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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03-1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
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
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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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
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
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本行不得
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行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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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有关的内容,
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行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本行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本行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本行网址和咨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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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本行应当及
时进行公告。本行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
外联系渠道畅通,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第九条 本行应当加强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本
行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
息。本行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第十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本行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本行应当按照
监管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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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行
长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本行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的;
    (三)本行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
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监管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本行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本行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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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本行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诉求处理的首要责
任,建立健全诉求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
求。
    第十六条 本行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
    本行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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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参控股公司应及时向
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各机构及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
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相
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
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部门、
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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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本行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行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
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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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本行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
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文件或行内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
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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