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魅视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07-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录


释义 ............................................................................................................................... 3
引言 ............................................................................................................................... 5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5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6
正文 .............................................................................................................................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4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5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0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4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6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6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7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73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 74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8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79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80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81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83
   二十四、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83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 .......................................................... 85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 .............................. 87
   附表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商标专用权 ...................... 88
   附表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 90



                                                               5-2-1
附表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域名 .................................. 93
附表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 94




                                       5-2-2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魅视科
技、公司、本公   指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魅视有限         指   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纬视电子         指   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魅视通信         指   广州魅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魅视         指   北京魅视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魅视一期企业管理咨询(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魅视一期         指
                      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魅视二期企业管理咨询(广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魅视二期         指
                      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
洲明时代         指
                      发行人股东
捷控电子         指   广州市捷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魅视         指   Guangzhou Meish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imited
联晟世纪         指   深圳市联晟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       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本所、金杜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主承销商、保荐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
司农、会计师     指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众联、评估机
                 指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构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并于深交所上市
最近三年、报告
                 指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期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广州市工商局     指
                      局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为广州市白云区
白云区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用名为广州市海珠区
海珠区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
《证券法》       指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
                      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5-2-3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 2020 年 7
《首发管理办
             指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
法》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
《编报规则第
             指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
12 号》
                    37 号)
《证券法律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
             指
务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41 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
《证券法律业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务执业规则》
                    〔2010〕33 号)
                    发行人现行有效且经广州市工商局备案的《广东魅视科
《公司章程》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
《上市章程(草      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施行
               指
案)》              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指
(申报稿)》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司农出具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2020 年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司农审字[2021]21000100012 号)
                    司农出具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给公司内部控制鉴
《内控报告》   指
                    证报告》(司农专字[2021]21000100046 号)
《纳税鉴证报        司农出具的《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证
             指
告》                报告》(司农专字[2021]21000100068 号)
本律师工作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指
告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中国境内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
用四舍五入所致。




                                 5-2-4
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
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
南京、青岛、济南、成都、重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
政区,金杜拥有 440 多名合伙人和 1,800 多名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金杜为客
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融资、公司、
跨境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金融服务、金融
科技、国际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资源与基础设施、医疗健康与医药、娱
乐、媒体与高科技、互联网领域等。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
师为聂明律师和方海燕律师,其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
下:




                                   5-2-5
     (一) 聂明律师

      聂明律师作为金杜金融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等领
域的法律业务。

      聂明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聂明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020)38191000,传真:(020)38912082,电子邮箱:nieming@cn.kwm.com。

     (二) 方海燕律师

      方海燕律师作为金杜金融证券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与重组、
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私募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方海燕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方海燕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020)38191000,传真:020)38192082,电子邮箱:fanghaiyan@cn.kwm.com。

二、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
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 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
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
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等)、诉讼
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




                                   5-2-6
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
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 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
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
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
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
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
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
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
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
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
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
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
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
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
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
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
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
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
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
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5-2-7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
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
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
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
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
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 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
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
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 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
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
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上市章程(草案)》《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5-2-8
   (五) 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
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
认真的讨论和复核。本所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

   (六)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
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确保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5-2-9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 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述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议案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1) 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3) 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4) 每股面值:1.00 元。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中国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对象。

    6)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2-10
    7) 定价方式: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确定,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定价方式确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与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和
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8)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
    项目:智能分布式显控升级改造项目、智能分布式产业升级及总部办公中心
    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0) 若本次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
金管理规定,将多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
资金解决。

    11) 如果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
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12)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的
认定或处罚文件生效后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回购价格按照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公司上市后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

    13)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投资者损失数额后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如公司违反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
公开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照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投资者损失数额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2-11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

      经过仔细的论证和深入调查研究,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
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智能分布式显控升级改造项目                 12,887.47         12,887.47
  2      智能分布式产业升级及总部办公中心建设项目   35,798.42         35,798.42
  3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7,878.48          7,878.48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合计                        62,564.37         62,564.37

      若本次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将多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
筹资金解决。

      如果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
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资金。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关于以下议案的决议有效期为二十四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等议案之日起算: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3)《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4)《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本所
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5-2-12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
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 聘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2.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具体
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3.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政府
相关主管部门对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意见,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的调
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投资具体计
划等);

   4. 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核准情况及证券市场情
况,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5.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
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
案、核准、注册、同意等手续;

   6.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上市协议和各种公告等);

   7.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要求修订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公开承诺;

   8.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

   9. 其他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需的所有事宜。

                                 5-2-13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本所
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范围合法有
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
权,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

(二)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经查验发行人在白云区工商局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前身魅视有限于 2010 年
8 月 4 日设立;发行人以魅视有限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其前身魅
视有限设立之日开始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
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历次验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
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在相关产权登记部门的档案,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2-14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记载、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主要业务合同以及本所律师调查,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股东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
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
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


                                   5-2-15
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
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其提供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查询,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面谈,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5-2-16
    2. 规范运行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
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验收文件,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接受保荐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了解与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以及调查
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
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




                                 5-2-17
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并登陆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检索,通过互
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公司章程》《上市章
程(草案)》,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已
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
章程》《上市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
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
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2-18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
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
有重大方面均是有效的,并由司农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司农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业务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记账凭证等,并核
查上述材料的一致性,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函证主要客户及供应
商等,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发行人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
行变更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
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关联交易合同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5-2-19
    1)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 7,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
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进行查询,登录信用中
国网站进行检索等,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
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等文件以及发行人
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
人员面谈,查验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函
证,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检索等,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
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主要业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
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5-2-20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
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对司农会计师进行访谈,
登陆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网站进行检索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
行人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等,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
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的前身为魅视有限,魅视有限股权经历次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截至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其股权结
构如下:




                                5-2-21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2,600.00               45.10

