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丽臣实业: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02-11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
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促进公司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
定,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同时参考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
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挂钩,同时兼顾市
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充分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充
分激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最大价值。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审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
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对独立董事按年度一次发放津贴,津贴为人民币五万元/年(大写,人
民币伍万元,含税)。
    第八条     监事薪酬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
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
    监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培训及参加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
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年度奖金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年度奖金。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务、责任、能力,结合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和履职
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以岗位目标绩效为基准,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年
度考核结果确定;
    (三)年度奖金:以当年薪酬月平均值乘以系数,该系数根据当年经营业绩
而定,具有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范围如下:
             职务             基本薪酬(万元)      绩效薪酬          年度奖金


       董事长、总经理                 ≤60                         当年薪酬月平均
                                                 根 据 公司 经营
                                                                   值乘以系数,该
                                                 情 况 及个 人年
                                                                   系数根据当年经
        非独立董事                    ≤50       度 考 核结 果确
                                                                   营业绩而定,具
             监事                     ≤50       定。
                                                                   有不确定性。
        高级管理人员                  ≤50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三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依据公司本考核周期的实
际经营业绩及个人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四条    除独立董事津贴按年一次发放外,其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年度奖金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考核
情况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
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相关薪酬中代扣代缴下列金额,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劵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根据每年的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地区薪酬水平:参考本地区薪酬的实际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实施;监事薪酬方案的调整由监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非
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可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为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但是,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非独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
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
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