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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1-09-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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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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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陈进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
代表人。2007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通产丽星首
发、安居宝首发、凯中精密首发、深圳燃气可转债和凯中精密可转债等保荐项目,
以及三一重工、天威视讯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和蓝凌软件、华泓科技新三板项目。
    胡小娥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
国注册会计师。具有10余年的证券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负责或保荐了中航精机、楚
天高速、华宇股份、东方通、鲁丰股份等多家公司的IPO辅导及发行上市工作,铜陵
有色、凌云股份、唐山港、青岛海尔、东方通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
组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郭昱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部门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加入国信证券并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奥士康首发
上市项目、中国宝安公开发行公司债、东方时尚可转债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李建国先生、钟诚先生、张巧璇女士。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丽臣”、“公司”或“发行
人”)。
    注册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成立时间:1997年11月24日(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8日 (整体变更)
    联系电话:0731-821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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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牙膏、日用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服务、
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除外;机电安装和维修;实业投资(不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湖南丽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
作程序包括:
    1、湖南丽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
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
改意见;2020年5月22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
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
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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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
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年6月11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
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
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0年6月11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
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
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
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2020年8月28日,公司再次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并再次召开内核会
议审议了湖南丽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
材料,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5、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
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
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湖南丽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0年6月11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湖南丽臣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
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0年6月11日,国信证券对湖南丽臣首发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
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上报问核表。
    2020年8月28日,公司再次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并再次召开内核会
议审议了湖南丽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
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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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
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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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向
中国证监会保荐湖南丽臣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湖南丽臣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
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湖南丽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湖南丽臣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湖南丽臣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湖南丽臣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湖南丽臣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由丽臣有限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整体
变更设立,于2010年6月28日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经营期限至2031年6
月18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
规定。
    (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由丽臣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从丽臣有限成立之日(1997年11月24日)起计算在3年以
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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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京
永验字(2015)第21022号《验资报告》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6099号《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注册资本6,749.55万元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
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牙膏、日用
化工产品的生产、研发和技术服务、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机电安装和维修;实业投资(不直接
参与经营的投资);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发行人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一直从事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最近三年主
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实际控制人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
勇及郑钢,未发生变化。
    (六)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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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
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没有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的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
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十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没有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
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公司
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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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和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十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没有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十四)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
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十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
    (十六)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十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
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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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十八)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
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十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771.11万元、12,824.59万元、19,215.62万元,累计
为40,811.32万元,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365.22万元、
30,872.24万元、21,784.61万元,累计为49,291.63万元,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
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83,456.67万元、199,337.55万元、237,066.50万元,
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749.55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合并后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为280.76万元,
净资产为90,544.28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31%,
不高于20%;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十)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依法纳税,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交纳;发行
人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十一)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流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比重相对较高,资产流动
性较好、变现能力强,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等各项短期偿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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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良好。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没有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十三)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没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发行人在用重要资产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综上,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不需要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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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国信证券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
务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持有编号为
24403199320237277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
聘请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股改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
签订服务合同,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经核查,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
行为,具体如下:
    1、发行人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方。
发行人已与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署上市前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合
同,服务内容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发行人聘请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
海品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的环评备案中介机构。发行人已与湖南润
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林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品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签署了服务合同,服务内容为提供公司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等。
    3、发行人聘请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6项专利无效宣告答辩案件的代理
律师,发行人已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代理合同,服务内容为指导调查
取证、提供法律建议、代理处理涉及本案相关法律事务等;发行人聘请上海市知识产
权服务中心作为专利分析咨询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签署专
利分析咨询委托协议,服务内容为提供6项专利的专利稳定性分析。
    4、发行人聘请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相关环境保护管理专项核查的咨




                                  3-1-7-13