  2       叶伟飞                                 1,500.00               26.02

  3       曾庆文                                  750.00                13.01

  4       魅视二期                            345.911950                    6.00

  5       魅视一期                            230.607966                    4.00

  6       洲明时代                            188.679245                    3.27

  7       王志妮                                  150.00                    2.60

             合计                            5,765.199161              100.00

      根据广会专字[2020]G18030820043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魅视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15,972.75 万元。

      根据国众联评报字(2020)第 2-1437 号《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股
份制改造涉及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后净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经评估,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魅视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7,493.95
万元。

      2020 年 10 月 11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魅视有限以其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按比例折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7,500 万元,
净资产扣除股本外,余额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2020 年 10 月 11 日,魅视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
同意按照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7,500 万股,并对各发
起人认购股份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等相关
事项作出约定。

      根据司农验字[2021]21000100072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由魅视有限整体
变更设立,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由各发起人以所持有的魅视有限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的净资产折股投入。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5-2-22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筹)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董事
长并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同日,发行人(筹)第一届监事会召
开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10 月 28 日,白云区工商局向发行人出具了《营业执照》,准予发
行人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系以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按比例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主体继承。

    2. 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魅视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所适用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之
设立条件,包括:

    (1)发起人为 7 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
合法律规定;

    (3)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
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5)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查验发行人在白云区工商局的档案资料,发行人以魅视有限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
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5-2-23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合同

   2020 年 10 月 11 日,魅视有限所有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
该协议对发行人的名称、住所、发行人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发
起人的出资、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
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设立行为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

   发行人设立所涉审计、评估及验资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
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部分所述。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就发行人设立事项进行验资,并在设立过程
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等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
人均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
制度、发行人筹办情况报告、发行人设立费用、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
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等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和独立经营能力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
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


                                   5-2-24
资质和许可、资产权属证书、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机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销售或采购,以及依赖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查询记录及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重大设备购买合同,除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的资产瑕疵外,发行人具备
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物业、运输设备、
办公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的所有权和物业使用权等,具有独立的采购和销
售系统,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经营、采购、销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
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人
力资源管理制度,抽查发行人与部分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的情形,发行人的
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
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5-2-25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
人财务总监、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纳税申报表及
完税凭证,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
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
人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独立纳税,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
议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
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
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发行人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主要业务合同、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以及与发行人的董事长、财务
总监进行面谈,发行人业务经营管理独立实施,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5-2-26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各发起人具体情况如下:

    1. 方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512527197912*
*****,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2. 叶伟飞,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40821197910
******,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3. 曾庆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52623198111
******,住所为福建省永定县。

    4. 王志妮,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430981198112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5. 洲明时代

    根据洲明时代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
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洲明时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A3HX9F

  成立日期           2016 年 4 月 6 日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 8288 号大运软件小镇 17 栋 1 楼
  主要经营场所
                     E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
  合伙人情况           1                                20,000.00           40.00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瀚信资产管
                       2                                16,480.65           32.96
                            理有限公司

                                         5-2-27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
                          3                             10,000.00           20.00
                              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创业
                          4   投资引导基金有限           2,500.00            5.00
                              公司
                              深圳市时代伯乐创
                          5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639.35             1.28
                              司
                              深圳市前海洲明投
                          6                               380.00             0.76
                              资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00          100.00

    6. 魅视一期

    根据魅视一期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7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魅视一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101MA5D0DQ766
  代码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16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2 号 914 室(部位:A)(仅限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
                  方华
  人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1       方华                         77.00            33.39

                      2       叶伟飞                   56.607966            24.55

                      3       张成旺                       30.00            13.01

                      4       邱润良                       16.30             7.07

  合伙人情况          5       叶木波                       10.40             4.51

                      6       覃业勇                         7.50            3.25

                      7       肖陆军                         7.00            3.04

                      8       陈启慧                         4.40            1.91

                      9       段连民                         4.00            1.73

                     10       朱建仲                         3.40            1.47



                                         5-2-28
                     11       郭禧媛                       2.50              1.08

                     12       严俊恒                       2.00              0.87

                     13       周晓军                       2.00              0.87

                     14       张家鸣                       1.50              0.65

                     15       卢凯明                       1.50              0.65

                     16       杨兴悦                       1.50              0.65

                     17       梁丽敏                       1.00              0.43

                     18       陈宇平                       1.00              0.43

                     19       郭超雄                       1.00              0.43

                               合计                  230.607966          100.00
                  魅视一期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现有 19 名合伙人,除持有发行
                  人股权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不存
                  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
                  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基金备案核查
                  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情况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7. 魅视二期

    根据魅视二期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9 月 15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魅视二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101MA5CKHQ75G
  代码
  成立日期        2018 年 12 月 18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2 号 914 室(部位:B)(仅限办公)
  执行事务合伙
                  方华
  人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份额比例(%)

  合伙人情况          1       方华                        86.00           24.86

                      2       叶伟飞                   67.16895           19.42



                                        5-2-29
                  3      高智                          47.00           13.59

                  4      陈亿军                        36.00           10.41

                  5      吴绍辉                        15.00            4.34

                  6      陈龙光                        10.00            2.89

                  7      江柯                           9.00            2.60

                  8      王洁                          8.043            2.33

                  9      汪昌亮                         8.00            2.31

                  10     宋佳奇                         6.60            1.91

                  11     吴大成                         6.00            1.73

                  12     李远锋                         5.50            1.59

                  13     梁展毅                         5.50            1.59

                  14     彭志丹                         5.50            1.59

                  15     赖茂龙                         4.60            1.33

                  16     李俊贤                         4.00            1.16

                  17     黄振                           3.50            1.01

                  18     李勇明                         3.00            0.87

                  19     唐云松                         2.50            0.72

                  20     莫钊洁                         2.50            0.72

                  21     王玉闽                         2.50            0.72

                  22     伍嘉辉                         2.00            0.58

                  23     别一鸣                         2.00            0.58

                  24     狄明潮                         1.50            0.43

                  25     徐志荣                         1.50            0.43

                  26     邱红艳                         1.00            0.29

                           合计                    345.91195          100.00
               魅视二期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现有 26 名合伙人,除持有发行
               人股权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不存
               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
基金备案核查   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情况           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5-2-30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4 名自然人发起
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名机构发起人均为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并依法
存续的合伙企业,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并
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合计 7 名,
所有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
(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资格”,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
立时的出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方华                                     33,823,637                 45.10

