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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04-1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海字第 31-4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第一部分: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6

八、发行人的业务 .................................................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5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0

二十二、结论意见 ................................................20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更新回复 ................. 20

一、反馈意见问题 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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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馈意见问题 5 ...............................................25

三、反馈意见问题 6 ...............................................27

四、反馈意见问题 8 ...............................................29

六、反馈意见问题 9 ...............................................31

七、反馈意见问题 10 ..............................................32

第三部分:关于《发审会准备工作函》相关问题的更新回复 ........... 34

二、关于前次申报撤回 ............................................34

三、关于安全生产等 ..............................................35

四、关于对外采购 ................................................40

六、关于海外子公司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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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1]海字第 31-4 号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
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
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
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
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天健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发行人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68 号)、《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69 号)、《关于永泰运化工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71 号,以
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最
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372 号,以下简称“《纳
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
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审计基准日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发行人最新情况进行了
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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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之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
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招股
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7、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
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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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加审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
获得的批准与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和深交所的核准。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补充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符合当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
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
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浙江龙
盛股权结构有发生变动,根据浙江龙盛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阮水龙、阮伟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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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实际控制人,浙江龙盛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阮水龙                          38,965.40         11.98
 2                          阮伟祥                          34,632.15         10.65
 3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7,686.10          2.36
 4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         7,000.01          2.15
 5                          潘小成                           4,285.52          1.32
 6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零零三组合                  3,672.48          1.13
 7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         3,583.27          1.10
 8                          阮兴祥                           3,423.82          1.05
 9             中泰星河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882.84          0.89
10                          梁惠青                           1,976.80          0.61
11                    其他社会公众股                       217,224.80         66.77
                          合计                             325,333.19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浙江龙盛股权结构变化之
外,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其他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或股
东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非自然人发起人或股东
均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发行人发起人或股东均具
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及向发行人出资的主体资格。
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人的行为合法、合规、有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其实际持有,
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被司法
机关冻结等导致其行使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得其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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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注册。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
家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向客户
提供专业、安全、高效的一站式、可视化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的主营业务收入与营业收入情
况如下:

  项目/年度       2021 年度(万元)       2020 年度(万元)         2019 年度(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214,024.63                 94,875.59                82,325.95
其他业务收入                  432.92                   353.33                   329.21
  营业收入               214,457.55                 95,228.93                82,655.1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三家关联方,为广州琪亮房
地产有限公司,新设子公司中验检验检测(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
验”)、新设分公司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以下简称“义乌
分公司”)。新设子公司、分公司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十、发行人的
主要财产/(四)长期股权投资”。广州琪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广州琪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永夫弟弟杭志锋任执行董事

       除此之外,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期间,
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5-1-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采购商品及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万元)
      嘉兴中集                     物流辅助服务                               2.01

    (2)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万元)
                                    物流辅助服务                          41.38

      嘉兴中集                         水电费                             43.47

                                        其他                              49.21

    注:其他为嘉兴海泰为嘉兴中集提供固废、污水等废物处理服务。

    2、关联方租赁

        承租方                     租赁资产种类        2021 年度租金(万元)
       嘉兴中集             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                         229.06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项目                关联方                   2021 年度(万元)
    应收账款             嘉兴中集                                        127.60

    发行人 2021 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
性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
发行人收入、利润、成本费用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
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业竞争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经营同种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权、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未新增其他前述
资产。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4”披露
                                      5-1-4-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抵押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前述资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瑕疵或限制。

    (二)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权、专
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新增前述资产。
发行人及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资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
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三)租赁房产、土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承租的房屋、土地
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一家控股子公司、一家分公
司,具体如下:

    1、宁波中验

    2021 年 11 月 19 日,永港物流、中验检验检测(青岛)有限公司、立标检测
认证(宁波)有限公司签署《中验检验检测(宁波)有限公司章程》。2021 年 11
月 22 日,宁波中验取得了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宁
波中验成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验检验检测(宁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7CAU5P3G
   法定代表人       陈永夫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 年 11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海发路 17 号 2 幢 1 号 416 室(承诺申报)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出入境检疫处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经营范围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1-4-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永港物流持股 51%、中验检验检测(青岛)有限公司持股 29%、立标检
    股权结构
                    测认证(宁波)有限公司持股 20%

    自设立以来,宁波中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宁波中验本次设立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2、义乌分公司

    2021 年 11 月 23 日,永泰运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
2021 年 12 月 17 日,义乌分公司取得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义乌分公司成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MA7FHQ1U9L
     负责人         黄正兵
    成立日期        2021 年 12 月 17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营业场所        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大道 266 号 A 幢 1523(自主申报)
                    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
                    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包装服务;国内集
    经营范围        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
                    动)

    本所律师认为,义乌分公司本次设立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设
立一家控股子公司、一家分公司外,发行人其他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
司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依法成立、合法存续,不存在需要终
止经营的情形。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
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或权利限制。

    (五)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由发行人及子公司占有、使用,不存在权属争议。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 正在履行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性质
                                          5-1-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1,50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签署的主要销售框架协议,或单
个金额超过 1,50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跨境物          有效期1年,到期如双方未提出
     河南得锡化    永泰艾                           框架
1                           2020.07.01     流供应          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
     工有限公司      力                             协议
                                           链服务                    动顺延1年
     上海尊昂供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1年,
                   永泰天                           框架
2    应链管理有             2021.01.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极                             协议
       限公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1年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1 月 23
     宁波正欣消                            跨境物
                                                    框架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2 日,到期
3    防设备有限    永泰运   2021.11.23     流供应
                                                    协议   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
         公司                              链服务
                                                           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浙江永和制                            跨境物
                                                    框架   有效期 1 年,期满之日前若双方
4    冷股份有限    永泰运   2020.05.15     流供应
                                                    协议   无异议,则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公司                              链服务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T.T.                               跨境物
                                                    框架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如
5    INTERNATION   永泰运   2021.01.01     流供应
                                                    协议   双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
     AL CO.LTD.                            链服务
                                                           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浙江金科日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框架
6    化原料有限    永泰运   2021.03.31     流供应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双方无异
                                                    协议
         公司                              链服务          议协议自动顺延 2 年
                                           跨境物
     Djibouti-Ch   美国罐                           框架   有效期至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协
7                           2020.06.25     流供应
     emical SAS      通                             协议   议为止
                                           链服务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山东迈凯德                            跨境物
                   百世万                           框架   至 2022 年 8 月 1 日,到期如双
8    节能科技有             2021.08.01     流供应
                     邦                             协议   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
       限公司                              链服务
                                                           知,则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中化蓝天氟                            跨境物
                                                    框架   协议履行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1
9    材料有限公    永泰运   2020.01.01     流供应
                                                    协议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司                                链服务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 1 年,到期如双方未
     山东东岳化    永泰天                           框架
10                          2020.12.06     流供应          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
     工有限公司      极                             协议
                                           链服务          议自动顺延 1 年
     浙江衢化氟                            跨境物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5 月 1 日
11   化学有限公    永泰运   2021.05.24     流供应
                                                    协议   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司                                链服务
     广州太登新                            跨境物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永泰艾                           框架
12   材料有限公             2021.01.01     流供应          到期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
                     力                             协议
         司                                链服务          书面通知,则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9 月 10 日
     宁波新海国                            跨境物
                                                    框架   至 2022 年 9 月 10 日,到期如双
13   际贸易有限    永泰运   2021.09.10     流供应
                                                    协议   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
         公司                              链服务
                                                           知,则本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14   太仓中化环    永泰天   2022.01.04     跨境物   框架   原协议履行期限自 2020 年 1 月