询机构。发行人已与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服务内容为对发
行人及各子公司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编制专项核查技术报
告。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
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
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
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
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所处行业
的产业政策、业务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
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脂肪醇、脂肪醇醚、烷基苯等,报告期
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
原材料在生产成本中的占比分别达到94.75%、94.44%及94.69%。2018-2020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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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棕榈仁油价格在500-1300美元/吨之间震荡,而国际原油价格近期也呈现较大波动,
受上游天然油脂及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近年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较大
幅度波动,对产品价格产生重要影响。如果公司未能保持良好的产品竞争力,在产
品销售定价、原料采购策略及库存控制等方面未能合理有效应对,将对公司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受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环保、安全生产政策趋严和高标准要求的影
响,一批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被迫退出市场,市场需求逐步向具备
先进工艺水平及规模经济效应的龙头企业集聚。随着表面活性剂行业集中度提升,行
业龙头企业产能投资规模有所扩张,若国内外表面活性剂生产龙头企业持续加大在中
国市场的产能规模,同时部分生产商通过整改可能重新回归或加入市场竞争,将导致
我国表面活性剂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对公司产品市场份额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的生产,生产过程所使用的部分原材料涉及
可燃、腐蚀性等物质,部分产品工艺涉及高温环节。若因意外情况或管理不善而引发
安全事故,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三废”)排放。随着国家
环保要求的日趋严格和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国家有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
环保标准,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用于防治污染的费用
支出或者环保设施技术改造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公
司的收益水平。此外,若公司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
体废物)、副产物管理或处置不当,可能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一方面为后续国内防疫工作带来不确定性,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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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全球天然油脂供应链、国内出口业务产生较大冲击。若全球疫情持续加剧,原料和
产品进出口可能因此受限,导致公司核心原材料的供给、表面活性剂的出口受到冲击,
国内竞争加剧,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持续
反复、散发,对我国经济形势产生较大的影响,影响终端消费需求,将对公司经营状
况和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6、管理风险
    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对公司资源整合、生产加工、技术研发、采购销售、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运营的难度。目前,
公司员工年龄结构偏大,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公司规
模迅速扩大的需要,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作出调整和
完善,将会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7、业务资质相关风险
    公司生产的部分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需要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公
司当前拥有的主要业务许可证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
许可证等。报告期内,公司未因生产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但不排除未来可能
由于相关资质要求提高、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出现相关经营资质无法持
续或及时获得、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形,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
    8、不利合同条款的风险
    公司与宝洁集团等个别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最惠客户、同价供货或解除
合同等对公司不利的条款,限定公司以同类产品最低价格向其供货。报告期各期,设
置相关不利条款的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4.47%、12.32%、11.80%。未来,若
该等客户根据相关条款向公司提出异议或主张调整销售价格,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及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9、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除洗衣粉、液体洗涤剂业务主体外,公司表面活性剂业务主体及宾馆洗涤用品业
务主体均已在2018年、2020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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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按照15%的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扩大,若因公司经营原因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公司
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不再符合相关认定,公司将无法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由此给公司的税负、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程度影响。
    10、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5,811.18万元、27,670.60万元和
30,905.76万元,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07%、13.88%和13.04%,随着公
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保持在较高水平。在经济运营不确定因素加剧
的背景下,若下游客户因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将对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11、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金额分别为18,267.00万元、20,496.81万元和22,451.36万
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75%、26.80%和29.44%,随着公司产销规模的增
长,公司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存货规模持续扩大。由于公司主要产品、原材料价格波
动程度较高,若公司不能合理安排采购和库存规模,在产品销售定价、原料库存控制
等方面未能合理有效应对,将可能出现存货跌价风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水
平产生不利影响。
    12、客户集中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日化企业,如宝洁、蓝月亮、纳爱斯、威莱、益海嘉
里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9.88%、
37.03%和38.73%。近年来随着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多元化发展,洗护用品小众品牌
获得增长空间,若公司主要客户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减少对公司的采购,将在一定
时期内影响公司的销售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13、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料供应商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嘉化能源等上游石油、天然油脂
化工企业,采购的产品主要是生产表面活性剂所需的原材料,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
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27%、60.71%和63.31%。随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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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活性剂业务规模的增长,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持续提升。若主要原料供应商因其
自身经营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出现原料无法充足供应或供应的原材料发生
质量问题,将可能对公司原料供应稳定性、及时性、采购成本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14、控制权分散的风险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持股
比例分别为23.11%、6.22%、6.22%、3.64%、3.64%和2.67%,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72.00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5.51%,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30%以上的情况,股权较为
分散。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控制权的分
散可能导致出现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15、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及专利失效的风险
    公司拥有多项知识产权及核心非专利技术、配方,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及研
发能力是公司长期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随着业内人才竞争的日益加剧,公司无法保
证未来不会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乃至关键技术、核心配方失密的风险,以及由此对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持续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湖南丽臣6项专利被第三方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上述6项专利均已经审查
决定维持有效或由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若公司有关专利被第三方申请并最终认
定无效,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6、市场革新技术和核心产品替代风险
    目前,国内外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和AES系列产品为主,两类产品已经历数
十年的发展迭代,以其优秀的去污力、发泡性、抗硬水性、稳定性、配伍性获得市场
的广泛认可,众多下游行业厂商围绕AES、LAS开展终端产品配方研发。公司主要产
品即为AES、LAS系列产品,虽然市场上以AES、LAS等核心表面活性剂搭建的多种
产品生态圈已成型并较为成熟稳定,但是若LAS、AES产品生态圈被市场革新技术、
革新产品突破,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空间可能被竞品所替代,从而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盈
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7、产品研发方向偏差及技术更新落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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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细化工行业的技术特点是对技术的密集度要求较高,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时间较
长且成功率较低,与国外日化行业巨头相比,公司目前所拥有的产品品类仍相对较少。
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若公司产品研发方向存在偏差,新技术未及预期或技
术更新落后于市场,将会导致公司未来市场竞争力下降。
    1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当前运营情况的优势和不足、客观预测
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基础上论证的结果,但由于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如果募集资金
不能及时到位、市场环境突变或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将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进度、预期效果等带来较大影响。此外,项目实际建成或实施后产品的市场接受
程度、销售价格、生产成本等可能与公司的预测存在一定差异,项目预期效益具有一
定的不确定性。
    19、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升及公司东莞基地的建成,公司表面活性剂销量
快速增长,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公司表面活性剂销量分别为23.57万吨、28.39
万吨及33.13万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8,939.82万元、13,144.18万元及
22,233.12万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3.01%、28.58%及27.47%。随着公司盈利基数的
提升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净资产及产能将快速增长,未来市场竞
争可能更为激烈,公司存在利润增速下降、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公司自身经营和财务
状况外,股市价格波动还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利率、汇率、通货膨胀、市场买
卖力量对比、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的影响。投资者在投资公司股票
时,存在因股价波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1、自有品牌洗涤用品业务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马头”“光辉”“贝花”“一匙丽”等自有品牌洗涤用品业务不属于公
司核心业务,其竞争力与大型日化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若公司自有品牌洗涤用品
业务竞争力持续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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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属于精细化工行业,主营业务为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发行人研发生产的表面活性剂产品系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洗衣液等日化洗
涤、护理用品的核心原料,主要产品国内市场销量排名前列。随着全球人口增长和人
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洗涤用品、化妆品等行业均将得到稳步发
展,市场刚性需求特征亦较为明显。发行人已布局长沙、上海、东莞三大生产基地,
凭借自身优势逐步扩张,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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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郭 昱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胡小娥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7-21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特指定陈进、胡小娥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陈 进               胡小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