  2     叶伟飞                                   19,513,636                 26.02

  3     曾庆文                                    9,756,818                 13.01

  4     魅视二期                                  4,500,000                  6.00

  5     魅视一期                                  3,000,000                  4.00

  6     洲明时代                                  2,454,545                  3.27

  7     王志妮                                    1,951,364                  2.60

               合计                              75,000,000                1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起人的出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魅视有限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均为净资产折股。

      本所认为,上述出资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
资产已投入发行人且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2-31
(四)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查询,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一)发起人的资格”披露的发起人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无其他现有股东。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新增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最近一年
新增股东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最近一次引入新增股东为 2019 年
11 月发行人增资引入新股东魅视一期、魅视二期,该次增资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发行人本次增资的详细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
况/8.2019 年 11 月,增资”。

(六)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

       根据发行人的现行股东名册、各机构股东的工商档案和现行公司章程/合伙
协议,各机构股东的声明确认及其提供的该机构逐级出资人的相关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
的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已办理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人数情况如下:

                                                                             股东最终
序号      股东名称                         具体情况
                                                                             穿透人数

 1       自然人股东   方华、叶伟飞、曾庆文、王志妮                              4

                      私募基金,已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码:
 2       洲明时代                                                               1
                      SK6743)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普通合伙人 1 名,为方华,有
 3       魅视一期                                                               1
                      限合伙人 18 名,均为发行人员工,共 19 名自然人合伙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中普通合伙人 1 名,为方华,有
 4       魅视二期                                                               1
                      限合伙人 25 名,均为发行人员工,共 26 名自然人合伙人

                           穿透后股东人数合计                                   7

       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修订)》规定“依法以公司制企业、
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

                                       5-2-32
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依照该规定,魅视一期和魅视二期在穿透计算时均按
1 名股东计算。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现有股东追溯穿透至自然人、已办理登记
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的人数合计不超过 200 人。

(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方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33,823,637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5.10%,为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

    此外,为充分加强对发行人的控制,方华、叶伟飞、曾庆文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各方在协议签署前 36 个月起与方华存
在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承诺协议生效后至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也将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发行人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除任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外,一致行动关系
继续存在,未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方承诺在一
致行动期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就任何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
动,按照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以保持投票结果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
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时。在各方经过充分
协商后如仍有不同意见的,各方同意以方华意见为准,叶伟飞、曾庆文同意其
自身以及促使其提名或委派的董事与方华保持一致意见。

    同时,方华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执行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活动施加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以及发行人说明并访谈发行
人的股东,自 2018 年 1 月至今,方华合计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始终高于 50%,
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方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45.10%股份,并通过魅视一期、魅视二期间接控制发行人 10.00%股份,方华合




                                  5-2-33
计控制发行人 55.10%股份,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最近三年
未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
入股或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或以
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况。

(九)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各发起人以其对魅视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折为其所拥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魅视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
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的情
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以魅视有限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7,500 万股,由各
发起人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计算应持有的股份数,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方华                                 33,823,637              45.10

  2     叶伟飞                               19,513,636              26.02

  3     曾庆文                                9,756,818              13.01


                                   5-2-34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4      魅视二期                                   4,500,000                        6.00

  5      魅视一期                                   3,000,000                        4.00

  6      洲明时代                                   2,454,545                        3.27

  7      王志妮                                     1,951,364                        2.60

                合计                               75,000,000                      100.00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
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 2010 年 8 月,魅视有限设立

      2010 年 7 月 29 日,方华、叶伟飞、曾庆文签署《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章程》,拟共同设立魅视有限,魅视有限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其中
方华出资 27.50 万元,叶伟飞出资 15.00 万元,曾庆文出资 7.50 万元,均以货
币出资。

      2010 年 7 月 26 日,广州华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华鉴验字[2010]
第 291 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 2010 年 7 月 26 日止,魅视有限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50.00 万元。

      2010 年 8 月 4 日,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为魅视有限颁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 440105000107075)。

      魅视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27.50                     27.50             55.00

  2      叶伟飞                       15.00                     15.00             30.00

  3      曾庆文                        7.50                      7.50             15.00

        合计                          50.00                     50.00            100.00




                                      5-2-35
       2. 2014 年 9 月,增资

       2014 年 8 月 29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分别由方华认缴 82.50 万元、叶伟飞认缴 45.00 万元、曾
庆文认缴 22.50 万元,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 年 2 月 10 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瑞宝支行出具了《资
信证明书(正本)》(编号:粤 AB00139637),确认截至 2014 年 2 月 9 日,
魅视有限已收到方华、曾庆文及叶伟飞缴纳的投资款分别为 82.50 万元、22.50
万元、45.00 万元。

       2014 年 9 月 2 日,广州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向魅视电子换发
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105000107075)。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110.00                 110.00            55.00

  2       叶伟飞                       60.00                  60.00            30.00

  3       曾庆文                       30.00                  30.00            15.00

         合计                         200.00                 200.00           100.00

       3. 2017 年 5 月,增资

       2017 年 5 月 10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2,900
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分别由方华认缴 1,595.00 万元、叶伟飞认缴 870.00 万元、
曾庆文认缴 43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5 月 24 日,海珠区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并向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55602112014 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1,705.00                 110.00             55.00

 2       叶伟飞                      930.00                  60.00             30.00


                                        5-2-36
 3       曾庆文                      465.00                 30.00            15.00

