臣”、“股份 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 发行不超过 2,2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 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11-2-1 5-1-2-1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核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455 号)(以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 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外,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使用的简称 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仅供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1-2-2 5-1-2-2 一、规范性问题 1:关于股份代持。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贾齐正现金 支付回购 190 万股股份转让款及代持解除的时间,前两次申报期间是否存在代 持而未作披露;(2)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签订协议而仅贾齐正一 人支付补偿款的原因;(3)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 前两次申报期间对协议效力是否存在其他约定,相关协议清理过程是否履行完 备的法律程序,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4)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影响股 权稳定的协议安排。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贾齐正现金支付回购 190 万股股份转让款及代持解除的时间,前两次 申报期间是否存在代持而未作披露 1、贾齐正现金支付回购 190 万股股份转让款及代持解除的时间 因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公司主要 股东与天津捷真约定的标准,根据贾齐正与天津捷真于 2013 年 11 月签署的《< 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补充协议》的安排,贾齐正将所持公司 190 万股股份以 7.7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天津捷真(为便于操作,双方约定贾齐正转让给天津捷真的 上述 190 万股股份不做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由天津捷真委托贾齐正代为持有, 就相关代持安排,双方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 同时,贾齐正将本次股份转让取得的股份转让所得价款合计 1,464.90 万元用于向 天津捷真支付部分业绩补偿款。 天津捷真与贾齐正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签署《备忘录》,约定由贾齐正回购 天津捷真所持 190 万股股份。经双方核算,贾齐正应向天津捷真支付回购价款合 计为 1,578.35 万元。 经本所查验相关银行凭证,截至 2015 年 6 月 4 日,贾齐正已向天津捷真支 付完毕上述回购价款,双方就 190 万股股份形成的股份代持关系解除。 天津捷真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出具《说明暨确认函》,确认上述 190 万股股 份的回购价款已由贾齐正按照上述《备忘录》的约定向天津捷真支付完毕,自该 等股份的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天津捷真与贾齐正就上述 190 万股股份的委 托代持关系终止,贾齐正系该等 190 万股股份的名义及实际股东,享有该等股份 11-2-3 5-1-2-3 对应的一切股东权益,天津捷真不再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任何权益。 综上,贾齐正现金支付回购 190 万股股份转让款及代持解除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4 日。 2、前两次申报期间不存在代持而未作披露的情况 (1)第一次申报期间 天津捷真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与贾齐正等发行人主要股东签署《关于丽臣实 业的协议》,对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的税后净利润目标及 业绩补偿支付等事项作出约定。因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天津 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于 2011 年 9 月 6 日签署《关于终止<关于丽臣实业 的协议>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并解除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关 于丽臣实业的协议》。 发行人第一次申报以 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和 2012 年 1-6 月为 报告期,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正式提交首发上市申报材料,并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获受理。首次申报时,相关业绩补偿约定已经协商终止解除,天津捷真与 贾齐正之间不存在股份代持。因此,第一次申报时不存在股份代持及代持未披露 的情形。 (2)第二次申报期间 因发行人撤回第一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天津捷真的权益未能 实现,根据天津捷真要求,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于 2013 年 6 月 5 日签署《关于恢复<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部分条款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经 协商一致同意恢复《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中有关业绩约定和支付、天津捷真退 出条款的法律效力。因公司 2010-2012 年度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未达到《关于丽臣 实业的协议》约定的目标税后净利润标准,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在向天津捷真履 行业绩补偿义务过程中,贾齐正向天津捷真转让 190 万股股份并以所得价款向天 津捷真支付了部分业绩补偿款,双方就股份转让事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据此形成了股份代持,并在后续通过回购的方式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将股份代持 情形清理完毕。 发行人第二次申报以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为报告期,于 2016 11-2-4 5-1-2-4 年 5 月 18 日正式提交首发上市申报材料,并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获受理。该次 申报时,贾齐正与天津捷真之间的 190 万股股份代持已经产生并已获清理。发行 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贾齐正与天津捷真之间的代持及代持解除情况进行了披 露。 综上,发行人前两次申报期间不存在代持而未作披露的情形。 (二)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签订协议而仅贾齐正一人支付补偿 款的原因 经本所访谈确认,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签订协议系天津捷真基 于自身提高投资安全性及获得更高程度保障而提出的要求,在发行人股权较为分 散的背景下,天津捷真要求按照发行人股东持股比例的高低顺序选取发行人持股 比例靠前的 10 名主要股东(合计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为 60%)签订协议。为 确保发行人顺利引进外部投资机构及其资金,实现更快发展,发行人 10 名主要 股东同意天津捷真的相关要求,一并与其签订协议。在签订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时,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内部未就各自的责任分担进行约定。 因发行人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约定目标,触 发了业绩补偿义务。经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内部协商,因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 分散,而贾齐正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当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持 股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股东;而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中除贾齐正之外的其他股东 持股比例均较低,此前各方未就责任分担作出明确约定,且部分股东仅为公司的 中层管理人员,由该等其他股东共同向天津捷真承担补偿责任对其负担较重。且 因撤回上市申请,公司股东及管理团队积极性受到影响,由该等其他股东共同向 天津捷真承担补偿责任也不利于维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综合前述考虑并经 内部协商,贾齐正主动承担并向天津捷真支付了业绩补偿款。 根据天津捷真出具的《说明暨确认函》并经本所访谈,天津捷真确认收到了 全部补偿款项,与发行人及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暨确认函》并经本所访谈,贾齐正与其他 9 名主要股东之间就该等补偿款事项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前两次申报期间对 11-2-5 5-1-2-5 协议效力是否存在其他约定,相关协议清理过程是否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是 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 经本所查验,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于相关协议签署时均系具有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具有签署相关协议的法律主体资格,签 署该等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内容及形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同时,协议中有 关业绩承诺、补偿等义务的承担主体系发行人主要股东而非发行人,协议未与发 行人市值挂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 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本所认为,天津捷真与发行 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 2、前两次申报期间对协议效力的约定 (1)第一次申报期间(协议效力终止) 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签署《关于丽臣实业 的协议》,就增资涉及的相关特殊权利义务作出进一步约定,包括发行人 2010 年度、2011 年度及 2012 年度的税后净利润目标及业绩补偿支付、公司治理安排、 股份转让限制、天津捷真退出等事项。《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中约定,如发行 人未能在 2013 年 12 月底前或天津捷真同意的其他日期完成在中国 A 股市场的 首次公开发行,则天津捷真有权要求发行人主要创始人股东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回 购。 第一次申报期间,因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天津捷真与发 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于 2011 年 9 月 6 日签署《关于终止<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 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并解除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签署的《关于丽臣 实业的协议》,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权 利义务均不再行使和履行。 (2)第二次申报期间(协议效力部分恢复并履行完毕) 第二次申报期间,因发行人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天津捷真 11-2-6 5-1-2-6 遂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于 2013 年 6 月 5 日签署《关于恢复<关于丽臣实业的 协议>部分条款法律效力的协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恢复《关于丽臣实业的 协议》中有关业绩约定和支付、天津捷真退出条款的法律效力,其他条款自《关 于终止<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的协议》签署之日起已失效,不具有任何法律效 力。 因公司 2010-2012 年度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未达到《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约 定的目标税后净利润标准,已触发原《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中有关向天津捷真 支付业绩补偿款的约定,双方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签署《<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 >补充协议》,确定因发行人上述年度的实际税后净利润未到达双方约定的标准, 业绩补偿义务方采用转让股权并以所得价款支付和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向天 津捷真支付业绩补偿款。 就业绩补偿义务之履行,双方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签署《现金补偿执行协 议》、《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约定由贾齐正向天津捷真支付现金补偿款, 并转让所持发行人 190 万股股份,以所得价款支付补偿款,同时不办理股份转让 的工商变更/备案,据此形成与天津捷真之间的股份代持关系。 天津捷真与贾齐正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签署《备忘录》,约定由贾齐正回购 天津捷真所持(由贾齐正代为持有)190 万股股份,并于 2015 年 6 月 4 日回购 完成。 天津捷真根据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签署的《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关于 丽臣实业的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中关于天津捷真退出的相关约定,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丽臣投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天津捷真将其所持发行人 620 万股股份转让给刘国彪、叶继勇、郑钢、丽臣投资 等受让方。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天津捷真完成退出,《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 中全部在执行的条款已全部履行完毕,《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终止。 综上,第一次申报前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 的效力已经终止;第二次申报前相关协议已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发行人已如实披 露申报期间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签署的包括《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在内 的各项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对其效力不存在其他约定。 11-2-7 5-1-2-7 3、相关协议清理过程已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相关协议清理过程已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 经本所查验,上述相关协议系由天津捷真与发行人股东而非发行人之间签 署,在清理过程中已通过签署相关书面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的方式完成了清理, 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完备法律程序,无需履行其他额外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2)协议清理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就上述与天津捷真之间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代持及代持解除、回购以及天 津捷真退出等事项,根据天津捷真出具的《说明暨确认函》并经本所访谈,天津 捷真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形成过程及代持解除过程,确认在委托贾齐正代为持有上 述 190 万股股份期间,天津捷真实际享有了该等股份项下相关股东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分红权等;该等股份的回购价款已由贾齐正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向天津 捷真支付完毕,自该等股份的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天津捷真与贾齐正就上 述 190 万股股份的委托代持关系终止,贾齐正系上述 190 万股股份的名义及实际 股东,享有该等股份对应的一切股东权益,天津捷真不再享有该等股份项下的任 何权益;天津捷真确认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创始人股东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确认就其退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就其退出事项, 其与相关方不存在任何补充协议或安排;其对上述 620 万股股份的转让价款及回 购利息的确定不存在任何异议或意见;上述股份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已全部如约 支付给天津捷真,天津捷真不会向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丽臣投资等相关方 主张任何权益或潜在权益;天津捷真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及丽臣投资等相 关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暨确认函》并经本所访谈,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形成过程及代持解除过程,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 东之间、与天津捷真之间就上述股份代持的形成过程及代持解除事项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确认天津捷真退出过程,就天津捷真退出事项,发行人主要股东之 间、与天津捷真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潜在纠纷或任何未决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相关协议的清理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四)目前是否还存在其他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 11-2-8 5-1-2-8 天津捷真于 2015 年 11 月退出后,发行人股东中已无外部机构股东,均为发 行人内部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访谈确认,发行人现有股东均承 诺其持有湖南丽臣的股份系其本人持有,不存在与其他方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持安排,不存在质押、抵押、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益或限 制情形,其所持股份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合计 持股比例 45.51%)已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达成了一致行动安排, 且该等安排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除实 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确认与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或其他第三方之 间不存在谋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协议、安排,也不存在参与 或实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的任何行为。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其他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 2、查验了天津捷真与发行人签订的《增资协议》,及与贾齐正等发行人主 要股东签订的《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关于终止<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的 协议》、《关于恢复<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部分条款法律效力的协议》、《<关 于丽臣实业的协议>补充协议》、《现金补偿执行协议》、《股权转让及委托持 股协议》、《备忘录》、《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 3、查验了相关方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支付回购价款、业绩补偿款、股份 转让价款等银行凭证; 4、查验了天津捷真就其持股、退出及与发行人主要股东对赌等事项出具的 《说明暨确认函》,并对天津捷真进行访谈,核实确认贾齐正与天津捷真之间股 份代持的基本情况、解除情况、回购价款支付情况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等事项; 5、查验了发行人第一次申报、第二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并就贾齐正与天 11-2-9 5-1-2-9 津捷真之间股份代持的产生、解除时间与申报进程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前两次申 报是否涉及需要披露股份代持及实际的披露情况; 6、就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签订协议而仅贾齐正一人支付补偿款 的原因,对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天津捷真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 10 名主要 股东出具的《说明暨确认函》,核实具体原因及相关方就此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7、查验了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股份权属清晰稳定的说明、共同实际控制 人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 安排。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贾齐正现金支付回购 190 万股股份转让款及代持解除的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4 日。 2、发行人前两次申报期间不存在代持而未作披露的情形。 3、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签订协议而仅贾齐正一人支付补偿款的 原因主要在于,因发行人业绩出现下滑,导致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约 定目标,触发了业绩补偿义务。经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内部协商,因发行人股 权结构较为分散,而贾齐正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当时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 经理,其持股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股东;而发行人 10 名主要股东中除贾齐正之外 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此前各方未就责任分担作出明确约定,且部分股东 仅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由该等其他股东共同向天津捷真承担补偿责任对其负 担较重。且因撤回上市申请,公司股东及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受到影响,由该等其 他股东共同向天津捷真承担补偿责任也不利于维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综合 前述考虑并经内部协商,贾齐正主动承担并向天津捷真支付了业绩补偿款。 4、天津捷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第一次申报前天津捷 真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间《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的效力已经终止;第二次申报 前相关协议已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发行人已如实披露申报期间天津捷真与发行人 主要股东签署的包括《关于丽臣实业的协议》在内的各项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对其效力不存在其他约定。 11-2-10 5-1-2-10 5、相关协议清理过程已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协议清理不存在纠纷或者潜 在纠纷。 6、目前不存在其他影响股权稳定的协议安排。 二、规范性问题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相关资产处置行 为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 职工是否妥善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 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相关资产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规定,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分别于 1999 年 11 月和 2000 年 1 月颁 布的《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1999]29 号)及《长 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 知》(长政办发[2000]3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丽臣有限作为长沙市改制企业的 试点单位于 2002 年 9 月完成国有企业改制,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民营的有限 责任公司,实现了国有资本的退出。改制过程的相关情况如下: 1、丽臣有限改制过程、相关资产处置情况 (1)改制方案的制定及内部审议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于 1999 年 11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加 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1999]29 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于 2000 年 1 月 29 日下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 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丽臣有限制定了改制方案1,并经丽臣有限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八届 二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丽臣有限于 2002 年 4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同意按照公司改制方案进行改制。 1 改制方案中包含提留和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情况、经营性净资产弥补提留和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后为负 数的资产处置办法、置换职工全民身份实施细则(包括置换依据、置换对象、置换补偿、置换程序、置换 方式)等涉及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 11-2-11 5-1-2-11 (2)资产评估立项、评估及国资合规性审核确认 A、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2001 年 6 月 25 日出具《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 (长国资评立字(2001)65 号),批准同意丽臣有限整体改制的资产评估立项。 B、经长沙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1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湖 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书》(长中新评报字(2001)070 号)及 2001 年 9 月 24 日出具的《评估结论更正说明》,丽臣有限在评估基准日 2001 年 4 月 30 日经评估的资产总计为 27,096.60 万元,负债总计为 16,609.50 万 元,净资产为 10,487.14 万元。 丽臣有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已经长沙永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长永信土估字(2001)181 号、182 号、183 号、184 号 及 2001-19 号土地估价报告估价,估价结果已汇入长沙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 事务所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中。长沙市国土管理局于 2001 年 9 月 12 日分别出具《宗 地价格确认书》(长土价确字(2001)第 219 号、长土价确字(2001)第 221 号、长土价确字(2001)第 217 号、长土价确字(2001)第 218 号、长土价确字 (2001)第 220 号),同意对上述土地估价结果进行确认,确认价格作为企业改 制的参考依据。 C、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于 2001 年 9 月 24 日出具《长沙市资产评估报告 合规性审核通知书》(长国资评审字[2001]95 号),对长沙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D、鉴于在改制过程中,原列入改制资产范围的一块生活用地变更为经营性 用地,另一块土地因路面拓宽让地,经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 《关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审批 确认,调整后的国有划拨地价值为 1,649.44 万元,改制资产的价值调增 126.44 万元。据此,丽臣有限的总资产相应变更为 27,223.04 万元,净资产相应变更为 10,613.58 万元。 (3)主管部门审批 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出具《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深化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企改[2002]012 号),批准同意丽臣有限上报 的改制方案。 11-2-12 5-1-2-12 针对改制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7 月 12 日出具《关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 批复同意丽臣有限调整国家和企业划拨地位置及变更股本结构等相关事宜。 (4)改制方案的实施 根据长沙市企改办批准的丽臣有限改制方案,丽臣有限实施了职工安置,与 职工签署身份置换协议,向职工支付身份置换补偿金。职工终止与作为国有独资 公司的丽臣有限之间的劳动关系,完成身份置换。拥有岗位的职工与改制后的丽 臣有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关系。 就经批准的改制资产处置方案,出让方丽臣有限(国有独资)与受让方丽臣 有限(投资主体多元化)、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及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19 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长产交合同 2002 年 27 号),对相关 资产予以转让交割,其中经营性净资产(1,649.44 万元)由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 公司持有并借给丽臣有限使用,非经营性净资产(1,474.30 万元)由长沙市一轻 工业总公司持有并委托改制后的丽臣有限使用管理。2至此,丽臣有限完成了国 有资本的退出。就上述产权交割事项,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于 2003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长产交证字(2002)27 号),对上述产权转让交 割事项予以证明。 根据经批准的改制股本设置方案,丽臣工会认购了丽臣有限 1,100 万元注册 资本;丽臣有限的 960 名职工参与了职工持股的股权认购事项,以现金共计认购 丽臣有限 900 万元注册资本。丽臣有限从 960 名持股职工中选举产生了 38 名持 股职工受托作为工商登记股东(股东代表),与丽臣工会共同登记为丽臣有限的 工商登记股东。 本次改制完成后,丽臣有限的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丽臣有限变更为无国资成 分的民营公司。 (5)公告 就本次改制、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0 万元事项,丽臣有限于 2002 年 6 月 10 日、6 月 11 日、6 月 12 日分别在三湘都市报、长沙晚报、潇湘晨报上进行 2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后续处置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第“七、规范性问题 8”之“(一)上 述划拨地发行人是否已回购”、“(二)发行人目前是否还有使用划拨地的情形”章节的披露内容。 11-2-13 5-1-2-13 了公告。 (6)验资 经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2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湘中新验字(2002)139 号)验证说明,截至 2002 年 8 月 20 日,丽臣有 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000 万元。 就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所做上述验资事项,致同会计师出具 《验资复核报告》认为,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2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湘中新验字(2002)139 号《验资报告》所载事项与丽臣有限各股东出 资情况相符。 (7)工商变更登记 就本次改制事项,丽臣有限于 2002 年 9 月 18 日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主管部门的合规性确认 就本次改制的合规性,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长 沙市国资委”)于 2008 年 2 月 2 日出具《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对湖南丽臣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合规性审核的通知》(长国资函[2008]1 号),确认 丽臣有限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其合规性予以认 定。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8 年 2 月 4 日出具《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合 规性认定意见》,认定丽臣有限改制所运用的改制政策依据准确、完整,改制手 续完备,过程符合长沙市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呈交的《关于确认湖 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长政[2012]64 号)中确认 本次改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其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 侵害国有资产及职工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湖南省人民政府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 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湘政函[2012]227 号),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的确认 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丽臣有限根据《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 意见》(长发[1999]29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 11-2-14 5-1-2-14 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 改制方案,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及国资确认、改制方案内外部审批 等程序,并依据长沙市企改办相关批复等要求进行改制资产交割,顺利完成国有 企业改制;丽臣有限本次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相关资产处置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相关职工妥善安置是否妥当,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等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职工安置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 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等相关规定,改制企业职工通过一次性补 偿,置换全民身份,即终止与原企业劳动关系,取消全民职工身份,让职工走向 市场。根据丽臣有限改制时在执行的《关于长沙市中小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 制的暂行规定》(长发[1997]22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 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0]13 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 [2000]3 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时应预先提留职工身份置换补 偿金及五项提留,用以实施职工安置。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相关改制政策文件规定的提留标准计算,并经长沙市一 轻工业总公司3、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沙市劳动 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六部门于 2001 年 5 月联合审批确认, 公司应提留并支付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 4,999.01 万元(按照实物标准计算提留)、 五项提留总额 2,490.84 万元。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相关改制政策文件、发行人说明、湖南华辉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改制提留资金的使用、人员安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情况的审核报告》 华 辉专审字(2018)第 190 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向湖南省人 民政府呈交的《关于确认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 (长政[2012]64 号)并经本所查验,公司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五项提留的具体 3 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系丽臣有限改制完成前的主管单位。 11-2-15 5-1-2-15 提留及实际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提留金额 支付、使用情况 说明备注 自改制基准日至2009年5月,陆续向符合 改制方案规定条件的1,359名职工支付了 经统计,职工身份置换补 共计1,583.11万元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偿金实际支付、使用共计 截至2018年末,向内退人员支付生活费共 职工身份置换补 5,002.01万元。 4,999.01 计2,040.40万元,支付社保费用共计904.72 偿金 公司已按要求履行完职工 万元 身份置换补偿金支付义 根据长沙市企改办批复,身份置换补偿金 务。 溢余中的473.78万元用作丽臣工会对改制 后企业出资 五项提留 2,490.84 截至2012年末,直接支付离休人员医疗费 用38万元; 计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和十年大病互 1、离退休人员医 1,464.72 助费共计1,456.23万元,将退休人员的医 疗费 疗保险交由长沙市医疗保险服务局统筹 管理,相关费用于2020年4月末前完成缴 纳 经统计,各项提留均支付 截至2020年上半年末,支出离退休人员丧 或使用完毕。 2、离退休人员丧 葬费、抚恤金129.52万元,余额178.96万 公司已履行完五项提留的 308.48 葬费、抚恤金 元因社保政策调整并经长沙市国资委及 支付义务。 长沙市政府批复同意不需再行支付 3、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的癌症、精神 截至2012年末,共计支出该类费用88.78 88.78 病及工伤致残等 万元 疾病费 4、1962年前下放 2.64 截至2018年6月末,实际支出该类费用6.95 11-2-16 5-1-2-16 人员生活费 万元 因改制过程中政策调整,原五项提留变更 5、富余人员自谋 626.22 为四项,经长沙市企改办批复,该项提留 职业扶持费 全部转为丽臣工会对改制后企业出资 注: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疾病费的初始提留金额分别为 1,377.50 万元和 176.00 万元,经公司申请长沙市企改办于 2013 年 1 月批复同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等疾病费提留截至 2012 年末的余额 87.22 万元转为弥补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提留的不足,据 此,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提留总额为 1,464.72 万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疾病费提留总额为 88.78 万元。 