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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
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保本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
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理财产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
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2,5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
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理
财产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
投资行为。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红        李 力                丁利力



                                              二 0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