        合计                      3,100.00                 200.00           100.00

       4. 2018 年 7 月,增资

       2018 年 7 月 15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3,100.00
万元增至 5,000.00 万元,增加的 1,900.00 万元分别由方华认缴 1,045.00 万元、
叶伟飞认缴 570.00 万元、曾庆文认缴 28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
为 2035 年 12 月 31 日,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 年 7 月 27 日,海珠区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并向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2,750.00                   110.00            55.00

 2       叶伟飞                 1,500.00                    60.00            30.00

 3       曾庆文                     750.00                  30.00            15.00

        合计                    5,000.00                   200.00           100.00

       5. 2018 年 10 月,股权转让

       2018 年 10 月 22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方华持有的公司
3.00%的股权转让给新增自然人股东王志妮,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同
日,方华与王志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方华将魅视有限 3.00%的股
权(对应的出资额为 150.00 万元,实缴出资额为 6.00 万元)以 90.00 万元价格
转让给王志妮。

       2018 年 11 月 1 日,王志妮向方华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90.00 万元。方华已
就本次转让履行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

       2018 年 10 月 31 日,海珠区工商局核准上述变更事项。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5-2-37
 1       方华                   2,600.00                  104.00             52.00

 2       叶伟飞                 1,500.00                   60.00             30.00

 3       曾庆文                     750.00                 30.00             15.00

 4       王志妮                     150.00                  6.00              3.00

        合计                    5,000.00                  200.00            100.00

       6. 2018 年 12 月,实缴出资

       根据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悦禾验字 201905015 号《验
资报告》,魅视有限于 2018 年 12 月陆续收到方华、叶伟飞、曾庆文、王志妮
分别缴纳的投资款,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00 万元。

       上述投资款收到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2,600.00                 2,600.00            52.00

 2       叶伟飞                 1,500.00                 1,500.00            30.00

 3       曾庆文                     750.00                750.00             15.00

 4       王志妮                     150.00                150.00              3.0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00

       7. 2019 年 6 月,增资

       2019 年 5 月 31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188.679245 万元,由新增股东洲明时代以 2,000.00 万元的价格全部认缴,并相
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洲明时代系外部专业机构投资者,本次增资价格系以发行人的净利润为基
础,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未来发展及成长性等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

       2019 年 5 月 15 日,广州悦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悦禾验字
201905015 号《验资报告》,验明截至 2019 年 5 月 6 日止,魅视有限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合计 4,988.679245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为 5,188.679245 万元。

       2019 年 6 月 3 日,海珠区工商局为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5-2-38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2,600.00                 2,600.00            50.11

 2       叶伟飞                   1,500.00                 1,500.00            28.91

 3       曾庆文                     750.00                  750.00             14.45

 4       洲明时代               188.679245              188.679245              3.64

 5       王志妮                     150.00                  150.00              2.89

        合计                5,188.679245               5,188.679245           100.00

       8. 2019 年 11 月,增资

       2019 年 11 月 14 日,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
5,765,199.16 元 , 分 别 由 魅 视 一 期 认 缴 2,306,079.66 元 、 魅 视 二 期 认 缴
3,459,119.50 元,并相应制定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系为激励员工长期服务公司而成立的持股平台,合伙
人均为公司员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其提供的《业务回单(付款)》,魅视一期、魅视二
期已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向魅视有限足额支付上述增资款。

       2019 年 11 月 14 日,海珠区工商局为魅视有限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变更完成后,魅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方华                       2,600.00               2,600.00            45.10

 2       叶伟飞                     1,500.00               1,500.00            26.02

 3       曾庆文                      750.00                 750.00             13.01

 4       魅视二期                345.911950             345.911950              6.00

 5       魅视一期                230.607966             230.607966              4.00

 6       洲明时代                188.679245             188.679245              3.27

 7       王志妮                      150.00                 150.00              2.60



                                         5-2-39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5,765.199161          5,765.199161           100.00

       9. 2020 年 10 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魅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及设立时的
股本结构分别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及“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魅视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问卷及本所对发行人股东的访
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诉讼纠纷的情况。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对赌协议及其他投资安排情况

       2019 年 3 月 18 日,洲明时代与魅视有限、方华、曾庆文、叶伟飞签署了
《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关
于广州魅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投资补充协
议》),约定了洲明时代享有跟售权、反稀释条款、优先清算权、优先认购权、
优先购买权、股权回购或转让、股权转让限制等一系列投资方特殊权利。

       2021 年 6 月 15 日,各方签署《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该协议约定,自《补
充协议(二)》签署并生效之日起,《投资协议》项下“9.1 跟售权”、“9.2
反稀释条款”、“9.4 优先清算权”、“9.5 优先认购权”、“9.6 优先购买权”
及《投资补充协议》项下“第 1 条股权回购或转让”、“第 2 条业绩承诺”、
“第 3 条股权转让限制”、第 4.2.1 条第(1)项、第 4.3.1 条第(3)项和第 4.7
条的相关内容终止,并确认各方就《投资协议》《投资补充协议》不存在任何
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补充协议(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基于《投
资协议》《投资补充协议》以任何理由要求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

                                      5-2-40
   综上,本所认为,前述特殊权利条款及对赌安排已经终止,各方之间不存
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股权激励情况

   魅视一期和魅视二期系发行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立的两个员工持股平
台。根据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魅视一期、魅视二期设
立以来的合伙人入伙协议及相应的出资凭证,以及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的合伙
人填写的声明,发行人员工通过魅视一期、魅视二期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已建立健全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股权
管理机制;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的合伙协议已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离开公司
时所持合伙份额的处置方式进行了约定;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已就本次发行上
市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事宜作出承诺,包括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经核查,本所认为,魅视一期、魅视二期的实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
行人利益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零售;
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软件零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为视音频信号的接入采集、传输交换、分析处理和调度呈现等提供软硬件相结
合的专用视听产品,主要产品为分布式系统、矩阵拼接类产品和中控系统三大
类。




