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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银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1-28  

                        证券代码:001227                证券简称:兰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2-004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兰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1号)核准,兰
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69,569,717股人
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3.57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2,033,363,889.69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65,030,408.28元
(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968,333,481.41元。

    截 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 , 本 行 已 收 到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2,033,363,889.69元,扣除基础保荐承销费用50,834,097.24元(不含增值税),实
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982,529,792.45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为1,968,333,481.41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月1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017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2022年1月26日与保荐
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兰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在本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1
户”),账户名称: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01872060406725。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中信建投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1872060406725,截至2022年1
月19日,专户余额为1,982,529,792.45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中信建投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本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
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和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本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本行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琨杰、田斌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
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本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本行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本行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
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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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向本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本行
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中信建投可以要求本行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 2022)第
110C000017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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