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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3-11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有效发挥董事会职能,维护本行安全、
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
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遵照《公
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三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本行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
数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
事的人数(包括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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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四)决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
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定本行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九)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
终责任;
    (十)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或合并(包括
兼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资产处置与核销、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数据治理等事项;
    (十二)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跨
区域机构的设置;
    (十三)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
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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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
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订方案、股东大会会议
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审议
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财务报告进
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九)负责审议超出董事会给高级管理层设定的开支
限额的任何重大资本开支、合同和承诺;
    (二十)提名下一届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十一)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
    (二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
益;
    (二十三)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
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等;
    (二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二十五)制定本行并表管理政策,审议并表管理重大
事项;
    (二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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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董
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
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
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
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行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重要文件和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向董事会提名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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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
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并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经股东大会或监督部门履职评价较
差的,董事会也应建议股东大会罢免。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风险管理及关
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专
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风险管
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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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或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风险管理及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属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自然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向董事提供、
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相关监管机构关于本行运作的法规、政策
及要求,协助董事长及行长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按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
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四)负责处理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督促本行制定并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本行
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
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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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措施;
    (六)协调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的信息披露资料;
    (七)负责保管本行股东名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
股份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准备及会议记录、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通知监事列席。定期董
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
能主持会议时,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
主持会议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长未指
定主持会议的董事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负责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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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2 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七条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
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
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申请表中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应
当与提案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
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
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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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监事会;
    (七)行长。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案结构
应当完整,包含提案正文和提案说明,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如
在会前曾与董事进行沟通,还应包括董事意见的采纳情况)
应当一并提交。提案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本行《章程》的要求,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并负责解释提案。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提案,各有关
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日递交书面提案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提案和材料进行整理后,
拟订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请董事长决定。董事
长根据需要征求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董事会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文件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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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应提
前五日将书面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
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全
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与拟审议的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行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行通知以邮政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电子邮件进入
接收方计算机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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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本行通知以传真方式
进行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各应参会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
秘书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
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
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董事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或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
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
权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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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
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或
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涉及重大关联交易需董事会批准的,该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
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
    与会董事对议程达成一致后,会议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
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
人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或做议案说明。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的规定需要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
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可以对各项议案发表意见。其他人员要求发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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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会议上出现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董事发言的情
形,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
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七)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行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
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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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
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
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
密。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明确表示下列意
见: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与会
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包括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形式时,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应当至少在表决前 3 日内送达
全体董事,并应当提供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
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二)书面传签表决应当采取一事一表决的形式,不得
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
    (三)书面传签表决应当确有必要,书面传签表决提案
应当说明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理由及其符合本行《章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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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的规定。
    书面传签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
限内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
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表决通过,且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一)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三)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五)回购本行股份方案;
    (六)本行《章程》的修订案;
    (七)超过董事会授权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八)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及法律规定应
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
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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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同类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及有效日期;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
并请假。对剩余表决提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提案的表决意向
视同放弃。
       第三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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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永久。
    董事会采取现场形式召开的,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
记录。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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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
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董事发言要点、主要意见及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要求记载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作为本行档案按本行
档案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将董事会会议的
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机构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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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本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
报送相关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
的,本行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
项,或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
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
其他事项的,本行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
本行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
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
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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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
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六条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对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应追究执行者的
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
本规则中所称“以上”、“至少”、“以前”,都应含本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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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不足”、“以外”、“低于”应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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