                                         5-1-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合同     合同
        采购方      销售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保化工有限     极                     流供应   协议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
          公司                              链服务          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有效期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跨境物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如双方未提
      淄博飞源化    永泰艾                           框架
15                           2022.01.01     流供应          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
      工有限公司      力                             协议
                                            链服务          自动顺延 1 年,以后则仍以此方
                                                            式继续顺延
     江苏嘉盛新                             跨境物          有效期 1 年,到期如双方未提出
                                                     框架
16   材料有限公     永泰运   2022.02.01     流供应          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
                                                     协议
          司                                链服务          动顺延 1 年
       REDEAGLE                             跨境物          有效期 1 年,到期如双方未提出
                                                     框架
17   INTERNATION    永泰运   2021.01.01     流供应          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
                                                     协议
        AL LLC                              链服务          动顺延 1 年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上海天禄国                            跨境物
                    永泰艾                           框架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到期如双
18    际船务代理             2021.04.01     流供应
                      力                             协议   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
        有限公司                            链服务
                                                            知,则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跨境物          有效期 1 年,到期如双方未提出
      艾科新材料    永泰天                           框架
19                           2020.12.18     流供应          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则协议自
        有限公司      极                             协议
                                            链服务          动顺延 1 年
                                                            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万华化学(宁                           跨境物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同到
                                                     框架
20   波)能源贸易   永泰运   2022.01.01     流供应          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协商一致
                                                     协议
       有限公司                             链服务          后,自动续约一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合同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浙江兴港国                            跨境物          至 2022 年 1 月 1 日,到期后协
                                                     框架
21    际货运代理    永泰运   2021.01.01     流供应          议各方未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
                                                     协议
        有限公司                            链服务          面通知,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一
                                                            年
      浙江德司达                            跨境物
                                                     框架   合同有效期从 2022 年 1 月 1 日
22    贸易有限公    永泰运   2021.12.01     流供应
                                                     协议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司                                链服务

     2、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正在履行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发生相同内容或性质
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1,50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签署的主要采购框架协议,或单
个金额超过 1,50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上海五矿金
                    永泰天                  代理订   框架   有效期 1 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
1     沪国际货运             2020.01.01
                      极                    舱服务   协议       议,则协议自动顺延
        有限公司
      中国青岛外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2     轮代理有限             2021.01.01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
                      力                    舱服务   协议
          公司

                                          5-1-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合同     合同
       销售方       采购方    签订日期                                 合同期限
号                                           内容     价款
      中国宁波外
                                            代理订    框架   有效期 1 年,期满无异议,则协
3     轮代理有限    永泰运   2019.11.30
                                            舱服务    协议          议自动顺延一年
        公司
      山东九鼎源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4 月 1 日
4     集团有限公             2021.04.01
                      力                    舱服务    协议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司
      青岛中远海                            代理订
                    永泰艾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0 月 26
5     运集装箱运             2021.10.15     舱、报
                      力                              协议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
      输有限公司                            关服务
      上海怡运国
                                            代理订
      际货物运输    罐通国                            框架
6                            2021.07.01     舱、报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2 年
      代理有限公      际                              协议
                                            关服务
          司
      上海德圣船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7     务有限公司             2021.01.01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若双方
                      力                    舱服务    协议
      青岛分公司                                                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宁波船务代                            代理订    框架   协议有效期 2 年,若双方无异议
8                   永泰运   2019.07.02
      理有限公司                            舱服务    协议         协议自动顺延 1 年
      连云港鸿讯    永泰艾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 1 年,
                                            代理订    框架
9     国际货运代    力、百   2021.09.01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若无书面异
                                            舱服务    协议
      理有限公司    世万邦                                   议,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 1 年
                                                             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宁波中远海                            代理订
                                                      框架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下半年若
10    运集装箱运    永泰运   2022.01.01     舱、报
                                                      协议   无调整,则延续上半年的合同约
      输有限公司                            关服务
                                                                            定
     韩新海运(上
                                            代理订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11   海)有限公司   永泰运   2021.12.02
                                            舱服务    协议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宁波分公司
     青岛港捷运
                                            代理订
     通物流有限     永泰艾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12                           2021.01.01     舱、报
     公司聊城分       力                              协议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关服务
         公司
     上海扈众国
                    永泰天                  内陆运    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13   际物流有限              2022.01.01
                      极                    输服务    协议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协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4 月 1 日
      上海天禄国
                    永泰艾                  代理订    框架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到期前 7
14    际船务代理             2021.04.01
                      力                    舱服务    协议   天,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
        有限公司
                                                             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

     3、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已偿还其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2021 年 8 月 17 日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北支行共计 160 万美元的借款,新增 4 项正在履行的银行借款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名称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借款余额      签订日期     借款到期日
流动资金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300 万美元   2021.09.17    期限 6 个月
  款合同                     司江北支行

                                          5-1-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流动资金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200 万美元   2021.09.27     期限 6 个月
      款合同                    司江北支行
    流动资金贷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                            150 万美元   2022.01.26     期限 6 个月
      款合同                    司江北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流动资金贷                                                                      至
                  发行人    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      1,500 万元   2022.02.25
      款合同                                                                    2023.02.24
                                  支行

         4、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
   嘉兴海泰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发
   生期限已经届满,嘉兴海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新的《抵押
   合同》,具体如下:
                  抵押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合同名称    签订时间                   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
                                             嘉兴海泰将其名下权证号为浙(2018)平湖市不
       交通银行                              动产权第 0063002 号、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
       股份有限                              权第 0062995 号不动产权证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发行人          嘉兴海泰 抵押合同 2021.11.18
       公司宁波                              使用权及房产抵押给债权人,为发行人自 2021
         分行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期间在该行
                                             最高债权限额 6,800 万元内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二)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住所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环
   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重大关联交易”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往来
   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过合并、分立、
   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重大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5-1-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
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未进行修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按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未作
修改。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2 次,召开董事会会议 5 次、
监事会会议 3 次。发行人前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
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度,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5-1-4-1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税种                   计税依据                2021 年度税率
  1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9%、6%[注 1]
  2          房产税             房产租金或房产原值             12%、1.2%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税额                   7%
  4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5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25%、16.5%、8.25%[注 2]、
  6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1%、20%

      [注 1]: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提供装卸搬运服务、仓
储堆存服务等适用 6%的税率;根据财税〔2018〕32 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
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文,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道路运输服务等原适用
11%税率的,2019 年 1 月-2019 年 3 月适用 10%的税率,2019 年 4 月-2021 年 12 月
适用 9%的税率;电费等原适用 17%税率的,2019 年 1 月-2019 年 3 月适用 16%的税
率,2019 年 4 月-2021 年 12 月适用 13%的税率