2、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 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及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出具 的《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企改 [2002]012 号),丽臣有限改制前的原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接受与承继。 根据发行人说明、长沙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呈 交的《关于确认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长政 [2012]64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湘政函[2012]227 号), 丽臣有限改制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3、土地处置 (1)纳入本次改制资产评估范围内土地 根据长沙市永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相 关《土地估价报告》、长沙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1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长中新评报字 (2001)070 号)及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丽臣实业公 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纳入本次改制的土地 情况如下表所示: 编号 性质 位置 用途 评估面积(m2) 成本总价(万元) 11-2-17 5-1-2-17 1 经营 浏阳河路1# 工业 57,788.94 3,702.61 2 经营 咸嘉湖 工业 64,933.36 3,491.92 经营 虎形山 工业 34,799.11 653.38 3 经营 虎形山幼儿园 - 7,333.37 137.72 4 经营 麓山南路 商业 2,963.80 115.84 小计 167,818.58 8,101.47 5 非经营 浏阳河路1# 工业 3,993.37 243.75 6 非经营 浏阳河路1# 住宅 1,163.20 141.47 7 非经营 德雅路474# 住宅 4,237.70 322.08 8 非经营 德雅路474# 住宅 881.74 66.82 9 非经营 咸嘉湖 住宅 8,716.55 403.99 小计 18,992.56 1,178.11 总计 186,811.14 9,279.58 注:长沙市国土局出具长土价确字(2001)第 217-221 号《宗地价格确认书》,确认上 述土地评估方法正确,评估参与取值合理,适合企业改制之目的。 综上,纳入本次改制评估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评估值合计为 8,101.47 万元, 非经营性土地评估价值合计 1,178.11 万元。 (2)纳入本次改制资产评估范围内土地的处置情况 A、经营性土地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 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置换困 难企业国有性质和全民职工身份的通知》(长政办发[2001]2 号)文件规定,凡 剔除土地使用权和非经营性资产外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不足以进行五项提留及置 换全民职工身份的,改制企业可以相关国有资产用于五项提留及置换职工身份, 具体可通过盘活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施,将行政划拨地变为出让地,用部分或全 部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成本评估价值弥补净资产不足,弥补后有余额的可以借给 企业,企业可优惠回购。 丽臣有限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五项提留为 2,490.84 万元,职工身份 11-2-18 5-1-2-18 置换补偿金为 4,999.01 万元,两项合计为 7,489.85 万元,与经营性净资产(不包 括土地使用权)相抵后为-6,452.03 万元。经长沙市企改办长企改[2002]012 号、 长企改[2002]045 号批复批准,就经评估土地及弥补净资产不足作出如下处理: 编 评估面积 成本总价 性质 位置 用途 具体处理 号 (m2) (万元) 1 经营性 浏阳河路1# 工业 32,045.23 2,053.17 2 经营性 咸嘉湖 工业 64,933.36 3,491.92 由划拨地变更为企业出 经营性 虎形山 工业 34,799.11 653.38 让地,以弥补抵减后净资 3 虎形山幼儿 经营性 - 7,333.37 137.72 产的不足 园 4 经营性 麓山南路 商业 2,963.80 115.84 小计 - - 142,074.87 6,452.03 - 仍保留为划拨地,借给企 5 经营性 浏阳河路1# 工业 25,743.71 1,649.44 业继续使用,可优惠回购 小计 - - 25,743.71 1,649.44 - 总计 - - 167,818.58 8,101.47 - 针对上述 6,452.03 万元对应的经营性土地资产,丽臣有限取得长沙市人民政 府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批准,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相应缴纳了土地出让金。针对上述 1,649.44 万元对 应的经营性土地资产由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并借给丽臣有限使用。丽臣 有限于 2002 年 9 月 12 日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签署《国有资产借用协议》, 约定该经营性土地资产(对应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土地)由丽臣有限借用。 2006 年 6 月 20 日,丽臣有限向长沙市财政局提交《关于请求回购国家划拨 地为工业出让地的申请报告》,申请按改制时的价格 1,649.44 万元回购 38.62 亩 国家划拨地为企业工业出让地。长沙市财政局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在呈批件《关 于湖南丽臣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回购国家划拨地为企业工业出让地的请示》上作出 同意的批示。2006 年 12 月 22 日,丽臣有限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回购受让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土地。根据长沙市财政局 于 2007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产权交割证明书》(长财公产[2007]99 号)并经本 11-2-19 5-1-2-19 所查验相关凭证,丽臣有限已经足额缴纳上述土地回购相关款项。就回购上述划 拨地,丽臣有限已于回购后办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B、非经营性土地 根据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9 月 23 日就丽臣有限《关于企业改制中有关问 题的请示》作出的批示及长沙市财政局于 2002 年 10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 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注销的批复》(长财产字[2002]2 号),丽 臣有限纳入本次改制的 1,474.30 万元非经营性净资产(其中包括非经营性土地资 产 1,178.11 万元)转交给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 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的相关规定,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原 则上由改制后的企业使用管理。2003 年 2 月 19 日,丽臣有限与长沙市长信投资 管理公司、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参与本次改制 的 1,474.30 万元非经营性净资产由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持有并委托给改制后 的丽臣有限使用管理。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于 2003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产权交割 证明书》(长产交证字(2002)27 号),确认了该产权转让交割事项。 根据发行人说明、湖南华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提留资金的使用、人员安置 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情况的审核报告》(华辉专审字(2018)第 190 号)及长 沙市国资委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长沙市国资委关于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搬迁补偿资金拨付相关问题的请示》(长国资 [2019]143 号;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获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同意),相关非 经营性土地的后续处理如下表所示: 序号 位置 面积(m2) 用途 处理情况 随环保整体搬迁已由长沙市土地 1 浏阳河路1# 3,993.37 工业 储备中心无偿收回4 2 浏阳河路1# 1,163.20 住宅 公司环保整体搬迁前,已随相关 4 收储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之“(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章节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第“七、规范性问 题 8”之“(一)上述划拨地发行人是否已经回购”之“2、2007 年回购划拨地”章节。 11-2-20 5-1-2-20 3 德雅路474# 4,237.70 住宅 土地、房屋移交开福区丽臣社区、 4 德雅路474# 881.74 住宅 岳麓区人民政府以及道路拆迁等 5 咸嘉湖 8,716.55 住宅 全部处理完毕 4、主管部门的合规性确认 就本次改制的合规性,长沙市国资委于 2008 年 2 月 2 日出具《长沙市国资 委关于对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合规性审核的通知》(长 国资函[2008]1 号),确认丽臣有限改制国有资产处置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 的规定,对其合规性予以认定。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8 年 2 月 4 日出具《湖南丽 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合规性认定意见》,认定丽臣有限改制所运用的改制政 策依据准确、完整,改制手续完备,过程符合长沙市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呈交的《关于确认湖 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长政[2012]64 号)中确认 本次改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其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 侵害国有资产及职工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湖南省人民政府 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 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湘政函[2012]227 号),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的确认 意见。 综上,改制过程中,公司依法计提和发放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和五项提留, 职工得到妥善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处置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 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当时在执行的湖南省及长沙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文 件; 2、查阅了改制过程中所履行的程序及内外部审批文件,包括资产评估及国 资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审批等,并与当时在执行的政策文件比对, 核实确认改制的程序是否符合当时的政策文件规定; 11-2-21 5-1-2-21 3、取得并查阅了改制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性认定意见、长沙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 4、查阅了身份置换补偿金及五项提留计算的依据文件,取得并查阅了中介 机构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改制人员安置及资产移交情况的审核报告及政府有关部 门关于发行人改制人员安置及资产移交情况的审核文件,并对发行人身份置换补 偿金及提留的实际支付情况进行了抽凭; 5、取得并查阅了划拨地转出让地以及土地回购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出让金和其他税费的缴纳凭证等; 6、查验了发行人浏阳河路 1 号的厂区环保整体搬迁及土地收储移交相关的 批准、确认、协议等文件。 经过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前身丽臣有限根据湖南省及长沙市关于深化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规定,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及确认、改制方案内外部审批以及改制 资产交割实施等程序,改制过程、相关资产处置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改制过程中,发行人依法计提和发放身份置换补偿金和五项提留,职工 得到妥善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及土地处理符合企业改制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三、规范性问题 3:关于多人共同控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实际控 制人六人在九人董事会中只占三席,能否保证在董事会上形成多数意见;(2) 2019 年 6 月换届前六人均为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后贾齐正不再担任总经理,侯 炳阳不再担任副总经理,对公司的控制能力是否减弱;(3)实际控制人六人年 龄偏大,是否能够胜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强度,有无保持控制权稳定的中期 或长期安排;(4)多人控制是否符合《适用意见 1 号》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 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六人在九人董事会中只占三席,能否保证在董事会上形成 11-2-22 5-1-2-22 多数意见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合 计持有发行人 3,07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5.51%。实际控制人六人在 其于 2009 年 1 月 7 日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中明确了一致行动安排: 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任意一方若作 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保证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时应首先取得 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一致意见,并与其他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 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六人虽然在九人董事会中仅占三席,但董事会九人均系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名,发行人其他股东未单独或联合提名任何董事候选人,且 其已说明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不会通过单独或联合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控制发行人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 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基于其所支配的表决权比例可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 生实质性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以以其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实质性影响力通 过股东大会选举、撤换董事会成员,进而控制发行人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保证在 董事会上形成多数意见。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即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发 行人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 3%,均无法单独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且其他股东已确认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控股股东地位, 其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也将受限且不会对实际控制人控制董事会多数席位的局 面构成挑战,故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股东对于董事提名、撤换所能发挥的影响 力有限。 此外,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约定,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贾齐正、 孙建雄、侯炳阳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将采取一致行动,保持一致意见。发行人现任 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均系从发行人内部长期培养产生, 为发行人的资深员工,与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相互之 间彼此信任,已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均与贾齐 11-2-23 5-1-2-23 正、孙建雄、侯炳阳保持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实际控制人六人在九人董事会中虽只占三席,但基于 其对股东大会的实质影响力、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在董事提名、撤换方面的影 响力对比、现任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与实际控制人的良好合作关系,实际控 制人可以保证在董事会上形成多数意见。 (二)2019 年 6 月换届前六人均为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后贾齐正不再担任 总经理,侯炳阳不再担任副总经理,对公司的控制能力是否减弱 2019 年 6 月换届前六人均为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后总经理由贾齐正变更为 刘茂林,侯炳阳不再担任副总经理,新增副总经理张颖民、袁志武、黎德光。刘 茂林、张颖民、袁志武、黎德光自丽臣有限改制时即为公司员工,长期在发行人 处担任管理职务,系发行人内部长期培养产生的优秀管理人才,该等人员变动系 发行人优化管理层年龄结构、推行管理团队年轻化的举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贾齐正、侯炳阳虽然在换届后不再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分别担任 发行人董事长、董事/高级顾问职务;其他共同实际控制人仍继续担任发行人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 2019 年 6 月换届前后的持股比例未发生任何变动,始终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 高的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基于其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实质性影响力 影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并可通过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对 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持续保持控制性影响力。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能力并未减弱。 (三)实际控制人六人年龄偏大,是否能够胜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强度, 有无保持控制权稳定的中期或长期安排 1、实际控制人六人均深耕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行业多年,关心重视发行 人事业长远发展,实际控制人中贾齐正、侯炳阳的年龄超过 60 周岁,现担任公 司董事,能够胜任董事职务的工作强度;其他实际控制人孙建雄、刘国彪、叶继 勇、郑钢均尚未满 60 周岁,现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公司 经营管理的工作强度。 11-2-24 5-1-2-24 2、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 拥有公司控制权且保持共同控制的情况,已于 2009 年 1 月 7 日通过签署《一致 行动人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且自协议签署以来至今均切实有效地执行。协议 中已对保持控制权稳定的中期或长期安排进行了明确,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间内, 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签署本协议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 的股份;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在所持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质押 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将其委托管理;任何一方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与签署本协 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自各方在协议上签 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届满 3 年之日终止。 此外,考虑到《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公司控制权保持相对稳定的潜在需 要,实际控制人已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在《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各 方将根据公司届时的实际情况及需要,讨论确定稳定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方 式,以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共同出具的承诺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 法有效,可较充分地在相对较长的期限内保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能够胜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强度, 且已达成关于保持控制权稳定的中期或长期安排。 (四)多人控制是否符合《适用意见 1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适用意见 1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 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 /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 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 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 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 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 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 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 11-2-25 5-1-2-25 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本所核查了发行人目前的股权结构及历次股权变动资料,并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认定贾齐正、 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 6 名自然人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拥有发行人的控制权,符合《适用意见 1 号》第三条规定的主张多人共同拥 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的人,对发行人股东大 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 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自丽臣有 限 2002 年 9 月改制以来即为公司的股东,报告期内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且 始终合计持有发行人 3,07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5.51%。报告 期内,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合计持 有及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始终最高,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 实质性影响。 此外,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其他股东均无法单独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 议产生实质性影响。除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 勇、郑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均已确认不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或控股股东地 位。因此,发行人其他股东不会通过单独或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方式控制发行 人董事会的多数席位,不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能形成对发行 人的有效控制。 综上,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为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最高的人,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 11-2-26 5-1-2-26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治理结构健全;且发行人 制定了《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各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在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 钢的共同控制下,发行人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 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贾齐正、 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没有超越决策机构对发行人实施控制的 情形。 3、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 的情况,已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明确,该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 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 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变更 A、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于 2009 年 1 月 7 日共 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了一致行动安排。《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的 主要内容为: (A)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任 意一方若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保证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时 应首先取得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一致意见,并与其他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人 采取一致行动。 (B)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提案权、表决权前, 各方应先协商一致,取得共同意见后,再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一致表 决,以便在行动上保持一致;若沟通商讨后一致行动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则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人一票,以取得多数赞成票方意见为准,若投票结 果赞成与反对票相同,则各方应以持股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11-2-27 5-1-2-27 (C)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签署本协 议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在 其所持公司股权上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将其委托管理。 (D)各方承诺,任何一方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 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E)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届满 3 年之日终止。各方已知晓公司将选择合适的时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 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在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后继 续适用。 经本所查验,本所认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已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予以明确;该等协议合 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B、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 没有出现变更。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历次股权变动资料、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等,最近 3 年,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所持发行人 股份比例(分别为 23.11%、6.22%、6.22%、3.64%、3.64%、2.67%)未发生变 更,且一直为合计持有及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最近 3 年,贾 齐正作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更,且最近 3 年一直为单一持有及实际支 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 最近 3 年,一致行动人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表所 示: 最近3年在发行人处担任董 姓名 任职时间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董事长 贾齐正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 总经理 孙建雄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董事兼副总经理 侯炳阳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董事 11-2-28 5-1-2-28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 副总经理 刘国彪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副总经理 叶继勇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副总经理 郑 钢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最近 3 年,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在发行人历次 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时均保持一致意见。 因此,本所认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拥 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 3 年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未出现变更。 C、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关于 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有利于保证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首发后的可预 期期限内稳定、有效。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措施包括: (A)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已签署《一致行动 人协议》,各方保证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各方应先 协商一致,取得共同意见后,再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一致表决, 以便在行动上保持一致;并约定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届满三年之日终止。 (B)考虑到《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公司控制权保持相对稳定的潜在需 要,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已共同出具承诺,承诺在 《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各方将根据公司届时的实际情况及需要,讨 论确定稳定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具体方式,以保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C)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已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各自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和做出 的稳定控制权的承诺、股份锁定的承诺,有利于保证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 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稳 11-2-29 5-1-2-29 定、有效。 综上,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最近 3 年一直为合 计持有及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贾齐正最近 3 年一直为发行 人第一大股东,且为单一持有及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不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贾齐正、孙建雄、侯炳 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已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该等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上述六人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 在最近 3 年内且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 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未出现变更。 此外,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担任发行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重要职务,相互之间彼此信任,已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在公司所 有重大决策上,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在事先充分 沟通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且发行人其他股东 均认可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认定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 钢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适用意见 1 号》第三条规定的关于主张多人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和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 勇、郑钢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及关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查验了报告 期内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查验了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上的提案、表决情况,核查《一致行动人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具体 履行情况; 2、查验了发行人其他股东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说明文 件; 3、查验了发行人《章程》,核实《章程》中有关股东向公司提出提案的门 11-2-30 5-1-2-30 槛,核实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向发行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况; 4、了解核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变动背景及具体任职情况; 5、查验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函、关于上市三年 后稳定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6、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逐条比对《适用意见 1 号》规定的主张多人共同 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分析判断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 郑钢多人控制是否符合《适用意见 1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实际控制人六人在九人董事会中虽只占三席,但基于其对股东大会的实 质影响力、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在董事提名、撤换方面的影响力对比、现任非 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与实际控制人的良好合作关系,实际控制人可以保证在董 事会上形成多数意见。 2、2019 年 6 月换届选举后,共同实际控制人仍任发行人董事或其他重要管 理岗位,且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仍可通过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对 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持续保持控制性影响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能力 并未减弱。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能够胜任公司经营管理的工作强度,且已达成保持控 制权稳定的中期或长期安排。 4、认定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为发行人的共同 实际控制人符合《适用意见 1 号》第三条规定的关于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 权的条件和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四、规范性问题 4:关于职工持股。