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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2-04-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海字第 31-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 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4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5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8

二十二、结论意见 ................................................... 19




                                5-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海字第 31-1 号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
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
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动,且天健对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
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778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779 号)、《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781 号,以下简
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最近
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782 号,以下简称
“《纳税情况鉴证报告》”),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上,本所律师就相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
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5-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
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
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

                                  5-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补充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
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浙江龙
盛股权结构有发生变动,根据浙江龙盛 2021 年半年度报告,阮水龙、阮伟祥为浙
江龙盛实际控制人,浙江龙盛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阮水龙                          38,965.40         11.98
 2                          阮伟祥                          34,632.15         10.65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995.16          2.46
 4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7,000.01          2.15
        国泰君安君得鑫两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
 5                                                           5,000.00          1.54
                            划
 6                          潘小成                           4,271.52          1.31


                                       5-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7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零零三组合                  3,868.18          1.19
 8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3,583.27          1.10
 9                          阮兴祥                           3,423.82          1.05
 10                         张世居                           3,284.78          1.01
 11                   其他社会公众股                       213,308.90         65.57
                          合计                             325,333.19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浙江龙盛股权结构变化之
外,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其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或股
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非自然人发起人或股东
均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发行人发起人或股东均具
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及向发行人出资的主体资格。
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法、合规、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
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其
实际持有,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导致其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经营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行政许
可、备案、注册。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
家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
提供专业、安全、高效的一站式、可视化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5-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 年度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年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79,574.53            94,875.59        82,325.95         66,813.70
  其他业务收入                      218.28             353.33             329.21             4.29
       营业收入                 79,792.81            95,228.93        82,655.16         66,818.0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名其他关联方,
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广州琪辉投资有限公司                          陈永夫弟弟杭志锋任董事长

       除上述其他关联方外,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万元)
         嘉兴中集                     物流辅助服务                                           1.09

       (2)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万元)
                                        物流辅助服务                                        14.37

          嘉兴中集                            电费                                          21.88

                                              其他                                          28.76

       注:其他为嘉兴海泰为嘉兴中集提供固废、污水等废物处理服务。


                                             5-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关联方租赁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 1-6 月租金(万元)
          嘉兴中集             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                                    113.95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                关联方                       2021 年 6 月 30 日(万元)
       应收账款             嘉兴中集                                                   122.98
       应付账款             嘉兴中集                                                     0.21

       发行人 2021 年 1-6 月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影响发行人
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成本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情况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未新增
其他前述资产。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抵押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前述资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
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二)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2 项域名到期后已经办
理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属人             域名                  网站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浙 ICP 备
 1        永泰运       yongtaitrans.com                             2003.08.21    2027.08.21
                                                  19024015 号-1
 2       嘉兴海泰      chemlogbase.com              浙 ICP 备       2020.10.12    2022.10.12

                                          5-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权属人            域名                网站备案号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20020389 号-2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域名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新增前述资产。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前
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不存
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
押等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三)租赁房产、土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承租人新增 1 项正
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下:

承租人     出租人      房屋坐落        房屋产权证号        面积(m)       合同期限     用途
                    宁波市鄞州区兰    甬房权证江东字                       2021.07.01
                                                              901.59                    办公
           宁波汇     园 1 幢 6-2     第 20150036632 号                   -2026.12.09
           盈商业   宁波市鄞州区兰    甬房权证江东字
永泰运
           管理有     园 1 幢 5-2     第 20150036634 号                    2021.12.10
                                                              1,135.86                  办公
           限公司   河清北路 299 号   甬房权证江东字                      -2026.12.09
                          5-1         第 20150036638 号

       除此上述新增租赁房产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承租的房屋、土地未发生重
大变化。

       (四)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嘉兴海泰投
资的参股子公司嘉兴中集名称发生了变更,具体如下:

       1、嘉兴中集变更名称

       2021 年 7 月 15 日,嘉兴中集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嘉兴中集名称。
2021 年 8 月 17 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嘉兴中集换发《营业执照》。本次名
称变更后,嘉兴中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集赛维罐箱服务(嘉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MA2CU9FD1Y
       法定代表人    李宁


                                        5-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 年 3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39 年 3 月 19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港区瓦山路 318 号 4 号楼
                    罐箱、罐车、近海罐、散装容器的清洗、修理、改装、翻新、检验、
                    堆存、加热和配套服务;罐箱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
     经营范围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国内陆路
                    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股权结构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0%,嘉兴海泰持股 30%。

     本所律师认为,嘉兴中集本次名称变更已按照法律、法规、嘉兴中集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嘉兴中集名称变更外,发
行人其他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子公司、分
公司依法成立、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
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或权
利限制。

     (五)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及子公司
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在半个会计年度内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
性质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250 万元以上的单位签署的主要销售框架协议,或单
个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广州太登新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艾                           框架
1    材料有限公             2021.01.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力                             协议
         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SIMI CHEMIC                           跨境物
                   永泰艾                           框架
2    AL GROUP C             2021.02.01     流供应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力                             协议
     O., LIMITED                           链服务
                                         5-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    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
     T.T. INTERN                            跨境物
                                                     框架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3    ATIONAL CO.    永泰运   2021.01.01     流供应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LTD.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宁波雅戈尔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框架
4    国际贸易运     永泰运   2020.02.25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协议
     输有限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浙江衢化氟                             跨境物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5月1日至
5    化学有限公     永泰运   2021.05.24     流供应
                                                     协议   2023年4月30日
           司                               链服务
     上海尊昂供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天                           框架
6    应链管理有              2021.01.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极                             协议
       限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上海安诺芳
     胺化学品有
     限公司、浙江
     安诺芳胺化
                                            跨境物
     学品有限公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
7                   永泰运   2021.01.01     流供应
     司、浙江鸿盛                                    协议   2021年12月21日
                                            链服务
     化工有限公
     司、浙江德司
     达贸易有限
         公司
     易立信(青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艾                           框架
8    岛)化学有限            2020.06.1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力                             协议
         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宁波艾科制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天                           框架
9    冷工程有限              2020.12.18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极                             协议
         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8月1日至
     山东迈凯德                             跨境物
                    百世万                           框架   2022年8月1日,到期如双方未提
10   节能科技有              2021.08.01     流供应
                      邦                             协议   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
       限公司                               链服务
                                                            议自动顺延1年
     天津渤瑞杰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艾                           框架
11   商贸有限公              2020.06.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力                             协议
         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苏州田园瑞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框架
12   禾化工有限     永泰运   2020.07.06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协议
         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宁波融禾进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框架
13   出口有限公     永泰运   2020.03.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协议
         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6月1日至
     宁波驰诺国                             跨境物
                                                     框架   2022年5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14   际货运有限     永泰运   2021.06.01     流供应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公司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SINOCHEM IN    永泰天                  跨境物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9月1日至
15                           2019.09.01
     TERNATIONAL      极                    流供应   协议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5-1-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   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CROP CARE                             链服务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OVERSEAS)                                             协议自动顺延1年
      PTE. LTD.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9月10日至
     宁波新海国                             跨境物
                                                     框架   2022年9月10日,到期如双方未
16   际贸易有限     永泰运   2021.09.10     流供应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公司                               链服务
                                                            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河南全锡进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艾                           框架
17   出口贸易有              2020.07.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力                             协议
       限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
     河北胡杨进                             跨境物
                    永泰艾                           框架   2020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18   出口有限公              2020.01.04     流供应
                      力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司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5月26日至
                                            跨境物
     Y&Z GRAND L                                     框架   2023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19                  永泰运   2021.05.26     流供应
       IMITED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内蒙古永和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框架
20   氟化工有限     永泰运   2021.07.14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协议
         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跨境物
     浙江万盛股     上海罐                           框架
21                           2021.01.01     流供应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份有限公司       通                             协议
                                            链服务
     宁波赛灵储                             道路运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6月20日至
22                  凯密克   2020.06.20
     运有限公司                             输服务   协议   2022年6月19日
     湖南东亿电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框架
23   气股份有限     永泰运   2019.12.06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协议
         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
     上海港兴国                             跨境物
                    永泰天                           框架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24   际货运代理              2019.12.25     流供应
                      极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有限公司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2月1日至
     宁波盈农利                             跨境物
                                                     框架   2022年1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25   德贸易有限     永泰运   2021.02.01     流供应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公司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
                                            跨境物
