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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5月)2022-05-10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

 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

 责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工作。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也是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和服务工作。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1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公司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报废;
    (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
    (二十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参与可能对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
咨询、审计、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八)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
相关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
                                     3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
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
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
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
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
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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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证券投资部备案。未及时
填报的,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证
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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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等;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
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
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
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在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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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公司证券
投资部备案。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或企业的内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及时提供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见附件一),并按本制度的要求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监
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
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

                                    7
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五条所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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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    身份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息知情    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间

        人姓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附件二: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签名
                                                  员           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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