(1)请发行人说明 1999 年湖南丽臣实 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 200 万元股权转让给长沙市国有资产管 理局后转让价款如何处置,是否已分配给职工个人;(2)请发行人说明 2002 年国有企业改制后,丽臣工会持股 55%,处于控股地位,丽臣工会中各职工所 获利权益如何体现,丽臣工会如何形成决议,职工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公司 实际控制权归属于谁;(3)李丙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 11-2-31 5-1-2-31 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发行人补充披露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 代持解除的时间,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双方自愿,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4)丽臣工会历次股份转让是否经过所代表职工股东的同意,相关股东退出股 份是否经本人同意;(5)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对工会持股及员工委托持 股进行调整和规范过程是否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职 工股东是否自愿退出,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 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访谈过程及访谈比例(访谈范围基数应为全体职 工股东,不应限于已提出异议的股东),并对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 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 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是否 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1999 年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 200 万元 股权转让给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后转让价款如何处置,是否已分配给职工个 人 1、丽臣工会出资 200 万元及退出的具体事实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款项转账凭证并根据发行人说明, 1995 年 3 月 15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 试点的方案>的通知》(湘政发[1995]7 号,以下称“《试点方案》”),决定选择 包括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在内的 50 户大中型企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试点方案》要求试点企业确定改建为公司的组织形式,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别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分别改组为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竞争性行业的试点企业,主要 改制为多个股东持股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过程中,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无自有资金,为满足《试点方案》及《公 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发起人”的要求,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向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提供 200 万元,并以工会的名义出资投入改 制后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相应改组为丽臣有限,并于 1997 年 11 月完成工商登记。 11-2-32 5-1-2-32 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至始未实际出资,其获取并用于出资的 200 万元来 源并归属于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系国有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 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 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的有关要 求(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使用的财产,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作为国有资产,按 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丽臣有限工商登记完成后,于 1998 年 5 月从财务会 计报表中退出丽臣工会 200 万元实收资本,相关出资款项由丽臣有限于 1998 年 5 月支付给丽臣工会,丽臣工会于当日全部归还给丽臣有限,未分配给职工个人。 在丽臣有限后续根据长沙市政府《关于同意将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 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批复》(长政函[1999]11 号)改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过程中, 丽臣工会与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退出。丽臣有限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重新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办理了国有产权及工商变更登记。 2、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 针对上述事项,长沙市国资委已出具说明文件明确,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在 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过程中,为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投资者人数的要求而引入工 会;1997 年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 公司时,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获取并用于出资的 200 万元来源并归属于湖南 丽臣实业总公司,系国有资产;丽臣有限在后续及 1999 年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过程中已规范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在 1997 年—1999 年 期间持股及退出事项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损害国有权益;200 万元出资款已 由丽臣工会归还丽臣有限,未分配给职工个人。 就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前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先后因丽臣工会进入及退出而 变更为丽臣有限(国有控股)、丽臣有限(国有独资)事项,长沙市人民政府在 其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呈交的《关于确认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长政[2012]64 号)中确认湖南丽臣及其前身 的设立、改制、股权结构规范以及历次的股权转让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 文件的相关规定,其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侵害国有资产及职工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湖南省人民政府在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湖 11-2-33 5-1-2-33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湘政 函[2012]227 号)中同意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前述确认意见。 (二)2002 年国有企业改制后,丽臣工会持股 55%,处于控股地位,丽臣 工会中各职工所获利权益如何体现,丽臣工会如何形成决议,职工股东的权利 如何行使,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于谁 1、丽臣工会中各职工所获利权益的体现形式 (1)丽臣工会社团法人股的形成、来源及性质 根据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深化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企改[2002]012 号)、于 2002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的相关批复要求,改制后丽臣有限总股本为 2,000 万元,其中职工个人以现 金出资认购 900 万元注册资本,丽臣工会以改制提留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的溢 余金及五项提留中的自谋职业人员扶持费共计出资认购 1,100 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长沙市企改办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原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社团法人股问题的情况说明》,“丽臣有限的社团法人股是根据长企改 [2002]012 号批复设立的,其资金来源于改制时提留的补偿金的溢余部分和自谋 职业人员扶持费,这两项费用均为企业改制时提留的职工安置资产,以实物资产 的形式体现。该部分资产并不是针对具体个人的安置费用,而是用于企业统筹安 排,以确保职工整体安置到位”。长沙市企改办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出具《关于 原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社团法人股的变化及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进一 步明确:丽臣工会出资来源于改制提留的职工安置资产,并不具体对等到个人, 用职工安置资产作为股本来源进行工商登记是长沙市考虑企业改制特殊性的一 种操作方式,不违背长沙市改制政策的原则精神。 综上,丽臣工会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并不是针对具体个人的安置费用,不具 体对等到职工个人,因此,丽臣工会持有的丽臣有限股权亦并不具体对等到职工 个人,丽臣工会不属于职工持股会,不属于代表职工个人持股权益的平台,不存 在职工个人通过丽臣工会间接持有丽臣有限股权的情况,职工个人对于丽臣工会 持有的丽臣有限股权不享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权益。 11-2-34 5-1-2-34 (2)丽臣工会社团法人股的用途和权属 根据丽臣有限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八届二次职工(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社团法人股由工会持有,主要用于今后引进人才,奖 励优秀职工,以及今后设立期股、岗位股。 丽臣有限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等事宜的议案》、《关于设立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职工资金的议案》等议案,丽臣工会出让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并根据设立社 团法人股的初衷及长沙市企改办的相关批复精神,设立职工资金并制定《职工资 金管理办法》,将丽臣工会股权全部转让收入和历年分红全部用于与企业存在劳 动关系的职工、离退休人员的补充性社会保障,其监督、管理、使用全部按《职 工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不应挪作它用。 综上,对于丽臣工会持有丽臣有限的股权,职工个人虽不享有直接或间接的 股权权益,但丽臣工会持股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收入、历年分红收入等)系 用于职工安置和补充性社会保障,职工个人可享受职工安置和补充性社会保障所 带来的福利,并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对于丽臣工会股权处置、职工资金的 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2、丽臣工会如何形成决议,职工股东的权利如何行使 丽臣工会作为湖南丽臣的社团法人股东,具有工会法人资格,享有《公司章 程》约定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 规定,通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对包括股权处置等在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和形成 决议,丽臣工会委员会具体执行并负责其他日常事务。 鉴于丽臣工会不属于代表职工个人持股权益的平台,不存在职工个人通过丽 臣工会间接持有丽臣有限股权的情况,职工个人对于丽臣工会持有的丽臣有限股 权不享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权益,因此,丽臣工会与职工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上 的关联,丽臣工会形成决议不涉及职工股东行使权利事项。 3、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于谁 2002 年 9 月丽臣有限改制后,丽臣有限的控股股东为丽臣工会。丽臣工会作 为独立社会团体法人,通过召开职工(会员)代表大会等方式进行决策,并据此 11-2-35 5-1-2-35 在丽臣有限股东会上进行决议表决,行使其股东权利。 (三)李丙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 臣有限出资额,发行人补充披露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 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双方自愿,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李丙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 有限出资额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档案、相关出资人委托书、出资凭证等文件,李 丙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的 情况具体如下: (1)李丙均 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完成后,李丙均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33.20 万元出资 额,含其自身持有的 9.00 万元出资额及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 24.20 万元出资额。 李丙均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姓名 受托工商登记股东姓名 委托出资额(元) 1 潘维社 李丙均 8,000.00 2 沈和平 李丙均 5,000.00 3 苏 萍 李丙均 5,000.00 4 钟胜辉 李丙均 5,000.00 5 李文君 李丙均 5,000.00 6 韩自健 李丙均 5,000.00 7 毛松柏 李丙均 5,000.00 8 胡跃伍 李丙均 5,000.00 9 易建池 李丙均 5,000.00 10 吴 晖 李丙均 5,000.00 11 刘 勇 李丙均 5,000.00 12 易建华 李丙均 5,000.00 13 刘建明 李丙均 5,000.00 14 彭 颂 李丙均 5,000.00 11-2-36 5-1-2-36 15 马四明 李丙均 6,000.00 16 谭家强 李丙均 5,000.00 17 刘祥均 李丙均 5,000.00 18 陈 敏 李丙均 6,000.00 19 李亿知 李丙均 5,000.00 20 何清平 李丙均 7,000.00 21 吴涤环 李丙均 5,000.00 22 周新年 李丙均 7,000.00 23 汤振杰 李丙均 6,000.00 24 叶向阳 李丙均 7,000.00 25 胡兰英 李丙均 6,000.00 26 王再豪 李丙均 10,000.00 27 董祝融 李丙均 30,000.00 28 郑延平 李丙均 50,000.00 29 夏步云 李丙均 6,000.00 30 李 顺 李丙均 8,000.00 合 计 242,000.00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4 月期间,董祝融部分退股(退出出资额 20,000.00 元),李顺和夏步云全额退股(退出出资额分别为 8,000.00 元及 6,000.00 元), 该部分退股实际系由退股职工将其委托工商登记股东代持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丽 臣工会,丽臣有限未就相关股权变动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丽臣工会受让后委 托李丙均继续代为持有。后李丙均退休,经丽臣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股东会决议通过,李丙均将其实际持有及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 委托/转委托给贾齐正、侯炳阳及孙建雄持有。至此,李丙均不再代其他职工股 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 (2)周本银 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完成后,周本银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38.00 万元出资 额,含其自身持有的 9.00 万元出资额及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 29.00 万元出资额。 11-2-37 5-1-2-37 周本银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姓名 受托工商登记股东姓名 委托出资额(元) 1 易双红 周本银 7,000.00 2 陆君弟 周本银 6,000.00 3 张民宪 周本银 10,000.00 4 肖进如 周本银 6,000.00 5 柳荫霞 周本银 5,000.00 6 朱凤凰 周本银 5,000.00 7 杨 佳 周本银 10,000.00 8 肖建国 周本银 5,000.00 9 李家敏 周本银 7,000.00 5 10 彭 敏1 周本银 5,000.00 11 唐 岚 周本银 6,000.00 12 邹常敏 周本银 6,000.00 13 马群珍 周本银 6,000.00 14 陈 珊1 周本银 6,000.00 15 陈跃君 周本银 5,000.00 16 徐红莉 周本银 8,000.00 17 黄三健 周本银 6,000.00 18 龙学良 周本银 6,000.00 19 刘 莎 周本银 6,000.00 20 陈丽君 周本银 5,000.00 21 袁 英 周本银 6,000.00 22 董令波 周本银 6,000.00 23 赵顺祥 周本银 8,000.00 24 刘鹊云 周本银 5,000.00 25 李燕群 周本银 6,000.00 5 因存在职工股东重名的情况,因此,为便于区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对于重名的职工股东在其姓 名后标示 1、2 等数字,以示区分。 11-2-38 5-1-2-38 26 郭 侠 周本银 6,000.00 27 李士钧 周本银 10,000.00 28 韩柏玲 周本银 50,000.00 29 姜镜清 周本银 5,000.00 30 曾志成 周本银 50,000.00 31 柳旭霞 周本银 6,000.00 32 刘志刚 周本银 6,000.00 合 计 290,000.00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4 月期间,曾志成、柳旭霞陆续全额退股,退出出资 额分别为 50,000.00 元及 6,000.00 元,该部分退股实际系由退股职工将其委托工 商登记股东代持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丽臣工会,丽臣有限未就相关股权变动情况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丽臣工会受让后委托周本银继续代为持有。后周本银退休,经 丽臣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周本银将其实际持有及代 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委托/转委托给贾齐正、侯炳阳及孙建雄持 有。至此,周本银不再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 (3)庄学之 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完成后,庄学之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32.10 万元出资 额,含其自身持有的 9.00 万元出资额及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 23.10 万元出资额。 庄学之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姓名 受托工商登记股东姓名 委托出资额(元) 1 熊国斌 庄学之 6,000.00 2 黄 艳 庄学之 5,000.00 3 宋立平 庄学之 8,000.00 4 周利华 1 庄学之 6,000.00 5 闻 岚 庄学之 6,000.00 6 王秋平 庄学之 10,000.00 7 戴双双 庄学之 6,000.00 8 罗杏芳 庄学之 6,000.00 11-2-39 5-1-2-39 9 王慧玲 庄学之 6,000.00 10 伍美珍 庄学之 6,000.00 11 吴大全 庄学之 5,000.00 12 胡蓉晖 庄学之 6,000.00 13 吴建辉 庄学之 6,000.00 14 胡红辉 庄学之 8,000.00 15 易延萍 庄学之 6,000.00 16 彭腊红 庄学之 5,000.00 17 高 玲 庄学之 8,000.00 18 袁朝阳 庄学之 6,000.00 19 屈跃进 庄学之 50,000.00 20 赵炳坤 庄学之 50,000.00 21 弓云芳 庄学之 10,000.00 22 张 虹 庄学之 6,000.00 合 计 231,000.00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4 月期间,弓云芳、张虹陆续全额退股(退出出资额 分别为 10,000.00 元、6,000.00 元),屈跃进和赵炳坤陆续部分退股(退出出资 额分别 20,000.00 元、40,000.00 元),该部分退股实际系由退股职工将其委托工 商登记股东代持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丽臣工会,丽臣有限未就相关股权变动情况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丽臣工会受让后委托庄学之继续代为持有。后庄学之退休,经 丽臣有限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庄学之将其实际持有及代 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委托/转委托给龚小中持有。至此,庄学之 不再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 (4)贵仁俊 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完成后,贵仁俊未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代持其他职工股 东股权,其实际持有 50,000.00 元出资额,委托工商登记股东孙建雄持有。 原工商登记股东/股东代表黄凯兵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160,000.00 元出资 额,该等出资额中包括黄凯兵自身持有的 50,000.00 元出资额和代其他职工股东 11-2-40 5-1-2-40 持有的 90,000.00 元出资额。因部分原委托黄凯兵持股的职工(包括王海燕、谢 高明、骆泽、刘力栗、彭晓建、刘新宇、徐宇宏、杨灵,原各自委托黄凯兵持有 的出资额均为 5,000.00 元,合计 40,000.00 元)陆续全额退股,该部分退股实际 系由退股职工将其委托工商登记股东代持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丽臣工会,丽臣工会 受让后委托黄凯兵继续代为持有。因黄凯兵于 2008 年离职并全额退股,贵仁俊 经推选替代黄凯兵担任公司新的股东代表,丽臣工会委托贵仁俊接替黄凯兵代为 持有黄凯兵及前述退股职工退出的出资额;原委托黄凯兵代为持有公司出资额的 职工股东因而全部委托贵仁俊代为持有公司出资额,贵仁俊因而工商登记持有丽 臣有限 160,000.00 元出资额(该等出资额中未包含其自身持有的出资额)。 即贵仁俊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160,000.00 元出资额,含代其他职工股东持 有的 70,000.00 元出资额及因上述部分职工股东退股而在退股后代丽臣工会持有 的 90,000.00 元出资额。贵仁俊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的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姓名 受托工商登记股东姓名 委托出资额(元) 1 刘 波 贵仁俊 5,000.00 2 曾 玄 贵仁俊 5,000.00 3 何佩林 贵仁俊 5,000.00 4 王 睿 贵仁俊 5,000.00 5 李 静 贵仁俊 5,000.00 6 王晓芳 贵仁俊 5,000.00 7 汤常瑞 贵仁俊 5,000.00 8 杨 慧 贵仁俊 5,000.00 9 陈大福 贵仁俊 5,000.00 10 熊建武 贵仁俊 5,000.00 11 万 毅 贵仁俊 5,000.00 12 黄新英 贵仁俊 5,000.00 13 熊志刚 贵仁俊 5,000.00 14 佘丽君 贵仁俊 5,000.00 11-2-41 5-1-2-41 合 计 70,000.00 经丽臣有限 2007 年临时股东会、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丽 臣有限自 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对工会持股及员工委托持股情况进行了调整 和规范,并于 2009 年 1 月完成相关股权规范工作,工会持股及职工委托持股得 以清理。清理完成后,贵仁俊不再代其他职工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 (5)韩柏玲 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完成后,韩柏玲未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代持其他职工股 东股权,其实际持有 50,000.00 元出资额,委托工商登记股东周本银持有。周本 银退休并转委托后,韩柏玲委托工商登记股东贾齐正持有。 原工商登记股东/股东代表邓志强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169,000.00 元出资 额,该等出资额中包括邓志强自身持有的 30,000.00 元出资额和代其他职工股东 持有的 139,000.00 元出资额。因部分原委托邓志强持股的职工(包括刘文胜(委 托出资额 5,000.00 元)、贺斌(委托出资额 6,000.00 元)、田启安(委托出资额 10,000.00 元)、刘晓松(委托出资额 5,000.00 元)、唐新群(委托出资额 6,000.00 元)、邓明强(委托出资额 6,000.00 元)、杨杰(委托出资额 10,000.00 元), 合计 48,000.00 元)陆续全额退股,该部分退股实际系由退股职工将其委托工商 登记股东代持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丽臣工会,丽臣工会受让后委托邓志强继续代为 持有。因邓志强于 2008 年离职并全额退股,丽臣工会委托韩柏玲接替邓志强代 为持有邓志强及前述退股职工退出的出资额;韩柏玲经推选替代邓志强担任公司 新的股东代表,原委托邓志强代为持有公司出资额的职工股东因而全部委托韩柏 玲代为持有公司出资额,韩柏玲因而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169,000.00 元出资额 (该等出资额中未包含其自身持有的出资额)。 即韩柏玲工商登记持有丽臣有限 169,000.00 元出资额,含代其他职工股东持 有的 91,000.00 元出资额及因上述部分职工股东退股而在退股后代丽臣工会持有 的 78,000.00 元出资额。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的情况如下 表所示: 序号 委托方姓名 受托工商登记股东姓名 委托出资额(元) 1 常 尚 韩柏玲 5,000.00 11-2-42 5-1-2-42 2 戴细忠 韩柏玲 10,000.00 3 吴 放 韩柏玲 5,000.00 4 熊克萍 韩柏玲 6,000.00 5 王 树 韩柏玲 8,000.00 6 陈 明 韩柏玲 6,000.00 7 唐官权 韩柏玲 5,000.00 8 王向东 韩柏玲 10,000.00 9 彭丽霞 韩柏玲 10,000.00 10 解继承 韩柏玲 8,000.00 11 周雄辉 韩柏玲 10,000.00 12 曹 伟 韩柏玲 8,000.00 合 计 91,000.00 经丽臣有限 2007 年临时股东会、第二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丽 臣有限自 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对工会持股及员工委托持股情况进行了调整 和规范,并于 2009 年 1 月完成相关股权规范工作,工会持股及职工委托持股得 以清理。清理完成后,韩柏玲不再代其他职工持有丽臣有限出资额。 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 发行人历史上因职工持股而自 2002 年至 2009 年期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职工出资的相关凭证、委托持股的委托书、 因解除代持而签署的相关解除协议、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相关股东会、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长沙市企改办、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等政府主管部 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原职工股东及现有股东,发行人历 史上因职工股东存在的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2 年丽臣有限改制完成时的股权代持情况 2002 年改制完成时,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持股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简要对 比如下表所示: 工商登记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11-2-43 5-1-2-43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元) 元) 数 元) 元) 人数 1,100 900 35 1,100 900 960 工商登记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丽臣工会 1,100.00 55.00 2 贾齐正 78.50 3.93 3 李丙均 33.20 1.66 4 周本银 38.00 1.90 5 侯炳阳 34.70 1.74 6 孙建雄 34.80 1.74 7 庄学之 32.10 1.61 8 刘加术 22.40 1.12 9 刘茂林 20.40 1.02 10 刘德恒 20.10 1.01 11 叶继勇 20.30 1.02 12 李平洲 21.20 1.06 13 李培坤 16.90 0.85 14 李松云 16.40 0.82 15 朱 虹 20.00 1.00 16 杨 毅 16.60 0.83 17 杨望平 13.20 0.66 18 肖胜中 12.80 0.64 19 周重时 17.80 0.89 11-2-44 5-1-2-44 20 欧 莎 18.40 0.92 21 欧胜强 25.80 1.29 22 罗文姗 17.90 0.90 23 郑 钢 22.10 1.11 24 张颖民 19.30 0.97 25 刘 明 19.40 0.97 26 刘 斌 23.20 1.16 27 高 焱 12.60 0.63 28 段玉臣 21.40 1.07 29 唐德成 20.60 1.03 30 黄凯兵 16.00 0.80 31 龚小中 20.00 1.00 32 曾学东 17.90 0.90 33 曾繁国 58.00 2.90 34 赖登安 26.10 1.31 35 戴承年 21.00 1.05 36 孔福云 17.00 0.85 37 刘国彪 18.40 0.92 38 孙 畅 18.60 0.93 39 邓志强 16.90 0.85 合 计 2,000.00 100.00 丽臣工会持有的 1,100.00 万元出资系其自身真实持有,其他工商登记的 38 名职工股东持有的 900.00 万元出资实际系受 960 名职工股东委托,代 960 名职 工股东持有,该等 38 名工商登记的职工股东系 960 名职工股东的股东代表,代 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960 名职工股东与 38 名工商登记的股东代表 11-2-45 5-1-2-45 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详见附表一。 (2)自 2002 年丽臣有限改制至 2007-2009 年股权规范前实际持股的变化及 股权代持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查验,自 2002 年改制完成后至股权规 范前,全体实际出资人在丽臣有限的实际持股及股权代持变化情况如下: ①退股及丽臣工会委托工商登记股东持有的情况 丽臣有限 960 名实际持股职工股东中有 179 名职工股东因离职全部退股(共 计退出 124.10 万元出资额),另有 10 名职工股东部分退股(共计退出 42.30 万 元出资额),并办理退股手续。前述 189 名职工合计退出 166.40 万元出资额。 具体退股情况如附表二所示。 该部分退股实际系由退股职工将其委托工商登记股东代持的全部或部分出 资转让给丽臣工会,转让(退股)价格按照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计算;丽臣工 会受让后委托退股职工原委托的工商登记股东继续代为持有。就相关股权变动情 况,丽臣有限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退股完成后,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持股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工商登记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元) 元) 数 元) 元) 人数 1,100 900 35 1,266.40 733.60 781 ②股权奖励及丽臣工会代持情况 自 2002 年改制完成后至 2007 年 6 月,丽臣有限累计共有 21 名职工(其中 14 名职工为新股东)因表现优异获得公司股权奖励而取得股权,该部分职工以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共计购买丽臣有限 27.90 万元出资额。具体奖励对象及获奖励 股权情况如附表三所示。 该部分奖励股权实际系由丽臣工会转让给奖励对象,但丽臣有限未就该等转 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奖励对象取得的丽臣有限 27.90 万元出资额实 际由丽臣工会代为持有。 股权奖励完成后,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持股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如下表所 示: 11-2-46 5-1-2-46 工商登记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元) 元) 数 元) 元) 人数 1,100 900 35 1,238.50 761.50 795 ③以分红款认购股权及丽臣工会代持情况 自 2002 年改制后至 2007 年期间,丽臣有限对于职工股东进行了多次分红, 其中职工股东以分红款共计认购丽臣有限 524.54 万元出资额(即用分红款以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自丽臣工会受让其持有的丽臣有限 524.54 万元出资额)。 对于该等认购股权事项,丽臣有限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即职工股东自 丽臣工会处受让的丽臣有限 524.54 万元出资额实际由丽臣工会代为持有。 以分红款认购股权完成后,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持股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如 下表所示: 工商登记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元) 元) 数 元) 元) 人数 1,100 900 35 713.96 1,286.04 795 (3)本次股权规范暨代持解除程序 丽臣有限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分别召开了 2007 年临时股东会、第二届职工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与会股东及职工代表分别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司 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等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丽臣工 会持股及职工委托持股事宜予以规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查验,本次股权规范暨代持解除所涉具 体程序如下: ①最终持股股东的确定 上述会议明确由不超过 48 名股东持有丽臣有限的全部股权,并按照最终确 定的持股股东与相关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实际持股职工及丽臣工会签署股权转 让协议等方式,规范丽臣有限的股权结构。 经丽臣有限各部门推荐、第三方专业机构考评、结合个人品德、能力、业绩、 发展潜力和公司发展需要,最终确定持股股东为包括贾齐正先生在内的 44 名自 11-2-47 5-1-2-47 然人股东。丽臣有限就此事项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②丽臣工会持股情况的规范 根据丽臣有限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的 议案》及《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等事宜的议案》所确定的方案和步骤,丽臣工会及 职工股东通过签署及履行相关协议的方式,对丽臣工会的持股情况进行了规范,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丽臣工会与全体 795 名职工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暨委托持股协议》, 约定丽臣工会将其实际持有的 713.96 万元出资额以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按照 该 795 名职工股东实际持有的出资额占全部 1,286.04 万元出资额(即截至本次股 权规范前 795 名职工股东实际持有的出资总额)的比例,转让给 795 名职工股东。 职工股东受让该部分出资额后,委托丽臣工会代为持有。 本次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完成后,丽臣有限工会及职工股东委托/受托持股 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受托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工会受托持 职工自身持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股(万元) 股(万元) 数 元) 元) 人数 713.96 1,286.04 795 -- 2,000.00 795 B、上述 795 名职工股东分别与丽臣工会签署《解除委托持股协议》,解除 其与丽臣工会之间的全部委托持股关系,并将其各自实际持有的总计 1,266.40 万元出资额(即奖励认股的 27.90 万元出资额+分红认股的 524.54 万元出资额+ 工会转股的 713.96 万元)转让给丽臣工会,转让价格参考丽臣有限截至 2007 年 9 月 30 日合并报表的每股净资产 4.15 元6,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为 5.50 元/元出 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丽臣工会实际持有丽臣有限 1,266.40 万元出资额,其 中的 166.40 万元出资额由丽臣工会委托贾齐正等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持有(具 体委托持股情况同附表二所示),丽臣工会工商登记仍持有丽臣有限 1,100 万元 出资额。 6 为了为本次股权规范提供价格参考,湖南中信高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于 2007 年 12 月 27 日出具《关于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的专项审核报告》(湘中新核字(2007) 119 号),对丽臣有限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核。经其审核,丽臣有限 2007 年 9 月 30 日的 合并净资产为 83,081,454.36 元。即相应的每股净资产为 4.15 元。 11-2-48 5-1-2-48 完成上述 A、B 步骤中的股权转让后,原基于股权奖励而成为丽臣有限实际 出资人的 14 名职工退出,丽臣有限实际持股的职工股东人数变更为 781 名(795 名职工减去前述 14 名职工)。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持股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如下表 所示: 工商登记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元) 元) 数 元) 元) 人数 1,100 900 35 1,266.40 733.60 781 C、就上述丽臣工会委托贾齐正等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代为持有的退股职工 所退出的 166.40 万元出资额,丽臣工会与贾齐正等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分别签 署《解除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双方的委托持股关系,并将该等出资额以 5.50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相应转让给对应的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具体转让情况详见 附表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丽臣工会工商登记和实际上均持有丽臣有限 1,100 万元出资额,丽臣工会委托贾齐正等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代为持有退股职 工所退出的 166.40 万元出资额的关系解除。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持股情况及实际持股情况如下表 所示: 工商登记持股情况 实际持股情况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人 工会持股(万 职工持股(万 职工股东 元) 元) 数 元) 元) 人数 1,100 900 35 1,100 900 781 D、公司最终持股股东中的贾齐正等 43 名自然人于 2009 年 1 月与丽臣工会 签署了《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丽臣工会将其持有的丽臣有限上述 1,100 万元出 资额以 5.50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贾齐正等 43 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 如附表四所示。至此,丽臣工会不再持有丽臣有限股权,丽臣有限存在的工会持 股情况得以清理。 ③职工股东委托持股情况的规范 完成“②丽臣工会持股情况的规范”上述步骤 A、B 后,原基于股权奖励成为 11-2-49 5-1-2-49 丽臣有限实际出资人的 14 名职工退出,丽臣有限实际持股的职工变更为 781 名 (795 名职工减去前述 14 名职工),该 781 名职工合计持有丽臣有限 733.60 万 元出资额,该 733.60 万元出资额由两部分构成,其中 146.40 万元出资额系 29 名7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实际持有且工商登记在其名下的出资;剩余 587.20 万元 出资额系 35 名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接受 752 名(781 名减去 29 名)职工股东代 为持有的出资。 为规范上述 587.20 万元的代持出资,上述 752 名职工股东与代持其股权的 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签署《解除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委托持股关系,并将该等 委托持股所涉 587.20 万元出资额以 5.50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 35 名工商登 记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附表五所示。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加上自丽臣工会 受让的 166.40 万元出资额,35 名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和实际上均持有 丽臣有限 900 万元出资额。 至此,丽臣有限历史上存在的职工委托持股情况全部解除,丽臣有限 35 名 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工商登记所持丽臣有限股权与其实际出资情况一致。 根据最终确定的持股股东,10 名自然人股东与贾齐正签署了《股东股份转 让协议》,最终将其持有的丽臣有限全部或部分股权以 5.50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 转让给贾齐正,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转让方 受让方 受让出资额(万元) 肖胜中 12.80 赖登安 26.10 朱 虹 20.00 曾繁国 贾齐正 58.00 刘 明 19.40 刘加术 22.40 杨望平 13.20 7 在该 781 名职工股东中,35 名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中有 6 名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刘加术、肖胜中、高 焱、贵仁俊、曾繁国、韩柏玲)存在将其实际出资委托给其他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代为持有的情况,其余 29 名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况,故上述 587.20 万元的代持出资所涉委托人为 752 名职工股东。 11-2-50 5-1-2-50 周重时 17.80 李松云 16.40 孙 畅 2.60 合 计 208.70 丽臣有限工商登记的其他 25 名自然人股东均属于公司确定最终持股的 44 名自然人股东之列,其所持股权未进行转让。 至此,加上自丽臣工会受让的股权,丽臣有限全部股权最终由贾齐正等 44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 (4)工商变更登记 经过上述股权规范之后,丽臣有限不再存在职工委托持股、工会持股的情况, 历史上因职工股东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彻底解除。