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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食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2022-03-29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0494 号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食股份”)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以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
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青食股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要求,青食股份编制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按照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是青
食股份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
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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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0494 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
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其第二部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青食股份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
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重大错
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以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其第二部
分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青食股份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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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200494 号


    四、使用目的

    本鉴证报告仅限于青食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婷




    中国 北京                                   张杨




                                                2022 年 3 月 28 日




附件:《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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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2383 号) 核准,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公开发行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的 A 股股票 22,2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7.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81,840,000.00 元,扣除尚未支付的部分保荐承销费及增值税税费人民币 13,273,600.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 12,522,264.14 元,增值税为人民币 751,335.86 元,上述保荐承
销费税费 751,335.86 元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负担),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368,566,4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经由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0962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
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
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编制基础

     本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
[2022]13 号)的要求编制。

     在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时,本公司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
自筹资金已经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支付金额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4,513,075.97 元(不含税),其中部分保荐承销
费用人民币 13,273,600.00 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 11,239,475.97
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剩余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5,442,574.73
元(不含税)。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5,442,574.73 元一次性置换上述已预先支付的
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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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情况及本次置换情况如
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费用金额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不含税)        付发行费用金额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135,456.60 注
                                                                                         1
                                                     14,409,056.60                             1,135,456.6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558,514.35     3,369,835.14            3,369,835.14

  3      律师费用                                     1,462,264.15       660,377.34             660,377.34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6,981.13                  -                     -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366,259.73       276,905.65             276,905.65

                       合计                          24,513,075.97     5,442,574.73            5,442,574.73

        注 1:该金额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1,886,792.46 元,扣除以自有资金负担的保荐
承销费税费人民币 751,335.86 元后的金额。


        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公司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5,442,574.73 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
上[2022]13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经本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后方可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的有关要求编制本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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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专项说
明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专项说明已获本公司董事会批准。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
(签字)




会计机构负责人
(签字)




(公司盖章)


202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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