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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泰运: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7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
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
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闫倩倩、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
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
(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 299 号汇盈大厦 6 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永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为 38,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156%。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
股东人数 9 名,代表股份 8,46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149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
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
                                                                法律意见书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2、《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46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495%。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股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
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 1 为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同意 47,0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5%;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47,0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5%;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47,00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5%;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                                  闫倩倩:



                                          丁敬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