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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4-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海字第 31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0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4

二十二、结论意见 ................................................... 24




                                5-1-1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永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泰运
   永泰有限        指   浙江永泰物流有限公司(永泰运前身)
   永泰储运        指   浙江永泰储运有限公司(永泰有限曾用名)
   永泰国际        指   浙江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永泰有限曾用名)
   上虞永泰        指   上虞市永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永泰有限原股东)
   上虞国际        指   上虞市永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上虞永泰)
   龙柏集团        指   浙江龙柏集团公司(永泰有限原股东)
   龙柏有限        指   浙江龙柏集团有限公司(由龙柏集团改制设立)
                        宁波永泰秦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员工持股平台,
   永泰秦唐        指
                        永泰运发起人、股东)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众汇象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
   宁波众汇        指
                        运发起人、股东)
                        绍兴上虞乾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发起人、股
   上虞乾泰        指
                        东)
                        绍兴上虞璟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发起人、股
   上虞璟华        指
                        东)
                        杭州财通尤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发起人、股
   杭州财通        指
                        东)
                        德清锦烨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发起
  德清锦烨财       指
                        人、股东)
   诸暨文晨        指   诸暨市文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股东)
   上虞乾邦        指   绍兴上虞乾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股东)
   闰土锦恒        指   闰土锦恒(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永泰运股东)
   浙江龙盛        指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泰运股东)
    运化工         指   宁波永泰运化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全资子公司)
   永泰艾力        指   青岛永泰艾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永泰天极        指   上海永泰天极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香港永泰        指   HONGKONG YONGTAI CHEMICAL LOGISTICS CO.LTMITED(全资子公司)
   嘉兴海泰        指   嘉兴海泰化工物流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永港物流        指   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永港油品        指   宁波市北仑永港油品有限公司(永港物流曾用名)
   永港海安        指   宁波永港海安物流有限公司(永港物流全资子公司)
   顺峰建材        指   宁波顺峰建材有限公司(原永港物流全资子公司)
    凯密克         指   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5-1-2
                                                                      法律意见书

   喜达储运      指   喜达储运(上海)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百世万邦      指   青岛百世万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通用集装罐     指   General Tank Containers Co. Ltd(香港永泰控股子公司)
   上海罐通      指   罐通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通用集装罐全资子公司)
  天津分公司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宁波分公司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虞分公司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
   嘉兴中集      指   嘉兴中集博格罐箱服务有限公司(嘉兴海泰参股子公司)
   嘉兴易锦      指   嘉兴易锦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原嘉兴海泰控股子公司)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章程》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本次发行
                 指
    案)》            上市后适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
《招股说明书》   指
                      报稿)》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审计报告》    指
                      告》(天健审[2021]518 号)
《内部控制鉴证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
                 指
    报告》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519 号)
《纳税情况鉴证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最
                 指
    报告》            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522 号)
《非经常性损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最
                 指
  鉴证报告》          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521 号)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法律意见书》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2021]海字第 31 号)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2021]海字第 3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
     中国        指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安信证券      指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坤元        指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5-1-3
                                                         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5-1-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海字第 31 号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
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
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5-1-5
                                                                法律意见书

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7,789.4609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数的 100%,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
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永
                                   5-1-6
                                                               法律意见书

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前述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尚需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
行上市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依法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永泰有限以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
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业经宁波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并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4746303411D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
其前身 2002 年 12 月 27 日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已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
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除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核准外,已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股份

                                 5-1-7
                                                              法律意见书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通
过向投资者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根据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的价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
额等作出了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前述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主体资格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
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5-1-8
                                                               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制度,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及本所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了上市前的辅导,该等人士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

    (4)根据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
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
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5-1-9
                                                               法律意见书

    (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
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
规定。

    (4)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
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

    (6)发行人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①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
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发行人的申报文件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
                                   5-1-10
                                                             法律意见书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上市交易还需要获得深交所
核准。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设立条件和设立方式等均符合当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协议书》的签署和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
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发行人实际经营
的业务未超出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
                                   5-1-11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
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发行人设立时,天健出具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9]310 号),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由发起人足额缴纳。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独立拥
有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任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单位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了业务管
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人资行政中心、安全发展中心、科技研发中心、证券投
资部等职能管理部门。

    发行人上述机构均独立履行其职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依法独立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5-1-12
                                                                      法律意见书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或银行账户被其控制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自主的法人行为能力和意志,具备与
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和经营资质,具备独立完整的经营管
理体系、独立的人员、机构和财务体系,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结构完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
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 11 名发起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
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现有 15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为陈永夫、王巧玲、谈国樑、
彭勋华、赵伟尧;非自然人股东 10 名,为永泰秦唐、宁波众汇、上虞乾泰、上虞
璟华、杭州财通、德清锦烨财、诸暨文晨、上虞乾邦、闰土锦恒、浙江龙盛。

      1、发行人 5 名自然人股东均为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具备完全
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0 名非自然人股东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发
行人各股东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股东的
资格。

      2、发行人现有 15 名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
例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3、发行人直接持股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序号         关联股东                             关联关系
  1        陈永夫、永泰秦唐    陈永夫与金萍系夫妻关系,金萍为永泰秦唐普通合伙人

                                    5-1-13
                                                                    法律意见书

                                             兼执行事务合伙人

  2      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     普通合伙人均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3        上虞乾泰、上虞乾邦     普通合伙人均为上海乾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除此上述关系外,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

      发行人系由永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持有永泰有
限的股权比例,以永泰有限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照一定的
比例折股对发行人出资,该等出资已经天健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发起人投
入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