      [注 2]根据香港《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首 200 万元的利得税税率将降至 8.25%,其后的利润则继续按 16.5%征税。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度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2 号)的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公司取得
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
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
(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
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5-1-4-1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1 年第 12 号)的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
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助文件
和补助款项到账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度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财政补
助情况如下:
                                                                                 金额
 序号                   项目                             文件
                                                                               (万元)
            2020 年北仑交通运输业促进产业   《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
   1                                                                           370.00
                     结构调整补助           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2               交通运输业补助                  仑政[2020]13 号)            196.00
   3              产业结构调整补助                  仑政[2019]34 号             90.00
            2020 年度宁波市港航物流业发展
   4                                              甬财金[2021]916 号            50.00
                       补助资金
   5                    其他                             ——                   37.60
                                          2021 年金山第二工业区经济小区财
   6                财政扶持资金                                                24.00
                                                 政产业政策扶持标准
           青岛市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    青办发[2018]27 号、青办发
   7                                                                            20.00
                     企业奖励                        [2018]47 号
                                     合计                                      787.6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 2021 年度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依法申报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被主管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


                                       5-1-4-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
  量标准、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
  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永港海安 2 项到期的认证证
  书已办理再认证程序,具体如下:

持证人/证书编号       标准                 覆盖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至
永港海安/质量管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集装箱装卸、堆     必维认证
                    ISO9001
理体系认证证书 CN              放、拆拼箱;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管   (北京)有   2024.10.14
                     :2015
      037401                   理;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的管理     限公司
永港海安/环境管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集装箱装卸、堆     必维认证
                    ISO1400
理体系认证证书 CN              放、拆拼箱;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管   (北京)有   2024.10.14
                     1:2015
      037401                   理;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的管理     限公司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人及子公司、分公司员工人数为 607 人,社会保险缴纳人数为 555 人,住房公积
  金缴纳人数为 510 人。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未为部分新入职员工、退休返聘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分公司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暨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在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基础上新增一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实施主体
     1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         28,034.83           28,034.83          发行人

         除上述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发行人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


                                          5-1-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
门的备案,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机关                    备案号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
  1                          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   2201-330206-04-03-890034
               目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

      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列
示的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

      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化工物流装备购置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北仑区白
峰海发路 17 号,永港物流已取得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土地、房产、海域使
用权,无需新增用地。

      5、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发行人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发行人为实施主体,不涉及与他人合
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
会批准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发行人为实施
主体,不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除上述新增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其
他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亦未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1-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虽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进行了审慎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与《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
处。本所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待取得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核准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实质性条件。

             第二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更新回复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11560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结合发行人 2021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的财务审计情况及新增事项,对前述
《反馈意见通知书》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情况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其他回复
内容未发生变化,关于《审核问询函》的更新回复如下:

    一、反馈意见问题 2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
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
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
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
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
的独立性。

                                  5-1-4-2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回复:

       (一)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
业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登录天眼查网
站对上述人员、企业进行检索;取得了上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
的工商登记资料。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永夫、金萍夫妇。陈永夫、金萍及其直系亲属、其他
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如下:
控股股东、实
                 姓名       关系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企业         关联关系
  际控制人
                                                                    持股 100%且担任执
                                        广州洛邑房地产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光良      父亲
                                                                    持股 90%且担任执
                                         广州顶品投资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
                杭兰英      母亲                  /                         /
     陈永夫
                杭志锋      兄弟                  /                         /
                                                                    持股 99.5%且任执
                                         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
                 杨蕾    兄弟的配偶
                                                                    广州粤晟投资有限
                                         广州琪新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67%
                金永兴      父亲                  /                         /
      金萍      朱梅娟      母亲                  /                         /
                 金丹       姐妹                  /                         /

       (二)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
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就上述企业
实际经营业务等情况对陈光良、杨蕾进行了访谈。

       核查结果:

       根据上述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5-1-4-2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实际经营业
 名称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            主要人员
                                                                                  务
                                                                              房地产开发、
广州洛邑                                                    陈光良任执行董
                                                                              经营业务,现
房地产有   2014.04.10    100 万元      陈光良持股 100%      事兼总经理,蔡
                                                                              已无实际经
限公司                                                        锡辉任监事
                                                                                  营
广州顶品                                                陈光良任执行董
                                       陈光良持股 90%,
投资有限   2016.11.07   1,000 万元                      事兼总经理,刘         无实际经营
                                       杭兰英持股 10%
  公司                                                    怡婷任监事
广州粤晟                                                杨蕾任执行董事
                                       杨蕾持股 99.5%,                        房地产投资
投资有限   2018.01.05   10,000 万元                     兼总经理,杨玉
                                       杨玉锋持股 0.5%                           业务
  公司                                                    锋任监事
                                       广州粤晟投资有 杭志锋任执行董          房地产开发、
广州琪新
                                       限公司持股 67%, 事,范维明任经        经营业务,现
投资有限   2019.08.19    500 万元
                                       广东港大投资有 理,马全东任监          已无实际经
  公司
                                       限公司持股 33%         事                  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
相似的情形。不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的情形,不存在仅以
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
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主要资产权属证书;查阅了发行人
的员工花名册、工资明细表及发放凭证、社会保险参保凭证、住房公积金缴费证
明,抽取了部分劳动合同;查阅了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查阅了上述企业提供
的工商登记资料、员工花名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对陈光良、杨蕾就上述企业
实际经营业务等情况进行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
中国商标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进行检索。

    核查结果:

    1、历史沿革方面

    (1)广州洛邑房地产有限公司

    ①2014 年 4 月,广州洛邑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

    广州洛邑房地产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光良                                 1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00         -                100.00

                                        5-1-4-2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洛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股
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2)广州顶品投资有限公司

    ①2016 年 11 月,广州顶品投资有限公司设立

    广州顶品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爱平                          1,0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0.00         -                 100.00

    ②2017 年 3 月,股权变更

    陈爱平将其持有的 900 万元出资额(对应 90.00%股权)、100 万元出资额(对
应 10.00%股权)分别转让给陈光良、杭兰英。本次股权变更完成后,广州顶品投
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陈光良                               900.00     货币                90.00
          杭兰英                               100.00     货币                10.00
           合计                           1,000.00         -                 100.00

    (3)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

    ①2018 年 1 月,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设立

    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杨蕾                                950.00     货币                95.00
          杨玉锋                                50.00     货币                 5.00
           合计                           1,000.00         -                 100.00

    ②2021 年 12 月,增加注册资本

    2021 年 12 月,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将广州粤晟投资有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0,000 万元。本次增资后,广州粤晟投资有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杨蕾                           9,950.00        货币                99.50


                                    5-1-4-2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杨玉锋                                50.00          货币                   0.50
             合计                             10,000.00           -                   100.00

    (4)广州琪新投资有限公司

    ①2019 年 8 月,广州琪新投资有限公司设立

    广州琪新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5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500.00           -                   100.00

    ②2021 年 5 月,股权变更

    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500 万元出资额(对应 100.00%
股权)分别转让给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港大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变
更完成后,广州琪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司                         335.00          货币                  67.00
    广东港大投资有限公司                         165.00          货币                  33.00
             合计                                500.00           -                   100.00