                                5-2-4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存在将产品出口至中国境外的情形,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
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
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
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经营范围、主
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证书和备案登记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情
况如下: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20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
表编号为 04899258。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4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核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19669A2),有效
期为长期。

    3.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情况如下:


                                  5-2-42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有效期        发证单位
                    分布式音视频综合管理平台、分布式超高
        20160109    清拼接器、分布式超高清矩阵、分布式主    2021.05.26     中国质量
 1
        11911719    从处理器(服务器)、分布式超高清编码    -2023.06.25    认证中心
                    解码服务器
        20140109    高清混插矩阵、中央控制器、智能音视频    2021.05.26     中国质量
 2
        11698163    控制终端(服务器)                      -2023.06.20    认证中心
                    中控服务器、可编程中控服务器、可编程
                    网络中控服务器、高性能中控服务器、智
                    能中控服务器、中央控制服务器、智能音
        20180109    视频控制终端服务器、中央控制系统主机    2021.05.26     中国质量
 3
        11047779    服务器、可编程中央控制服务器、可编程    -2024.09.10    认证中心
                    智能中央控制系统主机服务器、可编程网
                    络控制系统主机服务器、高性能中央控制
                    系统主机服务器

       4. 其他资质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单位            证书内容
                                                广东省科学技术
        高新技术    GR20194    2019.12.02       厅、广东省财政         认定公司为高
 1
        企业证书    4008288    (有效期:三年) 厅、国家税务总局       新技术企业
                                                广东省税务局
                                                                     认定公司的质
                                                                     量管理体系符
        质量管理
                    07621Q72   2021.05.06-2024.0   北京中润兴认证          合
 2      体系认证
                    56R0M      5.05                有限公司         GB/T19001-201
        证书
                                                                    6/ISO9001:2015
                                                                        标准要求
                                                                     认定公司的环
        环境管理                                                     境管理体系符
                    07620E33   2020.12.11          北京中润兴认证          合
 3      体系认证
                    62R1M      -2023.12.20         有限公司         GB/T24001-201
        证书
                                                                    6/ISO14001:201
                                                                       5 标准要求
                                                                     认定公司的职
        职业健康                                                     业健康安全管
                    GXZT001                        国信正通(北京)
        安全管理               2020.12.06-2023.1                      理体系符合
 4                  -20S1027                       检验认证有限公
        体系认证               2.05                                 GB/T45001-202
                    3R0S                           司
        证书                                                        0/ISO45001:201
                                                                       8 标准要求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工商档案,获取相关部门的证明、复函,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取得现阶段生产经营所
需的各项资质证书。




                                        5-2-43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审计报告》,发行人
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历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0%以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工商档案及企业征信报告,获取相关部门的证明、复函及访谈发行人
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总监,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的情况,不存在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
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
律师核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
要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华,叶伟飞、曾庆文为方华的一致行
动人。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方华外,叶伟飞、曾庆文、魅视二期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
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叶伟飞直接持有发行人
26.02%股份,通过魅视一期间接持有发行人 0.98%的股份,通过魅视二期间接

                                 5-2-44
持有发行人 1.17%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28.17%的股份;曾庆文直接持有发
行人 13.01%的股份,不存在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魅视二期的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
发起人的资格/7.魅视二期”。

       3.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拥有全资子公司共 3 家,该等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六)发行人的子公司”,发行人无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 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其他关联法人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外,发行人不存在由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变更为非关联方的原因
                    方华曾持股 50%,叶伟飞
 1       捷控电子                            2006 年 4 月成立,已于 2019 年 10 月注销
                    曾持股 30%
 2       香港魅视   方华曾持股 100%          2014 年 3 月成立,已于 2020 年 1 月注销
                                             2019 年 1 月方华将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
 3       联晟世纪   方华曾持股 40%
                                             彭雪昭;并于 2019 年 5 月辞去监事职务




                                       5-2-45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
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关联方商品、劳务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提供维修服务                  0.02            1.85           1.31
       联晟世纪
                          销售货品                             -           -          62.38

    注:2019 年 1 月,方华将持有的联晟世纪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上市规则》,自
2020 年 1 月起,联晟世纪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再认定为关联交易。上
述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仅为 2020 年 1 月份的交易金额。发行人 2020 年全年与联晟世纪
的交易金额为 1.88 万元,均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收入。

        2) 关联方商品、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情况。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非经营性往来——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年度          当年拆入          当年归还               期末余额

方华、叶伟飞、2018 年度                      -         123.14                         83.52
曾庆文        2019 年度                      -          83.52                                -




                                         5-2-46
    (2) 收购关联方资产
          1) 支付报告期外收购关联方资产的转让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年度                    交易内容                       金额

方华、叶伟飞             2018 年度        购买商标                                           580.00

    2018 年,发行人向关联方支付了报告期外向关联方购买商标所应支付的相
关款项。

          2) 支付报告期内收购关联方资产的转让款
                                                                                  单位:万元
                                                                                        注
          关联方             年度                    交易内容                       金额

方华、叶伟飞、曾庆文 2018 年度            购买纬视电子 100%股权                              354.92
   注:支付金额为发行人代扣代缴关联方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

    2018 年,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了纬视电子 100%股权,并向其支付了相应款
项。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21.09                    358.75                     397.42

人数(人)                                  11                        8                          8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 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关联方           内容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余额       坏账准备
             货款及维
联晟世纪                         -           -             -          -      7.88              0.39
             修服务费




                                           5-2-47
    (2) 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内容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方华、叶伟   资金拆
                                        -                     -                 83.52
飞、曾庆文   借款