丽臣有限全部股权最终由贾齐 正等 44 名自然人股东持有。丽臣有限于 2009 年 1 月 7 日就历次规范过程的最终 规范结果一次性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规范完成后,丽臣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贾齐正 520.00 26.00 2 孙建雄 140.00 7.00 3 侯炳阳 140.00 7.00 4 刘国彪 80.00 4.00 5 叶继勇 80.00 4.00 6 龚小中 60.00 3.00 7 刘茂林 51.00 2.55 8 刘德恒 29.00 1.45 9 李平洲 29.00 1.45 10 李培坤 20.00 1.00 11-2-51 5-1-2-51 11 杨 毅 29.00 1.45 12 欧 莎 29.00 1.45 13 欧胜强 31.00 1.55 14 罗文姗 31.00 1.55 15 郑 钢 51.00 2.55 16 刘 斌 29.00 1.45 17 高 焱 31.00 1.55 18 段玉臣 31.00 1.55 19 唐德成 29.00 1.45 20 曾学东 47.00 2.35 21 戴承年 29.00 1.45 22 张颖民 31.00 1.55 23 孔福云 31.00 1.55 24 孙 畅 16.00 0.80 25 贵仁俊 29.00 1.45 26 韩柏玲 31.00 1.55 27 刘奕雯 18.00 0.90 28 黄沁平 16.00 0.80 29 黎德光 20.00 1.00 30 付卓权 20.00 1.00 31 袁志武 20.00 1.00 32 赵 焰 18.00 0.90 33 李建新 16.00 0.80 34 刘树黎 18.00 0.90 11-2-52 5-1-2-52 35 毛文胜 16.00 0.80 36 湛建军 18.00 0.90 37 刘霞玲 20.00 1.00 38 杨洪艳 16.00 0.80 39 苏文良 20.00 1.00 40 周 庄 18.00 0.90 41 周固基 26.00 1.30 42 刘燕妮 18.00 0.90 43 张超政 22.00 1.10 44 李 虎 26.00 1.30 合 计 2,000.00 100.00 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代持解除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双方 自愿,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1)股权代持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于 1999 年 11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加 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长发[1999]29 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于 2000 年 1 月 29 日下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 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3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丽臣有限制定了改制方案,并经丽臣有限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八届 二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丽臣有限于 2002 年 4 月 12 日召开董事会, 同意按照公司改制方案进行改制。根据改制方案,丽臣有限设立社团法人股、职 工个人股等,所指职工个人股系职工用现金认购公司的股权,股权由职工个人持 有。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2002 年 7 月 12 日分别出具《关于同意 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企改[2002]012 号)、 《关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批 准丽臣有限的改制方案,批准改制后丽臣有限总股本为 2,000 万元,其中职工个 11-2-53 5-1-2-53 人以现金出资认购 900 万元注册资本。根据前述方案及批复,改制后丽臣有限职 工个人持有 900 万元出资额,由 960 名职工以现金认购。 丽臣有限于 2001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十八届二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 同时审议通过《股东产生办法》。根据《股东产生办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个人 股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以 5 万股为一单元推选一名代表作为丽臣有限股东,进 入股东会;股东由丽臣有限签发出资证明书,非股东的实际出资人所持股权额同 时由丽臣有限在所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附件中列明,凭此附件享受收益和承担 责任,并可按公司章程规定有序转让。丽臣有限持股职工根据《股东产生办法》 的相关规定向受托股东代表签发《出资人委托书》,委托股东代表代为持有股权 并行使股东权利。丽臣有限据此从 960 名持股职工中选举产生了 38 名持股职工 受托作为工商登记股东(股东代表),与丽臣工会共同登记为丽臣有限的工商登 记股东。 长沙市经济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国土 资源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共同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 革产权制度理顺劳动关系的实施办法》(长经字[2002]181 号),规定企业改制 组建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数较多时,可采用委托投资办法,以保证公司 股东登记人数不超过 50 人,公司应制定委托投资的管理办法,保证股东权益不 受侵犯。因此,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时采用的职工委托持股符合长沙市国有企 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精神。 2002 年改制后至 2007 年期间,189 名职工部分或全部退股并实际由丽臣工 会受让。丽臣有限未就相关股权变动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丽臣工会委托相关 退股股东原对应工商登记股东继续代为持有相关股权。此外,陆续有新职工获奖 入股、原职工利用分红购股,并自丽臣工会受让对应股权,相关职工股东委托丽 臣工会代为持有。丽臣工会与工商登记股东之间、职工股东与丽臣工会之间均签 署了对应的《委托持股协议》。 (2)股权代持解除所履行的法律程序 为规范丽臣有限股权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丽臣有限在 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对工会持股及职工委托持股情况进行了集中规范清理,规 范清理过程中所履行的法律程序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本题之“(三)李丙 11-2-54 5-1-2-54 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 发行人补充披露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是否经过法定程 序,是否双方自愿,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之“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 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章节。 就丽臣有限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事项,长沙市人民政府在其于 2012 年 9 月 20 日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呈交的《关于确认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 有关事项的请示》(长政[2012]64 号)中确认:丽臣有限设立时设置工会股和员 工股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得到主管部门批准;丽臣有限员工股的清理规范履行了 相关法律程序;湖南丽臣及其前身的设立、改制、股权结构规范以及历次的股权 转让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文件的相关规定,其结果真实有效,不存在侵 害国有资产及职工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纠纷和潜在纠纷,目前的股本结构合 法有效。湖南省人民政府在其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出具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 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湘政函[2012]227 号) 中对长沙市人民政府的前述请示批复内容予以了确认。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丽臣有限股权代持及规范解除股权代持已履行当时的 法定程序,并已获得长沙市人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确认;经本所律师查验 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时各方签署的委托书、代持及解除代持的协议、价款支付凭 证、相关决议文件、工商登记档案并经对股东方进行访谈确认,并根据长沙市人 民政府、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股份代持及代持解除系经相关方签署法律 文件而实施,并实际履行完毕,退出股东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收取股权转让 价款并签字确认,对相关股权转让行为予以了认可,各方无纠纷或实质性的潜在 纠纷。 (四)丽臣工会历次股份转让是否经过所代表职工股东的同意,相关股东退 出股份是否经本人同意 同本题第(二)“2002 年国有企业改制后,丽臣工会持股 55%,处于控股地 位,丽臣工会中各职工所获利权益如何体现,丽臣工会如何形成决议,职工股东 的权利如何行使,公司实际控制权归属于谁”部分的分析,丽臣工会系独立社团 法人,其对丽臣有限的出资来源于统筹安排的职工安置资产,不具体对应到职工 个人,因此,丽臣工会持有的丽臣有限股权亦并不具体对等到职工个人,丽臣工 11-2-55 5-1-2-55 会不构成职工持股会,不属于代表职工个人持股权益的平台,不存在职工个人通 过丽臣工会间接持有丽臣有限股权的情况,职工个人对于丽臣工会持有的丽臣有 限股权不享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权益,因此,丽臣工会历次股份转让不涉及需经 过所代表职工股东同意的事项。 就丽臣工会退出事项,丽臣工会已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职工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与会职工代表一致同意按照规范方案对丽臣工会持股事宜予 以规范,同时丽臣工会向公司全体职工股东出让其持有公司剩余股权。就委托持 股的职工股东退出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退出涉及的相关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 证、相关决议文件、工商登记档案并经对退出职工股东进行访谈确认,职工股东 退出系经其与相关方签署法律文件而实施,并实际履行完毕,经过了其本人同意。 (五)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对工会持股及员工委托持股进行调整和规 范过程是否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职工股东是否自愿 退出,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就 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对工会持股及员工委托持股进行调整和规范过 程所履行的程序、相关职工股东是否自愿退出、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事项,详 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本题之“(三)李丙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 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发行人补充披露历史上存在的股份 代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双方自愿,有无纠纷或者 潜在纠纷”之“2、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3、发 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代持解除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双方自愿,有无 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章节。 经查验,本所认为,丽臣有限 2007 年至 2009 年 1 月期间的股权规范系基于 解决存在的工会持股、职工委托持股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之目的,规范清理方案 经丽臣有限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决议通过,并在决议通过的《关于股权 转让相关议案》的范围和原则下进行。退出股东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收取股 权转让价款并签字确认,对相关股权转让行为予以了认可,股权调整和规范过程 不存在纠纷或实质性的潜在纠纷情况。 (六)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访谈过程 及访谈比例(访谈范围基数应为全体职工股东,不应限于已提出异议的股东), 11-2-56 5-1-2-56 并对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1、核查、访谈过程及访谈比例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的全部工商档案; (2)查阅了湖南省政府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方案及当时生效的公 司法等政策法规;查验了丽臣工会在发行人前身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改制过程中的 出资来源、丽臣有限(国有控股)变更为丽臣有限(国有独资)过程中丽臣工会 取得和归还相关出资款项的相关凭证;查验了长沙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 1997 年-1999 年期间原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工会持股及退出事项的说明》; (3)查验了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政 策文件;查验了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时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国资监 管部门、改制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丽臣有限内部决策文件、丽臣有限制定 的改制方案、《股东产生办法》等;查验了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时职工股东向 受托方工商登记股东出具的委托书、丽臣有限向入股职工股东出具的收据; (4)查验了丽臣有限股权规范过程中的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内部决策 文件、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暨委托持股协议》、《解除委托持股协议》、《股 东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文件、转让价款支付凭证、股权规范的工商变更登记档 案; (5)对 职 工 股 东 就 代 持 及 股 权 规 范 事 项 进 行 访 谈 确 认 。 本 所 分 别 于 2011-2012 年、2015 年、2020 年三次对职工股东开展访谈,访谈内容包括是否曾 实际出资、丽臣有限是否曾发放书面出资凭证、是否曾授权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持 有丽臣有限股权、是否于股权规范时与相关方签署《解除委托持股协议》或《股 权转让协议》、是否自主决策、是否执行完毕、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由此引发 的诉讼、仲裁等事项,具体访谈过程及访谈比例情况如下: 访谈时间 2011-2012 年 2015 年 2020 年 11-2-57 5-1-2-57 参加股权规范的 参加股权规范的 780 人(剔 参加股权规范的 771 人(剔 访谈对象 795 人 除已去世的 15 人) 除已去世的 24 人) 744 人(实际收回 参加访谈人 541 人(实际收回答卷 541 232 人(实际收回答卷 232 答卷 742 份,有效 数 份,有效答卷 541 份) 份,有效答卷 232 份) 答卷 740 份) 访谈比例 93.58% 69.36% 30.09% 第一次历史股东访谈中,异议股东 20 名,异议率 2.69%;第二次历史股东访 访谈及复核 谈中,异议股东 2 名,异议率 0.37%;本次访谈中,受访对象均答复出让股权 结果 系自主决策并接受股权转让价格,确认签署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了股 权转让价款。 (6)针对前两次 IPO 历史股东访谈中答复非自主决策的异议股东(其中第 一次访谈 20 人,第二次访谈 2 人,重合 1 人,共计 21 人)以及退出的原工商登 记股东 10 人(改制时被推选为股东代表和工商登记股东,股权规范时退出全部 或部分持股)开展访谈,以进一步排查可能存在的股权争议或纠纷,访谈的具体 情况如下: 项目 访谈情况 说明备注 3 人已死亡; 针对已死亡、无法取得 6 人无法取得联系方式、地址; 联系、未接受访谈和表 21 名异议股东 4 人多次电话沟通,无人接听或拒绝接听; 示异议的访谈对象,进 4 人答复自主决策退出,转让价格无异议; 一步查验了其签署的相 4 人反映非自愿退出,希望转让价格越高越好 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 转让价款的发放和签收 2 人已死亡; 记录;截至本补充法律 10 名原工商登记 5 人答复自主决策退出,转让价格无异议; 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 股东 1 人表示身体不适,记不清楚; 该等异议股东未通过提 2 人表示退休已久,搞不清楚,不想参与 起诉讼、仲裁等法律行 动实质主张过异议 11-2-58 5-1-2-58 (7)查验了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就丽臣有限国企改制、股权规范等历史沿 革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文件,包括长沙市国资委出具的《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对湖 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合规性审核的通知》(长国资函 [2008]1 号)、长沙市企改办出具的《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合规性认 定意见》、长沙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呈交的《关于确认湖南丽臣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请示》(长政[2012]64 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出 具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批 复》(湘政函[2012]227 号)。 2、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丽臣有限国企改制时职工出资的转账凭证、股金收据以及与工商登记 股东签署的股权委托书、工商登记资料等保存完整,股权结构规范过程中相关各 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委托持股协议以及相关股权转让价款收付凭证、签 收记录、工商登记资料等亦较为齐备。 (2)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真实,所履行的程序合法;历史股东访谈过 程中,虽然有零星受访对象对股权转让事项包括交易价格存在异议,但受访对象 均确认签署相关股转转让协议并已收取相关转让价款,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之一出具之日,该等异议受访对象未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等法律行动实质主张过 异议,综合该等因素并结合长沙市和湖南省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本所认为,相 关股权变动不存在纠纷或实质性的潜在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不存在实质 性影响。 五、规范性问题 5:报告期内,上海奥威与丽臣工会发生委托贷款,请发行 人补充披露丽臣工会是否管理、运营资产,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具 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其职能,是否损害 职工利益,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丽臣工会管理、运营资产,相关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11-2-59 5-1-2-59 经本所查验,丽臣工会管理、运营的资产包括: 1、银行账户中的现金资产。该等现金资产主要包括工会经费(包括丽臣工 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及发行人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丽臣工会 拨缴的经费)、职工资金(系指丽臣工会转让其所持丽臣有限股权所得的股权转 让价款、丽臣工会持有丽臣有限股权期间作为股东享有的历年分红所得)等。该 部分资产来源合法清晰,权属清晰。 职工资金系根据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的决议设立,来源于丽臣工会转让其所持丽臣有限股权所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丽 臣工会持有丽臣有限股权期间作为股东享有的历年分红所得,其使用需受《职工 资金管理办法》监管。职工资金主要用于为职工提供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等用途。 丽臣工会就职工资金开立了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即该等现 金资产的管理、运营、使用规程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受职工代表大会 的持续监督。 2、除上述现金资产外,为强健员工体魄、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丽臣工会 出资购置了一批健身娱乐器材。该等器材系由丽臣工会购买,属丽臣工会所有, 权属清晰。 本所认为,丽臣工会合法拥有、管理及运营上述资产,相关资产的权属清晰。 (二)丽臣工会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丽臣工会现持有长沙市总工会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核发的《工会法人资格证 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3010067802580X0),有效期自 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2022 年 8 月 12 日。长沙市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丽臣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 工会法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 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 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11-2-60 5-1-2-60 丽臣工会已依法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合法有效存续,具备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其职能,是否损害职工利益 1、相关行为符合其职能 丽臣工会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团体法人,上海奥威系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丽臣工会以职工资金向上海奥威发放委托贷款 2,70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 月 28 日,贷款年利率 为 4.35%。截至 2018 年 1 月,上海奥威已归还上述借款并足额支付利息。 根据《职工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湖南丽臣职工资金主要用于为职工 提供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等用途;职工资金的管理宗旨为保障职工利益,合理使 用并有效经营,确保资金的开支合理、使用安全。 丽臣工会从上述委托贷款中获取了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益,并计入职工资 金,整体用于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相关行为属于丽臣工会在管理、运营资产过 程中为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能更充分地维护保障职工利益所采取的合理 举措,避免了资金闲置带来的损失,符合丽臣工会对职工资金进行运营管理的职 能。 2、相关行为不存在损害职工利益 上海奥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资金需求,丽臣工会通过向上海奥威发放委托 贷款的方式取得了利息收入,降低了资金闲置成本和损失;发放委托贷款的利率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经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水平公平、合理; 且交易事项经丽臣工会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的确认及独立董事的认可,不存在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丽臣工会向上海奥威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符合丽臣工 会的职能,未损害职工利益。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丽臣工会开立的银行账户情况; 11-2-61 5-1-2-61 2、查验了丽臣工会购买健身娱乐器材的相关协议及银行付款凭证,实地查 验了健身娱乐器材的管理、运行情况,并与购买协议进行比对; 3、取得了丽臣工会有关其管理、运营资产情况的说明文件; 4、审阅了丽臣工会的《职工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工会经费收 支管理细则,并与丽臣工会发放委托贷款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对比分析; 5、查验了丽臣工会取得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比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丽臣工会是否具备法 人资格; 6、查验了丽臣工会与上海奥威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发放、 还款凭证,核实贷款发放的背景情况,分析是否符合丽臣工会职能及是否损害职 工利益; 7、查验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丽臣工会工会委员会审议 丽臣工会与上海奥威委托贷款交易等事项的决议文件及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认为: 1、丽臣工会管理、运营的现金资产、健身娱乐器材等实物资产的权属清晰; 2、丽臣工会已依法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合法有效存续,具备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丽臣工会向上海奥威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符合丽臣工会的职能,未损害 职工利益。 六、规范性问题 7: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部分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 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可能,相关损失如何承担。请保荐机构、 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部分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存在被强制拆 除的可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尚未取得产 11-2-62 5-1-2-62 权证书的房屋为广东奥威拥有的原料库房、客货大门及门卫一,具体情况如下表 所示: 序号 建筑物 建筑面积(㎡) 具体用途 1 原料库房 500.05 仓储 2 客货大门及门卫一 64.16 门卫室 上述原料库房建设时已取得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核发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2015-86-0005 号),客货大门及门卫一建设 时已取得东莞市城乡规划局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2015-86-0006 号)。 上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在于广东奥威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后未履行其他报建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未能办理 权属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 年修订)》等的有关规定,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 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因此,广东奥威上述原料库房、客货大门及 门卫一属于违章建筑,存在被强制拆除的可能。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首次申报时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丽奥科技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综合仓库、成品仓库已完成 权属证书的办理,丽奥科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房屋所有 建筑面积 用 他项 房产证号 房屋座落位置 号 权人 (平方米) 途 权利 湘(2020)长沙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 工 1 丽奥科技 县不动产权第 街道社塘路 399 号综合仓 10,900.74 无 业 0063765 号 库顶 01 等 4 套 湘(2020)长沙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 工 2 丽奥科技 县不动产权第 街道社塘路 399 号成品仓 5,787.04 无 业 0062450 号 库 101 室 丽奥科技上述综合仓库、成品仓库在建设过程中办理了报建手续并已取得相 关建设许可,且已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被强制拆除 的可能性。 (二)相关损失如何承担 11-2-63 5-1-2-63 经本所查验,广东奥威上述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系由广东奥威在其已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出资新建,建成以来权属清晰,未有第三人就该等房 产的权属提出任何主张、异议。广东奥威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仅用于仓储 和门卫,均系辅助类建筑,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核心生产经营设 施,且面积较小、重要性程度较低,即便拆除发行人也可调剂利用其他场地开展 相关仓储或利用其他大门进出厂区,或通过履行报建手续后新建仓储库房和门卫 室解决,可替代性较强,拆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证明,确认广东奥威于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国土资源 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 明,确认广东奥威于报告期内在该局无行政处罚记录。根据前述证明文件并经本 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广东奥威未因上述房屋未办理产 权证书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就上述违章可能给发行人带来的损失承担事项,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 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人确认 上述房产系由广东奥威在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出资新建,建成以来 权属清晰,未有第三人就该等房产的权属提出任何主张、异议;截至目前,广东 奥威未遭受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拆除上述房屋。若因该等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而被 实施处罚,或者被拆除等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人承诺向公司进行补偿, 保障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已就可能遭受的处罚或拆除损 失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发行人不会因此承担相关损失,因此,广东奥威上述未 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清单、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及不 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文件; 2、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厂区,查验厂区的房屋建筑布局情况, 11-2-64 5-1-2-64 并与其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情况进行比对,核实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情 况; 3、查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已履行的报建程序及已取得的报建审批文 件,核实相关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 4、对发行人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的 实际用途、未办证的原因、拆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事项; 5、查阅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房屋建筑物对应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6、取得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愿意向发行 人补偿相关损失的承诺函。 经过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为广东奥威的原料库 房、客货大门及门卫一。广东奥威的原料库房、客货大门及门卫一属于违章建筑, 存在被拆除的风险。首次申报时丽奥科技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综合仓库、成品仓 库已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存在被拆除的风险。 2、广东奥威的原料库房、客货大门及门卫一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在于广 东奥威办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履行其他报建手续,未取得《建设 工程施工许可证》,因此,未能办理权属证书。 3、广东奥威的原料库房、客货大门及门卫一仅用于仓储和门卫,均系辅助 类建筑,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或核心生产经营设施,且面积较小、 重要性程度较低,即便拆除发行人也可调剂利用其他场地开展相关仓储或利用其 他大门进出厂区,或通过履行报建手续后新建仓储库房和门卫室解决,可替代性 较强,拆除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 人已就可能遭受的处罚或拆除损失承诺对公司进行补偿,发行人不会因此承担相 关损失,因此,广东奥威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规范性问题 8:2002 年 9 月,国有企业改制时保留为国有划拨地的地 块位于浏阳河路 1 号(38.62 亩,评估成本总价 1,649.44 万元),留给企业继续 11-2-65 5-1-2-65 使用,企业可在 5 年内以优惠价格进行回购。公司总部及长沙开福区生产基地 进行了整体搬迁时尚有划拨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划拨地发行人是否回购,发行人目前是否还有使用 划拨地的情形,发行人用地是否合法。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 回复: (一)上述划拨地发行人是否已经回购 1、2002 年改制时划拨地的使用安排 根据长沙市企改办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深化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长企改[2002]012 号)的规定,长沙市企 改办同意保留的 3 处划拨土地留给丽臣有限使用,并在丽臣有限改制后的 5 年 内,保留丽臣有限享有回购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优惠政策。根据长沙市企改办《关 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的规定, 长沙市企改办同意将原分散的 3 处划拨土地集中在浏阳河路 1 号一处,价值 1,649.44 万元,计 38.62 亩。 根据上述批复意见,上述经营性净资产 1,649.44 万元(即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授予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持有。长沙市长信投资管 理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12 日与丽臣有限签署《国有资产借用协议》,约定丽臣有 限改制后余下的原经营性净资产 1,649.44 万元(即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国有划 拨土地使用权)由丽臣有限借用。 2、2007 年回购划拨地 2006 年 6 月 20 日,丽臣有限向长沙市财政局提交《关于请求回购国家划拨 地为工业出让地的申请报告》,申请按改制时的价格 1,649.44 万元回购 38.62 亩 国家划拨地为企业工业出让地。长沙市财政局于 2006 年 8 月 23 日在呈批件《关 于湖南丽臣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回购国家划拨地为企业工业出让地的请示》上作出 同意的批示。 2006 年 12 月 22 日,丽臣有限与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受让位于开福区浏阳河路 1 号约 25,764.64 平方米的土地。 11-2-66 5-1-2-66 2007 年,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通过长沙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上述国有划拨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丽臣有限,出让地使用权面积 25,764.64 平方米,另路幅 252.53 平方米仍为行政划拨地未纳入交割范围(该块土地已于 2019 年被长沙市土地储 备中心收储,并于 2020 年移交完毕)。至交易日丽臣有限已足额上缴土地回购 相关款项。 长沙市产权交易所于 2007 年 7 月 26 日出具《产权交易鉴证报告》(长产交 所鉴字[2006]43 号)、《产权交易期后调整情况说明》,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中 心于 2007 年 8 月 6 日出具《关于对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国有净资产 产权交割证明审核意见书》(长产交监审字[2007]24 号),分别对本次产权交易 的基本情况和交割、款项支付情况进行了鉴证、审核确认。 长沙市财政局于 2007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长财公产[2007]99 号),对本次产权交易的基本情况和交割、款项支付情况进行证明,并确认本次 产权交易是根据长企改[2002]012 号、长企改[2002]045 号批文发生的剩余净资产 回购行为,所对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土地出让签批手续,依据充分、交 易合法。 就回购上述划拨地,丽臣有限已于回购后办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根据长企改[2002]012 号、长企改[2002]045 号批复的相 关要求,于 2007 年完成对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回购。 (二)发行人目前是否还有使用划拨地的情形 经本所查验,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后,除上述经营性净资产 1,649.44 万元 (即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行政划拨地外,丽臣有限 还因受托管理、使用改制所产生的 1,474.30 万元非经营性净资产而存在使用行政 划拨地的情况,具体如下: 1、根据长沙市企改办《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制实施 方案的批复》(长企改[2002]012 号)、《关于丽臣实业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 处理意见》(长企改[2002]045 号)及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注销的批复》(长财产字[2002]2 号),丽臣有限的全部资 产在扣减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五项提留及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后,剩余 11-2-67 5-1-2-67 1,649.44 万元经营性净资产(对应资产为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国有划拨土地使 用权)授予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持有;剩余 1,474.30 万元非经营性净资产移 交给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持有。 该等非经营性净资产主要由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构成。根据《长 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 知》(长政办发[2000]3 号)文件中有关“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由改制 后的企业使用管理”的规定,丽臣有限于 2002 年 8 月 28 日向长沙市一轻工业总 公司提出申请,将非经营性净资产委托改制后的丽臣有限继续管理。长沙市一轻 工业总公司于 2002 年 9 月 2 日批复同意了丽臣有限的申请。 2、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湖南华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提留资金的使用、人员 安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情况的审核报告》(华辉专审字(2018)第 190 号)、 长沙市国资委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长沙市国资委关 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搬迁补偿资金拨付相关问题的请示》(长国资 [2019]143 号;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获长沙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同意),上述非 经营性净资产中涉及非经营性土地的情况及其后续处置情况具体如下: (1)登记在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名下的浏阳河路 1 号行政划拨工业工地(国 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长国用(2005)第 053300 号),登记的使用权面积 7,603.79 平方米(含规划路幅面积 3,634.87 平方米)。