    2、资产、人员、业务、技术、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方面

    根据上述企业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经本所律师登
录中国商标网、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等进行检索,上述企业的资产、
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洛邑房地产有限    广州顶品投    广州粤晟投资有限公         广州琪新投资有限
 名称
                 公司            资有限公司             司                      公司
                                               房地产投资公司,除
           房地产公司,未有土                                            房地产公司,未有土
 资产                               无         长期股权投资外,未
             地、房产等资产                                                地、房产等资产
                                               有土地、房产等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拥有                  截至报告期末,拥有
           员工 1 人,主要负责                 员工 4 人,主要为管
 人员                               无                                           无
           行政管理,均独立于                  理人员,均独立于发
                  发行人                              行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无实际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业务                                          房地产投资业务
           务,现已无实际经营    业务                                    务,现已无实际经营
                                 不涉及技术
           不涉及技术研发和生                  不涉及技术研发和生        不涉及技术研发和
 技术                            研发和生产
           产活动                              产活动                    生产活动
                                 活动
采购渠道             无             无                    无                     无

                                      5-1-4-2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销售渠道          无           无            无                   无
  客户            无           无            无                   无
 供应商           无           无            无                   无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
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全部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不
存在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不存在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
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
务和技术等方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
等方面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二、反馈意见问题 5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均在有效期,
以及期满后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安监、消防、环
保、气象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在开展供应链服务活动过程中如何保证依法合
规经营。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香港李绪峰律师行
出具的关于香港永泰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律师事
务所 Rockville Law Group 出具的关于通用集装罐的法律意见书;查阅了发行人
及子公司开展业务所需资质、许可证书;取得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取得了
发行人及子公司安监、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了浙江港欣
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环保核查报告以及补充核查报告;登录工业和信息
化部政务服务平台(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以及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网站进
行检索。

     (二)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的监
管要求,在开展供应链服务活动过程中如何保证依法合规经营

     1、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主管部门的监管要
求

     (1)关于安监

                                 5-1-4-2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子公司安监主管部门出具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具体如下:

主体               主管部门                        期间              内容
           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
嘉兴                                        2019.01.01-
              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                          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
海泰                                        2021.12.31
                                                          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应急管理局
永港                                        2019.01.01-   未因违反港口相关法律法规受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物流                                        2022.01.24    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曾受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浙
                                                          港政罚-BH[2019]5),违法程度
永港                                        2019.01.01-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一般,除此之外,未因违反港口
海安                                        2022.01.24
                                                          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
喜达                                        2019.01.01-
             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                       未受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储运                                        2022.01.2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永港海安曾受到一次违法程度一般的行政处罚外,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安监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安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发行
人经营活动符合安监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3)关于环保

       2020 年 7 月,浙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2021 年 3 月,浙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
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补充)技术报告》;2021 年 8 月,浙
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
(2021.2-2021.8)技术报告》;2022 年 2 月,浙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
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2021.9-2022.1)技术报告》。上述报
告认为,核查对象(指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中的生产性企业永港物流、
嘉兴海泰、喜达储运)报告期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了
处置,核查对象现有主要的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良好。核查对象排放的废水和
废气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理的处置和利用。在核查对象各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核查时段内核查对象未发生环境污染
事故,环保诉求上访或信访,也未曾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发行人基
本满足上市环保核查要求。

       发行人子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出具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具体如下:

主体               主管部门                        期间              内容
嘉兴          嘉兴港区环境保护局            2019.01.01-   未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

                                        5-1-4-2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主体                主管部门                      期间              内容
海泰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港区分局       2021.12.31    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永港                                       2019.01.01-   未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物流                                       2022.03.04    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永港                                       2019.01.01-   未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海安                                       2022.03.04    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喜达                                       2019.01.01-   未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储运                                       2022.01.21    到该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环
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发行人经营活动符合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4)关于气象

       发行人子公司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具体如下:

主体                主管部门                      期间              内容
嘉兴                                       2019.01.01-
                嘉兴市平湖市气象局                       未受到该主管机构行政处罚
海泰                                       2022.03.01
永港                                       2019.01.01-
        宁波市北仑区气象局、宁波市气象局                 未受到该主管机构行政处罚
物流                                       2022.02.25
永港                                       2019.01.01-
        宁波市北仑区气象局、宁波市气象局                 未受到该主管机构行政处罚
海安                                       2022.02.25
喜达                                       2019.01.01-
                上海市金山区气象局                       未受到该主管机构行政处罚
储运                                       2022.03.0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违反气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气
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发行人经营活动符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反馈意见问题 6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目前大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已设置抵押,请保荐
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建筑物设置抵押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及抵押
金额,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发行人的清偿能力,是否存在抵押权实现可能性,
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查阅了发行人不动产权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
凭证、契税缴纳凭证;查阅了相关资产收购的《资产转让协议》《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价款及税费支付凭证;查阅了发行人房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书及竣工验

                                       5-1-4-2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收文件;查阅了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宁波市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
嘉兴市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上海市金
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
内签署的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及还款凭证,以及以发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作为
抵押物的担保合同;查阅了《审计报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抵
押权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检索;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核查结果:

    (一)发行人已办理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之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及抵押
金额,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1、嘉兴海泰

    根据嘉兴海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签订的
《抵押合同》(编号:2129 抵 0001)以及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不动
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嘉兴海泰名下不动产抵押情况如下:

   抵押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债务人        发行人
    抵押人        嘉兴海泰
                  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权第 0063002 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浙(2018)平湖市不动产权第 0062995 号
  登记证明号      浙(2021)平湖市不动产证明第 0055206 号
   抵押方式       最高额抵押
   抵押金额       6,800 万元
   抵押期限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4 日

    根据上述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如下:“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
时足额偿还任一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融资款本金、抵押权人垫付的款
项或相应利息;(2)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二)发行人的清偿能力及上述抵押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均能按期、足额偿还了对上述抵押
权人的债务,不存在迟延支付本息并造成违约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亦不存在破产、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相关房产、土
地使用权亦不存在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5-1-4-2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单位:万元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项目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营业收入                        214,457.55        95,228.93       82,655.16
净利润                           17,499.29        7,365.95        6,246.1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571.24       10,387.84        2,448.12
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合计           70,196.30       31,206.39       31,208.51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 10,917.34 万元、12,982.58
万元和 25,688.92 万元,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利息保障倍
数分别为 11.01、13.63 和 31.93,各项偿债指标均保持在较高水平。
    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不断增强,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
高的资产规模持续增加,短期偿债能力不断提升;同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
款账龄 99%以上在一年以内,公司对应收账款管理有效,应收账款可收回性加强,
相关银行借款到期后能够按时还款,发行人具有较强的还本付息能力,不存在逾
期偿付的风险,抵押权实现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建筑物设置抵押系为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张,
经营性发展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产生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具有较强的清偿能力,抵押权实现可能性较小,不会影响发
行人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四、反馈意见问题 8

    发行人跨境化工物流服务产品 70%为危化品。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危化
品物流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2)区分危化品供应链业务的不同环节说明
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按规定获得审批、核准、备案的情况,生产经营是否
合规;(3)在跨境物流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是否符合防疫监
管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危化品物流服务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建立的各项安全保障制度;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
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证书、考核合格证明等;抽查了发行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5-1-4-2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预案演练方案及评审记录表;对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查阅了发
行人及子公司开展业务所需资质、许可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就
发行人危化品物流服务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发行人副总经理进行了访谈;取得
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安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登录发行人及子公司政府主管
部门网站进行检索。

    核查结果:

    发行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具体论述如下:

    1、整体的安全保障体系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公司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7 名,二级安全评价师 1 名,专职安全管理员 14 名,
负责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安全标准执行。安全发展中心依法依规定期制定或修改
完善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制度,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
规则及执行方案,全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进行日常运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及
自评,根据检查及自评的结果及时修改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