    5.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针对公司报告期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报告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基
本一致,无重大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照
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确定,是公允的,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021 年 3 月 1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
认公司最近三年(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
方华、叶伟飞、曾庆文在表决上述议案时予以回避。发行人董事会将上述议案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联股东方华、叶伟飞、曾庆文、魅视一期、魅视
二期在表决上述议案时予以回避。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及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分别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
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6.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所采取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
东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5-2-48
    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
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按照市场
公允价格确定;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产或要求其为本人/本企业
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且自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起亦将不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产或要求其进行违规
担保。

    四、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
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未控制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实际控制人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2-49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叶伟飞、曾庆文分别出具承
诺函,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承诺如下:

    “1、本人及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
人及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及近亲属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未来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单独
经营、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发行人业务内容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发行人业务内容的业务活动;

    3、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若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会将该等业务机会无条件
提供给发行人;

    5、如因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拓展或变更经营范围引致本人实际控制的其
他企业经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的,则本人将促成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停
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的方
式,或将该等相竞争的业务或股权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的方式,消除潜在同业
竞争。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将
归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之一致行动人叶伟飞、曾庆文分别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人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发行
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及近亲属未对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2、未来本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单独

                                5-2-50
经营、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
何与发行人业务内容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发行人业务内容的业务活动;

    3、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若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会将该等业务机会无条件
提供给发行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将
归发行人所有,并将赔偿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五)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对有关关联
交易、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土地使用权

    魅视通信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签署《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21-000006),约定广州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将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望岗村,总面积为 9,701 平方米的
土地(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 6,267 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为 2,589 平方米,绿
地用地面积为 845 平方米)(宗地编号:2017KJ01110050-1)出让给魅视通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魅视通信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土地出让


                                  5-2-51
价款,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已确认将上述土地交付魅视通信,双方对土
地交付无异议。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上述
魅视通信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其他
土地使用权。

       2. 自有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购买了 3 套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示:
                                         建筑                         终止    他项
序号      证书编号         坐落                    用途      类型
                                     面积(㎡)                       日期    权利
         粤(2021)广                                     国有建设    2063
                        天河区黄埔
         州市不动产                                       用地使用    年5
 1                      大道中 662      380.2319   办公                        无
         权第                                             权/房屋所   月 14
                        号 912 房
         00010661 号                                      有权        日
         粤(2021)广                                     国有建设    2063
                        天河区黄埔
         州市不动产                                       用地使用    年5
 2                      大道中 662      147.8125   办公                        无
         权第                                             权/房屋所   月 14
                        号 913 房
         00010467 号                                      有权        日
         粤(2021)广                                     国有建设    2063
                        天河区黄埔
         州市不动产                                       用地使用    年5
 3                      大道中 662      173.4242   办公                        无
         权第                                             权/房屋所   月 14
                        号 914 房
         00010689 号                                      有权        日

(二)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在境内向第三方承租用于生产、办公等物业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
一所示。

       附表一所列租赁房产中:

       1. 第 2、3、5、6、7-12、14、16-20 项租赁房产,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了
租赁协议,且出租方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本所认为,该
等房产租赁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2. 第 1、4、13、15 项租赁房产,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协议,但出
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或其
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

                                       5-2-52
    其中,第 4 项租赁房产相关权利人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亦未就该租赁房
产履行报批报建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 第 4 项租赁房产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出具的
书面文件,第 4 项租赁房产的权利人为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
合作社,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未就第 4 项租赁房产履
行报批报建手续,亦未取得产权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嘉禾街道办事处的访谈及其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证明函》,“经核查,该建筑目前没有被作为违法建设纳
入清拆范围,且暂未纳入征地收储范围。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有充足的工业厂房。
若未来该厂房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本单位会积极协助魅视科技寻找合适的场
地。”

   (2) 第 4 项租赁房产所涉转租事宜均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

    2012 年 1 月 19 日,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与蒙金
平、何启杰、李岳鹏签订《合同》,约定将由蒙金平、何启杰、李岳鹏承租望
岗村工业三马路厂房(即原德威皮革厂),并同意三人可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兴
建建筑物并经营管理,租赁期从 2012 年 2 月 1 日至 2037 年 1 月 31 日。

    2014 年 8 月 8 日,李岳鹏与张耀、张青生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将其投
资兴建的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工业三马路自编 38 号(自编 ABCDEF 共
6 栋)的物业出租给张耀、张青生使用,总建筑面积为 33,450 平方米,该物业
用途仅作为办公及商业、工厂、仓库使用;租期 12 年,自 2014 年 11 月 16 日
起至 2026 年 11 月 15 日止。

    2020 年 4 月 1 日,发行人与张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发行人租用位于
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工业区三路 33 号德汇望岗科技园 B 栋 5 楼的房屋用作厂房,
面积 1,688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根据双
方签署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第 4 项租赁房产未办理报建和产权登记手续,
若遇政府征收、拆迁、改造,合同自然终止。


                                   5-2-53
    经本所律师访谈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作社并查验三个
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前述《确认函》,望岗村第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经济合
作社已知悉并同意上述租赁权转让。此外,经本所律师访谈何启杰和张耀并根
据蒙金平、何启杰、李岳鹏出具的《确认函》,蒙金平、何启杰、李岳鹏已将
第 4 项租赁房产的租赁权转让予张耀、张青生,知悉并同意上述租赁权转让。
此外,根据张青生出具的《确认函》,其知悉并确认张耀可单独向魅视科技出
租第 4 项租赁房产。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第 4 项租赁房产的转租事宜均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
意,但该等租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未就租赁房屋履行报批报建手续,租赁房屋
存在产权瑕疵。

    就上述第 1、4、13、15 项租赁房产瑕疵所涉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
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
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
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
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5-2-54
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
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
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
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
收益,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
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
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
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
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本所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
损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
定向出租方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发行人已确认,如因租赁物业的权
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
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
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
性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原
因导致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物业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
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魅视科技无法继续
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魅视科技的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和解、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性场所
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本人自愿放弃向魅视科技追偿的权利。”