      (五)发起人是以永泰有限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缴发行人股本,全体发起人
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的财产权已转移完毕。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陈永夫现时持有发行人 3,2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1.0811%,现
任发行人董事长;陈永夫配偶金萍为发行人董事,同时,金萍为永泰秦唐普通合
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永泰秦唐持有发行人 8.4088%的股份。因此,陈永夫为发
行人控股股东,陈永夫、金萍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

      发行人现有 15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5 名,为陈永夫、王巧玲、谈国樑、
彭勋华、赵伟尧;非自然人股东 10 名,为永泰秦唐、宁波众汇、上虞乾泰、上虞
璟华、杭州财通、德清锦烨财、诸暨文晨、上虞乾邦、闰土锦恒、浙江龙盛。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永泰秦唐为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
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永泰秦唐、上虞璟华、闰土锦恒、浙江龙盛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宁波众汇、诸暨文晨、上虞乾泰、上虞乾邦、杭州财通、德清锦烨财属于私募投
资基金,均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程序,其管理人业已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手续或登记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5-1-1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各发起人或股东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法、
合规、有效。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
的情形。发起人全体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的财产权已转移完毕。发行人报
告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现有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及其基金管理人已按
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永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权结构合法有效,永泰有
限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等均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已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备案登记;历次增资股东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均足额缴
纳。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
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三)发行人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权属清晰;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份系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各股东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存
在被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导致其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历次股权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设立时的
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发行人
设立后的增资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发行人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等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被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等导致其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现有《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核准登记的经营
范围为普通道路运输:普通货运;报关服务;保险代理;承办海运、陆运进出口
货物、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
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仓储、包装、中转、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
结算及交付杂费、报验、报检、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依法可从
事的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化工技术的开发;物流技术、计算
机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广告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设
                                5-1-15
                                                                法律意见书

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提供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未超出其《营业
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各自章程的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香
港永泰,香港永泰在美国设立了一家控股子公司通用集装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进行投资
活动已经境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从事经营
活动合法、合规。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未发
生变动,持续为向客户提供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最
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各自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
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三年内未发
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1、陈永夫为发行人控股股东,陈永夫、金萍为发行人共同的实际控制人;除
陈永夫、金萍外,永泰秦唐、王巧玲、宁波众汇、上虞乾泰、上虞乾邦、上虞璟
华、德清锦烨财、杭州财通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关联股东。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前述 1、2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前述 1、2、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前述 1、2、
3 项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5、发行人的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包括永泰天极、永泰艾力、嘉兴海泰、
                                 5-1-16
                                                              法律意见书

永港物流、喜达储运、凯密克、百世万邦、香港永泰、永港海安、通用集装罐、
上海罐通、嘉兴中集。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向
关联方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和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发行人披露的关联交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度年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
易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等内容均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回避
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与
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函》,能够有效限制和避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同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控
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就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出具承诺,该承诺合法、有效。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
经出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承诺及保证函》,该
承诺函合法、有效,能够有效的避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5-1-17
                                                                 法律意见书

权、海域使用权均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抵押外,发行人前述资产
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
具备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不
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三)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发行
人所持子公司股权不存在设置质权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完整、合法有效,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除嘉兴海泰部分车辆设定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
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相关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针对发
行人子公司永港海安承租的位于白峰镇小门工业区土地出租方未提供该土地权属
证书的情形,出租方及上级主管单位已出具出租方有权出租该等土地的证明,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永夫、金萍已出具兜底性承诺,因此,该租赁土地未取得权
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永港海安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产权证书,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前述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
纷,除前述已经披露的抵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主要资产不存在设定抵押、
质押或被查封、冻结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争议,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潜在风
险。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
“(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

                                   5-1-18
                                                                  法律意见书

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均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截至报告期末,除本律师工作
报告中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
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

    自设立至今,发行人未发生过分立行为。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吸收合并、增加
注册资本及减少注册资本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资产收购和出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收购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相关收购行为未导致
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

    (三)发行人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至今未发生分立的行为。发行人设立
至今的合并、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设立至今的资产收购行为符合
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相关资产已
办理完毕过户手续,相关收购行为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发行人目前
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与修改

    2019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2019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并通过了章程修正案。2020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5-1-19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议案》。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因住所变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8 日,永
泰运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1 年 5 月 28 日,永泰运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
法定程序。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备条款,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制定
和修改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构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2020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永泰
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0 年 6 月 15 日,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5-1-20
                                                                  法律意见书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2021 年 5 月 28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永
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化情况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情况

    2019年9月14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胡正良、杨华军、王晓萍为发行人独立
董事并审议通过了《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根据独立董
事声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1-21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
告期内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
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
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
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
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
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均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近三年环保合规性

    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发行人近三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涉及
环境影响评价已依法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复,发行人生产经营以及募集资金投资

                                   5-1-22
                                                                法律意见书

项目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在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
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永泰运化工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
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宁
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物流运力提升项目;“运化工”一站式可视化物流电
商平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有关主
管部门的备案,募集资金运用合法、合规。物流运力提升项目、“运化工”一站
式可视化物流电商平台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列
示的项目,无需环评批复。宁波物流中心升级建设项已经取得主管部门的环评批
复。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
建设用地上建设,无需新增用地。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为实施主体,
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
会批准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备案。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发行人或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为实施主体,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有明确、具体的业务发展目标,业务发展目标与公司主营业务
相一致。

                                 5-1-23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审慎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无矛
盾之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核准外,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
存在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1-2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罗会远:                                  邹盛武:



                                          闫倩倩:



                                          王士龙:



                                                     年   月   日




                                 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