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1年10月制定)2021-10-28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称“《关联交易指引》”)和《湖南丽
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第 1 页共 7 页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
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机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
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下述
                              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公司可自行
                              审慎判断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且发生的交
易仅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2 页共 7 页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一)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事项时不用申
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以下称“《审批表》”)。书面
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
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第 3 页共 7 页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
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
批。

                              第十四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并严格按照《湖南丽臣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
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
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 4 页共 7 页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月




                                                          第 5 页共 7 页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 1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事项披露类型        1.□暂缓披露                    2.□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1.是
                       豁免事项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2.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1.是
                       出具书面保密承诺
                                        □2.否

                       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责人意见

                              公司董办审查
                              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
                                   审批


                                                           第 6 页共 7 页
湖南丽臣实业股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附件 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第 7 页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