                                5-2-55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第 5-20 项租赁房产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
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
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
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
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
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
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
公、展示和居住,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已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
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
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原
因导致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物业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
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魅视科技无法继续


                                   5-2-56
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魅视科技的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和解、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性场所
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本人自愿放弃向魅视科技追偿的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专
利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共 12 项,具体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
表二所示。

    2.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商
标注册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共 8 项,具体情况如本律
师工作报告附表三所示。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软件著作权证书及在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
国境内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54 项,具体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四所
示。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结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域名共 2 项,具
体情况如本律师工作报告附表五所示。




                                  5-2-57
(四)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未拥有特许经营权。

(五)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的生产车间、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或发票,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六)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子公司,
该等子公司合法存续,基本情况如下:

       1. 纬视电子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纬视电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06110388XN

成立日期             2013 年 1 月 7 日
                     广州市海珠区大干围路 38 号第 5 工业区 11 之 1 东梯三楼 358 室(仅
住所
                     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方华

注册资本             1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电子
经营范围             产品批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应
                     用电子设备制造
营业期限             2013 年 1 月 7 日至长期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发行人                                  10.00             100.00

                     合计                                    10.00             100.00




                                         5-2-58
       2. 魅视通信

       根据白云区工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魅视通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州魅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UU69C6H

成立日期             2020 年 9 月 22 日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 8 号配套服务大
住所
                     楼 5 层 A505-214 房
法定代表人           方华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通用应
经营范围             用系统;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安全设备
                     制造
营业期限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长期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发行人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3. 北京魅视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
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北京魅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魅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1WK0G88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0 日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 813 号 17 号楼 1 层 1002

法定代表人           方华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咨询;软件开发;应用软件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5-2-59
营业期限              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长期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发行人                                      50.00                  100.00

                      合计                                        50.00                  100.00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分支机构。

(八)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重
大土地出让合同、重大租赁合同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履行、正在履行
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合同包括:

       1. 销售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具体交易由双方以订单等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审计
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单个合同金额 250 万元以上,或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
影响的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                                          签署     合同金额     履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名称                                          日期     (万元)     情况
         北京奥特维   采购                      分布式调度和图      2019.                 正在
 1                             /                                                850.00
         科技有限公   合同                      像综合管理平台      12.30                 履行


                                              5-2-60
                      合同                                        签署    合同金额    履行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名称                                        日期    (万元)    情况
         司                                   系统 V1.9.5 等

         中国联合网
                      采购   CU12-3101-
         络通信有限                                               2019.               正在
 2                    框架   2019-00568       /                              401.00
         公司上海市                                               08.12               履行
                      协议   7
         分公司
                             AVCIT-GZ-
         云南东蒲科   销售                    分布式 4K 输出节    2020.               正在
 3                           20200521G                                       388.80
         技有限公司   合同                    点等                05.21               履行
                             Z01
         河北远东通          AVCIT-GZ-
                      供货                    会议摄像机 SDI 输   2019.               正在
 4       信系统工程          20190416W                                       276.65
                      合同                    入节点等            04.16               履行
         有限公司            CL001
         中通服公众   产品
                                              分布式 KVM 节点     2019.               正在
 5       信息产业股   采购   /                                               270.00
                                              等                  10.29               履行
         份有限公司   合同

       综上所述,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
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采购合同

       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具体交易由双方以订单等方式进行约定。根据《审计
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结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单个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虽
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
响的采购合同。

       3. 设备采购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履行
的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

       4. 授信、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正在履行或将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授信、借款合同
和担保合同。




                                            5-2-61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尚
有部分合同签署主体为魅视有限,发行人系由魅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魅视
有限权利义务的承继主体,故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
权之债

    1. 安全生产事项

    (1)发行人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2 月 24 日,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
码:914401055602112014)在本市辖区内未有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未
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况”。

    (2)纬视电子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确认“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2 月 24 日,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
码:9144010506110388XN)在本市辖区内未有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未
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
政处罚的情况”。

    (3)魅视通信

    魅视通信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尚未开
展生产活动。




                                   5-2-62
    (4)北京魅视

    北京魅视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尚未开
展生产活动。

    2. 海关监管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河海关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就发行人出具《企业资信证明》
(天河关资〔2021〕011 号),确认“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上述期间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企业资信
证明》(海珠关资〔2021〕10 号),确认“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
为”。

    3. 工商行政管理事项

    (1)发行人

    白云区工商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暂未发
现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纬视电子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
确认“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未发现存在被我市场
监督管理局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
录”。

    (3)魅视通信

    白云区工商局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就魅视通信出具《证明》,确认“暂未
发现广州魅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5-2-63
    (4)北京魅视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就北京魅视出具《企业信
息查询结果》(京海市监信字(2021)33 号),确认“该企业近三年没有受到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记录”。

    4. 劳动事项

    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劳动方面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八部分“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声
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
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增资扩股,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分立/减资的情形。


                                  5-2-64
    本所认为,发行人增资扩股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
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
出售情形。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或安排

    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没
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系魅视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制定
的公司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且已报白
云区工商局备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及其前身最近三年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如下修订:

    1. 2017 年 5 月 10 日,因注册资本由 200 万元增至 3,100 万元,魅视有限
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7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
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2. 2018 年 7 月 15 日,因注册资本由 3100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魅视有限
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8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
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3. 2018 年 10 月 22 日,因方华将其持有的公司 3%的股权转让给王志妮,
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8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人
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5-2-65
     4. 2019 年 5 月 31 日,因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至 5,188.679245 万元,魅
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19 年 6 月 3 日,发行人就修
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5. 2019 年 11 月 14 日,因注册资本由 5,188.679245 万元增至 5,765.199161
万元,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新公司章程。2020 年 11 月 14 日,
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海珠区工商局完成了登记备案。

     6. 2020 年 7 月 22 日,因住所变更,魅视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启用
新公司章程。2020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白云区工商局完成了
登记备案。