    ④投入保障

    报告期内,公司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如下:

        期间                本期提取(万元)           本期支出(万元)
       2021 年                               382.08                   382.08
       2020 年                               274.97                   274.97
       2019 年                               364.12                   364.12

    2、重要基础物流环节的具体安全保障措施

    (1)发行人关于境内运输业务的安全保障措施

    ①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 辆以上;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配备有
效的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与运
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5-1-4-3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凯密克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45 辆,嘉兴海
泰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40 辆。上述车辆均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具有有效的通讯工具,已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已配备与运输
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六、反馈意见问题 9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
求,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工资明细表及发放凭证、社
会保险参保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抽取了部分劳动合同;查阅了发行人同
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薪酬支付凭证;查阅了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
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发行人的人事主管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及
子公司所在辖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核查结果: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员工花名册,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技术要
求较低的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中使用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用工情
况如下:

     年度        员工人数(人)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人)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比(%)
    2019 年                  516                   12                     2.33
    2020 年                  576                   15                     2.60
    2021 年                  607                    6                     0.99

    (二)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受
到行政处罚

    4、合法合规证明

    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均出具了相关无违法
违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报告期内未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
法规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1-4-3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七、反馈意见问题 10

            发行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其境内运输服务采用“自有运
     力+外部运力”相结合的方式,部分由发行人自行提供,部分对外采购。请发行人
     补充说明:(1)其运输车队的人数、车辆数,各省分布情况,单次出车平均运输
     距离、最长运输距离;(2)如何保障境内运输安全,是否按规定为车辆、人员购
     买保险,是否具备齐备的运输资质;(3)外部运力如何选择,采购的外部运输服
     务是否均具备相应的危化品经营资质、道路运输资质等,是否存在使用不具备资
     质的外部运力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其运输车队的人数、车辆数,各省分布情况,单次出车平均运输距离、
     最长运输距离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的资质证书、员工花名册;取得了发行人的收
     入明细表、固定资产清单。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自 2019 年开始拥有自有运力并
     提供境内运输服务,目前以自有运力提供境内运输服务的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凯密
     克和控股子公司嘉兴海泰,运营车辆主要集中在浙江地区。凯密克自有运力提供
     的境内运输服务主要以工厂、码头和堆场之间的短驳运输为主,单次出车平均运
     输距离在一百公里以内;嘉兴海泰主要为中化集团等重要客户提供长途的运输服
     务,单次出车平均运输距离较长。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数(人)       车辆数(辆)                    单次出车平
                                                              各省分                   最长运输距
年度/日期       主体     驾驶   押运   重型半挂   重型集装                均运输距离
                                                              布情况                     离(KM)
                         员       员   牵引车     箱半挂车                  (KM)
               凯密克      38     37         42          42   浙江省           78.96      3,030.00
 2019 年度                                                    浙江省、
/2019.12.31   嘉兴海泰     16     16         20          30   山东省、        738.35      3,400.00
                                                              上海市
 2020 年度     凯密克      45     46         45          45   浙江省           92.87      3,030.00
/2020.12.31   嘉兴海泰     20     20         20          31   浙江省          611.13      3,714.00

 2021 年度     凯密克      45     45         45          45   浙江省           86.25      3,030.00
/2021.12.31   嘉兴海泰     20     20         20          31   浙江省          456.51      3,321.00

            (二)如何保障境内运输安全,是否按规定为车辆、人员购买保险,是否具

                                           5-1-4-3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备齐备的运输资质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从业人员的从
业资质证书、考核合格证明;对比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条例》《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向发行人安全发展中心负
责安全管理的副总经理就发行人运输车队的安全管理体系及相关安全管控制度及
执行情况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运输车队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抽取了
发行人内部监督执行安全体系的记录、安全运输相关的培训记录,取得了第三方
机构的评价意见;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交通运输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预付款项科目明细表;查阅了发行人购买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财产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输与物流供应商专业保险等保
险签订的保险单。

    核查结果:

    1、发行人具备齐备的运输资质,具有保障境内运输安全的能力

    (2)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符合相关规定标准要求的设备

    发行人子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配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所需的设备,具体如下:

  主体             已配置的设备                          相关规定标准
           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40 部,且均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有自有
嘉兴海泰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 辆以上,专用车辆的
                                            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45 部,且均
 凯密克                                     规定》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安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装具有形式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40 部、重型
嘉兴海泰   集装箱半挂车 51 部,均取得《道
           路运输证》                     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的专用车辆
           有重型半挂牵引车 45 部、重型集 应配发《道路运输证》
 凯密克    装箱半挂车 45 部,均取得《道路
           运输证》

    (6)发行人道路运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1-4-3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子公司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出具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具体如下:

主体          主管部门           期间                          内容
                                             除因企业动态监控中主体责任未落实违反《浙
                                             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被罚款 500 元、
                                             因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危险货
嘉兴     嘉兴港区(综合保税    2019.01.25    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罚款 2,
海泰       区)建设交通局     -2022.01.19    300 元、3,500 元,以上行为违法程度一般,
                                             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嘉兴海泰其他均
                                             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    2019.01.01
                                             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凯密             输局         -2020.08.06
  克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    2020.01.01
                                             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2.01.21

       (三)外部运力如何选择,采购的外部运输服务是否均具备相应的危化品经
营资质、道路运输资质等,是否存在使用不具备资质的外部运力的情况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的成本明细表;登录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
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站对发行
人所有外部运输服务供应商进行检索;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及
访谈;就发行人对外采购运输服务时的资质审核情况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结果: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采购运输服务金额分别为
10,828.70 万元、11,028.06 万元及 12,331.30 万元,其中涉及危化品的对外采购
运输服务金额分别为 9,443.51 万元、9,638.37 万元、9,856.07 万元,占对外采
购运输服务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7.21%、87.40%、79.93%。

            第三部分:关于《发审会准备工作函》相关问题的更新回复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永泰运化工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发审会准备工作函》”)
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现结合发行人 2021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
的财务审计情况及新增事项,对前述《发审会准备工作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
了补充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情况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其他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关于《发审会准备工作函》
的更新回复如下:

       二、关于前次申报撤回
                                        5-1-4-3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前次申报撤回。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26 日向深交所提交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1 年 4 月 23 日撤回申请。

    请发行人说明:(1)前次撤回首发上市申请的原因,涉及哪些问题或事项,
相关事项截至日前的整改情况、是否已彻底整改,如未整改,是否构成本次发行
障碍;(2)前述信息是否己在本次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是否己充分
揭示:(3)前次申报创业板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4)两次申
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准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根据职责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回复:

    (四)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相关信息披
露是否真实、完整、淮确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前次申报创业板上市时的申报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
问询回复、审计报告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对本次申报
与前次申报的信息差异事项进行比较和合理性分析。
    核查结论:
    公司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终止的时间间隔较短,《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
差异较小,具体差异主要包括:
    1、报告期的差异
    公司前次申报的报告期为 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为 2018
年至 2021 年。本次申报将财务报表截止日更新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相关行
业数据、公司业务情况、财务经营数据等进行更新,导致信息披露存在相应差异。
本次申报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与前次申报无差异。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差异仅为
因不同板块监管机构信息披露规则不同和经营变化带来的差异,不存在重大的实
质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三、关于安全生产等

