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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2-05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会审议通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会审议通过: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1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象提供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1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
                                           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
                                           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
                                           及时公示核查结果。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示。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2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及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及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3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在公司存在恶意收购的情形下,


                                   2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收购方为实施前述目的而向股东大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提交的关于改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过的其他事项。                       (包括罢免现任董事、监事,选举新任
                                         董事、监事)、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
                                         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4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
    董事职务。                           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及能力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
    事总数的1/2。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如果
                                         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终
                                         被解除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一年度
                                         税前薪酬总额的6倍向该名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
                                         金。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
                                         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四)恶意收
                                             购,是指收购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二
                                             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
                                             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
                                             权、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
                                             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
                                             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
                                             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
                                             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
                                             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
  5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四)           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
                                             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涉及的收购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和/或与前述任何一方具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经董事会
                                             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
                                             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
                                             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
                                             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
                                             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定调整。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施
  6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之日起生
                                             行,另需及时报主管市场监督管理机
         效并正式施行,另需及时报主管市场
                                             构备案。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授权事项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管理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备案事宜。
      三、备查文件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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