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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3-1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和
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
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本行控
股子公司(指本行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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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本行下
属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为该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收
集、整理信息及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行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
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定期财务报告;
    (六)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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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事项不包括本行日常经营活动,其中“购买或出售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标准
    本行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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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交
易,本行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另有规定事项外,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相关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
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
的净资产金额 5%或单笔金额超过 20 亿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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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
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的,应当及时报告。
    除日常经营范围的对外担保外,本行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均应当及时报告。
    (七)日常交易
    1.范围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标准
    本行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
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亿元的;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
    (3)本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本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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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八)关联交易
    1.范围
    (1)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
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
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
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授信类关联交易;
    (2)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
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
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3)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咨询等服务
或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
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类关联交易;
    (4)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2.标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本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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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相关规定。
    本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预计额度范围内的,按照现行流程、要求报送和披露;
超出预计额度或首次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本行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
    (九)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1.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已经
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总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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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诉讼。
    (十)政府补助
    1.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2.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应当及时披露。
    (十一)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本行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9.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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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10.本行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行长
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本行或其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本行经营具有重
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十二)发生下列其他重大信息所涉事项时,应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本行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本行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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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本行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本行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本行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10.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行长或者财务负责
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
    1.银行挤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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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大诈骗;
    3.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十四)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应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
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
的事项。
    (十五)子公司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四)
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视同本行重大信息,适用前述
规定。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四)项
规定的重大信息所涉事项,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其他
    1.本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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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行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4.本行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5.本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6.募集资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7.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承诺事项;
    8.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9.本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10.本行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11.本行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12.本行实行股权激励行为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要求及时告知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总行各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
通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
证本行内部信息迅速、顺畅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以
书面、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联络人将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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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员
应在呈报文件中注明“保密”字样。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在
报送重大信息之前原则上应经分管行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需要本行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本行召开的涉及研究信息披露事项的行务
会、行长办公会,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所涉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
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
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十三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本行内部刊物或其他对外宣传工作中散发的
资料内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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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责任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涉
及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本行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
重大信息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协调有
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疏漏,给本行、
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本行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处罚的,本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提出适当
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
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文件或其它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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