    发行人是一家主营跨境化工物流供应链服务的企业,涉及化工品理货装箱、
仓储堆存、境内运输等服务。

                                 5-1-4-3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业务所需要的全部资质,
相关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
充分披露;(2)生产经营中危化品处理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处理设
施及处理能力;(3)关于危化品的仓储运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是否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报告期是否曾经被列为海关失信认证企业名单;是否制定了严格的重大安全事故
应对预案和制度,如有,请详细说明具体规定;(4)报告期内为保障安全生产的
相关投入情况,是否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是否与公司仓储量及运输能力匹
配,是否存在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的风险,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5)从事物流
运输服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交通违法情况,是否涉及因安全生产和环保问题造
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事件,是否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6)提供运输服务的物流服务提供商筛选控制措施是否
可保证交通安全运行;物流服务提供商是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事故责任及赔偿责
任如何划分,是否发生重大赔偿;(7)安全生产费计提的金额、比例,以及专项
储备提取、使用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根据职责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回复:

    (二)生产经营中危化品处理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子公司出具的主要污染物和年排放量的文件及发行人
聘请的环保监测机构出具的相关环保核查文件;访谈发行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查验发行人
环保设施明细表以及相关设施的运转情况的记录。

    核查结果:

    截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嘉兴海泰、永港物流、喜达储运生产经营中危化品
处理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具体如下:

    1、嘉兴海泰
                                                                  是否满足
污染种类          具体环节                  环保设施   处理能力
                                                                  排污要求

                                 5-1-4-3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满足
污染种类               具体环节                  环保设施         处理能力
                                                                               排污要求
           生产废水:槽罐箱、坦克箱清洗
           废水;地面冲洗废水、检修冲洗
  废水                                     1 座污水处理站          72T/日         是
           废水、车辆维修清洗废水、喷淋
           塔废水、生活污水
           清洗车间废气                    “UC 光解+活性炭吸                     是
                                                                           3
                                           附+喷淋塔”废气处理    18000Nm /h
  废气     污水站废气                      系统 1 套                              是
                                           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2
           维修车间废气                                             ——          是
                                           套
  噪声     设备噪声                        减震,隔音、绿化         ——          是
           罐箱清洗废包装材料                                      0.15t/a        是
           废水处理污泥                    专用库房存放后由统      9.3t/a         是
固体废弃   罐箱清洗残渣                    一委托第三方处理       15.13t/a        是
  物
           检修废机油                                               3t/a          是
                                           避雨暂存后定期交由
           生活垃圾                                                 9t/a          是
                                           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2、永港物流
                                                                               是否满足
污染种类                具体环节             环保设施、处理方式    处理能力
                                                                               排污要求
                                             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环
  废水     生活污水                                                  ——        是
                                             卫部门定期外运处理
           堆场储存的危化品基本采用密闭
           桶装或箱装,不涉及拆装或清洗, 机械通风设施强制通
  废气     仅有极少量罐式集装箱因温差变 风、对罐式集装箱采           ——        是
           化从呼吸阀呼出少量废气         取适当保温措施
           少量的车辆燃油废气、扬尘
  噪声     设备噪声                          减震,隔音、绿化        ——        是
                                             收集后避雨暂存,定
           厂区职工生活、作业产生的生活
                                             期交由环卫部门外运     12t/a        是
           垃圾
                                             处理
固体废物
           废油                              设有危废物暂存间,    0.09t/a       是
           含油废物                          定期委托第三方处理    0.56t/a       是

    3、喜达储运
                                                                               是否满足
污染种类              具体环节            环保设施、处理方式      处理能力
                                                                               排污要求
                                      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
  废水     生活污水                                                 ——          是
                                      政污水管网
  废气     罐装设备已拆除无废气产生   ——                          ——          是
  噪声     设备噪声                   减震,隔音、绿化              ——          是


                                      5-1-4-3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满足
污染种类              具体环节      环保设施、处理方式   处理能力
                                                                    排污要求
           一般固废               垃圾收集桶              ——        是
                                  一般情况不产生危废,
                                  如果货主要求代为处理
固体废物   危废                   时产生危废的,设有危    ——        是
                                  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
                                  第三方处理
                                  避雨暂存后定期交由环
           生活垃圾                                       10t/a       是
                                  卫部门清运处理

    2020 年 7 月,浙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环保核查技术报告》;2021 年 3 月,浙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
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补充)技术报告》;2021 年 8 月,浙
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
(2021.2-2021.8)技术报告》;2022 年 2 月,浙江港欣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永
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2021.9-2022.1)技术报告》。上述报
告认为,核查对象(指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中的生产型企业永港物流、
嘉兴海泰、喜达储运)报告期内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进行了
处置,核查对象现有主要的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情况良好。核查对象排放的废水和
废气污染物均能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理的处置和利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发行人污染物处理
设施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五)从事物流运输服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交通违法情况,是否涉及因安
全生产和环保问题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事件,是否受
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相关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科目明
细账;取得了永港海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相关主体安全生产处罚的整
改情况向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辖区市场
监督管理、税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海关、海事、交通运输等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深交所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网站对凯密克、嘉兴海泰进

                                  5-1-4-38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行检索;查阅了《招股说明书》相关披露内容。

    核查结果:

    2、道路运输相关处罚

    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建设交通局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6 日和 2022 年 1 月 19 日出具《证明》,嘉兴海泰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取得危险货
物运输资质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因企业动态监控中主体责任未落实违反《浙江
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被罚款 500 元、因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违反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罚款 2,300 元、3,500 元,以上行
为违法程度一般,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嘉兴海泰其他均能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证
明》,凯密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6 日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受到处罚的情形;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8
日、2021 年 7 月 8 日和 2022 年 1 月 21 日出具《证明》,凯密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嘉兴海泰、凯密克前述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嘉兴海泰、凯密克受到的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
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3、道路运输相关安全事故

       经向发行人管理人员访谈确认,发行人从事运输服务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需要
报告的一般性及以上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及相关政府主管
部门网站等网站进行了检索,凯密克、嘉兴海泰不存在安全事故的公示信息。

       凯密克安全主管部门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证明》,凯密克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6 日不存
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形;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8 日、2021 年 7 月 8 日和 2022 年 1 月 21 日出具《证明》,凯
密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1 日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的情形。

    嘉兴海泰安全主管部门嘉兴港区(综合保税区)建设交通局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2021 年 7 月 6 日和 2022 年 1 月 19 日出具《证明》,嘉兴海泰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至 2022 年 1 月 19 日,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5-1-4-3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事物流运输服务中未发生过需要报告的一般性及以上的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不涉及因安全生产和环保问题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和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群体事件。

    (七)安全生产费计提的金额、比例,以及专项储备提取、使用情况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安全管理计提及支出的明细表,查阅了《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安全生产费计提的相关规定。

    核查结果: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项储备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比例以及相关收入的具体金额
计提,计提与使用情况如下:

           时间              本期提取(万元)         本期支出(万元)
2021 年                                      382.08                  382.08

2020 年                                      274.97                  274.97
2019 年                                      364.12                  364.12

    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内部制定的
《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管理指针》使用安全生产费及专项储备,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及专项储备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善及保
养应急设备、器材及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
防护用品支出;员工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健康保障;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
检验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费计提的金额、比例,
以及专项储备提取、使用情况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四、关于对外采购