该等土地自 2001 年 5 月起即已闲 置,未实际使用。 因长沙市环境保护、城区污染治理及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相关政策要 求,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印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市 长办公会议纪要》([2018]45 号),发行人原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 1 号厂 区需实施整体环保搬迁计划,搬迁至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 于 2018 年 8 月 3 日与发行人签订《土地收储补偿交地协议》,约定长沙市土地 储备中心收回发行人位于浏阳河路 1 号的土地(包括上述登记在湖南丽臣实业总 公司名下的行政划拨地),在向发行人补偿搬迁补偿款时已剔除划拨地价值。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关于收回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1-2-68 5-1-2-68 决定》(长资规发[2019]38 号),决定收回发行人上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 路 1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与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丽臣黑石渡地块土地移交确认书》,确认上 述土地使用权权属移交已完成,该等宗地范围内发行人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已全部完成产权注销登记。 (2)河西咸嘉湖、德雅路 474 号等住宅用地。发行人环保整体搬迁前,该 等土地已随相关土地、房屋移交开福区丽臣社区、岳麓区人民政府以及道路拆迁 等全部处理完毕。 即随着环保搬迁时原登记在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名下的划拨土地由长沙市 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收储,发行人原因改制而受托管理、使用部分非经营性净资产 所产生的使用划拨地情况已彻底消除,收储后发行人已不再存在使用划拨地的情 形。 (三)发行人用地合法 1、发行人目前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产权证书及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证明文件, 并经本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登 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下表所示: 序 使用 共有宗地面 用 权利性 证书编号 座落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积(㎡) 途 质 湘(2019)长 长沙经济技 丽奥 沙县不动产 术开发区(泉 工 1 167,982.00 出让 2057.02.12 科技 权第 0056629 塘街道)东十 业 路 注 号 沪房地金字 金山区金山 上海 工 2 (2016)第 卫镇金山大 33,333.40 出让 2060.07.15 奥威 业 007154 号 道 6388 号 广东 粤(2018)东 东莞市沙田 工 3 53,182.14 出让 2062.12.29 奥威 莞不动产权 镇石化三路 业 11-2-69 5-1-2-69 第 0081868 12 号 注 号 注:丽奥科技、广东奥威仅有此处一宗土地,因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信息已与 各处房屋信息一并登记在各不动产权证书中,此处所载明之证书编号仅为披露之便宜而选择 的其中之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之编号。 2、发行人用地的合法合规性情况 就发行人上述子公司取得土地及用地的合法合规性情况,相应主管部门均已 出具证明予以确认,具体如下: (1)随原总部厂区实施环保整体搬迁,发行人原位于长沙市浏阳河路 1 号 的土地由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最终于 2020 年 3 月完成收储。长沙市国土资源执 法监察支队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土地闲置行为,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政策而受到处罚。 (2)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出具《证明》, 确认丽奥科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足额缴纳了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包括 土地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不存在应付而未付的情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丽奥科技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 和规划建设局8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出具《证明》,确认丽奥科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没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 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3)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出具《关于上海奥 威日化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上海奥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6 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其立案调查 或行政处罚的情形。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关 于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确认上海奥威自 2020 年 3 月 7 日 8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系机构改革后承接原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职能的部门。 11-2-70 5-1-2-70 至 2020 年 7 月 30 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而被其 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4)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出具《核查证明》(东自然资证 明[2020]66 号),确认广东奥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因 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东莞市自然资 源局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出具《核查证明》(东自然资证明[2020]211 号),确 认广东奥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未因违反国土资源管理和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查验发行人上述子公司取得上述土地的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子公司缴 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不 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文件等资料,上述子公司均已与主管部 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办理取得了不动产 权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用地合法。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了湖南省、长沙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丽臣有 限改制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以及关于土地等改制资产处置的批复处 理文件; 2、查验了丽臣有限 2002 年改制时的产权交割文件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资产交 割证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与丽臣有限签署的《国有资产借用协议》等; 3、查验了丽臣有限 2007 年回购划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相关部门 出具的资产交割证明和鉴证报告;查验了丽臣有限缴纳土地回购相关款项的缴纳 凭证及丽臣有限办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查验了丽臣有限改制时非经营性净资产移交长沙市一轻工业总公司持有 及委托丽臣有限继续管理的相关批复、申请文件;查验了湖南华辉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 11-2-71 5-1-2-71 业改制提留资金的使用、人员安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情况的审核报告》(华 辉专审字(2018)第 190 号)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改制人员安置及资产移 交情况的审核文件,核实非经营性净资产中涉及划拨地的使用及处置情况; 5、查验了发行人浏阳河路 1 号的厂区环保搬迁的相关批准文件、协议、决 定、搬迁补偿款支付凭证、移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注销证明等; 6、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子 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凭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 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文件等资料; 7、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用地的合法合规性情 况开具的证明文件,并走访了部分主管部门; 8、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厂区,查验厂区的土地情况,并与其 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情况进行比对。 经过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已根据长企改[2002]012 号、长企改[2002]045 号批复的相关要求, 于 2007 年将浏阳河路 1 号 38.62 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回购。 2、随着环保搬迁时原登记在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名下的划拨土地由长沙市 土地储备中心完成收储,发行人原因改制而使用部分非经营性净资产所产生的使 用划拨地情况已彻底消除,收储后发行人已不再存在使用划拨地的情形。 3、报告期内,发行人用地合法。 八、规范性问题 9:发行人各生产主体均存在磺酸超产能情况,请发行人补 充披露超产能的产品、是否为危化品、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原材料或产品,超 出的比例、原因,相关整改措施,目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已经办理齐 备,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存在烷基苯磺酸超产情形,相关情况已整改,不构成重大违 法行为 11-2-72 5-1-2-72 1、报告期内烷基苯磺酸超产情况 公司主营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表面活性剂业务为公 司核心业务板块,主要产品包括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AES)、烷基苯磺酸(LAS) 和月桂醇硫酸酯钠(K12)等,其中烷基苯磺酸系危险化学品,对应《危险化学 品名录》品名“烷基、芳基或甲苯磺酸[含游离硫酸]”。报告期内,烷基苯磺酸产 量占公司表面活性剂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 23.24%、25.75%、32.10%和 32.81%。 公司配备了先进的表面活性剂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表面活 性剂各细分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流程较为接近,前期由于前瞻性不足,未考虑到后 续细分产品的结构调整及市场需求波动情况,公司各相关主体安全生产许可证办 证规模整体偏小。报告期内,烷基苯磺酸市场需求量较大,为满足客户订单需求, 导致烷基苯磺酸生产超许可产能。其中,丽奥科技原每年许可生产烷基苯磺酸 30,000 吨(2020 年 2 月起由丽臣奥威承接,许可生产 40,000 吨/年),报告期内 实际分别生产约 36,235 吨、36,792 吨、37,262 吨和 19,341 吨;上海奥威原每年 许可生产烷基苯磺酸 6,000 吨(2020 年 8 月起许可生产 60,000 吨/年),报告期 内实际分别生产约 9,025 吨、10,411 吨、18,910 吨和 8,706 吨;广东奥威原每年 许可生产烷基苯磺酸 7,000 吨(2020 年 6 月起许可生产 60,000 吨/年),报告期 内实际分别生产约 6,931 吨、18,638 吨、36,611 吨和 19,067 吨。 经访谈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公司生产的烷基苯磺酸系有机磺酸,其磺化工 艺涉及的产品浓度和反应强度较低,因此危险程度较低”。报告期内,公司建立 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未因烷基苯磺酸超产而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2、公司采取的规范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 2020 年初实施内部业务调整,将长沙基地烷基苯磺酸等表面活性 剂的生产主体由丽奥科技调整至丽臣奥威,丽臣奥威在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及 产品结构调整后于 2020 年 2 月 3 日办理取得新《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 烷基苯磺酸 40,000 吨/年。 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也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和 2020 年 6 月 18 日办理取 得扩容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烷基、芳基或甲苯磺酸 60,000 吨/年。 11-2-73 5-1-2-73 丽臣奥威、上海奥威和广东奥威办理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其生 产烷基苯磺酸的实际产能已在许可生产产能范围内,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超许可 生产烷基苯磺酸的情形得以规范。 3、烷基苯磺酸超产能生产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核定生产能 力、强度或定员进行生产的将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公司相关业务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存在被安全主管部门实 施行政处罚的风险,但可处罚的金额较低;实际上,报告期内,公司各生产主体 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均未受到安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丽奥科技、丽臣奥威安全运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未受到安全生产相关的行政处罚;上述情况已得到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盖章 确认的证明文件,自 2017 年 1 月以来,上海奥威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自 2017 年 1 月以来,广东奥威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此外,就公司相关业务主体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产量生产事项,公 司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已出具说明承诺, 确认上述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承诺若上 述子公司因此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任,其将承担该 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公司及上述子 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超产事项的处 罚规定,以及上述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本所认 为,上述报告期内的超产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 11-2-74 5-1-2-74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目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齐备性情况 1、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的取得情况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中原披露的丽奥科技取得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书编号: 长住建字第 0920001 号,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27 日)有效期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届满,丽奥科技已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取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核发的续期后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证书编号:长住建 字第 0920018 号),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法律意 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原披露的上海奥威持有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 案证明》(编号:(沪)3S31000000038)已办理更新备案,更新后的证明有效 期至 2023 年 9 月 3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除上海奥威、广 东奥威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外,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许可证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许可证照情 况详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第“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三)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章节。 2、上海奥威、广东奥威《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办理进度及影 响情况 (1)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前述法规要求,监控化学品根据危险性等级的不同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 品,第三类为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涵盖范 围广泛,为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其中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的生产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 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需取得许可。 公司生产的 AES、LAS、K12、铵盐及 AOS 等表面活性剂产品系含硫的第 11-2-75 5-1-2-75 四类监控化学品,需要办理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相关业务主 体正按规定抓紧推进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办理。 丽臣奥威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办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核 发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证书编号:HW-D43A0015),证书有 效期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至 2025 年 6 月 9 日。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上海奥威、广东奥威正在办理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过程中。 根据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出具的 《国家禁化武办关于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建设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批复》 (禁化武办发[2020]27 号),国家禁化武办同意上海奥威改建合计 60000 吨/年 表面活性剂(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设施, 并要求地方主管机关组织做好竣工验收以及生产许可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履行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出具的《国家禁化武办关 于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禁化武办发 [2020]101 号),国家禁化武办同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海奥威第四 类含磷、硫、氟监控化学品合计 60000 吨/年的十二烷基苯磺酸、十二烷基醇醚 硫酸钠和十二烷基硫酸钠生产设施的验收意见。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经济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盖章确认的证明文件,上海奥威办理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相关 批准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说明出具之日,上海奥威 不存在违反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反监控化学品监督 管理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丽臣奥威 实业有限公司无违反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广东奥威第四类监控化 学品生产设施建设许可已经办好,下步将由东莞市工信局指导其办理第四类监控 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相关申请资料齐全以后,由东莞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 行现场验收,直接办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广东奥威未因违反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规定而受到工信部门 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在审核 11-2-76 5-1-2-76 上海奥威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相关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将 报送至国家禁化武办办理;广东奥威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验收相 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3)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 叶继勇、郑钢已出具说明承诺,确认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因监控化学品生产 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并承诺将积极督促上海奥威、广东奥 威按照流程尽快办理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上海奥威、广东奥 威取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承诺若子公司因报 告期内监控化学品生产事项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要求承担其他责 任,其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公司及子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证公 司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上海奥威、广东奥威正在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报 告期内未因监控化学品生产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相关政府 部门已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已出具承诺,本所认为,上海奥威、 广东奥威正在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海奥威、广东奥威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监控化学品 生产特别许可证》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各类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齐备。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研究了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2、取得发行人各类业务经营资质许可文件; 3、统计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资质许可证证载内容进行比对; 4、访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取得三地应急管理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 5、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烷基苯磺酸超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办理事项出具的承诺函; 6、梳理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结合行业主要法 11-2-77 5-1-2-77 律法规及政策,研究确定发行人资质的齐备性。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烷基苯磺酸超《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数量生产的 情形,目前公司已就超产能问题进行了整改规范,相关业务主体均已取得了扩容 后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针对超产事项的处罚规定,以及上述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承诺,上述报告期内的超产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上海奥威、广东奥威正在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报告 期内未因监控化学品生产事项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相关政府部 门已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已出具承诺,上海奥威、广东奥威正在 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3、除上海奥威、广东奥威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各类生产经营资质许可齐备。 九、规范性问题 10:关于宝洁集团。(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宝洁集团同时 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发行人向宝洁集团采购的原材料与销售的 产品之间有无对应关系,宝洁集团是否指定发行人采购其自身供应或者其他特 定供应商的原材料,发行人从宝洁集团采购的原材料是否因含有其知识产权或 者其他原因不得用于生产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2)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宝洁 有限公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奥威作为卖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 将湖南丽臣工厂与宝洁集团其他工厂一并列为交货地点的原因,补充披露宝洁 集团是否将发行人纳入其生产体系,发行人能否自主决定原料采购、自身及子 公司之间的生产计划和交易安排,宝洁集团是否在其产品上标明发行人为实际 生产商;(3)同价供货或解除合同条款及最惠客户条款限定发行人只能以市场 上同类产品已知最低价格向宝洁集团供货,发行人对宝洁集团是否尚有议价能 力;(4)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丽奥科技作为卖方签订的 11-2-78 5-1-2-78 采购协议中,相关附件北极星项目固定资产补充协议、酶卫生及大包加料系统 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充协议及其他各附件所指投资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 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是否来自于宝洁集团,使用该等设 备或其他资产是否附随其他义务。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是 否对宝洁集团构成依赖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宝洁集团同时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原因, 发行人向宝洁集团采购的原材料与销售的产品之间有无对应关系,宝洁集团是 否指定发行人采购其自身供应或者其他特定供应商的原材料,发行人从宝洁集 团采购的原材料是否因含有其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原因不得用于生产销售给其他 客户的产品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 “四、(五)、5、主要客户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宝洁集团同时为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公司与宝洁集团在表 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两大业务板块开展业务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表面活性剂业务 洗涤用品业务 销售产品种类 AES、K12 洗衣粉(OEM) 江苏宝洁有限公司、广州宝 主要客户名称 洁有限公司及其他宝洁集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团旗下企业 向宝洁集 2017 年:20,045.65 万元 2017 年:5,627.54 万元 团销售 2018 年:17,391.24 万元 2018 年:5,038.17 万元 销售收入情况 2019 年:15,673.64 万元 2019 年:5,302.42 万元 2020 年 1-6 月:7,603.74 万 2020 年 1-6 月:3,104.30 万 元 元 采购产品种类 脂肪醇、脂肪醇醚 预混料 CPM 向宝洁集 Procter&Gamble 团采购 主要供应商名称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SA 11-2-79 5-1-2-79 Singapore Branch 2017 年:9,548.21 万元 2017 年:858.52 万元 2018 年:8,637.77 万元 2018 年:467.00 万元 采购支出情况 2019 年:9,096.48 万元 2019 年:0.48 万元 2020 年 1-6 月:6,060.02 万 2020 年 1-6 月:0 万元 元 宝洁集团指定采 存在指定采购 存在指定采购 购情况 CPM 系宝洁集团汰渍等洗 出于供应链品质及稳定性 衣粉的一种配方原料,宝洁 向宝洁集团采购 保证等因素考虑,宝洁集团 集团指定公司向广州宝洁 的原因 指定公司采购新加坡宝洁 有限公司采购,因宝洁洗衣 生产的脂肪醇、脂肪醇醚 粉后续配方改变,2019 年之 后已不再使用 CPM 采购原料与产品 主要用于生产销售给宝洁 用于宝洁洗衣粉的 OEM 生 的对应性 集团的 AES、K12 系列产品 产 否,公司可自主与新加坡宝 采购的原料是否 是,CPM 为宝洁洗衣粉的 洁进行交易并自主决定采 不得用于生产其 配方专用料,不用于其他客 购规模,原料可用于其他客 他客户产品 户的产品生产 户的产品生产 注:除主营业务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外,公司向宝洁集团提供少量劳务服务,形成少 量其他业务收入。” (二)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 奥威作为卖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将湖南丽臣工厂与宝洁集团其他工厂一并列 为交货地点的原因,补充披露宝洁集团是否将发行人纳入其生产体系,发行人 能否自主决定原料采购、自身及子公司之间的生产计划和交易安排,宝洁集团 是否在其产品上标明发行人为实际生产商 11-2-80 5-1-2-80 1、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奥 威作为卖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将湖南丽臣工厂与宝洁集团其他工厂一并列为 交货地点的原因 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奥威作为卖方签订 的采购协议中,将湖南丽臣工厂与宝洁集团其他工厂一并列为交货地点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说明,宝洁集团在国内多地设有洗涤用品生产厂,同时委托包括湖南 丽臣、广州浪奇、南京佳和等在内的企业为其加工部分洗涤用品,宝洁向供应商 采购表面活性剂发到相应的洗涤用品生产厂或委托加工厂。在广州宝洁有限公 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上海奥威作为卖方签订的采购协议中,将宝洁 太仓工厂、宝洁成都工厂、广州浪奇工厂、湖南丽臣工厂、南京佳和工厂、特丝 丽工厂列为原料表面活性剂的交货地点,以便于其洗涤用品原料的供应安排。 该采购协议交易标的为表面活性剂,上海奥威生产、销售表面活性剂,根据 宝洁太仓等各工厂的需求将表面活性剂运输至各洗涤用品生产工厂。协议中所指 湖南丽臣工厂系发行人长沙基地洗涤用品生产工厂。上海奥威向宝洁集团销售的 表面活性剂只有少量 K12 产品运往长沙工厂,报告期各期运往湖南丽臣长沙工 厂的 K12 金额少于 100 万元,占比低。 发行人长沙基地早期为洗衣粉配置了较高的产能,但因近年来我国洗涤用品 液体化趋势加强,洗衣粉产品占比呈下降趋势,发行人洗衣粉产线产能利用率相 对较低。在发行人自有品牌洗涤用品市场影响力尚有限的背景下,发行人与和黄 白猫、宝洁集团、益海嘉里等客户开展洗涤用品 OEM 加工业务。不同品牌、不 同系列的洗衣粉生产工艺接近,可共线生产,发行人根据市场订单情况,自主安 排各产品的生产计划,满足客户交货要求。 协议中所列六家工厂有两家为宝洁集团自身工厂,其余四家为独立的、可为 宝洁集团提供洗涤用品 OEM 加工服务的企业。例如,广州浪奇在华南布局日化 基地,生产自主品牌“浪奇”等洗涤用品的同时,可为客户提供 OEM 加工服务; 南京佳和设立于江苏,生产自主品牌“加佳”等洗涤用品的同时,可为客户提供 OEM 加工服务;特丝丽设立于山东,生产自主品牌“美婷”等洗涤用品的同时, 可为客户提供 OEM 加工服务。 11-2-81 5-1-2-81 2、补充披露宝洁集团是否将发行人纳入其生产体系,发行人能否自主决定 原料采购、自身及子公司之间的生产计划和交易安排,宝洁集团是否在其产品 上标明发行人为实际生产商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 “四、(五)、5、主要客户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向宝洁集团销售 AES、K12 表面活性剂产品,同时为宝洁集团提供洗 衣粉 OEM 加工服务,两类业务分别签署协议、单独核算。表面活性剂业务方面, 2012 年上海奥威通过宝洁集团的供应商评审,纳入宝洁集团供应链体系。公司 根据客户的表面活性剂产品要求、订单计划及交货需求,自主开展原料采购,安 排生产计划及相关交易。 洗涤用品业务方面,公司 2005 年即与宝洁集团开展洗涤用品代加工业务合 作,目前洗涤用品 OEM 生产主体为子公司丽奥科技,宝洁集团将公司作为洗涤 用品代加工厂纳入其供应链体系。公司根据客户洗涤用品加工需求自主开展原料 采购,安排生产计划及相关交易。目前,宝洁集团未在其洗衣粉产品上标明公司 为实际生产商。” (三)同价供货或解除合同条款及最惠客户条款限定发行人只能以市场上 同类产品已知最低价格向宝洁集团供货,发行人对宝洁集团是否尚有议价能力 宝洁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表面活性剂业务合同及洗涤用品业务合同均含有 类似的条款,表面活性剂业务合同约定了同价供货或解除合同条款、最惠客户条 款;洗涤用品业务合同约定了降价或责任解除条款、最优惠客户条款。条款限定 发行人以同类产品最低价格向宝洁集团供货,赋予了宝洁集团一定的议价优势。 但是,双方业务合作关系已持续十余年,宝洁集团在原料采购时不仅考虑价 格因素,亦会结合供应商合作关系与供应链稳定性、协议定价公式、原料市场供 需情况和供应商产品质量指标等因素综合考量,此外,宝洁集团产品与发行人销 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存在差异,价格不完全可比。在双方实际合作过程中,双方 报告期内的年度框架合同价格条款正常执行,不存在因触发该等条款而修改合同 价格条款的情形,就双方各年议价结果来看,各产品的议价结果有升有降,发行 人在与宝洁集团的合作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具体说明如下: 11-2-82 5-1-2-82 1、宝洁集团产品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具有差异,最惠客户条款价格可 比性较低 日化洗涤用品行业的部分知名企业根据其自身产品的设计,对表面活性剂等 原料具有特定的指标需求,例如在表面活性剂的色泽、碳链长度分布、EO 加成 数等方面指标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差异导致发行人需要研制特 定的细分产品型号,细分产品定价有别。宝洁集团 AES、K12 产品较多采用 C12-16 碳链分布以及 AEO1、AEO3 等醇醚,相较于普通的 C12-14 碳链分布及普通的 AEO2 醇醚有所区别。洗涤用品方面,宝洁集团汰渍洗衣粉与其他厂商的洗衣粉 相互之间亦存在区别。 就最惠客户条款来看,由于发行人销售给宝洁集团的产品与销售给其他客户 的产品具有差异,价格不完全可比。 2、根据宝洁集团合同签订情况、定价情况,报告期内部分产品价格条款议 价结果有升有降 宝洁集团与发行人的合同通常一年一签,双方就未来一年或更长期间的价格 条款进行谈判、商洽确定。 表面活性剂业务方面,宝洁集团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系根据公式确定 各产品的价格。在框架合同中,双方就各类产品每吨的脂肪醇/醚清关等费用、 脂肪醇/醚运费、脂肪醇/醚转换率、其他材料费用、水电气等加工费、其他、包 装费、运费等指标进行谈判、商洽确定,主要原料脂肪醇/醚价格、汇率则每季 度更新,每季度更新的脂肪醇/醚价格主要参考发行人向宝洁集团采购的原料价 格及季度库存原料价格,宝洁集团承担了主要的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洗涤用品业务方面,发行人向宝洁集团提供的 OEM 业务主要基于洗涤用品 加工费和原材料成本进行定价,其中每吨加工费在框架合同中商议确定,其他自 供料按照消耗和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因此,双方议价情况主要体现为框架合同中各表面活性剂产品的单位费用、 洗涤用品单位加工费的议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宝洁集团签订、执行的框架合 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吨 11-2-83 5-1-2-83 价格条款商议结果 合同签订 例 1:固体 K12 除 例 2:低浓度 AES 业务类型 合同有效期 时间 主料外的单位费用- 除主料外的单位费 注 成都 用-太仓 2016.12.28 2017.01.01-2017.12.31 5,605 764 表面活性 2017.12.28 2018.01.01-2018.12.31 5,418 752 剂业务 2018.12.27 2019.01.01-2019.12.31 5,418 752 2019.12.17 2020.01.01-2021.12.31 6,318 737 合同签订 价格条款商议结果 业务类型 合同有效期 时间 例 3:洗衣粉单位加工费(不含税) 2016.10.31 2016.11.01-2017.10.31 415 洗涤用品 2017.10.31 2017.11.01-2018.10.31 415 业务 2018.11.30 2018.12.01-2019.11.30 435 2019.11.30 2019.12.01-2022.11.30 435-465 注:表面活性剂合同商议的单位费用系公式中除主料脂肪醇/醚以外的全部费用,包括 清关费、运费、其他材料费用、水电气等。 举例来看,报告期各期,与宝洁集团议定的运输至成都的除主料外的固体 K12 单位费用分别为 5,605 元/吨、5,418 元/吨、5,418 元/吨、6,318 元/吨;运输 至太仓的除主料外的低浓度 AES 单位费用分别为 764 元/吨、752 元/吨、752 元/ 吨、737 元/吨;与宝洁集团议定的洗衣粉单位不含税加工费变化情况则为 415 元/吨、415 元/吨、435 元/吨、435 元/吨-465 元/吨。因此,双方各产品的议价结 果有升有降,发行人在与宝洁集团的合作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 3、报告期内,宝洁集团未主张过同价供货或解除合同条款 报告期内,宝洁集团与发行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保有类似的同价供货或解除 合同条款、最惠客户条款,但自 2017 年至今未主张过触发该条款。