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 062801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 - 1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 062801 号 致: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2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兰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 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2 年 6 月 28 日(星期二)上午 9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兰州市城关 区酒泉路 211 号兰州银行大厦 7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 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 3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51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合 计 2,859,631,897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总 股 本 4,621,428,918 股 的 61.8777%。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30人,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53,041,18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53.0797%。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6,590,7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8.7979%。 3.中小股东1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527,764,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26.8231%。其中现场出席 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76,173,785股;通过网络投票20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251,590,712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1 中小股东指除兰州银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兰州银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 4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编码1.00; 2)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编码2.00; 3)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议案编码 3.00; 4)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的议案》,议案编码4.00; 5)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编 码5.00; 6)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议案编码 6.00; 7) 审议《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议案编码7.00; 8) 审议《关于向六家村镇银行再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议案编码9.00; 9) 审议《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编码10.00; 10) 审议《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相关事项的议案》,议 案编码11.00; 11)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议案编码12.00; 12)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议案编码13.00; 13) 审议《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 评价报告》,议案编码14.00; 14) 审议《2021年度兰州银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议案编码15.00; 2. 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议 案》,议案编码8.00。 - 5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其中,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 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十五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6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 议案一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事会工作报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 议案二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事会工作报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议案三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报告及报告摘要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财务 议案四 决算报告及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的议案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 议案五 2,859,022,697 99.9787% 609,200 0.0213% 0 0.0000% 通过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关 议案六 1,327,556,997 99.9542% 608,900 0.0458% 0 0.0000% 通过 联交易专项报告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议案七 1,327,556,997 99.9542% 608,900 0.0458% 0 0.0000% 通过 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 议案八 2,859,022,697 99.9787% 609,200 0.0213% 0 0.0000% 通过 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关于向六家村镇银行再贷款提供担 议案九 2,785,840,511 97.4195% 73,791,386 2.5805% 0 0.0000% 通过 保的议案 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十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议案十一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保险相关事项的议案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 议案十二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事会和董事履职评价报告 - 7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 议案十三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事会和监事履职评价报告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高 议案十四 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报告 2021 年度兰州银行独立董事述职报 议案十五 2,859,022,997 99.9787% 608,900 0.0213% 0 0.0000% 通过 告的议案 根据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议案名称 序号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 议案五 1,527,155,297 99.9601% 609,200 0.0399% 0 0.0000% 通过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关 议案六 829,070,597 99.9266% 608,900 0.0734% 0 0.0000% 通过 联交易专项报告 关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议案七 829,070,597 99.9266% 608,900 0.0734% 0 0.0000% 通过 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关于向六家村镇银行再贷款提供担 议案九 1,453,973,111 95.1700% 73,791,386 4.8300% 0 0.0000% 通过 保的议案 关于聘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十 1,527,155,597 99.9601% 608,900 0.0399% 0 0.0000% 通过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 8 -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