    关于对外采购。发行人拥有无船承运人资质,国际运输等服务通过外购方式
向客户提供,报告期物流服务采购费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保持在 90%以上。根据
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货运代理合同之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运货物风
险一般在客户完成运输装箱后转移至发行人;货物装船后,托运货物风险转移至
实际承运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行人责任为货运代理人的责任。

    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内各期外购物流服务金额及占营业成本的比例,
                                  5-1-4-40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说明外购物流服务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公允性,发行人业务是否对物流服务提供商
有重大依赖,是否存在客户指定或选定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情形;(2)结合合同约
定,说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事件的风险及责任承担方和承
担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情况;(3)结合物流合同
签订流程和先后顺序、合同价格决定机制和货运代理人权利义务情况,说明货物
装船后发行人是否仍为主要责任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4)前五大境
内运输服务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股本结构、合作期限、是否与
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5)直接订舱、代理订舱和直接采购的适用情形及合理
性;按照直接订舱、代理订舱、直接采购等类型,分剔说明采购海运服务的相应
金额,并量化模拟分析代理订舱改采直接订舱方式,对发行人相应成本费用的影
响额及比例;(6)报告期内代理订舱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
立时间、股本结构、合作期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7)报告期内,
新增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代理供应商,
说明选择上述两家公司方式和原因、对其绝大多数航线的采购价格高于原有主要
供应商平均值或中位数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根据职责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
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合同约定,说明货物在运输途中如发生毁损、灭失等风险事件的
风险及责任承担方和承担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发生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情
况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查看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了解交易标的发生毁损、灭失等
风险的风险承担方和承担方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
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对公司进行检索核查,
了解公司未决诉讼的情况。

     核查结论: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重大赔偿责任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赔偿情况如下:

       项目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2019 年(万元)
 经营性赔偿损失支
                                 14.12                   15.51               12.10
       出

                                  5-1-4-41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赔偿责任,仅有操作过
程中因偶然性操作不当导致的零星赔偿,赔偿金额较小且发生频次较低。

    (三)前五大境内运输服务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股本结构、
合作期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核查,结合视频
访谈以及实地走访形式,对其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访谈,取得了访谈确认
函、供应商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宣传册等资料;对发行人报告
期内主要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了函证核查。

    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境内运输服务商及公司向其采购金额、比例情况如下:
          排                                       采购金额   占同类采购    占物流服务总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名                                       (万元)   比例(%)     采购比例(%)
          1    上海扈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463.95         11.87           0.88

          2    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1,297.51        10.52            0.78

          3    青岛泰瑞隆物流有限公司                897.44         7.28            0.54
2021 年
          4    青岛鑫得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649.76         5.27            0.39

          5    青岛德仁川大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495.40         4.02            0.30

                          合计                     4,804.06        38.96            2.89
          1    上海扈众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262.28        11.45            1.86
          2    浙江千港物流有限公司                  777.39         7.05            1.15
          3    青岛泰瑞隆物流有限公司                747.74         6.78            1.10
2020 年
          4    上海双流运输有限公司                  686.52         6.23            1.01
          5    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682.80         6.19            1.01
                          合计                     4,156.73        37.69            6.13
          1    宁波迅远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815.24         7.53            1.40
          2    凯密克                                563.16         5.20            0.97
          3    浙江川程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548.64         5.07            0.95
2019 年
          4    上海俣旺物流有限公司                  500.40         4.62            0.86
          5    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                  499.64         4.61            0.86
                          合计                     2,927.09        27.03            5.04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境内运输服务商合计共 14 家,上述

                                        5-1-4-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供应商成立时间、股本结构、合作期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具体
        如下:
                                                                                            是否与发行人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股本结构                 成立时间      合作期限
                                                                                            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扈众国际物   郝洪丽持股 90.00%、孙振超持股 10.00%,                 自 2020 年
 1                                                               2002.03.24                     否
       流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青岛泰瑞隆物流   李志城持股 99.00%、高书会持股 1.00%,                  自 2017 年
 2                                                               2013.09.18                     否
       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宁波甬顺安供应   张金明持股 70.00%、任伟其持股 30.00%,                 自 2021 年
 3                                                               2021.03.25                     否
       链管理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上海双流运输有                                                          自 2019 年
 4                      李良争持股 100.00%,实控人为自然人       1995.05.23                     否
       限公司                                                                  开始合作
       浙江千港物流有   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自 2020 年
 5                                                            2019.04.11                        否
       限公司           80.00%、马秀芝持股 20.00%                              开始合作
                        梅建勋持股 40.00%,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
       宁波迅远危险品                                                          自 2010 年
 6                      理有限公司持股 30.00%、李力持股 30%, 2010.09.07                        否
       运输有限公司                                                            开始合作
                        实控人为自然人
                        2019 年 4 月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被收
                                                                               自 2015 年
 7     凯密克           购前的股权结构为祝岳标持股 50%、周卫     2013.07.03                     是
                                                                               开始合作
                        民持股 50%,实控人为自然人
       浙江川程冷链物   翟鹏持股 75.00%、戴琴琴持股 25.00%,                   自 2017 年
 8                                                               2016.09.20                     否
       流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上海俣旺物流有                                                          自 2018 年
 9                      孙真真持股 100.00%,实控人为自然人       2018.06.21                     否
       限公司                                                                  开始合作
                        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宁波建运物流有                                                          自 2015 年
10                      60.00%、王建康持股 40.00%,实控人为自 2011.01.07                        否
       限公司                                                                  开始合作
                        然人
       浙江舟山晨浪物   任海浩持股 80.00%,吴荷月持股 20.00%,             自 2015 年
11                                                             2010.05.19                       否
       流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宁波锋凯物流有 沈万摇持股 35.00%、潘吉华持股 35.00%、               自 2017 年
12                                                             2017.04.06                       否
       限公司           胡雁云持股 15.00%,乐良持股 15.00%                 开始合作
       青岛鑫得葳国际 杜金桂持股 99.00%,贾燕军持股 1.00%,                自 2017 年
13                                                             2011.12.22                       否
       物流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青岛德仁川大物 孟令勇持股 62%、孟令可持股 12%、孙振
                                                                           自 2020 年
14     流供应链有限公 兴持股 10%、孟德川持股 8%、孟令阔持股 2019.11.29                          否
                                                                             开始合作
       司               8%,实控人为自然人
             注: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收购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 60%股权、浙
         江千港物流有限公司 80%股权,按照同一控制原则将宁波甬顺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列为前五
         大运输供应商。宁波建运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千港物流有限公司均为报告期内前五大境内运
         输服务商,2021 年实际延续了前述合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凯密克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境内
        运输服务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报告期内代理订舱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
        股本结构、合作期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核查过程:
                                                    5-1-4-43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核查,结合视频
访谈以及实地走访形式,对其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访谈,取得了访谈确认
函、供应商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宣传册等资料;对发行人报告
期内主要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了函证核查;通过可获得的公开资料(天眼查、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了报告期内代理订舱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包括成立时间、股本结构、合作期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向代理订舱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海运服务的金额、比例情况如
下:
          排                                        采购金额    占同类采购
 年度                         供应商名称
          名                                        (万元)    比例(%)
          1    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4,122.87        22.82
          2    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                4,586.66         7.41
          3    易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876.35         6.26
2021 年
          4    亚细亚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3,416.23         5.52
          5    上海怡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2,403.94         3.88
                              合计                  28,406.04        45.89