双方业务合 作关系已持续十余年,宝洁集团在原料采购时不仅考虑价格因素,亦会结合供应 商合作关系与供应链稳定性、协议定价公式、原料市场供需情况和供应商产品质 量指标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年度框架合同价格条款正常执行,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触发同价供货、解除合同条款或最惠客户条款而修改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 11-2-84 5-1-2-84 综上所述,宝洁集团产品与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存在差异,价格不 完全可比,同价供货或解除合同条款及最惠客户条款限定发行人以市场上同类产 品已知最低价格向宝洁集团供货,赋予宝洁集团一定的议价优势,但是,发行人 与宝洁集团合作关系良好、稳定,宝洁集团在原料采购时除考虑价格因素外,也 会结合供应商合作关系及供应链稳定性、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双方实际 合作过程中,双方报告期内的年度框架合同价格条款正常执行,不存在因触发同 价供货、解除合同条款或最惠客户条款而修改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就双方各年 议价结果来看,各产品的议价结果有升有降,发行人在与宝洁集团的合作过程中 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 (四)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丽奥科技作为卖方签订 的采购协议中,相关附件北极星项目固定资产补充协议、酶卫生及大包加料系 统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充协议及其他各附件所指投资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 义务,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是否来自于宝洁集团,使用该等 设备或其他资产是否附随其他义务 1、请发行人说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丽奥科技作为卖方签订的采 购协议中,相关附件北极星项目固定资产补充协议、酶卫生及大包加料系统改 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充协议及其他各附件所指投资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 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丽奥科技作为卖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中约定 的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发行人说明如下: 序号 协议名称 主要权利义务 (1)卖方有权对设备中规定的不超过(不含税)550 万元的 特定“钻石北极星”项目设备、车间革新及生产线更换零件的费 用向买方开具发票,在费用发生后并经买方批准时支付; “钻石北极星”设备 (2)卖方取得并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及灭失风险,并负责设备 1 资助协议 的维护及/或替换; (3)在采购协议期限内及采购协议到期或终止中较晚的一 个时间后三个月内,卖方授予买方以公平市场价格购买部分 或者全部设备的权利; 11-2-85 5-1-2-85 (4)除非事先获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卖方将仅为买方的 要求使用设备; (5)卖方将始终保持设备不负任何留置权、索赔请求、担保 利益、质押、收费、抵押、信托契约、选择权或其他任何种 类的权利负担。 (1)卖方将向买方每年出售一定数量的货物,该采购数量仅 为预估值,不构成最低采购义务; (2)卖方承诺为项目投资预计为 23 万美元的固定资产用于 酶卫生以及大包加料系统改造。从每一批投资所对应的投产 日期起,该批投资所对应的固定资产担保将会通过加工费单 “INDIVIDUAL 价依次付给卖方; SUPPLEMENTAL (3)卖方拥有其所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并承担其损失风险以 AGREEMENT”酶 及负责该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更换; 2 卫生及大包加料系 (4)若买方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购买预计产量的产品(且并不 统改造项目固定资 是由卖方违约所造成的),或买方在购买完预计产量之前选 产投资补充协议 择执行设备购买条款,则除非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买方将在 合同结束之日或书面确认执行设备购买条款起 90 天内向卖方 支付未完成折旧的资产残余价值; (5)若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买方将对未折旧的卖 方所投资产负责。在此情况下买方将会支付卖方所投固定资 产的未折旧部分的价值,并有权获得该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1)卖方承诺为项目投资一定金额(合计金额不超过不含税 117.51 万元)的固定资产用于项目建设设备的购买,并确保 设备资助协议(多 在买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正式投产。从项目投产日期起,该 3 份) 批投资所对应的固定资产担保将会依次付给卖方; (2)卖方拥有其所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并承担其损失风险以 及负责该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更换; 11-2-86 5-1-2-86 (3)卖方同意在已发生的其所投资资产的固定资产担保额 度全部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后,从清算里移除该投资折旧成本; (4)若项目因买方原因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不再续签,买 方将通过支付卖方所投固定资产的未偿还部分价值的方式, 获得该资产的完整所有权; (5)在采购协议期限内及采购协议到期或终止中较晚的一 个时间后三个月内,卖方授予买方以公平市场价格购买部分 或者全部设备的权利; (6)除非事先获得买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卖方将仅为买方的 要求使用设备; (7)卖方将始终保持设备不负任何留置权、索赔请求、担保 利益、质押、收费、抵押、信托契约、选择权或其他任何种 类的权利负担。 上述相关资助设备合计投资总额约 600 万元,其中 80%以上的资产用于宝洁 OEM 产品的特殊工序,与其他洗涤用品的生产工序不通用。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是否来自于宝洁集团,使用该等 设备或其他资产是否附随其他义务 经本所查验,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 “四、(四)、5、主要客户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宝洁集团洗涤用品 OEM 业务向发行人资助部分专用设备,主要用于宝洁产 品的个性化工序,相关设备原值合计占公司机器设备原值的比重低于 3%。公司 具有该等设备的所有权,但附随需按宝洁集团要求使用设备、保持设备不存在权 利负担等义务。除该等设备外,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及其他资产系由公司购买,权 属清晰。” (五)发行人是否对宝洁集团构成依赖 经核查,本所认为,宝洁集团系发行人的重要客户,随着洗涤用品行业个性 化、多元化发展及小众品牌的成长,报告期内宝洁集团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比重 呈下降趋势,发行人对宝洁集团不构成重大依赖。 11-2-87 5-1-2-87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需本所核查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宝洁集团签订、执行的合同和部分订单; 2、对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和江苏宝洁有限公司就双方业务合作情况、指定采 购情况、发行人对于原料的自主采购和利用情况、定价机制及价格考量情况等进 行了访谈; 3、对新加坡宝洁就双方业务合作情况、采购原因及原料用途、发行人采购 自主性等进行了访谈; 4、对发行人业务人员就与宝洁集团的合作情况进行了访谈; 5、核查发行人向宝洁集团销售和采购的产品、原料数据信息; 6、查阅宝洁集团、广州浪奇工厂、特丝丽工厂等的相关公开信息; 7、核查发行人洗衣粉产线的建设及生产情况; 8、查看发行人为宝洁集团加工的洗衣粉包装袋上标注的厂商信息等; 9、查阅发行人与宝洁集团报告期内业务合作过程中的往来邮件; 10、对比分析宝洁集团产品与发行人销售给其他客户产品的差异情况等; 11、获取北极星项目固定资产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附件; 12、核查北极星项目固定资产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财务 资料;核查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等资产情况。 经过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宝洁集团出于供应链品质及稳定性保证、洗衣粉特定原料供应等因素考 虑,存在指定发行人采购其自身供应或其他特定供应商原材料的情况,表面活性 剂业务方面,发行人向新加坡宝洁采购其生产的脂肪醇、脂肪醇醚,主要用于宝 洁集团 AES、K12 的生产,发行人可自主与新加坡宝洁进行交易并自主决定采 购规模,原料可用于其他客户的产品生产;洗涤用品加工业务方面,发行人向广 州宝洁有限公司采购 CPM 用于宝洁洗衣粉 OEM 生产,CPM 为宝洁洗衣粉的配 方专用料,不用于其他客户的产品生产。 2、湖南丽臣工厂系发行人长沙基地洗衣粉生产工厂,兼具自有品牌洗涤用 11-2-88 5-1-2-88 品生产与宝洁集团、和黄白猫、益海嘉里等客户洗涤用品 OEM 生产的功能,宝 洁集团将湖南丽臣工厂与其他工厂一并列为原料表面活性剂的交货地点,以便于 其洗涤用品的原料供应安排,宝洁集团将发行人纳入其供应链体系但并未干涉发 行人自主经营权,发行人可以自主决定原料采购、自身及子公司之间的生产计划 和交易安排,宝洁集团未在其洗衣粉产品上标明发行人为实际生产商。 3、同价供货或解除合同条款及最惠客户条款限定发行人以市场上同类产品 已知最低价格向宝洁集团供货,赋予宝洁集团一定的议价优势。但价格并非双方 合作的唯一考量因素,报告期内双方不存在因该等条款而修改合同价格条款的情 形,就双方各年议价结果来看,各产品的议价结果有升有降,发行人在与宝洁集 团的合作过程中具备一定的议价能力。 4、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设备及资产的所有权,宝洁集团向发行人资助的部 分设备金额占发行人全部生产设备的比重较低,发行人使用资助设备具有一定的 附随义务;宝洁集团系发行人的重要客户,随着洗涤用品行业个性化、多元化发 展及小众品牌的成长,报告期内宝洁集团占发行人销售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发行人对宝洁集团不构成重大依赖。 十、规范性问题 11:招股说明书披露,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公司聚力 于表面活性剂的研发生产,成为国内首家实现 AES 工业化生产的企业,并将 AES、K12、LAS 核心技术均列为自主开发。 而公司网站披露公司 1984 年从意大利引进表面活性剂 AES 工业化生产线, 1995 年与英国奥布莱-威尔逊公司合资,较先在国内推出 AES 铵盐系列产品, 2000 年成功地开发了复合铵盐产品。公司关键设备和工艺技术从国外引进:丽 臣奥威核心设备和技术从意大利引进,制造技术采用英国奥布莱-威尔逊公司 的先进技术;上海奥威引进了国际领先的 Ballestra 的所有核心设备和技术;广 东奥威建设高起点,高标准,核心设备和技术从意大利 Ballestra 引进。 (1)请发行人如实披露设备和技术的来源,发行人采用何种方式使用其他 主体的技术,相关技术授权的条件和期限,发行人是否对其他主体技术存在依 赖,说明将引进技术披露为自主开发是否存在误导;(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 否曾与英国奥布莱-威尔逊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方退出的原因,生产经营是 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2-89 5-1-2-89 回复: (一)请发行人如实披露设备和技术的来源,发行人采用何种方式使用其他 主体的技术,相关技术授权的条件和期限,发行人是否对其他主体技术存在依 赖,说明将引进技术披露为自主开发是否存在误导 1、发行人历史上的技术引进情况 1956 年,公司前身湖南日用化工厂设立,主要从事肥皂、洗发膏、洗衣粉 等日用洗涤用品的研制生产。1985 年,湖南日用化工厂向意大利 Ballestra 采购 引进了三氧化硫磺化装置作为洗衣粉生产的配套设备。Ballestra 承担了该装置包 括工艺、设备、电器、仪表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控制在内的技术设计,提供了有 关的技术文件和施工图纸,并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车。依托该设备装置,并 经逐步探索,湖南日用化工厂成功试制了 AES,实现了 AES 产品国内生产零的 突破。 1994 年,经长沙市招商局批复同意,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与英国奥布莱— 威尔逊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 250 万美元,其中奥布莱—威尔逊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90 万美元,以专有技术和工 程服务出资 35 万美元。根据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与奥布莱—威尔逊有 限公司签署的《专有技术及工程服务合同》,奥布莱—威尔逊有限公司用以出资 的专有技术和工程服务系包括工艺、工艺参数,产品和原料标准、质量分析方法, 产品原料及公用工程消耗定额,为工厂改进而进行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等在内 的工程档案技术资料,以及提供的咨询、协助和其他服务。合营期间,湖南丽臣 —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开发了 EAC70、AL70 及甜菜碱等产品。2000 年,英国奥布 莱—威尔逊有限公司的承继方罗地亚消费者专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湖南丽臣— 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的资本权益全部转让给丽臣有限,同时与湖南丽臣—奥威实业 有限公司签署了相关资产转让协议,撤走二噁烷清除设备等资产,至此,公司与 外方的合作终止。 综上,通过设备及其工艺购进、专业技术服务出资入股等方式,公司自意大 利、英国等国家引入相关表面活性剂的生产制备技术,同时经学习、消化和吸收, 成功实现 AES、LAS 等表面活性剂产品的量产,并通过不断工艺探索及经验积 累,持续提升产品生产工艺水平及产品质量。 11-2-90 5-1-2-90 2、发行人目前的技术发展情况 公司表面活性剂业务处于精细化工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为磺化工艺,为保证 产品稳定的生产质量及良好的产品性能,需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调 配经验、提升工艺水平,行业技术处于持续更新迭代过程中。 2000 年与外方的合作终止后,在消化吸收早期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公 司不断加大产品自主研发和技术工艺创新力度,利用国内、国外领先的表面活性 剂生产设备与检测装置,依托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积累调配经验, 提升工业水平及产品质量,积极推进表面活性剂产品的绿色化和功能化发展。多 年以来,公司先后自主创新开发了固体 K12、高活性液体 K12、月桂基(醚)硫 酸三乙醇胺盐、低凝固点 AES、H 型 AES、特种烷基苯磺酸、固体 AOS、高浓 度液体 AOS 以及氨基酸型表面活性剂等多种表面活性剂产品,形成了包括过程 控制技术与产品调配技术、二噁烷控制技术及色泽控制技术等在内的主要核心技 术,并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装置、副产物的应用等方面申报并取得 100 项专利。 公司主要核心技术及其对应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主要核心技 技术 应用产品 对应的部分专利情况 号 术 来源 及阶段 ZL201110148360.2:一种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的 喷射式脱二噁烷装置及方法 二噁烷控制 ZL201610794588.1: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磺化物的生产 技术、色泽 AES 大批 方法 自主 1 控制技术、 量生产阶 ZL201721156651.5:一种醇醚配料装置 开发 产品调配技 段 ZL201721282993.1:一种 AES 中和及在线脱色装置 术 ZL201721283177.2:AES 磺化-中和-脱气连续生产装置 ZL201120184778.4 、 ZL201410349848.5 、 ZL201610790254.7 等 色泽控制技 ZL201210248986.5: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干燥方 K12 大批 术、过程控 自主 法及设备 2 量生产阶 制技术、刮 开发 ZL201610794583.9:脂肪醇磺化的方法 段 膜干燥技术 ZL201721151625.3:K12 干燥尾气净化和综合回用系 11-2-91 5-1-2-91 序 主要核心技 技术 应用产品 对应的部分专利情况 号 术 来源 及阶段 统 ZL201721239716.2:一种用于制备表面活性剂的十二 烷基硫酸钠生产设备 ZL201721240161.3:一种高精度原料配比的表面活性 剂反应釜 ZL201610790254.7 、 ZL201721151632.3 、 ZL201721157876.2 等 色泽控制技 LAS 大批 ZL201610790254.7:由二氧化硫氧化生产三氧化硫的 自主 3 术、增稠技 量生产阶 催化剂 开发 术 段 ZL201721283112.8:烷基苯磺化物连续生产装置 主要核心技术及其形成情况具体如下: 主要核心技术 具体情况 基于 DCS 系统自主开发的工艺参数自控模式系统,可根据需要灵活调 整生产过程各项参数、阶段,能够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及产品质量,并使 过程控制技术 得反应过程更为稳定、均衡、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反应副产物及原 料能源消耗 基于在表面活性剂行业的长年深耕开发的一套产品稳定体系,通过在生 产品调配技术 产过程中调整合适的指标和配方,增强产品的化学稳定性,降低恶劣环 境下结冻、析出或分层等风险,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可靠 二噁烷是 AES 等表面活性剂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物,基于对二 噁烷控制技术 20 余年的研究,不断优化二噁烷含量控制的工艺操作。 二噁烷控制技术 公司二噁烷含量执行的内控标准不超过 30ppm,远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 100ppm,并且可以根据客户需要将表面活性剂产品中二噁烷的含量控制 在 10ppm 左右 在色泽控制方面积蓄了多年的工艺经验,通过复配催化剂、调整反应摩 尔比、精准控制反应温度等方式,生产出的优级产品色泽小于 15klett 色泽控制技术 (国内磺酸类表面活性剂产品的优等品标准为小于 30klett),能够满足 各类中高端客户的需求 11-2-92 5-1-2-92 公司后续将继续围绕现有产品品质与工艺提升、新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等方 面开展生产和研发工作,自主创新,吸收借鉴,推动企业竞争力持续提高,实现 技术领先。 综上,2000 年终止与外方合作后,公司根据表面活性剂行业发展方向及市 场和客户的实际需求,大力开展自主研发,经过多年的发展沉淀和技术积累,逐 渐形成了自有的、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提升。 3、发行人技术来源、技术授权及技术依赖等情况 承上所述,公司早期存在引进国外表面活性剂生产制备技术的情况,并由此 切入表面活性剂行业。在充分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技术 投研和工艺积累,形成了包括过程控制技术、产品调配技术、二噁烷控制技术及 色泽控制技术在内的自主核心技术,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持续推动现有产 品性能升级及新产品开发。 Ballestra 为世界上磺化装置的重要供应商,其装置具有较高的精度,但近年 来国内厂商的设备已逐渐接近或达到国外进口设备装置的水平。在表面活性剂业 务发展过程中,为有效保障产品品质及供应的稳定性,公司在国内外采购引进了 一批先进的表面活性剂生产设备与检测装置。该等设备系通用设备,在利用生产 设备相关的通用生产技术的基础上,公司凭借多年以来积累的调配经验和工艺水 平,生产出高品质、差异化的表面活性剂产品。 精良的生产设备是生产优质表面活性剂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同行业企业亦拥 有或可购买相关进口设备。与基础性的设备装置相比,工艺水平和调配经验的积 淀和迭代对于构成公司核心技术及产品品质优势更为重要。设备及设备技术与生 产工艺、经验等相辅相成,国外设备及设备技术的引进不会影响或制约公司自有 核心技术的形成和发展。 综上,公司现有核心技术均系自主开发并处于行业领先,不存在被其他主体 授权或授权其他主体使用的情形,对其他主体不存在技术依赖。公司系国内较早 引进消化吸收国外表面活性剂制备技术,实现自主研发创新,进而拥有独立核心 技术的企业,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核心技术为自主开发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 导性陈述。 11-2-93 5-1-2-93 公司官网侧重于描述核心的基础生产设备系采用高起点、高标准的国外进口 设备,以直观展现工艺水准的先进性。磺化工艺技术起源于国外,包括公司在内 的国内表面活性剂生产厂商系在学习国外生产技术原理的基础上不断演进,公司 现有核心技术源于自身多年的研发和生产经验。为避免歧义,公司对官网的相关 描述进行了更新。 (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曾与英国奥布莱-威尔逊公司设立合资公 司,外方退出的原因,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 发行人曾于 1994 年与英国奥布莱—威尔逊公司合资设立湖南丽臣—奥威实 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丽臣奥威前身),后外方于 2000 年出让其所持湖南 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股权退出;合营期间,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生 产经营合规,外方经协商一致退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补缴了相关税 款补,不存在股权争议或税务纠纷情况。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一) 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就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系公司 前身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与英国奥布莱—威尔逊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 投资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 250 万美元,其中湖南丽臣实业总公司以厂房设备出 资 125 万美元,占比 50%,奥布莱—威尔逊有限公司以货币、专有技术和工程服 务共计出资 125 万美元,占比 50%。 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于 1994 年 10 月 7 日取得长沙市招商局下发的 《关于合资经营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长招商字 [1994]115 号),于 1994 年 10 月 12 日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湘字[1994]A0541 号),并于 1994 年 11 月 28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企合湘长字第 402 号)。 2000 年 3 月,法国罗地亚专业消费者有限公司完成了对奥布莱—威尔逊有 限公司的收购,承接了其在华的全部权利和责任。罗地亚专业消费者有限公司来 华考察后,认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规模相对较小,地域位置的发 展空间受限,同时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处于持续亏损状态,于是与湖南丽臣实业 11-2-94 5-1-2-94 总公司协商出让全部外方股权。 2000 年 8 月 15 日,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同意奥布 莱—威尔逊有限公司向丽臣有限转让其持有的 125 万美元出资额,双方签署了 《资产权益转让协议》。长沙市招商局于 2001 年 1 月 20 日作出《关于湖南丽臣 —奥威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长招商管[2001]5 号),湖南丽臣奥威 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2 月 13 日取得新的内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至此,外商完 成退出,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外合营期间,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受 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外方退出过程中,合营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权 益转让协议并得到切实履行,丽臣奥威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 税款,不存在股权争议、税务纠纷等情况。”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验发行人官网,获取同行业公司相关信息,查阅行业研究资料; 2、取得了关于发行人成立以来的技术演进情况及当前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主要设备及其来源情况的说明; 3、复核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关于自主开发的表述及其披露情况;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各项专利权证书; 5、查阅了丽臣奥威的工商底档资料及历史沿革相关档案资料; 6、取得丽臣奥威外方退出时税款补缴的缴税凭证; 7、访谈了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在研项目进展情况 及未来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计划。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 1、发行人在表面活性剂的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引进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 及设备的情况,基于此并经发行人长期的技术投研和工艺积累最终形成自有的、 行业领先的产品核心技术,发行人披露相关核心技术系自主开发不存在虚假记载 或误导性陈述; 11-2-95 5-1-2-95 2、发行人现有核心技术系自主开发并处于行业领先,不存在被授权使用或 授权他人使用的情况,对其他主体亦不存在技术依赖; 3、发行人曾经与英国奥布莱-威尔逊有限公司设立合资公司丽臣奥威,合 营期间,丽臣奥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外方于 2000 年退出,丽臣奥威已补缴相关税款,不存在股权争议、税务纠纷等 情况。 十一、规范性问题 1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关联交易,其中与丽臣 工会发生委托贷款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请发行人说明:(1)关联交易价格与 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论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2)报告期存在与部分关联 方共有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请说明此类关联方与公司的关系、目前状况、共 有客户及供应商的合理性等,如关联方已注销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界定的完整性,说 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 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回复: (一)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对比情况,论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少量关联交易和往来,经常性关联交易包括发行人与 丽臣工会之间的关联销售、支付董监高薪酬;偶发性关联交易包括丽臣工会与子 公司上海奥威的委托贷款、关联担保以及代收代付丧劳人员费用产生的少量关联 方资金往来。其中发行人与丽臣工会之间发生的关联销售、委托贷款情况与相关 市场交易价格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定价公允,具体说明如下: 1、关联销售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丽臣工会销售液体洗涤剂、洗衣粉及肥皂牙膏的情 形,交易额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007%、0.003%和 0.006%,上述洗涤 用品销售的数量及金额如下: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1-2-96 5-1-2-96 数量(吨) - 21.78 7.43 18.82 金额(万元) - 12.01 5.02 12.01 (2)与市场价格的对比 报告期内,丽臣工会采购平均价格与发行人直销给其他客户的同类产品平均 价格的具体对比情况见下: 单位:万元/吨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工会采购平均价格 0.55 0.68 0.64 同类非关联方平均价格 0.54 0.50 0.53 注:2020 年 1-6 月丽臣工会未采购发行人产品。 洗涤用品细分产品类型较多,不同包装规格、不同系列的产品价格之间存在 较大差异,例如牙膏价格高于液体洗涤剂、洗衣粉和肥皂的价格,与其他客户相 比,丽臣工会采购的产品结构存在差异即牙膏比重较大,因此其采购平均价格偏 高。 报告期内,丽臣工会采购发行人所生产的洗涤用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该关 联采购金额小,交易价格整体位于合理的产品价格区间,产品定价公允。 2、委托贷款 公司子公司上海奥威与丽臣工会、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签 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66012016280074),该笔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如 下: 金额 贷款 借款方 委托方 受托银行 贷款期限 (万元) 年利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016 年 1 月 29 日 上海奥威 丽臣工会 2,700.00 4.35% 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018 年 1 月 28 日 上海奥威于 2016 年 1 月收到上述借款,2016 年 4 月归还借款 600.00 万元, 支付贷款利息 5.44 万元;2017 年 2 月归还借款 400.00 万元,支付贷款利息 18.46 万元;2018 年 1 月归还剩余借款 1,700.00 万元,支付贷款利息 150.16 万元。 该笔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4.35%。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 利率为 4.75%,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规定为基准 11-2-97 5-1-2-97 利率的 0.8 倍,4.35%属于合理贷款利率范围,贷款利率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经与其他客户平均销售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比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丽臣工会之间发生的少量关联销售和委托贷款定价公允。 (二)报告期存在与部分关联方共有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请说明此类关联 方与公司的关系、目前状况、共有客户及供应商的合理性等,如关联方已注销 请说明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法人为丽臣工会、丽臣投资(原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2017 年已注销)和部分关联自然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独立董事)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上 述关联法人不存在与发行人共有客户及供应商的情况。 本所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以排查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共有 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 1、走访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供应商,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2、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法人长沙奥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雄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长沙百隆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了解相关关联法人的主要经营 范围,确认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 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并取得相关关联法人出具的不存在共有客户供应 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确认函; 3、获取并查阅了主要关联法人丽臣工会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确认是否与 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4、获取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获取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填写的调查表,了解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及任职 情况;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对关联法人进行查询,确认其投 资和经营情况。 经核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与部分关联方共有客户及供应商的情 况,不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 11-2-98 5-1-2-98 (三)发行人关联方界定的完整性,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 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1、关联方界定的完整性 经逐条比对《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认定的相 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认定情况如下: 11-2-99 5-1-2-99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公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联方 露 关联法人 公司控股股东、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 该企业的母公司 不适用(无法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 的法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 -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 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适用(无法人股东) 他企业 公司以外的法人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 - 不适用(无法人股东)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该企业的子公司 - - 不适用(考虑合并范围外关联方)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 - 无 董事、总经理刘茂林弟弟刘茂军: (1)长沙奥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持股 80%并任监事的企业) 控制人、董事、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刘国彪配偶妹妹罗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 闽: 人员与其直接或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2)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者间接控制的企 其他企业 司以外的法人 组织 (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业 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郑钢 配偶罗世江: 11-2-100 5-1-2-100 (3)湖南大剧院 (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企业) 独立董事尹笃林: (4)湖南四达世纪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 25%并任董事的企业) (5)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独立董事李力: (6)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持股 90%并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的企业) (7)湖南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持股 60%并任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的企业) 独立董事尹湘南: (8)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 (出资 60%并任主任的企业)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 - - 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 月内,具有前款相关规定情形之 无 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前款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视 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 - 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丽臣工会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 11-2-101 5-1-2-101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主要投 公司控股股东、 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 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 实际控制人 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郑钢 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 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公司 17 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 人员 人员 人员 与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该企业 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 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密切的家庭成员。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公司 17 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 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 母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 - - 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不适用(无法人股东) 人员 及高级管理人员 11-2-102 5-1-2-102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 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 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 - - 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 月内,具有前款相关规定情形之 无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前款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视 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 - 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 无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 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1-2-103 5-1-2-10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之日,发行人全部关联方(含报告期内曾存 在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 1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继勇、郑钢 2 公司 17 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 17 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3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员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刘茂林弟弟刘茂军持 4 长沙奥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股 80%并任监事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副总经理刘国彪 5 湖南雄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配偶妹妹罗闽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会秘书兼财 6 湖南大剧院 务总监郑钢配偶罗世江任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尹笃林持股 25%并任董事 7 湖南四达世纪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尹笃林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8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力持股 90%并任执行董 9 湖南恒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事兼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力持股 60%并任执行董 10 湖南恒基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事兼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尹湘南出资 60%并任主任 11 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 的企业 属于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的法人主 1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体,比照关联方 报告期内历史关联方 11-2-104 5-1-2-104 发行人历史董事,报告期 2017 年 1 月 1 1 贵仁俊 日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在任 发行人历史监事,报告期 2017 年 1 月 1 2 刘霞玲 日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在任 发行人历史独立董事,报告期 2017 年 1 3 朱康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在任 曾持有发行人 10.53%股份的企业,原为发 4 长沙丽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于 2017 年 10 月解散 注销 发行人历史监事刘霞玲之兄刘建明持股 5 长沙百隆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100%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尹笃林 2014 年 11 月 13 日 6 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至 2019 年 9 月 25 日曾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历史独立董事朱康持股 98.70%并 7 湖南中康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历史独立董事朱康持股 3.73%并任 8 湖南中信高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2、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 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交易事项 关联方 交易情况 说明 2017 年度 12.01 万元 丽臣工会向发行人采购液 2018 年度 5.02 万元 1 关联销售 丽臣工会 体洗涤剂、洗衣粉及肥皂牙 2019 年度 12.01 万元 膏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2020 年 1-6 月 0.00 万元 2 董监高薪酬 董监高 2017 年度 364.33 万元 -- 11-2-105 5-1-2-105 支付 2018 年度 387.71 万元 2019 年度 486.91 万元 2020 年 1-6 月 267.97 万元 贾齐正或贾齐正及其配偶毛亚 贾齐正 屏为发行人在兴业银行、浦发 发行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 毛亚屏 银行、长沙银行、建设银行的 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 3 关联担保 相关借款提供担保 不存在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袁志武向发行人在邮政银行的 的情形 袁志武 相关借款提供担保 丽臣工会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 上海奥威因资金周转需要 行长沙分行向上海奥威提供贷 向丽臣工会借款,截至 2018 4 委托贷款 丽臣工会 款 2,7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年 1 月,借款本金及利息已 2016 年 1 月 29 日-2018 年 1 月 全部归还、支付完毕 28 日,贷款年利率 4.35% 2017 年度 16.49 万元 丧失劳动能力改制人员生 资金往来 活及社保费用的代收代付, (丧劳人员 2018 年度 14.99 万元 5 丽臣工会 各报告期末,发行人与丽臣 费用的代收 2019 年度 10.25 万元 工会不存在上述其他应收 代付) 2020 年 1-6 月 5.01 万元 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定价公允。