     浙江瑞华机                                      框架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26                  永泰运   2021.01.01     流供应
     械有限公司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文洛历山(上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海)国际货运                                    框架
27                  永泰运   2019.11.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代理有限公                                      协议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司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浙江嘉成化                                      框架
28                  永泰运   2019.12.30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工有限公司                                      协议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5-1-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   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江苏易倍捷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天                          框架
29    国际物流有            2021.01.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极                            协议
        限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中外运化工
                                          道路运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至
30    国际物流有   凯密克   2019.07.01
                                          输服务   协议   2021年12月31日
        限公司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山东德浩化   永泰艾                          框架
31                          2020.01.01    流供应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学有限公司     力                            协议
                                          链服务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菏泽西冷化   上海罐                          框架
32                          2021.06.01    流供应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工有限公司     通                            协议
                                          链服务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北京颖泰嘉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和生物科技                                   框架
33                 永泰运   2020.01.14    流供应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股份有限公                                   协议
                                          链服务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司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
                                          跨境物
      江阴沁浓化   永泰天                          框架   2021年12月31日,到期如双方未
34                          2020.01.01    流供应
      工有限公司     极                            协议   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则
                                          链服务
                                                          协议自动顺延1年
      中化蓝天集                          跨境物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
35    团贸易有限   永泰运   2020.01.01    流供应
                                                   协议   2021年12月31日
          公司                            链服务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南京泰科诺                          跨境物
                   永泰艾                          框架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36    国际贸易有            2020.03.06    流供应
                     力                            协议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
        限公司                            链服务
                                                          并持续以此方式顺延
      昆山迈克凯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艾                          框架
37    姆精细化工            2021.08.15    流供应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力                            协议
        有限公司                          链服务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2、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在半个会计年度内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
性质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250 万元以上的单位签署的主要采购框架协议,或单
个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中国青岛外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1     轮代理有限            2021.01.01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力                   舱服务   协议
        公司
      山东九鼎源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2     集团有限公            2021.04.01
                     力                   舱服务   协议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司
      连云港鸿讯   永泰艾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代理订   框架
3     国际货运代   力、百   2021.09.01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舱服务   协议
      理有限公司   世万邦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5-1-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合同    合同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宁波申洋物                             代理订   框架
4                   永泰运   2021.04.01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流有限公司                             舱服务   协议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上海怡运国
                                            代理订
     际货物运输     上海罐                           框架
5                            2021.07.01     舱、报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2 年
     代理有限公       通                             协议
                                            关服务
         司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嘉兴外轮代                             代理订   框架
6                   永泰运   2019.11.08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理有限公司                             舱服务   协议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达飞物流(中   上海罐                  代理订   框架
7                            2021.04.13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国)有限公司     通                    舱服务   协议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上海迪来特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永泰天                  代理订   框架
8    国际物流有              2020.10.01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极                    舱服务   协议
       限公司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青岛经汉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9    流服务有限              2021.01.01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力                    舱服务   协议
         公司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上海浦东国
                    永泰天                  代理订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10   际货运有限              2019.12.31
                      极                    舱服务   协议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山东日日顺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4 月 2 日
     国际供应链     百世万                  代理订   框架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
11                           2021.04.02
     管理有限公       邦                    舱服务   协议   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议,协议
           司                                               持续有效
     上海星麦国
     际货物运输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代理订   框架
12   代理有限公     永泰运   2021.05.18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舱服务   协议
     司宁波分公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司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浙江晟华恒
                                            代理订   框架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协议
13   光供应链管     永泰运   2021.01.05
                                            舱服务   协议   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议,协议
     理有限公司
                                                            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宁波龙玺国
                                            代理订   框架   有效期 1 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
14   际物流有限     永泰运   2019.11.01
                                            舱服务   协议   议,则协议自动顺延
         公司
     拓腾国际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代理订   框架
15   流(宁波)有   永泰运   2021.01.01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舱服务   协议
       限公司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协议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
     青岛全球捷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至 2021 年 10 月 30 日,期满后
16   运物流有限              2020.11.01
                      力                    舱服务   协议   如双方无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
       公司
                                                            动顺延 1 年
     青岛鼎瑞国
                    永泰艾                  代理报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17   际物流有限              2021.01.01
                      力                    关服务   协议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5-1-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已偿还其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2021 年 2 月 22 日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北支行共计 210 万美元的借款,新增 2 项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具体
如下:

 合同名称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借款余额      签订日期    借款到期日
流动资金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100 万美元   2021.08.17   期限 6 个月
  款合同                   司江北支行
流动资金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100 万美元   2021.09.07   期限 6 个月
  款合同                   司江北支行

    (二)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住所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
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
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重大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草案)》未进行修改。

                                   5-1-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
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未作修改。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董事会会议 1 次、
监事会会议 1 次。发行人前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未发生变
化。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仍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如下: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2021 年 1-6 月税率
  1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9%、6%[注]
  2          房产税           房产租金或房产原值             12%、1.2%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5-1-1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25%、16.5%、8.25%、21%、
  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
      注: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
堆存服务等适用 6%的税率;根据财税〔2018〕32 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运输服务等原适用 11%
税率的,在 2019 年 4 月-2021 年 6 月适用 9%的税率;电费等原适用 17%税率的,
在 2019 年 4 月-2021 年 6 月适用 13%的税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2 号)的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公司取得
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
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
(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
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5-1-1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助文件
和补助款项到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
财政补助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名称                   项目                         文件
                                                                             (万元)
 1       永泰运     2021 年凤凰行动宁波专项资金补助   甬财金[2021]311 号      100.00
 2       永泰运                                                                 1.92
                                                      浙政发[2015]21 号
 3       永港海安                                                               0.32
 4       永泰运                                                                 0.30
                                                      甬人社发[2020]41 号
 5       永港海安                                                               0.20
 6       永泰运                                                                 0.30
 7       永港物流    稳就业及促进复工复产相关补助     关于申报北仑区新增职      0.20
 8       永港海安                                     工用工补助的公告          0.10
 9       凯密克                                                                 0.90
 10      永港物流                                                               0.90
 11      永港海安                                     甬人社发[2020]44 号       0.90
 12      凯密克                                                                 3.80
 13      嘉兴海泰          HSE 综合保险补助           嘉港区[2020]44 号         7.54
                                                      上海市临港地区“十三
                    浦东新区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及安商
 14      永泰天极                                     五”期间安商育商财政      7.10
                            育商财政扶持
                                                      扶持实施办法
 15      嘉兴海泰         嘉兴市智能工厂补助          -                         5.13
                                    合计                                      129.6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 1-6 月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5-1-1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面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标准、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永港海安的 2 项认证证书已
到期,再认证程序尚在办理中。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及子公司、分公司员工人数为 577 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 547 人,住房公积
金缴纳人数为 517 人。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新入职员工、退休返聘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亦未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审慎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
                                 5-1-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取得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实质性条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1-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邹盛武:



                                          闫倩倩:



                                          王士龙:



                                                     年   月    日




                                 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