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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魅视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07-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
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



                                     3-1-1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收到补充问询问题,本所律师根据该补充问询问题出具《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修
改,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补充问询问题第 1 题

    1. 关于核心技术。

    根据回复材料,“无损画质”、“4:4:4 原生画质”、“接近原图”表达的都是在高
反差(如黑底红字、黑底蓝字、红底蓝字、红底黑字等)画面下依然达到视觉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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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效果。发行人认为招股说明书上述表述与相关专利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接近
原图”的表述一致。

    请发行人提供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专利说明书关于图像传输品质方面的
具体表述,并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上述“无损画质”的准确含义。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了解“无损画质”“4:4:4 原生画质”“接
近原图”的具体含义;

    2. 查阅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专利说明书,了解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
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实现效果;

    3. 查阅权威学术论文,了解 YCbCr4:2:0、YCbCr4:2:2、YCbCr4:4:4 的具体含
义,了解视觉无损的准确含义,与发行人专利说明书描述内容以及招股说明书相关
描述进行对比。

    【核查内容】

   (一)请发行人提供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专利说明书关于图像传输品质
方面的具体表述,并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上述“无损画质”的准确含义

    1. 请发行人提供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专利说明书关于图像传输品质方面
的具体表述




                                   3-1-3
    发 行 人 核 心 技 术 — — ASE 计 算 机 屏 幕 编 码 技 术 已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2019108747167 图像处理方法)保护并获得授权,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图像传输品
质方面的具体表述如下:

    “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图像处理。特别涉及一种图像处理方法。

    背景技术:YCbCr 是色彩空间的一种,通常会用于影片中的影像连续处理,或
是数字摄影系统中。YCbCr 其中 Y 是指亮度分量,Cb 指蓝色色度分量,而 Cr 指红
色色度分量。人的肉眼对视频的 Y 分量更敏感,因此在通过对色度分量进行子采样
来减少色度分量后,肉眼将察觉不到的图像质量的变化。

    主要的子采样格式有 YCbCr4:2:0、YCbCr4:2:2 和 YCbCr4:4:4。4:2:0 表示每 4
个像素有 4 个亮度分量,2 个色度分量(YYYYCbCr)……4:2:2 表示每 4 个像素有 4
个 亮 度 分 量 , 4 个 色 度 分 量 ( YYYYCbCrCbCr ) … … 4:4:4 表 示 全 像 素 点 阵
(YYYYCbCrCbCrCbCrCbCr),用于高质量视频应用、演播室以及专业视频产品。”

    与 YCbCr4:2:0、YCbCr4:2:2 格式图像相比,YCbCr4:4:4 格式图像的显示效果
更好,肉眼几乎无法察觉其与原图的区别,即视觉无损。根据李平、李伟光 2005
年在长春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分析系统 CSTPCD 收录
期刊)上发表的《医学图像视觉无损压缩的研究》,“视觉无损压缩在信息存储上实
际是有损压缩,但人类视觉系统并不能察觉出这种图像信息量的损失”。

    2019108747167 图像处理方法的具体发明内容是: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图像处理方法,本方法使用
廉价的 YCbCr4:2:0 格式图像的编码解码器,合成具备 YCbCr4:4:4 格式图像编码解
码器色度表现能力的图像,使图像显示清晰度高、显示效果好、成本低廉、带宽较
低,且易于找到硬件实现平台。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图像处理方法,所述方法主要包
括如下步骤:S1 将原始 YCbCr4:4:4 格式图像输入编码解码器……S4 将 H.265 解码
后的图像以最终 YCbCr4:4:4 格式图像输出至显示设备。”




                                        3-1-4
    由于 YCbCr4:2:0 格式图像在实际编解码过程中略有损失,因此通过发行人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还原后的 YCbCr4:4:4 格式图像质量在参数上无法完全达到原
图水平,但是这种图像质量损失肉眼几乎无法察觉,即视觉无损。

    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关于“无损画质”、“4:4:4 原生画质”、“接近原图”的
表述均是指“基于普通的支持 YCbCr4:2:0 采样的芯片,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合成具备 YCbCr4:4:4 格式图像编码解码器色度表现能力的图
像,该图像在参数上无法完全达到原图水平,但是这种图像质量损失肉眼几乎无法
察觉,即视觉无损”。

   (二)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上述“无损画质”的准确含义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一节释义”之“二、专业释义”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内容:

    “无损画质指基于普通的支持 YCbCr4:2:0 采样的芯片,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术合成具备 YCbCr4:4:4 格式图像编码解码器色度表现能力
的图像,该图像在参数上无法完全达到原图水平,但是这种图像质量损失肉眼几乎
无法察觉,即视觉无损。”

    【核查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关于“无损画质”、“4:4:4 原生画质”、“接近原图”的表述均是指“基于
普通的支持 YCbCr4:2:0 采样的芯片,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 ASE 计算机屏幕编码技
术合成具备 YCbCr4:4:4 格式图像编码解码器色度表现能力的图像,该图像在参数上
无法完全达到原图水平,但是这种图像质量损失肉眼几乎无法察觉,即视觉无损”,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中的相关表述准确,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3-1-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聂明


                                                             ___________

                                                              方海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王玲




                                                                年 月 日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