经核查,除上述关联交易 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关联方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各类 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四)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就上述事项,本所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提供的关联方清单; 2、取得并查验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 11-2-106 5-1-2-106 填写的调查表,核实其及其近亲属的对外投资及任职情况; 3、取得并查验了主要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对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方认定标准相关规定,逐一比对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认 定的情况; 4、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登 记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5、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确认其是否与发行人关联方存在业 务交易或资金往来情形; 6、取得并查验了发行人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7、对发行人部分主要关联法人进行访谈并获取其确认; 8、根据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进行核查:①取得 并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明细账,确认关联销售的业务背景、定价依据和定 价合理性,并与同类产品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②取得委托贷款合同,确认其贷 款利率并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比较; 9、取得发行人银行征信报告,并将报告中担保相关的信息与发行人披露的 关联担保事项进行比对; 10、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方、董监高的银行账 户资金流水,以核查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与发行人发生资金往来而为发行人承担 成本费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等情形。 经上述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关联方界定完整,不存在关联方为发行人承 担各类成本费用、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正本五份,无副本。 11-2-107 5-1-2-10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字盖章 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经办律师(签字): 王文豪 年 月 日 11-2-108 5-1-2-108 附表一:2002 年改制后 960 名职工股东与 38 名工商登记的股东代表之间的委托 持股关系 委托方/实际出资 受托的工商登记股 因 2005 年转委托而变更的 序号 委托出资额(元) 人姓名 东姓名 受托工商登记股东姓名 9 1 贾齐正 贾齐正 / 370,000.00 2 刘燕妮 贾齐正 / 50,000.00 3 张锦雄 贾齐正 / 6,000.00 4 刘俊义 贾齐正 / 5,000.00 5 陈建刚 贾齐正 / 8,000.00 6 范芳 贾齐正 / 6,000.00 7 彭桂芳 贾齐正 / 5,000.00 8 周小元 贾齐正 / 6,000.00 9 徐巍 贾齐正 / 5,000.00 10 王宏 1 贾齐正 / 6,000.00 11 易望城 贾齐正 / 10,000.00 12 肖浩波 贾齐正 / 5,000.00 13 黄健康 贾齐正 / 6,000.00 14 赵良 贾齐正 / 8,000.00 15 李建斌 贾齐正 / 6,000.00 16 沈坚定 贾齐正 / 6,000.00 17 周政白 贾齐正 / 6,000.00 18 邹柯 贾齐正 / 6,000.00 19 吴利华 贾齐正 / 5,000.00 20 屈树贰 贾齐正 / 6,000.00 21 吴英翼 贾齐正 / 5,000.00 22 曹华 贾齐正 / 50,000.00 23 徐志斌 贾齐正 / 5,000.00 9 为了完整披露全体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及委托代持情况,便于更直观地整体了解股权代持情况,我们 在披露时将本人实际出资且登记在本人名下(即本人出资部分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也列示在表格中。 11-2-109 5-1-2-109 24 鲁科进 贾齐正 / 8,000.00 25 蔡慧敏 贾齐正 / 5,000.00 26 胡一红 贾齐正 / 10,000.00 27 杨冬华 贾齐正 / 6,000.00 28 罗双全 贾齐正 / 5,000.00 29 刘加术 贾齐正 / 50,000.00 30 肖胜中 贾齐正 / 10,000.00 31 高焱 贾齐正 / 50,000.00 32 曾繁国 贾齐正 / 50,000.00 33 李丙均 李丙均 贾齐正 90,000.00 34 潘维社 李丙均 孙建雄 8,000.00 35 沈和平 李丙均 贾齐正 5,000.00 36 苏萍 李丙均 贾齐正 5,000.00 37 钟胜辉 李丙均 侯炳阳 5,000.00 38 李文君 李丙均 侯炳阳 5,000.00 39 韩自健 李丙均 侯炳阳 5,000.00 40 毛松柏 李丙均 侯炳阳 5,000.00 41 胡跃伍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2 易建池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3 吴晖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4 刘勇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5 易建华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6 刘建明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7 彭颂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48 马四明 李丙均 贾齐正 6,000.00 49 谭家强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50 刘祥均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51 陈敏 李丙均 贾齐正 6,000.00 11-2-110 5-1-2-110 52 李亿知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53 何清平 李丙均 孙建雄 7,000.00 54 吴涤环 李丙均 孙建雄 5,000.00 55 周新年 李丙均 孙建雄 7,000.00 56 汤振杰 李丙均 孙建雄 6,000.00 57 叶向阳 李丙均 孙建雄 7,000.00 58 胡兰英 李丙均 孙建雄 6,000.00 59 王再豪 李丙均 侯炳阳 10,000.00 60 董祝融 李丙均 侯炳阳 30,000.00 61 郑延平 李丙均 侯炳阳 50,000.00 62 夏步云 李丙均 孙建雄 6,000.00 63 李顺 李丙均 孙建雄 8,000.00 64 周本银 周本银 贾齐正 90,000.00 65 易双红 周本银 侯炳阳 7,000.00 66 陆君弟 周本银 侯炳阳 6,000.00 67 张民宪 周本银 侯炳阳 10,000.00 68 肖进如 周本银 侯炳阳 6,000.00 69 柳荫霞 周本银 侯炳阳 5,000.00 70 朱凤凰 周本银 侯炳阳 5,000.00 71 杨佳 周本银 侯炳阳 10,000.00 72 肖建国 周本银 侯炳阳 5,000.00 73 李家敏 周本银 孙建雄 7,000.00 74 彭敏 1 周本银 孙建雄 5,000.00 75 唐岚 周本银 侯炳阳 6,000.00 76 邹常敏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77 马群珍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78 陈珊 1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79 陈跃君 周本银 孙建雄 5,000.00 11-2-111 5-1-2-111 80 徐红莉 周本银 孙建雄 8,000.00 81 黄三健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82 龙学良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83 刘莎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84 陈丽君 周本银 孙建雄 5,000.00 85 袁英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86 董令波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87 赵顺祥 周本银 孙建雄 8,000.00 88 刘鹊云 周本银 孙建雄 5,000.00 89 李燕群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90 郭侠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91 李士钧 周本银 侯炳阳 10,000.00 92 韩柏玲 周本银 贾齐正 50,000.00 93 姜镜清 周本银 孙建雄 5,000.00 94 曾志成 周本银 侯炳阳 50,000.00 95 柳旭霞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96 刘志刚 周本银 孙建雄 6,000.00 97 侯炳阳 侯炳阳 / 90,000.00 98 陈立仁 侯炳阳 / 10,000.00 99 彭剑眉 侯炳阳 / 10,000.00 100 杨萍 侯炳阳 / 10,000.00 101 王轶 侯炳阳 / 10,000.00 102 黄幼樑 侯炳阳 / 10,000.00 103 李虎 侯炳阳 / 10,000.00 104 易显智 侯炳阳 / 10,000.00 105 吴强 侯炳阳 / 8,000.00 106 董奇 侯炳阳 / 10,000.00 107 吴畅 侯炳阳 / 8,000.00 11-2-112 5-1-2-112 108 曾小玲 侯炳阳 / 8,000.00 109 刘锋 侯炳阳 / 10,000.00 110 肖艳 侯炳阳 / 8,000.00 111 张跃明 侯炳阳 / 10,000.00 112 林红 侯炳阳 / 10,000.00 113 黄伟文 侯炳阳 / 8,000.00 114 赵吉全 侯炳阳 / 30,000.00 115 张超政 侯炳阳 / 30,000.00 116 宋砚 侯炳阳 / 30,000.00 117 杨卫 侯炳阳 / 7,000.00 118 罗静 侯炳阳 / 10,000.00 119 孙建雄 孙建雄 / 90,000.00 120 龙仙林 孙建雄 / 5,000.00 121 吴可利 孙建雄 / 10,000.00 122 郑华 孙建雄 / 10,000.00 123 刘宇恒 孙建雄 / 5,000.00 124 孙新玲 孙建雄 / 5,000.00 125 贵仁俊 孙建雄 / 50,000.00 126 袁毅 孙建雄 / 5,000.00 127 肖自成 孙建雄 / 30,000.00 128 谭宾 孙建雄 / 5,000.00 129 潘进 孙建雄 / 5,000.00 130 彭君辉 孙建雄 / 5,000.00 131 李正强 孙建雄 / 50,000.00 132 周艺 孙建雄 / 8,000.00 133 黄坚义 孙建雄 / 10,000.00 134 郑波 孙建雄 / 10,000.00 135 熊政 孙建雄 / 5,000.00 11-2-113 5-1-2-113 136 彭米 孙建雄 / 5,000.00 137 黄波涌 孙建雄 / 5,000.00 138 符波 孙建雄 / 5,000.00 139 何红丹 孙建雄 / 5,000.00 140 陈友卫 孙建雄 / 5,000.00 141 胡振杰 孙建雄 / 10,000.00 142 何燕君 孙建雄 / 5,000.00 143 庄学之 庄学之 龚小中 90,000.00 144 熊国斌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45 黄艳 庄学之 龚小中 5,000.00 146 宋立平 庄学之 龚小中 8,000.00 147 周利华 1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48 闻岚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49 王秋平 庄学之 龚小中 10,000.00 150 戴双双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1 罗杏芳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2 王慧玲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3 伍美珍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4 吴大全 庄学之 龚小中 5,000.00 155 胡蓉晖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6 吴建辉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7 胡红辉 庄学之 龚小中 8,000.00 158 易延萍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59 彭腊红 庄学之 龚小中 5,000.00 160 高玲 庄学之 龚小中 8,000.00 161 袁朝阳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62 屈跃进 庄学之 龚小中 50,000.00 163 赵炳坤 庄学之 龚小中 50,000.00 11-2-114 5-1-2-114 164 弓云芳 庄学之 龚小中 10,000.00 165 张虹 庄学之 龚小中 6,000.00 166 徐继芳 刘加术 / 5,000.00 167 唐飞艳 刘加术 / 6,000.00 168 廖绿琳 刘加术 / 10,000.00 169 杨巧玲 刘加术 / 10,000.00 170 杜振国 刘加术 / 6,000.00 171 沈炳生 刘加术 / 10,000.00 172 周伍明 刘加术 / 6,000.00 173 潘凤蓉 刘加术 / 6,000.00 174 张玲清 刘加术 / 6,000.00 175 江卫 刘加术 / 6,000.00 176 肖庆红 刘加术 / 6,000.00 177 崔文辉 刘加术 / 6,000.00 178 李红五 刘加术 / 6,000.00 179 周佟 刘加术 / 5,000.00 180 张勇 刘加术 / 8,000.00 181 周水娥 刘加术 / 10,000.00 182 邓海伏 刘加术 / 10,000.00 183 牛辉 刘加术 / 8,000.00 184 陈佩 刘加术 / 6,000.00 185 黄志强 刘加术 / 5,000.00 186 黄艳玲 刘加术 / 6,000.00 187 刘小燕 刘加术 / 5,000.00 188 王丽萍 刘加术 / 6,000.00 189 陈建中 刘加术 / 10,000.00 190 史晓春 刘加术 / 6,000.00 191 余湘民 刘加术 / 6,000.00 11-2-115 5-1-2-115 192 易德华 刘加术 / 5,000.00 193 莫平 刘加术 / 6,000.00 194 廖和平 刘加术 / 6,000.00 195 舒德华 刘加术 / 5,000.00 196 彭海燕 刘加术 / 5,000.00 197 张静清 刘加术 / 6,000.00 198 彭东殷 刘加术 / 5,000.00 199 张云南 刘加术 / 6,000.00 200 刘茂林 刘茂林 / 50,000.00 201 阎正德 刘茂林 / 7,000.00 202 周佑启 刘茂林 / 7,000.00 203 肖志雄 刘茂林 / 8,000.00 204 胡铭德 刘茂林 / 7,000.00 205 王岩峰 刘茂林 / 6,000.00 206 许江德 刘茂林 / 10,000.00 207 黎德光 刘茂林 / 10,000.00 208 饶小平 刘茂林 / 10,000.00 209 李敏 刘茂林 / 10,000.00 210 侯明武 刘茂林 / 10,000.00 211 周利华 2 刘茂林 / 6,000.00 212 池华 刘茂林 / 10,000.00 213 张立香 刘茂林 / 6,000.00 214 胡英 刘茂林 / 10,000.00 215 申元龙 刘茂林 / 7,000.00 216 刘奕雯 刘茂林 / 10,000.00 217 廖文赟 刘茂林 / 10,000.00 218 赵奇志 刘茂林 / 10,000.00 219 刘德恒 刘德恒 / 50,000.00 11-2-116 5-1-2-116 220 万全 刘德恒 / 10,000.00 221 易建军 刘德恒 / 8,000.00 222 张德姣 刘德恒 / 10,000.00 223 陈岗 刘德恒 / 5,000.00 224 张伟 2 刘德恒 / 10,000.00 225 吴刚 刘德恒 / 5,000.00 226 梁三反 刘德恒 / 8,000.00 227 徐洁 刘德恒 / 10,000.00 228 肖娟 刘德恒 / 10,000.00 229 黎光华 刘德恒 / 6,000.00 230 胡兴无 刘德恒 / 6,000.00 231 周利亚 刘德恒 / 8,000.00 232 陈晓红 刘德恒 / 10,000.00 233 马新良 刘德恒 / 10,000.00 234 曹雄关 刘德恒 / 5,000.00 235 何敏 刘德恒 / 8,000.00 236 贺文 刘德恒 / 6,000.00 237 李芝 刘德恒 / 10,000.00 238 王忠华 刘德恒 / 6,000.00 239 叶继勇 叶继勇 / 50,000.00 240 刘伟军 叶继勇 / 8,000.00 241 周松涛 叶继勇 / 6,000.00 242 姜明文 叶继勇 / 10,000.00 243 周松球 叶继勇 / 5,000.00 244 张雅仙 叶继勇 / 6,000.00 245 曹新生 叶继勇 / 5,000.00 246 胡晓江 叶继勇 / 5,000.00 247 王建刚 叶继勇 / 5,000.00 11-2-117 5-1-2-117 248 贺嘉 叶继勇 / 5,000.00 249 肖华 叶继勇 / 10,000.00 250 张利宏 叶继勇 / 5,000.00 251 荣复明 叶继勇 / 5,000.00 252 谭曲 叶继勇 / 5,000.00 253 张衡智 叶继勇 / 6,000.00 254 张湘滨 叶继勇 / 5,000.00 255 朱天荣 叶继勇 / 8,000.00 256 方再德 叶继勇 / 8,000.00 257 吴涤尘 叶继勇 / 5,000.00 258 庞霞林 叶继勇 / 5,000.00 259 谢朝阳 叶继勇 / 6,000.00 260 周玲珠 叶继勇 / 6,000.00 261 谭敏 叶继勇 / 6,000.00 262 李斌 叶继勇 / 5,000.00 263 彭跃辉 叶继勇 / 8,000.00 264 江萍 叶继勇 / 5,000.00 265 李平洲 李平洲 / 50,000.00 266 姜红 李平洲 / 8,000.00 267 苏奕显 李平洲 / 10,000.00 268 宋文立 李平洲 / 10,000.00 269 龚小平 李平洲 / 10,000.00 270 凌似山 李平洲 / 10,000.00 271 李纲 李平洲 / 10,000.00 272 郭长岳 李平洲 / 10,000.00 273 余静萍 李平洲 / 6,000.00 274 余小波 李平洲 / 6,000.00 275 刘德红 李平洲 / 6,000.00 11-2-118 5-1-2-118 276 唐建群 李平洲 / 8,000.00 277 傅向京 李平洲 / 8,000.00 278 周亚斌 李平洲 / 6,000.00 279 黄平南 李平洲 / 6,000.00 280 王京铁 李平洲 / 5,000.00 281 贺蒲凯 李平洲 / 6,000.00 282 刘桂秋 李平洲 / 6,000.00 283 苏运凯 李平洲 / 6,000.00 284 肖晓梅 李平洲 / 7,000.00 285 王世明 李平洲 / 6,000.00 286 熊仕魁 李平洲 / 6,000.00 287 贺润林 李平洲 / 6,000.00 288 李培坤 李培坤 / 50,000.00 289 刘皓 李培坤 / 10,000.00 290 袁婕 李培坤 / 5,000.00 291 刘建华 李培坤 / 7,000.00 292 周典波 李培坤 / 5,000.00 293 蒋红霞 李培坤 / 6,000.00 294 蔡胜利 李培坤 / 5,000.00 295 谭清波 李培坤 / 5,000.00 296 曾伶俐 李培坤 / 6,000.00 297 谭湘 李培坤 / 5,000.00 298 刘李沙 李培坤 / 7,000.00 299 雷芳 李培坤 / 5,000.00 300 左艳霞 李培坤 / 7,000.00 301 邓俭如 李培坤 / 10,000.00 302 许薇 李培坤 / 5,000.00 303 王红伟 李培坤 / 8,000.00 11-2-119 5-1-2-119 304 黄丁 李培坤 / 6,000.00 305 张怡 李培坤 / 6,000.00 306 苏利玲 李培坤 / 5,000.00 307 宋雁 李培坤 / 6,000.00 308 李松云 李松云 / 30,000.00 309 夏春香 李松云 / 8,000.00 310 廖国强 1 李松云 / 7,000.00 311 晏玉玲 李松云 / 6,000.00 312 邓燕萍 李松云 / 5,000.00 313 罗艳 李松云 / 6,000.00 314 彭振华 李松云 / 8,000.00 315 刘辉 李松云 / 8,000.00 316 熊益莎 李松云 / 6,000.00 317 彭凯 李松云 / 8,000.00 318 杨胜辉 李松云 / 7,000.00 319 马恩 李松云 / 8,000.00 320 邹六明 李松云 / 8,000.00 321 彭放鸣 李松云 / 8,000.00 322 陈坤森 李松云 / 8,000.00 323 杨正好 李松云 / 6,000.00 324 曹德光 李松云 / 8,000.00 325 李军民 李松云 / 6,000.00 326 刘国泉 李松云 / 8,000.00 327 汪斌 李松云 / 5,000.00 328 朱虹 朱虹 / 8,000.00 329 李任 朱虹 / 5,000.00 330 邹新国 朱虹 / 5,000.00 331 梅青 朱虹 / 6,000.00 11-2-120 5-1-2-120 332 王湘榕 朱虹 / 5,000.00 333 曹晓燕 朱虹 / 5,000.00 334 陈群 朱虹 / 6,000.00 335 蔡红建 朱虹 / 8,000.00 336 王建辉 朱虹 / 7,000.00 337 肖凤 朱虹 / 8,000.00 338 张艳 朱虹 / 6,000.00 339 蒋建强 朱虹 / 8,000.00 340 邹小花 朱虹 / 5,000.00 341 欧阳曼华 朱虹 / 6,000.00 342 唐波 朱虹 / 7,000.00 343 沈金莲 朱虹 / 5,000.00 344 文友谊 朱虹 / 5,000.00 345 许建玲 朱虹 / 5,000.00 346 卢灵芝 朱虹 / 10,000.00 347 刘建满 朱虹 / 5,000.00 348 黄琼 朱虹 / 5,000.00 349 黄铁波 朱虹 / 8,000.00 350 罗芳 朱虹 / 5,000.00 351 吴沙毛 朱虹 / 7,000.00 352 贺文伟 朱虹 / 5,000.00 353 张伏庆 朱虹 / 5,000.00 354 张慧青 朱虹 / 8,000.00 355 沈晓群 朱虹 / 6,000.00 356 谢素兰 朱虹 / 6,000.00 357 朱桂满 朱虹 / 5,000.00 358 李富桃 朱虹 / 5,000.00 359 廖红 朱虹 / 5,000.00 11-2-121 5-1-2-121 360 丁剑敏 朱虹 / 5,000.00 361 杨毅 杨毅 / 50,000.00 362 岳红霞 杨毅 / 5,000.00 363 韩自元 杨毅 / 5,000.00 364 陈玲 杨毅 / 6,000.00 365 马江情 杨毅 / 5,000.00 366 缪罗红 杨毅 / 5,000.00 367 陈经云 杨毅 / 6,000.00 368 吴雪峰 杨毅 / 5,000.00 369 李自波 杨毅 / 5,000.00 370 李果 杨毅 / 6,000.00 371 邓志军 杨毅 / 6,000.00 372 朱燕华 杨毅 / 6,000.00 373 颜志辉 杨毅 / 5,000.00 374 喻艳 杨毅 / 5,000.00 375 程波 杨毅 / 5,000.00 376 李伶俐 杨毅 / 6,000.00 377 周静 杨毅 / 5,000.00 378 周树根 杨毅 / 5,000.00 379 徐芳 杨毅 / 5,000.00 380 高润敏 杨毅 / 5,000.00 381 肖艺丹 杨毅 / 5,000.00 382 杨和平 杨毅 / 5,000.00 383 张文军 杨毅 / 5,000.00 384 杨望平 杨望平 / 10,000.00 385 陈武茅 杨望平 / 8,000.00 386 娄支农 杨望平 / 5,000.00 387 孙伟明 杨望平 / 5,000.00 11-2-122 5-1-2-122 388 范丽 杨望平 / 5,000.00 389 雷晓玲 杨望平 / 8,000.00 390 彭敏 2 杨望平 / 5,000.00 391 刘辉雄 杨望平 / 5,000.00 392 胡终 杨望平 / 8,000.00 393 赵惠英 杨望平 / 5,000.00 394 王平 杨望平 / 5,000.00 395 魏银辉 杨望平 / 6,000.00 396 蔡晓方 杨望平 / 6,000.00 397 李征平 杨望平 / 8,000.00 398 王京广 杨望平 / 8,000.00 399 陈姿 杨望平 / 5,000.00 400 彭晓明 杨望平 / 6,000.00 401 李庆华 杨望平 / 8,000.00 402 李坚强 杨望平 / 10,000.00 403 侯志仁 杨望平 / 6,000.00 404 谭海清 肖胜中 / 8,000.00 405 刘松平 肖胜中 / 7,000.00 406 何勇 肖胜中 / 5,000.00 407 黄芸 肖胜中 / 5,000.00 408 刘芳 肖胜中 / 6,000.00 409 刘建文 肖胜中 / 6,000.00 410 李旭 肖胜中 / 5,000.00 411 刘零广 肖胜中 / 8,000.00 412 夏勇 肖胜中 / 5,000.00 413 杨鹰红 肖胜中 / 8,000.00 414 黄荣 肖胜中 / 6,000.00 415 肖志波 肖胜中 / 5,000.00 11-2-123 5-1-2-123 416 肖润姣 肖胜中 / 8,000.00 417 李榕 肖胜中 / 8,000.00 418 杨开达 肖胜中 / 8,000.00 419 陈兴文 肖胜中 / 6,000.00 420 刘兆民 肖胜中 / 7,000.00 421 张耀冬 肖胜中 / 5,000.00 422 常华 肖胜中 / 7,000.00 423 喻长林 肖胜中 / 5,000.00 424 周重时 周重时 / 50,000.00 425 曹清宇 周重时 / 6,000.00 426 方新德 周重时 / 10,000.00 427 陈鑫亮 周重时 / 5,000.00 428 谢帅 周重时 / 5,000.00 429 龙革 周重时 / 10,000.00 430 陈昌胜 周重时 / 10,000.00 431 刘醉英 周重时 / 7,000.00 432 周宁湘 周重时 / 6,000.00 433 傅南平 周重时 / 8,000.00 434 袁健 周重时 / 6,000.00 435 黄禄贵 周重时 / 6,000.00 436 周迎宾 周重时 / 10,000.00 437 赵焰 周重时 / 10,000.00 438 王钢 周重时 / 6,000.00 439 陈莉 周重时 / 8,000.00 440 刘智化 周重时 / 5,000.00 441 文静宜 周重时 / 5,000.00 442 周强 周重时 / 5,000.00 443 欧莎 欧莎 / 50,000.00 11-2-124 5-1-2-124 444 葛虹 欧莎 / 7,000.00 445 刘新 欧莎 / 5,000.00 446 高湘 欧莎 / 8,000.00 447 钟嵘 欧莎 / 8,000.00 448 顾克立 欧莎 / 5,000.00 449 阎鸿 欧莎 / 10,000.00 450 杨瑛 欧莎 / 6,000.00 451 毛浩东 欧莎 / 6,000.00 452 欧阳亚非 欧莎 / 8,000.00 453 张蓓 欧莎 / 6,000.00 454 何吟 欧莎 / 6,000.00 455 谭辉 欧莎 / 5,000.00 456 黄伟 1 欧莎 / 6,000.00 457 刘湘萍 欧莎 / 8,000.00 458 陈路芳 欧莎 / 8,000.00 459 黄宇科 欧莎 / 10,000.00 460 文国彪 欧莎 / 6,000.00 461 白洁 欧莎 / 6,000.00 462 段胜利 欧莎 / 10,000.00 463 欧胜强 欧胜强 / 50,000.00 464 廖宏明 欧胜强 / 8,000.00 465 陈长生 欧胜强 / 8,000.00 466 张赞春 欧胜强 / 5,000.00 467 范伟 欧胜强 / 6,000.00 468 董伟刚 欧胜强 / 6,000.00 469 邹运陆 欧胜强 / 5,000.00 470 彭建华 欧胜强 / 10,000.00 471 郑东建 欧胜强 / 8,000.00 11-2-125 5-1-2-125 472 李弘 欧胜强 / 6,000.00 473 徐汉蓉 欧胜强 / 6,000.00 474 刘顺 欧胜强 / 5,000.00 475 蒋和平 欧胜强 / 8,000.00 476 王期明 欧胜强 / 8,000.00 477 张国强 欧胜强 / 6,000.00 478 杨裕生 欧胜强 / 10,000.00 479 张寿林 欧胜强 / 6,000.00 480 刘建国 欧胜强 / 5,000.00 481 胡建国 欧胜强 / 5,000.00 482 周光明 欧胜强 / 5,000.00 483 赵静能 欧胜强 / 6,000.00 484 周国凯 欧胜强 / 6,000.00 485 张再云 欧胜强 / 6,000.00 486 曾勇 欧胜强 / 7,000.00 487 刘建 欧胜强 / 6,000.00 488 龚国清 欧胜强 / 8,000.00 489 王勇刚 欧胜强 / 5,000.00 490 黄森林 欧胜强 / 8,000.00 491 朱俊武 欧胜强 / 10,000.00 492 范群 欧胜强 / 8,000.00 493 李青 2 欧胜强 / 6,000.00 494 张亚 欧胜强 / 6,000.00 495 罗文姗 罗文姗 / 50,000.00 496 韩霜 罗文姗 / 10,000.00 497 雍小慧 罗文姗 / 10,000.00 498 刘育轩 罗文姗 / 5,000.00 499 李建新 罗文姗 / 5,000.00 11-2-126 5-1-2-126 500 杨旭 罗文姗 / 5,000.00 501 宋军 罗文姗 / 10,000.00 502 周银斌 罗文姗 / 5,000.00 503 陈以理 罗文姗 / 5,000.00 504 戴自强 罗文姗 / 5,000.00 505 吴志益 罗文姗 / 8,000.00 506 李钧平 罗文姗 / 5,000.00 507 徐丰华 罗文姗 / 5,000.00 508 陈珊 2 罗文姗 / 10,000.00 509 刘树黎 罗文姗 / 5,000.00 510 粟平 罗文姗 / 10,000.00 511 张蕾 罗文姗 / 5,000.00 512 杨海兰 罗文姗 / 10,000.00 513 赵利 罗文姗 / 6,000.00 514 郑培姣 罗文姗 / 5,000.00 515 郑钢 郑钢 / 50,000.00 516 刘艺 郑钢 / 10,000.00 517 邓乐农 郑钢 / 10,000.00 518 陈敏求 郑钢 / 10,000.00 519 吴子林 郑钢 / 10,000.00 520 廖奕菁 郑钢 / 10,000.00 521 曾胜喜 郑钢 / 10,000.00 522 王小华 郑钢 / 10,000.00 523 阳桂莲 郑钢 / 10,000.00 524 满京辉 郑钢 / 10,000.00 525 张伟 1 郑钢 / 10,000.00 526 李红星 郑钢 / 8,000.00 527 王珏 郑钢 / 6,000.00 11-2-127 5-1-2-127 528 彭志强 郑钢 / 8,000.00 529 刘振坤 郑钢 / 7,000.00 530 任静 郑钢 / 6,000.00 531 章如龙 郑钢 / 10,000.00 532 黄铁珊 郑钢 / 8,000.00 533 彭炎虹 郑钢 / 8,000.00 534 薛晓军 郑钢 / 10,000.00 535 张颖民 张颖民 / 50,000.00 536 王娟 张颖民 / 5,000.00 537 邓泽中 张颖民 / 5,000.00 538 黄建军 张颖民 / 5,000.00 539 欧阳军 张颖民 / 5,000.00 540 钟丽容 张颖民 / 8,000.00 541 彭华 张颖民 / 10,000.00 542 黄念 张颖民 / 5,000.00 543 易乐果 张颖民 / 5,000.00 544 李雪辉 张颖民 / 8,000.00 545 刘英 张颖民 / 8,000.00 546 侯利群 张颖民 / 8,000.00 547 王桂兰 张颖民 / 5,000.00 548 王松明 张颖民 / 30,000.00 549 宁燕萍 张颖民 / 5,000.00 550 苏文良 张颖民 / 6,000.00 551 曹继辉 张颖民 / 5,000.00 552 胡亮旗 张颖民 / 5,000.00 553 肖建辉 张颖民 / 10,000.00 554 曹军 张颖民 / 5,000.00 555 刘明 刘明 / 50,000.00 11-2-128 5-1-2-128 556 刘礼萍 刘明 / 6,000.00 557 张小玲 刘明 / 6,000.00 558 李建平 刘明 / 8,000.00 559 盛捷 刘明 / 10,000.00 560 史庭德 刘明 / 6,000.00 561 谭明凤 刘明 / 8,000.00 562 聂卫平 刘明 / 5,000.00 563 黄云 刘明 / 5,000.00 564 陈胜 刘明 / 8,000.00 565 罗燕林 刘明 / 10,000.00 566 王银杰 刘明 / 8,000.00 567 胡余英 刘明 / 8,000.00 568 周建人 刘明 / 8,000.00 569 房如华 刘明 / 10,000.00 570 黄和平 刘明 / 10,000.00 571 王铁金 刘明 / 5,000.00 572 王利珍 刘明 / 6,000.00 573 周文华 刘明 / 6,000.00 574 卢敏芝 刘明 / 6,000.00 575 彭智球 刘明 / 5,000.00 576 刘斌 刘斌 / 50,000.00 577 江光亮 刘斌 / 10,000.00 578 范树才 刘斌 / 7,000.00 579 胡利利 刘斌 / 10,000.00 580 宋明辉 刘斌 / 10,000.00 581 彭威杨 刘斌 / 10,000.00 582 李振先 刘斌 / 6,000.00 583 李国辉 刘斌 / 7,000.00 11-2-129 5-1-2-129 584 屠湘彦 刘斌 / 5,000.00 585 宋敏辉 刘斌 / 5,000.00 586 张玉萍 刘斌 / 10,000.00 587 毛骏 刘斌 / 6,000.00 588 王学先 刘斌 / 6,000.00 589 李新双 刘斌 / 6,000.00 590 雷忠 刘斌 / 5,000.00 591 谭向辉 刘斌 / 6,000.00 592 冯晓勇 刘斌 / 6,000.00 593 刘安民 刘斌 / 5,000.00 594 张氢 刘斌 / 5,000.00 595 彭晓安 刘斌 / 8,000.00 596 杨建国 刘斌 / 5,000.00 597 章觉红 刘斌 / 8,000.00 598 宋媛 刘斌 / 10,000.00 599 熊自强 刘斌 / 8,000.00 600 黄伟 2 刘斌 / 7,000.00 601 周富华 刘斌 / 5,000.00 602 熊丽君 刘斌 / 6,000.00 603 李福文 高焱 / 5,000.00 604 严彬 高焱 / 8,000.00 605 陶建伟 高焱 / 5,000.00 606 陈丽春 高焱 / 5,000.00 607 朱爱兰 高焱 / 6,000.00 608 刘福秀 高焱 / 5,000.00 609 张衡东 高焱 / 6,000.00 610 柳建中 高焱 / 5,000.00 611 谢玉根 高焱 / 5,000.00 11-2-130 5-1-2-130 612 解瑛 高焱 / 8,000.00 613 邓建明 高焱 / 7,000.00 614 胡静 高焱 / 6,000.00 615 张碧双 高焱 / 5,000.00 616 邹永忠 高焱 / 8,000.00 617 宋霞利 高焱 / 5,000.00 618 魏建军 高焱 / 8,000.00 619 汪林 高焱 / 6,000.00 620 虞浩 高焱 / 5,000.00 621 沈聚生 高焱 / 5,000.00 622 贺银华 高焱 / 6,000.00 623 李丽玲 高焱 / 7,000.00 624 段玉臣 段玉臣 / 50,000.00 625 李红 段玉臣 / 10,000.00 626 罗涛 段玉臣 / 6,000.00 627 袁建平 段玉臣 / 10,000.00 628 许琴 段玉臣 / 8,000.00 629 袁继红 段玉臣 / 10,000.00 630 孙宗仁 段玉臣 / 8,000.00 631 陈兰窗 段玉臣 / 8,000.00 632 刘晓娟 段玉臣 / 5,000.00 633 易冬莲 段玉臣 / 10,000.00 634 毛文胜 段玉臣 / 10,000.00 635 陈志梅 段玉臣 / 8,000.00 636 谭静 段玉臣 / 5,000.00 637 肖爱民 段玉臣 / 6,000.00 638 余毅群 段玉臣 / 5,000.00 639 常荣 段玉臣 / 6,000.00 11-2-131 5-1-2-131 640 李俏峭 段玉臣 / 5,000.00 641 付建伟 段玉臣 / 8,000.00 642 李彦虎 段玉臣 / 5,000.00 643 胡厚奇 段玉臣 / 5,000.00 644 陈向农 段玉臣 / 10,000.00 645 彭蓉 段玉臣 / 8,000.00 646 李思桂 段玉臣 / 8,000.00 647 唐德成 唐德成 / 50,000.00 648 郑冬鹃 唐德成 / 5,000.00 649 魏立均 唐德成 / 5,000.00 650 杨乐林 唐德成 / 8,000.00 651 肖靖 唐德成 / 10,000.00 652 杨洪武 唐德成 / 5,000.00 653 张兴辉 唐德成 / 5,000.00 654 黄珂 唐德成 / 5,000.00 655 张志坚 唐德成 / 30,000.00 656 彭翠莲 唐德成 / 7,000.00 657 覃萱 唐德成 / 6,000.00 658 杨小艳 唐德成 / 10,000.00 659 吴小妹 唐德成 / 10,000.00 660 吴浩然 唐德成 / 10,000.00 661 代晖 唐德成 / 5,000.00 662 黎沙 唐德成 / 5,000.00 663 宋亦兵 唐德成 / 5,000.00 664 刘继蓉 唐德成 / 10,000.00 665 阳春明 唐德成 / 5,000.00 666 马泽炎 唐德成 / 10,000.00 667 刘波 黄凯兵注 / 5,000.00 11-2-132 5-1-2-132 668 曾玄 黄凯兵注 / 5,000.00 669 何佩林 黄凯兵注 / 5,000.00 670 王睿 黄凯兵注 / 5,000.00 671 李静 黄凯兵注 / 5,000.00 672 王晓芳 黄凯兵注 / 5,000.00 673 汤常瑞 黄凯兵注 / 5,000.00 674 杨慧 黄凯兵注 / 5,000.00 注 675 陈大福 黄凯兵 / 5,000.00 676 熊建武 黄凯兵注 / 5,000.00 677 万毅 黄凯兵注 / 5,000.00 678 黄新英 黄凯兵注 / 5,000.00 679 熊志刚 黄凯兵注 / 5,000.00 680 佘丽君 黄凯兵注 / 5,000.00 注 681 黄凯兵 黄凯兵 / 50,000.00 注 682 王海燕 黄凯兵 / 5,000.00 注 683 谢高明 黄凯兵 / 5,000.00 注 684 骆泽 黄凯兵 / 5,000.00 注 685 刘力栗 黄凯兵 / 5,000.00 686 彭晓建 黄凯兵注 / 5,000.00 注 687 刘新宇 黄凯兵 / 5,000.00 注 688 徐宇宏 黄凯兵 / 5,000.00 689 杨灵 黄凯兵注 / 5,000.00 690 龚小中 龚小中 / 50,000.00 691 姚利红 龚小中 / 10,000.00 692 范立滨 龚小中 / 8,000.00 693 李成 龚小中 / 8,000.00 694 黄交成 龚小中 / 8,000.00 695 周波 龚小中 / 10,000.00 11-2-133 5-1-2-133 696 刘霞玲 龚小中 / 10,000.00 697 毛晓芳 龚小中 / 8,000.00 698 杨洪艳 龚小中 / 10,000.00 699 周菁 龚小中 / 10,000.00 700 李建武 龚小中 / 6,000.00 701 沈建鹏 龚小中 / 5,000.00 702 刘志安 龚小中 / 5,000.00 703 欧寰 龚小中 / 6,000.00 704 高荣华 龚小中 / 5,000.00 705 姜迪 龚小中 / 5,000.00 706 汤晓青 龚小中 / 5,000.00 707 肖晖 龚小中 / 10,000.00 708 邓克强 龚小中 / 5,000.00 709 龚晓华 龚小中 / 8,000.00 710 师树德 龚小中 / 8,000.00 711 曾学东 曾学东 / 50,000.00 712 白杰 曾学东 / 8,000.00 713 罗跃辉 曾学东 / 5,000.00 714 戴征兵 曾学东 / 5,000.00 715 龚胜军 曾学东 / 10,000.00 716 张莉 曾学东 / 10,000.00 717 李桂元 曾学东 / 10,000.00 718 朱瑛 曾学东 / 5,000.00 719 文志坚 曾学东 / 5,000.00 720 李创 曾学东 / 5,000.00 721 周郁 曾学东 / 10,000.00 722 张鹏 曾学东 / 5,000.00 723 陈亚斌 曾学东 / 10,000.00 11-2-134 5-1-2-134 724 范际武 曾学东 / 6,000.00 725 王西明 曾学东 / 5,000.00 726 罗伟文 曾学东 / 5,000.00 727 廖军 曾学东 / 5,000.00 728 余新浩 曾学东 / 10,000.00 729 黄英 曾学东 / 10,000.00 730 黄和清 曾繁国 / 5,000.00 731 张锡荣 曾繁国 / 5,000.00 732 黄进军 曾繁国 / 5,000.00 733 刘准 曾繁国 / 5,000.00 734 丰波 曾繁国 / 5,000.00 735 桂玉龙 曾繁国 / 5,000.00 736 吴拥军 曾繁国 / 5,000.00 737 曾海荣 曾繁国 / 5,000.00 738 赵治明 曾繁国 / 5,000.00 739 彭振辉 曾繁国 / 5,000.00 740 彭建 曾繁国 / 5,000.00 741 钟强华 曾繁国 / 5,000.00 742 潘慧 曾繁国 / 5,000.00 743 黄慧 曾繁国 / 5,000.00 744 赵子慰 曾繁国 / 6,000.00 745 唐丽君 曾繁国 / 6,000.00 746 李罗伽 曾繁国 / 5,000.00 747 李军 曾繁国 / 5,000.00 748 高洪 曾繁国 / 5,000.00 749 陈季岗 曾繁国 / 5,000.00 750 任胜 曾繁国 / 5,000.00 751 杨金刚 曾繁国 / 5,000.00 11-2-135 5-1-2-135 752 杨振平 曾繁国 / 5,000.00 753 谭鸿新 曾繁国 / 5,000.00 754 陶建武 曾繁国 / 5,000.00 755 李少坤 曾繁国 / 5,000.00 756 郑沛林 曾繁国 / 5,000.00 757 彭永定 曾繁国 / 5,000.00 758 陶端云 曾繁国 / 5,000.00 759 张春玲 曾繁国 / 5,000.00 760 黎文辉 曾繁国 / 5,000.00 761 李周 曾繁国 / 6,000.00 762 唐和平 曾繁国 / 6,000.00 763 梁伯通 曾繁国 / 6,000.00 764 孔佩雄 曾繁国 / 6,000.00 765 李素丽 曾繁国 / 6,000.00 766 陈钟海 曾繁国 / 6,000.00 767 易斌 曾繁国 / 6,000.00 768 刘劲松 曾繁国 / 6,000.00 769 张晖 曾繁国 / 6,000.00 770 蒋宪华 曾繁国 / 6,000.00 771 赵白雄 曾繁国 / 7,000.00 772 刘宇光 曾繁国 / 8,000.00 773 左健行 曾繁国 / 8,000.00 774 邓伟国 曾繁国 / 10,000.00 775 王敬阳 曾繁国 / 10,000.00 776 付卓权 曾繁国 / 15,000.00 777 黎水舟 曾繁国 / 6,000.00 778 赵伏能 曾繁国 / 5,000.00 779 黎奇志 曾繁国 / 6,000.00 11-2-136 5-1-2-136 780 杨新主 曾繁国 / 5,000.00 781 魏建伟 曾繁国 / 6,000.00 782 何建中 曾繁国 / 6,000.00 783 杨建清 曾繁国 / 6,000.00 784 童三静 曾繁国 / 6,000.00 785 李建湘 曾繁国 / 5,000.00 786 王永安 曾繁国 / 6,000.00 787 黄路 曾繁国 / 6,000.00 788 唐耀明 曾繁国 / 6,000.00 789 颜书盛 曾繁国 / 6,000.00 790 张利 曾繁国 / 6,000.00 791 汪群 曾繁国 / 6,000.00 792 彭伟民 曾繁国 / 7,000.00 793 黄义甫 曾繁国 / 8,000.00 794 罗东 曾繁国 / 8,000.00 795 雍江兰 曾繁国 / 10,000.00 796 杨战胜 曾繁国 / 10,000.00 797 周固基 曾繁国 / 15,000.00 798 任建国 曾繁国 / 5,000.00 799 陈仕 曾繁国 / 6,000.00 800 周建伟 曾繁国 / 7,000.00 801 章素萍 曾繁国 / 10,000.00 802 刘李立 曾繁国 / 5,000.00 803 周春林 曾繁国 / 5,000.00 804 陈建军 曾繁国 / 5,000.00 805 曹建辉 曾繁国 / 6,000.00 806 罗正和 曾繁国 / 8,000.00 807 湛建军 曾繁国 / 10,000.00 11-2-137 5-1-2-137 808 戴中兴 曾繁国 / 5,000.00 809 彭湘延 曾繁国 / 5,000.00 810 廖国强 2 曾繁国 / 5,000.00 811 刘汉泽 曾繁国 / 5,000.00 812 任芳 曾繁国 / 5,000.00 813 杨君泽 曾繁国 / 5,000.00 814 刘军 曾繁国 / 5,000.00 815 刘新平 曾繁国 / 5,000.00 816 胡石安 曾繁国 / 5,000.00 817 崔湘冀 曾繁国 / 5,000.00 818 符强 曾繁国 / 5,000.00 819 李汉云 曾繁国 / 6,000.00 820 龚松柏 曾繁国 / 5,000.00 821 张宁波 曾繁国 / 5,000.00 822 张奇斌 曾繁国 / 6,000.00 823 周如意 曾繁国 / 6,000.00 824 刘庆平 曾繁国 / 5,000.00 825 刘弋 曾繁国 / 5,000.00 826 赖登安 赖登安 / 50,000.00 827 侯湘丽 赖登安 / 10,000.00 828 李志安 赖登安 / 10,000.00 829 莫曼玲 赖登安 / 50,000.00 830 周湘玲 赖登安 / 10,000.00 831 周乐湖 赖登安 / 10,000.00 832 宋荣辉 赖登安 / 5,000.00 833 张力强 赖登安 / 6,000.00 834 黄娓 赖登安 / 8,000.00 835 李林 赖登安 / 10,000.00 11-2-138 5-1-2-138 836 崔今建 赖登安 / 6,000.00 837 杨清明 赖登安 / 6,000.00 838 钟柏林 赖登安 / 5,000.00 839 虢贵斌 赖登安 / 10,000.00 840 佘剑波 赖登安 / 8,000.00 841 刘辉斌 赖登安 / 10,000.00 842 林艳雄 赖登安 / 5,000.00 843 陈桂华 赖登安 / 5,000.00 844 雷斌 赖登安 / 5,000.00 845 刘露 赖登安 / 10,000.00 846 彭振洪 赖登安 / 6,000.00 847 罗光兴 赖登安 / 6,000.00 848 范定武 赖登安 / 5,000.00 849 赵红平 赖登安 / 5,000.00 850 戴承年 戴承年 / 50,000.00 851 李青 1 戴承年 / 10,000.00 852 解红云 戴承年 / 10,000.00 853 庞鸿江 戴承年 / 10,000.00 854 周庄 戴承年 / 8,000.00 855 刘险峰 戴承年 / 5,000.00 856 周国斌 戴承年 / 10,000.00 857 康云荣 戴承年 / 8,000.00 858 肖建军 戴承年 / 8,000.00 859 应国梁 戴承年 / 5,000.00 860 邹建平 戴承年 / 8,000.00 861 任忠 戴承年 / 8,000.00 862 高俭 戴承年 / 8,000.00 863 谭惕平 戴承年 / 8,000.00 11-2-139 5-1-2-139 864 徐汉耀 戴承年 / 6,000.00 865 宋确良 戴承年 / 6,000.00 866 周寿民 戴承年 / 8,000.00 867 肖坚强 戴承年 / 8,000.00 868 王海雄 戴承年 / 8,000.00 869 周建刚 戴承年 / 8,000.00 870 周新民 戴承年 / 5,000.00 871 陈卫星 戴承年 / 5,000.00 872 孔福云 孔福云 / 50,000.00 873 黄学先 孔福云 / 10,000.00 874 范永湘 孔福云 / 8,000.00 875 庄可丽 孔福云 / 8,000.00 876 黄意 孔福云 / 6,000.00 877 彭恩广 孔福云 / 6,000.00 878 曾满华 孔福云 / 5,000.00 879 陈卫素 孔福云 / 10,000.00 880 朱金宏 孔福云 / 10,000.00 881 吴文晖 孔福云 / 8,000.00 882 邓克兰 孔福云 / 8,000.00 883 易晓林 孔福云 / 6,000.00 884 蒋海湘 孔福云 / 6,000.00 885 朱温光 孔福云 / 6,000.00 886 张晴漪 孔福云 / 6,000.00 887 张月辉 孔福云 / 6,000.00 888 汪湘 孔福云 / 6,000.00 889 王立新 孔福云 / 5,000.00 890 刘国彪 刘国彪 / 50,000.00 891 冯青 刘国彪 / 10,000.00 11-2-140 5-1-2-140 892 陶贤佐 刘国彪 / 6,000.00 893 黄沁平 刘国彪 / 10,000.00 894 曾德源 刘国彪 / 5,000.00 895 黄强 刘国彪 / 10,000.00 896 杜正强 刘国彪 / 9,000.00 897 郭行知 刘国彪 / 10,000.00 898 王谷兵 刘国彪 / 5,000.00 899 高武 刘国彪 / 8,000.00 900 文城乡 刘国彪 / 5,000.00 901 杨详谱 刘国彪 / 5,000.00 902 林涌 刘国彪 / 10,000.00 903 周志安 刘国彪 / 8,000.00 904 陈平衡 刘国彪 / 5,000.00 905 李孟龙 刘国彪 / 5,000.00 906 彭元华 刘国彪 / 5,000.00 907 刘屹 刘国彪 / 8,000.00 908 姚社平 刘国彪 / 5,000.00 909 谭楚江 刘国彪 / 5,000.00 910 孙畅 孙畅 / 6,000.00 911 邓建荣 孙畅 / 6,000.00 912 李文平 孙畅 / 6,000.00 913 吴延志 孙畅 / 5,000.00 914 李建伟 孙畅 / 6,000.00 915 吴利双 孙畅 / 6,000.00 916 王峡 孙畅 / 6,000.00 917 陈月明 孙畅 / 5,000.00 918 周伟安 孙畅 / 6,000.00 919 黄长东 孙畅 / 5,000.00 11-2-141 5-1-2-141 920 刘杰生 孙畅 / 6,000.00 921 张建林 孙畅 / 6,000.00 922 邹徐 孙畅 / 8,000.00 923 肖振坤 孙畅 / 7,000.00 924 陈剑 孙畅 / 5,000.00 925 欧阳彦 孙畅 / 5,000.00 926 黄勇 孙畅 / 6,000.00 927 李其祥 孙畅 / 5,000.00 928 王建安 孙畅 / 6,000.00 929 陈国庆 孙畅 / 6,000.00 930 龙白如 孙畅 / 6,000.00 931 吴运 孙畅 / 10,000.00 932 王宏 2 孙畅 / 8,000.00 933 傅和平 孙畅 / 6,000.00 934 袁海军 孙畅 / 5,000.00 935 颜建文 孙畅 / 6,000.00 936 周学斌 孙畅 / 6,000.00 937 唐爱华 孙畅 / 6,000.00 938 习洪良 孙畅 / 6,000.00 939 孙建军 孙畅 / 5,000.00 940 周斌 孙畅 / 5,000.00 941 常尚 邓志强注 / 5,000.00 942 戴细忠 邓志强注 / 10,000.00 注 943 吴放 邓志强 / 5,000.00 944 熊克萍 邓志强注 / 6,000.00 注 945 王树 邓志强 / 8,000.00 946 陈明 邓志强注 / 6,000.00 947 唐官权 邓志强注 / 5,000.00 11-2-142 5-1-2-142 948 王向东 邓志强注 / 10,000.00 949 刘文胜 邓志强注 / 5,000.00 950 彭丽霞 邓志强注 / 10,000.00 951 解继承 邓志强注 / 8,000.00 952 周雄辉 邓志强注 / 10,000.00 953 曹伟 邓志强注 / 8,000.00 954 邓志强 邓志强注 / 30,000.00 注 955 贺斌 邓志强 / 6,000.00 956 田启安 邓志强注 / 10,000.00 957 刘晓松 邓志强注 / 5,000.00 958 唐新群 邓志强注 / 6,000.00 959 邓明强 邓志强注 / 6,000.00 960 杨杰 邓志强注 / 10,000.00 合计 -- -- 9,000,000.00 注:鉴于后续工商登记股东/股东代表黄凯兵、邓志强于 2008 年离职并全额退股,贵仁 俊、韩柏玲经推选替代黄凯兵、邓志强担任公司新的股东代表,原委托黄凯兵、邓志强代为 持有公司出资额的职工股东因而全部委托贵仁俊、韩柏玲代为持有公司出资额。