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4-18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利力)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丁利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和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
独立的原则,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相关会议,认
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
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
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召开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022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相关资
料,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履行了独
立董事的义务。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
同意票,没有提出异议。本人具体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 是否连续两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
姓名 董事会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席次数 加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席会议
丁利力 7 7 0 0 0 否
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3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利力)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2 年度任期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意见 披露
届次 时间 审议内容
类型 日期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
同意
配,且公司本次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
缺,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
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对公司董事、监事进行薪酬调整的议案》
独立意见: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方案是依据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的《湖
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薪酬调整方案》
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
第 四 届 董 2022 年 2022 年
该议案中董事的薪酬与所有非独立董事利益相关,
事 会 第 十 3 月 29 3 月 30
因此所有非独立董事均为关联董事,该等董事已回
八次会议 日 日
避表决。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3、《关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调整的议
案》
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方案是依
据公司 2022 年 12 月 20 日党政工联席会议通过的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薪酬调整方 同意
案》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
4、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独立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同意
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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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公
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5、《关于补选杨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意见: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占红先生的个人
履历表、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我们认为杨占红先生具备《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 同意
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惩戒或公开谴责。
公司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未损害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补选杨
占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相关业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
员,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意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和<2021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同意
报告》并询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相关业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我们认为,公司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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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内部控
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和环节,并通过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使公司内部
控制具备较高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和信
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已较为严格、充分、有效,保证
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对控制和防范
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客观、全
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有
效。
1、《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2、《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独立意见: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
格,未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第 四 届 董 2022 年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独立董事 2022 年
事 会 第 二 5 月 31 同意
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 6月 1日
十次会议 日
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提名贾齐正先
生、刘茂林先生、袁志武先生、刘霞玲女士、付卓
权先生、周庄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同意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提名杨占红先
生、李力先生、丁利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
1、《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贾齐正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
第 五 届 董 2022 年 2022 年
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选举董事长的提 同意
事 会 第 一 6 月 23 6 月 24
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次会议 日 日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对选举贾齐正先
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表示同意。
2、《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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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刘茂林先生、叶继勇先生、张
颖民先生、袁志武先生、黎德光先生、付卓权先生、
郑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
条件。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对聘任刘茂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叶继勇先
生、张颖民先生、袁志武先生、黎德光先生、付卓
权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郑钢先生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表示同意。
1、《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
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询问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相关业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
员,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同意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第 五 届 董 2022 年 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 2022 年
事 会 第 二 8 月 30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8 月 31
次会议 日 管要求》《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 日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为公司因生
产经营需要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贷款
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公
同意
司各项担保严格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能
够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2 年半年度期间,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提供担
保,也没有为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
违背的担保事项。
3、《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
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
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利力)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
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
性资金往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
目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
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同意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相
关审议及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事项。
5、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
担保事项
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湖南丽
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
定,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增加授信额度,有助于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
经营和业务发展融资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
续发展。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同意
供担保、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本
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额度和担保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
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及担保的事项。
第 五 届 董 2022 年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2022 年
事 会 第 四 12 月 27 议案》 同意 12 月 28
次会议 日 独立意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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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具有
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投资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及理财产
品等),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
收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内容及审议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
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
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的情况
2022年度,本人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与经营情况,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动态,密切关注公司的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项的进展。同时积极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状况、公司内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
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022年度,本人为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及内容记录如下:
现场出席 现场出席 其他现场
现场出席 现场列席
姓名 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 出席工作
董事会次数 股东大会次数
次数 员会次数 次数
丁利力 7 3 5 2 7
合计天数 17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2年度任
职期间,积极召集并主持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对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和薪酬的审核,认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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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考核、薪酬发放合理、合法,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需要。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2022年度任职期间,
积极参加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
外担保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进行审议,认真审核公司半年度、
季度财务报告,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指导。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
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
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
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投资者公平获得相
关信息。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发生;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
七、培训及学习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积极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加强和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思想意
识。本人于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1日参加深圳证劵交易所举办的第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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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后续教育),已按规定完成学习。
八、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
或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单位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
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我们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经自查,本人符合独立性规定,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声明与承诺事项未发生变
化。
九、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联系方式:1151246784@qq.com。
在新的一年,我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此,也感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2022年度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
2023年4月17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