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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修订)》(以下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称“《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湖南丽臣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
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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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
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不能确定
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
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
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
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
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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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
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
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咨询;

     (四)公司应当将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
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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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
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
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
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
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
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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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办公室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
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
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
性。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改正,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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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
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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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
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秘书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秘书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还应当按照《运作指引》的要求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
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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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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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
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不得
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
容。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
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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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单独对该审计意
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和做出相应决
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
以加盖监事会公章)。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发公司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三十七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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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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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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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已披露事件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
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
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提请董事会办
公室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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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
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
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
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
务。

                       第三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
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
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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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第四十五条 以下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出现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情形的,经深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
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
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
影响程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
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
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
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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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
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章 内部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
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办法及信息披露的
内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公司知悉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
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
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
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
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五十三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
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
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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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第四章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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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
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六十条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
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公司其他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交所洽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
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办公室发至公司相关部门
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草案;

     (四)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
告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
深交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
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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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
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
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
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
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应当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
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
并补充公告。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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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
类公司的采访、调研。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十九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
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七十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
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
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
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七十二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
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
公告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
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各种
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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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
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
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
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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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
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
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九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
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
项。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未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内部
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
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
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一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
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信息披露过
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
则》、《运作指引》和《管理办法》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
规则》、《运作指引》和《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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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施行。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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