因黄凯兵、 邓志强离职并全额退股导致的委托持股关系变化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四、规范性问题 4”之“(三)李丙均、周本银、庄学之、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 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发行人补充披露历史上存在的股份代持情形,代持解除的时间,是 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双方自愿,有无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之“1、李丙均、周本银、庄学之、 贵仁俊及韩柏玲代其他职工股东持有的丽臣有限出资额”章节。 11-2-143 5-1-2-143 附表二:退股及所涉出资的委托持股情况表 单位:元 丽臣工会收购后 丽臣工会向代持 受丽臣工会委托 工商登记 序 退股职 退股所涉 股东转让代持出 备注 代为持有该部分 股东代持 号 工姓名 出资额 资额的价款(价 股权的工商登记 出资额 格:5.50 元/股) 股东 1 贾齐正 220,000 部分退股 2 徐志斌 5,000 全额退股 3 鲁科进 8,000 全额退股 4 蔡慧敏 5,000 全额退股 贾齐正 299,000 1,644,500 5 胡一红 10,000 全额退股 6 杨冬华 6,000 全额退股 7 罗双全 5,000 全额退股 8 曹 华 40,000 部分退股 9 熊 政 5,000 全额退股 10 彭 米 5,000 全额退股 11 刘宇恒 5,000 全额退股 12 黄波涌 5,000 全额退股 13 符 波 5,000 全额退股 孙建雄 96,000 528,000 14 何红丹 5,000 全额退股 15 陈友卫 5,000 全额退股 16 胡振杰 10,000 全额退股 17 何燕君 5,000 全额退股 18 肖自成 20,000 部分退股 11-2-144 5-1-2-144 19 柳旭霞 6,000 全额退股 20 刘志刚 6,000 全额退股 21 夏步云 6,000 全额退股 22 李 顺 8,000 全额退股 23 杨 卫 7,000 全额退股 24 罗 静 10,000 全额退股 25 赵吉全 20,000 部分退股 侯炳阳 107,000 588,500 26 董祝融 20,000 部分退股 27 曾志成 50,000 全额退股 28 龚晓华 8,000 全额退股 29 师树德 8,000 全额退股 30 赵炳坤 40,000 部分退股 龚小中 92,000 506,000 31 弓云芳 10,000 全额退股 32 张 虹 6,000 全额退股 33 屈跃进 20,000 部分退股 34 庞霞林 5,000 全额退股 35 谢朝阳 6,000 全额退股 36 周玲珠 6,000 全额退股 37 谭 敏 6,000 全额退股 叶继勇 41,000 225,500 38 李 斌 5,000 全额退股 39 彭跃辉 8,000 全额退股 40 江 萍 5,000 全额退股 41 文城乡 5,000 全额退股 刘国彪 61,000 335,500 42 杨祥谱 5,000 全额退股 11-2-145 5-1-2-145 43 林 涌 10,000 全额退股 44 周志安 8,000 全额退股 45 陈平衡 5,000 全额退股 46 李孟龙 5,000 全额退股 47 彭元华 5,000 全额退股 48 刘 屹 8,000 全额退股 49 姚社平 5,000 全额退股 50 谭楚江 5,000 全额退股 51 莫 平 6,000 全额退股 52 廖和平 6,000 全额退股 53 舒德华 5,000 全额退股 54 彭海燕 5,000 全额退股 刘加术 39,000 214,500 55 张静清 6,000 全额退股 56 彭东殷 5,000 全额退股 57 张云南 6,000 全额退股 58 廖文赟 10,000 全额退股 刘茂林 20,000 110,000 59 赵奇志 10,000 全额退股 60 曹雄关 5,000 全额退股 61 何 敏 8,000 全额退股 62 贺 文 6,000 全额退股 刘德恒 35,000 192,500 63 李 芝 10,000 全额退股 64 王忠华 6,000 全额退股 65 熊仕魁 6,000 全额退股 李平洲 12,000 66,000 66 贺润林 6,000 全额退股 11-2-146 5-1-2-146 67 苏利玲 5,000 全额退股 李培坤 11,000 60,500 68 宋 雁 6,000 全额退股 69 李松云 20,000 部分退股 70 杨胜辉 7,000 全额退股 71 马 恩 8,000 全额退股 72 邹六明 8,000 全额退股 73 彭放鸣 8,000 全额退股 74 陈坤森 8,000 全额退股 李松云 92,000 506,000 75 杨正好 6,000 全额退股 76 曹德光 8,000 全额退股 77 李军民 6,000 全额退股 78 刘国泉 8,000 全额退股 79 汪 斌 5,000 全额退股 80 黄凯兵 50,000 全额退股 81 王海燕 5,000 全额退股 82 谢高明 5,000 全额退股 83 骆 泽 5,000 全额退股 84 刘力粟 5,000 全额退股 贵仁俊 90,000 495,000 85 彭晓建 5,000 全额退股 86 刘新宇 5,000 全额退股 87 徐宇宏 5,000 全额退股 88 杨 灵 5,000 全额退股 89 高润敏 5,000 全额退股 杨 毅 20,000 110,000 90 肖艺丹 5,000 全额退股 11-2-147 5-1-2-147 91 杨和平 5,000 全额退股 92 张文军 5,000 全额退股 93 王京广 8,000 全额退股 94 陈 姿 5,000 全额退股 95 彭晓明 6,000 全额退股 杨望平 43,000 236,500 96 李庆华 8,000 全额退股 97 李坚强 10,000 全额退股 98 侯志仁 6,000 全额退股 99 王 钢 6,000 全额退股 100 陈 莉 8,000 全额退股 101 刘智化 5,000 全额退股 周重时 29,000 159,500 102 文静宜 5,000 全额退股 103 周 强 5,000 全额退股 104 段胜利 10,000 全额退股 欧 莎 10,000 55,000 105 范 群 8,000 全额退股 106 李 青 6,000 全额退股 欧胜强 23,000 126,500 107 张 亚 6,000 全额退股 108 邹运陆 3,000 部分退股 109 薛晓军 10,000 全额退股 郑 钢 10,000 55,000 110 曹继辉 5,000 全额退股 111 胡亮旗 5,000 全额退股 112 肖建辉 10,000 全额退股 张颖民 45,000 247,500 113 曹 军 5,000 全额退股 114 王松明 20,000 部分退股 11-2-148 5-1-2-148 115 彭智球 5,000 全额退股 刘 明 5,000 27,500 116 章觉红 8,000 全额退股 117 宋 媛 10,000 全额退股 118 熊自强 8,000 全额退股 刘 斌 44,000 242,000 119 黄 伟 7,000 全额退股 120 周富华 5,000 全额退股 121 熊丽君 6,000 全额退股 122 虞 浩 5,000 全额退股 123 沈聚生 5,000 全额退股 高 焱 23,000 126,500 124 贺银华 6,000 全额退股 125 李丽玲 7,000 全额退股 126 陈向农 10,000 全额退股 127 彭 蓉 8,000 全额退股 段玉成 26,000 143,000 128 李思桂 8,000 全额退股 129 代 晖 5,000 全额退股 130 黎 沙 5,000 全额退股 131 宋亦兵 5,000 全额退股 唐德成 40,000 220,000 132 刘继蓉 10,000 全额退股 133 阳春明 5,000 全额退股 134 马泽炎 10,000 全额退股 135 范际武 6,000 全额退股 136 王西明 5,000 全额退股 曾学东 41,000 225,500 137 罗伟文 5,000 全额退股 138 廖 军 5,000 全额退股 11-2-149 5-1-2-149 139 余新浩 10,000 全额退股 140 黄 英 10,000 全额退股 141 戴中兴 5,000 全额退股 142 彭湘延 5,000 全额退股 143 廖国强 5,000 全额退股 144 刘汉泽 5,000 全额退股 145 任 芳 5,000 全额退股 146 杨君泽 5,000 全额退股 147 刘 军 5,000 全额退股 148 刘新平 5,000 全额退股 149 胡石安 5,000 全额退股 曾繁国 93,000 511,500 150 崔湘冀 5,000 全额退股 151 符 强 5,000 全额退股 152 李汉云 6,000 全额退股 153 龚松柏 5,000 全额退股 154 张宁波 5,000 全额退股 155 张奇斌 6,000 全额退股 156 周如意 6,000 全额退股 157 刘庆平 5,000 全额退股 158 刘 弋 5,000 全额退股 159 赵红平 5,000 全额退股 赖登安 5,000 27,500 160 宋确良 6,000 全额退股 161 周寿民 8,000 全额退股 戴承年 48,000 264,000 162 肖坚强 8,000 全额退股 11-2-150 5-1-2-150 163 王海雄 8,000 全额退股 164 周建刚 8,000 全额退股 165 周新明 5,000 全额退股 166 陈卫星 5,000 全额退股 167 朱温光 6,000 全额退股 168 张晴漪 6,000 全额退股 169 张月辉 6,000 全额退股 孔福云 29,000 159,500 170 汪 湘 6,000 全额退股 171 王立新 5,000 全额退股 172 周 斌 5,000 全额退股 孙 畅 5,000 27,500 173 张慧青 8,000 全额退股 174 沈晓群 6,000 全额退股 175 谢素兰 6,000 全额退股 176 朱桂满 5,000 全额退股 朱 虹 40,000 220,000 177 李富桃 5,000 全额退股 178 廖 红 5,000 全额退股 179 丁剑敏 5,000 全额退股 180 常 华 7,000 全额退股 肖胜中 12,000 66,000 181 喻长林 5,000 全额退股 182 邓志强 30,000 全额退股 183 贺 斌 6,000 全额退股 184 田启安 10,000 全额退股 韩柏玲 78,000 429,000 185 刘晓松 5,000 全额退股 186 唐新群 6,000 全额退股 11-2-151 5-1-2-151 187 邓明强 6,000 全额退股 188 杨 杰 10,000 全额退股 189 刘文胜 5,000 全额退股 合 计 1,664,000 -- -- 1,664,000 9,152,000 11-2-152 5-1-2-152 附表三:股权奖励情况表 序号 职工姓名 获奖励出资额(元) 入股资金(元) 入股时间 备注 1 张超政 20,000 20,000 2002.12 增持 2 朱 虹 22,000 22,000 2003.10 增持 3 周固基 15,000 15,000 2003.10 增持 4 李 虎 20,000 20,000 2004.12 增持 5 龚小中 40,000 40,000 2005.04 增持 6 叶继勇 25,000 25,000 2005.04 增持 7 刘国彪 25,000 25,000 2005.04 增持 8 陈 涛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9 喻 力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10 旷小军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11 赵 勇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12 刘唤宇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13 易孟良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14 谭华江 8,000 8,000 2007.02 首次入股 15 彭四华 8,000 8,000 2007.03 首次入股 16 杨余东 8,000 8,000 2007.03 首次入股 17 肖红霞 8,000 8,000 2007.03 首次入股 18 邓 科 8,000 8,000 2007.03 首次入股 19 滕斯军 8,000 8,000 2007.03 首次入股 20 袁志武 8,000 8,000 2007.03 首次入股 21 龚 超 8,000 8,000 2007.06 首次入股 11-2-153 5-1-2-153 合 计 279,000 279,000 -- -- 11-2-154 5-1-2-154 附表四:丽臣工会将所持丽臣有限 1,1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贾齐正等 43 名自然 人股东情况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受让出资额(万元) 1 贾齐正 207.60 2 刘 斌 5.80 3 周固基 26.00 4 贵仁俊 13.00 5 刘燕妮 18.00 6 欧胜强 5.20 7 李培坤 3.10 8 张超政 22.00 9 叶继勇 59.70 10 孔福云 14.00 11 丽臣工会 曾学东 29.10 12 戴承年 8.00 13 郑 钢 28.90 14 龚小中 7.90 15 侯炳阳 82.30 16 孙建雄 82.20 17 段玉臣 9.60 18 高 焱 18.40 19 李平洲 7.80 20 张颖民 11.70 21 欧 莎 10.60 11-2-155 5-1-2-155 22 李 虎 26.00 23 刘茂林 30.60 24 杨 毅 12.40 25 唐德成 8.40 26 刘德恒 8.90 27 韩柏玲 14.10 28 罗文姗 13.10 29 刘国彪 61.60 30 刘奕雯 18.00 31 黄沁平 16.00 32 黎德光 20.00 33 付卓权 20.00 34 袁志武 20.00 35 赵 焰 18.00 36 李建新 16.00 37 刘树黎 18.00 38 毛文胜 16.00 39 湛建军 18.00 40 刘霞玲 20.00 41 杨洪艳 16.00 42 苏文良 20.00 43 周 庄 18.00 合 计 1,100.00 11-2-156 5-1-2-156 附表五:752 名职工股东将委托给 35 名工商登记自然人股东代为持有的 587.2 万元出资额解除委托持股并进行转让的情况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元) 1 刘燕妮 50,000.00 2 张锦雄 6,000.00 3 刘俊义 5,000.00 4 陈建刚 8,000.00 5 范 芳 6,000.00 6 彭桂芳 5,000.00 7 周小元 6,000.00 8 徐 巍 5,000.00 9 王 宏 6,000.00 10 易望城 10,000.00 11 肖浩波 贾齐正 5,000.00 12 黄健康 6,000.00 13 赵 良 8,000.00 14 李建斌 6,000.00 15 沈坚定 6,000.00 16 周政白 6,000.00 17 邹 柯 6,000.00 18 吴利华 5,000.00 19 屈树贰 6,000.00 20 吴英翼 5,000.00 21 曹 华 10,000.00 11-2-157 5-1-2-157 22 周本银 90,000.00 23 沈和平 5,000.00 24 苏 萍 5,000.00 25 陈 敏 6,000.00 26 李丙均 90,000.00 27 韩柏玲 50,000.00 28 马四明 6,000.00 29 肖胜中 10,000.00 30 高 焱 50,000.00 31 曾繁国 50,000.00 32 刘加术 50,000.00 33 龙仙林 5,000.00 34 吴可利 10,000.00 35 郑 华 10,000.00 36 孙新玲 5,000.00 37 贵仁俊 50,000.00 38 袁 毅 5,000.00 39 肖自成 孙建雄 10,000.00 40 谭 宾 5,000.00 41 潘 进 5,000.00 42 彭君辉 5,000.00 43 李正强 50,000.00 44 周 艺 8,000.00 45 黄坚义 10,000.00 11-2-158 5-1-2-158 46 郑 波 10,000.00 47 潘维社 8,000.00 48 陈跃君 5,000.00 49 李家敏 7,000.00 50 彭敏(小) 5,000.00 51 刘 莎 6,000.00 52 陈丽君 5,000.00 53 袁 英 6,000.00 54 李燕群 6,000.00 55 郭 侠 6,000.00 56 叶向阳 7,000.00 57 胡兰英 6,000.00 58 邹常敏 6,000.00 59 马群珍 6,000.00 60 胡跃伍 5,000.00 61 易建池 5,000.00 62 吴 晖 5,000.00 63 刘 勇 5,000.00 64 易建华 5,000.00 65 刘建明 5,000.00 66 彭 颂 5,000.00 67 谭家强 5,000.00 68 刘祥均 5,000.00 69 李亿知 5,000.00 11-2-159 5-1-2-159 70 何清平 7,000.00 71 吴涤环 5,000.00 72 周新年 7,000.00 73 汤振杰 6,000.00 74 陈 珊 6,000.00 75 徐红莉 8,000.00 76 黄三健 6,000.00 77 姜镜清 5,000.00 78 龙学良 6,000.00 79 董令波 6,000.00 80 赵顺祥 8,000.00 81 刘鹊云 5,000.00 82 陈立仁 10,000.00 83 彭剑眉 10,000.00 84 杨 萍 10,000.00 85 王 轶 10,000.00 86 黄幼樑 10,000.00 87 李 虎 10,000.00 侯炳阳 88 易显志 10,000.00 89 吴 强 8,000.00 90 董 奇 10,000.00 91 吴 畅 8,000.00 92 曾小玲 8,000.00 93 刘 锋 10,000.00 11-2-160 5-1-2-160 94 肖 艳 8,000.00 95 张跃明 10,000.00 96 林 红 10,000.00 97 黄伟文 8,000.00 98 赵吉全 10,000.00 99 张超政 30,000.00 100 宋 砚 30,000.00 101 易双红 7,000.00 102 陆君弟 6,000.00 103 张民宪 10,000.00 104 肖进如 6,000.00 105 柳荫霞 5,000.00 106 朱凤凰 5,000.00 107 杨 佳 10,000.00 108 李士钧 10,000.00 109 唐 岚 6,000.00 110 肖建国 5,000.00 111 钟胜辉 5,000.00 112 李文君 5,000.00 113 韩自建 5,000.00 114 董祝融 10,000.00 115 王再豪 10,000.00 116 毛松柏 5,000.00 117 郑延平 50,000.00 11-2-161 5-1-2-161 118 徐继芳 5,000.00 119 唐飞艳 6,000.00 120 廖绿琳 10,000.00 121 杨巧玲 10,000.00 122 杜振国 6,000.00 123 沈炳生 10,000.00 124 周伍明 6,000.00 125 潘凤蓉 6,000.00 126 张玲清 6,000.00 127 江 卫 6,000.00 128 肖庆红 6,000.00 129 崔文辉 6,000.00 刘加术 130 李红五 6,000.00 131 周 佟 5,000.00 132 张 勇 8,000.00 133 周水娥 10,000.00 134 邓海伏 10,000.00 135 牛 辉 8,000.00 136 陈 佩 6,000.00 137 黄志强 5,000.00 138 黄艳玲 6,000.00 139 刘小燕 5,000.00 140 王丽萍 6,000.00 141 陈建中 10,000.00 11-2-162 5-1-2-162 142 史晓春 6,000.00 143 余湘民 6,000.00 144 易德华 5,000.00 145 阎正德 7,000.00 146 周佑启 7,000.00 147 肖志雄 8,000.00 148 胡铭德 7,000.00 149 王岩峰 6,000.00 150 许江德 10,000.00 151 黎德光 10,000.00 152 饶小平 10,000.00 刘茂林 153 李 敏 10,000.00 154 侯明武 10,000.00 155 周利华 6,000.00 156 池 华 10,000.00 157 张立香 6,000.00 158 胡 英 10,000.00 159 申元龙 7,000.00 160 刘奕雯 10,000.00 161 万 全 10,000.00 162 易建军 8,000.00 163 张德姣 刘德恒 10,000.00 164 陈 岗 5,000.00 165 张 伟 10,000.00 11-2-163 5-1-2-163 166 吴 刚 5,000.00 167 梁三反 8,000.00 168 徐 洁 10,000.00 169 肖 娟 10,000.00 170 黎光华 6,000.00 171 胡兴无 6,000.00 172 周利亚 8,000.00 173 陈晓红 10,000.00 174 马新良 10,000.00 175 刘伟军 8,000.00 176 周松涛 6,000.00 177 姜明文 10,000.00 178 周松球 5,000.00 179 张雅仙 6,000.00 180 曹新生 5,000.00 181 胡晓江 5,000.00 182 王建刚 叶继勇 5,000.00 183 贺 嘉 5,000.00 184 肖 华 10,000.00 185 张利宏 5,000.00 186 荣复明 5,000.00 187 谭 曲 5,000.00 188 张衡智 6,000.00 189 张湘滨 5,000.00 11-2-164 5-1-2-164 190 朱天荣 8,000.00 191 方再德 8,000.00 192 吴涤尘 5,000.00 193 姜 红 8,000.00 194 苏奕显 10,000.00 195 宋文立 10,000.00 196 龚小平 10,000.00 197 凌似山 10,000.00 198 李 纲 10,000.00 199 郭长岳 10,000.00 200 余静平 6,000.00 201 余小波 6,000.00 202 刘德红 6,000.00 李平洲 203 唐建群 8,000.00 204 傅向京 8,000.00 205 周亚斌 6,000.00 206 黄平南 6,000.00 207 王京铁 5,000.00 208 贺蒲凯 6,000.00 209 刘桂秋 6,000.00 210 苏运凯 6,000.00 211 肖晓梅 7,000.00 212 王世明 6,000.00 213 刘 皓 李培坤 10,000.00 11-2-165 5-1-2-165 214 袁 婕 5,000.00 215 刘建华 7,000.00 216 周典波 5,000.00 217 蒋红霞 6,000.00 218 蔡胜利 5,000.00 219 谭清波 5,000.00 220 曾伶俐 6,000.00 221 谭 湘 5,000.00 222 刘李沙 7,000.00 223 雷 芳 5,000.00 224 左艳霞 7,000.00 225 邓俭如 10,000.00 226 许 薇 5,000.00 227 王红伟 8,000.00 228 黄 丁 6,000.00 229 张 怡 6,000.00 230 夏春香 8,000.00 231 廖国强 7,000.00 232 晏玉玲 6,000.00 233 邓燕萍 5,000.00 李松云 234 罗 艳 6,000.00 235 彭振华 8,000.00 236 刘 辉 8,000.00 237 熊益莎 6,000.00 11-2-166 5-1-2-166 238 彭 凯 8,000.00 239 李 任 5,000.00 240 邹新国 5,000.00 241 梅 青 6,000.00 242 王湘榕 5,000.00 243 曹晓燕 5,000.00 244 陈 群 6,000.00 245 蔡红建 8,000.00 246 王建辉 7,000.00 247 肖 凤 8,000.00 248 张 艳 6,000.00 249 蒋建强 8,000.00 250 邹小花 朱 虹 5,000.00 251 欧阳曼华 6,000.00 252 唐 波 7,000.00 253 沈金莲 5,000.00 254 文友谊 5,000.00 255 许建玲 5,000.00 256 卢灵芝 10,000.00 257 刘建满 5,000.00 258 黄 琼 5,000.00 259 黄铁波 8,000.00 260 罗 芳 5,000.00 261 吴沙毛 7,000.00 11-2-167 5-1-2-167 262 贺文伟 5,000.00 263 张伏庆 5,000.00 264 岳红霞 5,000.00 265 韩自元 5,000.00 266 陈 玲 6,000.00 267 马江情 5,000.00 268 缪罗红 5,000.00 269 陈经云 6,000.00 270 吴雪峰 5,000.00 271 李自波 5,000.00 272 李 果 6,000.00 杨 毅 273 邓志军 6,000.00 274 朱燕华 6,000.00 275 颜志辉 5,000.00 276 喻 艳 5,000.00 277 程 波 5,000.00 278 李伶俐 6,000.00 279 周 静 5,000.00 280 周树根 5,000.00 281 徐 芳 5,000.00 282 陈武茅 8,000.00 283 娄支农 5,000.00 杨望平 284 孙伟明 5,000.00 285 范 丽 5,000.00 11-2-168 5-1-2-168 286 雷晓玲 8,000.00 287 彭敏(大) 5,000.00 288 刘辉雄 5,000.00 289 胡 终 8,000.00 290 赵惠英 5,000.00 291 王 平 5,000.00 292 魏银辉 6,000.00 293 蔡晓方 6,000.00 294 李征平 8,000.00 295 谭海清 8,000.00 296 刘松平 7,000.00 297 何 勇 5,000.00 298 黄 芸 5,000.00 299 刘 芳 6,000.00 300 刘建文 6,000.00 301 李 旭 5,000.00 302 刘零广 肖胜中 8,000.00 303 夏 勇 5,000.00 304 杨鹰红 8,000.00 305 黄 荣 6,000.00 306 肖志波 5,000.00 307 肖润姣 8,000.00 308 李 榕 8,000.00 309 杨开达 8,000.00 11-2-169 5-1-2-169 310 陈兴文 6,000.00 311 刘兆民 7,000.00 312 张耀冬 5,000.00 313 曹清宇 6,000.00 314 方新德 10,000.00 315 陈鑫亮 5,000.00 316 谢 帅 5,000.00 317 龙 革 10,000.00 318 陈昌胜 10,000.00 319 刘醉英 周重时 7,000.00 320 周宁湘 6,000.00 321 傅南平 8,000.00 322 袁 健 6,000.00 323 黄禄贵 6,000.00 324 周迎宾 10,000.00 325 赵 焰 10,000.00 326 葛 虹 7,000.00 327 刘 新 5,000.00 328 高 湘 8,000.00 329 钟 嵘 8,000.00 欧 莎 330 顾克立 5,000.00 331 阎 鸿 10,000.00 332 杨 瑛 6,000.00 333 毛浩东 6,000.00 11-2-170 5-1-2-170 334 欧阳亚非 8,000.00 335 张 蓓 6,000.00 336 何 吟 6,000.00 337 谭 辉 5,000.00 338 黄 伟 6,000.00 339 刘湘萍 8,000.00 340 陈路芳 8,000.00 341 黄宇科 10,000.00 342 文国彪 6,000.00 343 白 洁 6,000.00 344 廖宏明 8,000.00 345 陈长生 8,000.00 346 张赞春 5,000.00 347 范 伟 6,000.00 348 董伟刚 6,000.00 349 邹运陆 2,000.00 350 彭建华 10,000.00 欧胜强 351 郑东建 8,000.00 352 李 弘 6,000.00 353 徐汉蓉 6,000.00 354 刘 顺 5,000.00 355 蒋和平 8,000.00 356 王期明 8,000.00 357 张国强 6,000.00 11-2-171 5-1-2-171 358 杨裕生 10,000.00 359 张寿林 6,000.00 360 刘建国 5,000.00 361 胡建国 5,000.00 362 周光明 5,000.00 363 赵静能 6,000.00 364 周国凯 6,000.00 365 张再云 6,000.00 366 曾 勇 7,000.00 367 刘 建 6,000.00 368 龚国清 8,000.00 369 王勇刚 5,000.00 370 黄森林 8,000.00 371 朱俊武 10,000.00 372 韩 霜 10,000.00 373 雍小慧 10,000.00 374 刘育轩 5,000.00 375 李建新 5,000.00 376 杨 旭 5,000.00 罗文姗 377 宋 军 10,000.00 378 周银斌 5,000.00 379 陈以理 5,000.00 380 戴自强 5,000.00 381 吴志益 8,000.00 11-2-172 5-1-2-172 382 李钧平 5,000.00 383 徐丰华 5,000.00 384 陈 珊 10,000.00 385 刘树黎 5,000.00 386 粟 平 10,000.00 387 张 蕾 5,000.00 388 杨海兰 10,000.00 389 赵 利 6,000.00 390 郑培姣 5,000.00 391 刘 艺 10,000.00 392 邓乐农 10,000.00 393 陈敏求 10,000.00 394 吴子林 10,000.00 395 廖奕菁 10,000.00 396 曾胜喜 10,000.00 397 王小华 10,000.00 398 阳桂莲 郑钢 10,000.00 399 满京辉 10,000.00 400 张 伟 10,000.00 401 李红星 8,000.00 402 王 珏 6,000.00 403 彭志强 8,000.00 404 刘振坤 7,000.00 405 任 静 6,000.00 11-2-173 5-1-2-173 406 章如龙 10,000.00 407 黄铁珊 8,000.00 408 彭炎虹 8,000.00 409 王 娟 5,000.00 410 邓泽中 5,000.00 411 黄建军 5,000.00 412 欧阳军 5,000.00 413 钟丽容 8,000.00 414 彭 华 10,000.00 415 黄 念 5,000.00 416 易乐果 张颖民 5,000.00 417 李雪辉 8,000.00 418 刘 英 8,000.00 419 侯利群 8,000.00 420 王桂兰 5,000.00 421 王松明 10,000.00 422 宁燕萍 5,000.00 423 苏文良 6,000.00 424 刘礼萍 6,000.00 425 张小玲 6,000.00 426 李建平 刘 明 8,000.00 427 盛 捷 10,000.00 428 史庭德 6,000.00 429 谭鸣凤 8,000.00 11-2-174 5-1-2-174 430 聂卫平 5,000.00 431 黄 云 5,000.00 432 陈 胜 8,000.00 433 罗燕林 10,000.00 434 王银杰 8,000.00 435 胡余英 8,000.00 436 周建人 8,000.00 437 房如华 10,000.00 438 黄和平 10,000.00 439 王铁金 5,000.00 440 王利珍 6,000.00 441 周文华 6,000.00 442 卢敏芝 6,000.00 443 江光亮 10,000.00 444 范树才 7,000.00 445 胡利利 10,000.00 446 宋明辉 10,000.00 447 彭威扬 10,000.00 448 李振先 刘 斌 6,000.00 449 李国辉 7,000.00 450 屠湘彦 5,000.00 451 宋敏辉 5,000.00 452 张玉萍 10,000.00 453 毛 骏 6,000.00 11-2-175 5-1-2-175 454 王学先 6,000.00 455 李新双 6,000.00 456 雷 忠 5,000.00 457 谭向辉 6,000.00 458 冯晓勇 6,000.00 459 刘安民 5,000.00 460 张 氢 5,000.00 461 彭晓安 8,000.00 462 杨建国 5,000.00 463 李福文 5,000.00 464 严 彬 8,000.00 465 陶建伟 5,000.00 466 陈丽春 5,000.00 467 朱爱兰 6,000.00 468 刘福秀 5,000.00 469 张衡东 6,000.00 470 柳建中 高 焱 5,000.00 471 谢玉根 5,000.00 472 解 瑛 8,000.00 473 邓建明 7,000.00 474 胡 静 6,000.00 475 张碧双 5,000.00 476 邹永忠 8,000.00 477 宋霞利 5,000.00 11-2-176 5-1-2-176 478 魏建军 8,000.00 479 汪 林 6,000.00 480 李 红 10,000.00 481 罗 涛 6,000.00 482 袁建平 10,000.00 483 许琴 8,000.00 484 袁继红 10,000.00 485 孙宗仁 8,000.00 486 陈兰窗 8,000.00 487 刘晓娟 5,000.00 488 易冬莲 10,000.00 489 毛文胜 段玉臣 10,000.00 490 陈志梅 8,000.00 491 谭 静 5,000.00 492 肖爱民 6,000.00 493 余毅群 5,000.00 494 常 荣 6,000.00 495 李俏峭 5,000.00 496 付建伟 8,000.00 497 李彦虎 5,000.00 498 胡厚奇 5,000.00 499 郑冬鹃 5,000.00 500 魏立均 唐德成 5,000.00 501 杨乐林 8,000.00 11-2-177 5-1-2-177 502 肖 靖 10,000.00 503 杨洪武 5,000.00 504 张兴辉 5,000.00 505 黄 珂 5,000.00 506 张志坚 30,000.00 507 彭翠莲 7,000.00 508 覃 萱 6,000.00 509 杨小艳 10,000.00 510 吴小妹 10,000.00 511 吴浩然 10,000.00 512 刘 波 5,000.00 513 曾 玄 5,000.00 514 何佩林 5,000.00 515 王 睿 5,000.00 516 李 静 5,000.00 517 王晓芳 5,000.00 518 汤常瑞 5,000.00 贵仁俊 519 杨 慧 5,000.00 520 陈大福 5,000.00 521 熊建武 5,000.00 522 万 毅 5,000.00 523 黄新英 5,000.00 524 熊志刚 5,000.00 525 佘丽君 5,000.00 11-2-178 5-1-2-178 526 姚利红 10,000.00 527 范立滨 8,000.00 528 李 成 8,000.00 529 黄交成 8,000.00 530 周 波 10,000.00 531 刘霞玲 10,000.00 532 毛晓芳 8,000.00 533 杨洪艳 10,000.00 534 周 菁 10,000.00 535 李建武 6,000.00 536 沈建鹏 5,000.00 537 刘志安 5,000.00 龚小中 538 欧 寰 6,000.00 539 高荣华 5,000.00 540 姜 迪 5,000.00 541 汤晓青 5,000.00 542 肖 晖 10,000.00 543 邓克强 5,000.00 544 庄学之 90,000.00 545 熊国斌 6,000.00 546 黄 艳 5,000.00 547 宋立平 8,000.00 548 周利华 6,000.00 549 闻 岚 6,000.00 11-2-179 5-1-2-179 550 王秋平 10,000.00 551 戴双双 6,000.00 552 罗杏芳 6,000.00 553 王慧玲 6,000.00 554 伍美珍 6,000.00 555 吴大全 5,000.00 556 胡蓉晖 6,000.00 557 吴建辉 6,000.00 558 胡红辉 8,000.00 559 易延萍 6,000.00 560 彭腊红 5,000.00 561 高 玲 8,000.00 562 袁朝阳 6,000.00 563 屈跃进 30,000.00 564 赵炳坤 10,000.00 565 白 杰 8,000.00 566 罗跃辉 5,000.00 567 戴征兵 5,000.00 568 龚胜军 10,000.00 569 张 莉 曾学东 10,000.00 570 李桂元 10,000.00 571 朱 瑛 5,000.00 572 文志坚 5,000.00 573 李 创 5,000.00 11-2-180 5-1-2-180 574 周 郁 10,000.00 575 张 鹏 5,000.00 576 陈亚斌 10,000.00 577 黄和清 5,000.00 578 张锡荣 5,000.00 579 黄进军 5,000.00 580 刘 准 5,000.00 581 丰 波 5,000.00 582 桂玉龙 5,000.00 583 吴拥军 5,000.00 584 曾海荣 5,000.00 585 赵治明 5,000.00 586 彭振辉 5,000.00 587 彭 建 曾繁国 5,000.00 588 钟强华 5,000.00 589 潘 慧 5,000.00 590 黄 慧 5,000.00 591 赵子慰 6,000.00 592 唐丽君 6,000.00 593 李罗伽 5,000.00 594 李 军 5,000.00 595 高 洪 5,000.00 596 陈季岗 5,000.00 597 任 胜 5,000.00 11-2-181 5-1-2-181 598 杨金刚 5,000.00 599 杨振平 5,000.00 600 谭鸿新 5,000.00 601 陶建武 5,000.00 602 李少坤 5,000.00 603 郑沛林 5,000.00 604 彭永定 5,000.00 605 陶端云 5,000.00 606 张春玲 5,000.00 607 黎文辉 5,000.00 608 李 周 6,000.00 609 唐和平 6,000.00 610 梁伯通 6,000.00 611 孔佩雄 6,000.00 612 李素丽 6,000.00 613 陈钟海 6,000.00 614 易 斌 6,000.00 615 刘劲松 6,000.00 616 张 晖 6,000.00 617 蒋宪华 6,000.00 618 赵白雄 7,000.00 619 刘宇光 8,000.00 620 左健行 8,000.00 621 邓伟国 10,000.00 11-2-182 5-1-2-182 622 王敬阳 10,000.00 623 付卓权 15,000.00 624 黎水舟 6,000.00 625 赵伏能 5,000.00 626 黎奇志 6,000.00 627 杨新主 5,000.00 628 魏建伟 6,000.00 629 何建中 6,000.00 630 杨建清 6,000.00 631 童三静 6,000.00 632 李建湘 5,000.00 633 王永安 6,000.00 634 黄 路 6,000.00 635 唐耀明 6,000.00 636 颜书盛 6,000.00 637 张 利 6,000.00 638 汪 群 6,000.00 639 彭伟民 7,000.00 640 黄义甫 8,000.00 641 罗 东 8,000.00 642 雍江兰 10,000.00 643 杨战胜 10,000.00 644 周固基 15,000.00 645 任建国 5,000.00 11-2-183 5-1-2-183 646 陈 仕 6,000.00 647 周建伟 7,000.00 648 章素萍 10,000.00 649 刘李立 5,000.00 650 周春林 5,000.00 651 陈建军 5,000.00 652 曹建辉 6,000.00 653 罗正和 8,000.00 654 湛建军 10,000.00 655 侯湘丽 10,000.00 656 李志安 10,000.00 657 莫曼玲 50,000.00 658 周湘玲 10,000.00 659 周乐湖 10,000.00 660 宋荣辉 5,000.00 661 张力强 6,000.00 662 黄 娓 赖登安 8,000.00 663 李 林 10,000.00 664 崔今建 6,000.00 665 杨清明 6,000.00 666 钟柏林 5,000.00 667 虢贵斌 10,000.00 668 佘剑波 8,000.00 669 刘辉斌 10,000.00 11-2-184 5-1-2-184 670 林艳雄 5,000.00 671 陈桂华 5,000.00 672 雷 斌 5,000.00 673 刘 露 10,000.00 674 彭振洪 6,000.00 675 罗光兴 6,000.00 676 范定武 5,000.00 677 李 青 10,000.00 678 解红云 10,000.00 679 庞鸿江 10,000.00 680 周 庄 8,000.00 681 刘险峰 5,000.00 682 周国斌 10,000.00 683 康云荣 8,000.00 戴承年 684 肖建军 8,000.00 685 应国粱 5,000.00 686 邹建平 8,000.00 687 任 忠 8,000.00 688 高 俭 8,000.00 689 谭惕平 8,000.00 690 徐汉耀 6,000.00 691 黄学先 10,000.00 692 范永湘 孔福云 8,000.00 693 庄可丽 8,000.00 11-2-185 5-1-2-185 694 黄 意 6,000.00 695 彭恩广 6,000.00 696 曾满华 5,000.00 697 陈卫素 10,000.00 698 朱金宏 10,000.00 699 吴文晖 8,000.00 700 邓克兰 8,000.00 701 易晓林 6,000.00 702 蒋海湘 6,000.00 703 冯 青 10,000.00 704 陶贤佐 6,000.00 705 黄沁平 10,000.00 706 曾德源 5,000.00 707 黄 强 刘国彪 10,000.00 708 杜正强 9,000.00 709 郭行知 10,000.00 710 王谷兵 5,000.00 711 高 武 8,000.00 712 邓建荣 6,000.00 713 李文平 6,000.00 714 吴延志 5,000.00 孙 畅 715 李建伟 6,000.00 716 吴利双 6,000.00 717 王 峡 6,000.00 11-2-186 5-1-2-186 718 陈月明 5,000.00 719 周伟安 6,000.00 720 黄长东 5,000.00 721 刘杰生 6,000.00 722 张建林 6,000.00 723 邹 徐 8,000.00 724 肖振坤 7,000.00 725 陈 剑 5,000.00 726 欧阳彦 5,000.00 727 黄 勇 6,000.00 728 李其祥 5,000.00 729 王建安 6,000.00 730 陈国庆 6,000.00 731 龙白如 6,000.00 732 吴 运 10,000.00 733 王 宏 8,000.00 734 傅和平 6,000.00 735 袁海军 5,000.00 736 颜建文 6,000.00 737 周学斌 6,000.00 738 唐爱华 6,000.00 739 习洪良 6,000.00 740 孙建军 5,000.00 741 常 尚 韩柏玲 5,000.00 11-2-187 5-1-2-187 742 戴细忠 10,000.00 743 吴 放 5,000.00 744 熊克萍 6,000.00 745 王 树 8,000.00 746 陈 明 6,000.00 747 唐官权 5,000.00 748 王向东 10,000.00 749 彭丽霞 10,000.00 750 解继承 8,000.00 751 周雄辉 10,000.00 752 曹 伟 8,000.00 合 计 5,872,000.00 11-2-188 5-1-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