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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1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
程》)《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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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条 本行各有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收
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负责人(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管理责任
人”)应当依据本制度,做好其职责范围内所管控的具体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并在该等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
开披露前及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上述内幕信息管理责任
人应当对其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负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
规定的,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
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 30%,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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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
   (四)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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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
构规定的,可能会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或本行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
相关监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重要”原则进行判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
人。本行需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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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相关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
作人员等;
    (五)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或其他依法从本行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知悉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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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本行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及
时记录本行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进行确认。
    本行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
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需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
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本行的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以及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需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及时向本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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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
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并
于 3 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
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它有关信息。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
需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本行需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
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需积极
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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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需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按照本制度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本行需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
需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本行需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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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需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
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本行
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本行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需向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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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行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需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若相关人员拒不签名确认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
在备忘录上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本行如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应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
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本行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
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
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本行需根据
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行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
券交易所。本行需视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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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可根据证券交易
所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本行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需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
       第二十三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必须报送之
外,本行原则上不得向股东、政府有关部门等单位或个人提
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五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外报送内幕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以书面形
式明确提醒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限定使用范围、保守相关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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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做好登记工作,告知其禁止内幕交易,并报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必要时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
幕交易告知书。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
为,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等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监管机构处罚不影响本行对其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需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本行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为本行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本
行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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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
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给本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文件或其它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附件:1.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2.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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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声明:本表中所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首次公告披露时间
                                    所在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            联                      知悉 知悉       知悉                内幕
                                    位、部                        与本
          知情人名     人企业代码/             系       通讯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信息内 信息      登记时   登记
序 号                               门、职                        行的
          称(自然人   自然人身份证            手       地址           信息 信息       信息     容         所处      间       人
                                    务或岗                        关系
          填写姓名)   件号码                  机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位




   注:1.内幕信息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登
         记。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
         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
       2.“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本行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14
附件 2: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                兰州银行                              证券代码(A 股)                    001227
重大事项名称
事大事项所处阶段
发生时间、地点
参与人员姓名、所在部
门/机构、职务/岗位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或决议内容
                        本人保证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参与人签名



   注:1.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填写本备忘录;
       2.重大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应分别记录;
       3.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商议筹划、接洽谈判、论证咨询、形成相关意向、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报批、决议、披露等环节;
       4.填报发生时间,应填写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
       5.填报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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