          1    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3,004.37         14.44
          2    山东澳源达物流有限公司               1,289.04          6.20
          3    青岛环世立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1,102.68          5.30
2020 年
          4    青岛全球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936.69          4.50
          5    宁波市仁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751.26          3.61
                              合计                   7,084.04        34.05
          1    宁波市仁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7.61         9.46
          2    上海五矿金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933.34         9.11
          3    山东九鼎源集团有限公司                1,140.88         5.38
2019 年
          4    浙江简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930.38         4.38
          5    宁波申洋物流有限公司                    863.50         4.07
                              合计                   6,875.71        32.40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前五大代理订舱供应商合计共 14 家,上述
供应商成立时间、股本结构、合作期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具体
如下:



                                        5-1-4-44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是否与发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股本结构                     成立时间      合作期限       行人存在
                                                                                                   关联关系
                          上海东浩兰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持股
       上海五矿金沪国际                                                           自 2010 年之前
 1                        100.00%,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有资产        1995.08.31                      否
       货运有限公司                                                               开始合作
                          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九鼎源集团有   李崇九持股 72.50%、李美芝持股 27.50%,                  自 2017 年开始
 2                                                                   2008.12.22                      否
       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合作
       宁波申洋物流有限   宁波申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自 2016 年开始
 3                                                                   2013.06.09                      否
       公司               100.00%,实控人为自然人                                 合作
       青岛全球捷运物流   青岛物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00.00%,实                    自 2009 年开始
 4                                                                   2007.01.08                      否
       有限公司           控人为自然人                                            合作
       上海怡运国际货物   李斌持股 90.00%、李汛持股 10.00%,实                    自 2016 年之前
 5                                                                   2002.09.06                      否
       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山东澳源达物流有   朱科持股 89.00%、傅强持股 5.00%、徐建                   自 2017 年开始
 6                                                                   2011.08.15                      否
       限公司             军持股 5.00%、姚尧持股 1%                               合作
       青岛环世立航国际   杜忠持股 80.00%、马一文持股 20.00%,                    自 2014 年开始
 7                                                                   2011.04.18                      否
       物流有限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合作
       宁波市仁丰国际货   金影持股 33.33%、宁军持股 33.33%、张                    自 2010 年开始
 8                                                                   2010.05.27                      否
       运代理有限公司     瑾持股 33.33%,实控人为自然人                           合作
                          王琦持股 50.56%、朱力焱持股 28.44%、
                          宁波永力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浙江简达物流股份                                                           自 2016 年开始
 9                        伙)持股 11.00%、宁波简达三峰信息科技      2007.03.07                      否
       有限公司                                                                   合作
                          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0.00%、
                          杨静持股 0.0050%,实控人为自然人
       中新国贸集团有限   陈德松持股 50.10%、江珍慧持股 49.90%,                  自 2016 年之前
10                                                                   2007.09.30                      否
       责任公司           实控人为自然人                                          开始合作
                          SITC Logistics ( HK ) Limited 持 股
       山东捷丰国际储运                                                           自 2018 年开始
11                        51.00%、马士基物流仓储中国有限公司持       2002.08.29                      否
       有限公司                                                                   合作
                          股 49.00%,实控人为香港企业
       上海锦舸国际货物                                                           自 2011 年开始
12                        葛绍东持股 75.00%、蔡黎敏持股 25.00%       2008.01.03                      否
       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合作
                          宁波智鹰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易豹网络科技有限   25.87%、宁波恩宝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自 2021 年开始
13                                                                   2017.11.02                      否
       公司               合伙)持股 21.25%、宁波翰睿创业投资合伙                 合作
                          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5.15%、其他 37.73%
       亚细亚海运集团有                                                           自 2021 年开始
14                        陈丽丽持股 60.00%、潘发林持股 40.00%       2015.11.17                      否
       限公司                                                                     合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代理订舱前五大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方关系。

             六、关于海外子公司

             关于海外子公司。2016 年 11 月发行人设立香港永泰,核准的投资总额为 50
         万美元。2019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作出決议,同意将对香港永泰的投
         资额由 50 万美元增至 350 万美元。2018 年 1 月,发行人与自然人张礼堂共同出资
         设立美国罐通,注册资本为 10 万美元,其中香港永泰持股 51%、张礼堂持股 49%;

                                                 5-1-4-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9 年 1 月,上海罐通由美国罐通全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75 万美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上海罐通出资来源,资金流水完整流程及其
合法合规性;(2)报告期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与海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交
易定价原则,转移定价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获取并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明细表;访谈公司管理层,
了解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服务与关联方向公司采购服务的用途,核查关联交易的
合理性与必要性;获取并检查发行人海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出具的境外
法律意见书,核查海外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

    核查结论:

    (一)上海罐通出资来源,资金流水完整流程及其合法合规性

    截至 2021 年末,股东对上海罐通的出资尚未实缴到位。根据经备案的上海罐
通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实缴期限为 2038 年,尚未实缴到位的情形符合上海罐通章
程规定,合法合规。上海罐通目前经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客户回款以及与供应商
之间的信用期,不涉及出资相关的资金流水。

    前述相关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七、发行
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情况/(一)控股子公司”中补充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罐通出资尚未实缴,不涉及出资相关的资金
流水。

    (二)报告期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与海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交易定价
原则,转移定价是否合法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海外子公司(香港永泰及美国罐通)的交易
情况如下:
                                                                      单位:万美元、%
         交易类型       2021 年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报告期内合计
 向境内主体采购              125.09              63.09        31.70          219.88
 前述采购所涉及境内主
                               3.36               3.21         4.01               -
 体确认的毛利率


                                      5-1-4-46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海外子公司采购总额        593.99              391.15   495.97     1,481.11
 采购占比                   21.06              16.13     6.39         14.85
 向境内主体销售             95.42               47.99     5.53       148.94
 前述销售在境外主体确
                             5.15                3.35     4.34            -
 认的毛利率
 海外子公司销售总额        700.23              431.37   568.31     1,699.91
 销售占比                   13.63              11.12     0.97          8.76

    据上表,报告期内海外子公司向公司及境内子公司采购金额占其全部采购金
额的比例为 14.85%,报告期内海外子公司向境内子公司销售金额占其全部销售金
额的比例为 8.76%,总体占比不高。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与海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主
要系各主体在对外承接业务为客户提供供应链整合方案时,为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提高业务的协同效应,在综合考虑各方案时,当通过内部资源进行采购成本较低
时,而选择向内部关联方采购,相关交易均源于双方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需求,
关联方交易定价原则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具有公允性。公司海外子公司与境内
主体之间的交易主要系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交易内容主要为对外部客户跨境供应
链服务中涉及的基础物流服务,成本加成率通常不高,不存在境内主体通过替海
外子公司承担成本或者通过境外子公司向境内高价销售等方式向境外子公司转移
利润等情形。

    前述相关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九、发行人境
外经营情况/(二)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中补充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根据公司海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
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公司海外子公司在纳税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
受到当地主管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关联交易内部转移定价不存在显失
公允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5-1-4-4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邹盛武:



                                            闫倩倩:



                                            王士龙:



                                                       年   月    日




                                 5-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