     7. 2020 年 10 月 12 日,因整体改制变更,发行人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同意
启用新公司章程。2020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就修改后的章程在白云区工商局
完成了登记备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章程(草案)》的制定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章程指引》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了《上市章程(草案)》,并已获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所认为,《上市章程(草案)》的制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
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
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5-2-66
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提名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还设置了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此外,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制订
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
规则(草案)》,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
日起生效实施。本所认为,该等议事规则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议案、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认为,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7 名董
事组成,其中 4 名非独立董事,分别为方华、叶伟飞、曾庆文和张成旺;3 名


                                5-2-67
独立董事,分别为朱维彬、胡永健和毛宇丰;董事长为方华。监事会由 3 名监
事组成,分别为高智、陈龙光、梁展毅,其中高智为监事会主席、梁展毅为职
工代表监事。发行人董事会聘请方华为总经理、叶伟飞和曾庆文为副总经理、
江柯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如下:
 姓名     发行人任职           兼职单位         在兼职单位任职   兼职单位与发行人关系
方华    董事长、总经理、 纬视电子           执行董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     魅视通信           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魅视         执行董事兼经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魅视一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魅视二期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叶伟飞 董事、副总经理、 纬视电子            副总经理、监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核心技术人员     魅视通信            监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曾庆文 董事、副总经理      纬视电子         经理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魅视         监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张成旺 董事、核心技术人
                           -                -                    -
       员
朱维彬 独立董事            广州珠江啤
                           酒股份有限       资深财务顾问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公司
                           广州浪奇实
                           业股份有限       资深顾问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公司
                           中船海洋与
                           防务装备股       监事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份有限公司
毛宇丰 独立董事            -                -                    -
胡永健 独立董事            华南理工大       教授                 除兼职外无其他关系
                           学
高智    监事会主席         -                -                    -
陈龙光 监事、核心技术人    -                -                    -
       员
梁展毅 职工监事、核心技    -                -                    -
       术人员
江柯    财务总监、董事会   纬视电子         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秘书               魅视通信         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北京魅视         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5-2-68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本所认
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
最近三年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会人员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人
未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方华。

    (2)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方
华、叶伟飞、曾庆文、张成旺、朱维彬、毛宇丰、胡永健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
事,其中,朱维彬、毛宇丰、胡永健为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同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召开会议,选举方华为发行人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2. 监事会人员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
人未设监事会,监事为叶伟飞、曾庆文。

    (2)2020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梁展毅为第一
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选举高智、陈龙光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梁展毅
一起组成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任期自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同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召开会议,选举高智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主
席。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18 年 1 月 1 日至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行
人总经理为方华。


                                  5-2-69
    (2)2020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方华为总经理,叶伟飞、曾庆文为副总经理,江柯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任期自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1 日。

    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中设有独立董事 3 名,分别是朱维彬、胡
永健和毛宇丰。根据独立董事任职声明、《公司章程》和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
则,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基数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2.5%、15%、25%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和 10%。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
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和 9%。




                                         5-2-70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
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产品,按增
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
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发行人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
东省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644003676),有效期为三年,2018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发行人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务局 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008288),有效期为三年,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纬视电子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的规定条件,其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

                                  5-2-71
收优惠。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纬视电子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及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半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
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
超过 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
或营业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纬视电子报告期内部分月份享受了上述优惠政策,免征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享有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政策文件、
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之“附表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上述相关财政补贴均取得
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2019 年 7 月 16 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了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税一所罚〔2019〕150339 号),纬视电子未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二条,被处以罚款 2,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
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
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5-2-72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鉴于上述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同时处罚
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且纬视电子已按要求支付了罚款,本所认
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处罚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税务处罚。根据《审
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
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最近三年依法
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亦不会构成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环境保护相关证照情况

    根据生态保护部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2019 年版)》的规定,对于“通信设备制造 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6”未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登记管
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其从事通信设备制造业务未涉及通用工序
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情形,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因此,发行人不需要申请取
得排污许可证,但应当进行排污登记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排污
信息,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4401055602112014002X),有效期至 2026 年 3 月 1 日。



                                   5-2-73
    2.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白云分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确认发行人
“2018 年至今于白云区辖区内无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出具
的相关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
局网站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在建项目,拟建项目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九、发
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一)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批准或授权”。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相关产品质量、技术认证证书,具体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守法证
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财务报表及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合计 196 人,已全部签订正式劳
动合同。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该等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5-2-74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
明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中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人数为 3 人,其中:1 人因其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
未迁移至发行人;2 人为当月入职新员工,发行人未能为其办理当月的缴纳事
宜。

    此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 号)
规定,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
业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
不超过 5 个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
通知》,各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
到 2020 年 12 月底。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报告期内依据上述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 发行人五险一金缴纳/缴存的相关问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
缴存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 3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要原
因为员工当月新入职、员工因其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自愿放弃等。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便于及时、有效处理五险一金事务,简化人力
资源操作流程,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公司为 40
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用,为 37 名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
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公积金管

                                  5-2-75
理条例》的要求不一致,可能导致发行人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责
令改正,交纳滞纳金或罚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其已对前述问题进行整改,
除因部分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仍
然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已开始自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证明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
明》,确认“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局未发现该公司
有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就发行人出具《医疗(生育)保险
守法情况核查证明》确认,“经本局核查,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未发现存在违反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的记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就发行人出具《住房公积金
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818 号),确认“自 2018 年 0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共 36 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
《证明》,确认“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局暂未发现
该公司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医疗(生育)保
险守法情况核查证明》,确认“经本局核查,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未发现存在违反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的记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住房公积
金缴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603 号),确认“自 2018 年 01
月至 2020 年 12 月(共 36 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5-2-76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就北京魅视出具
《告知函》(编号:海人社告函[2021]第 309 号),“经查询,北京魅视科技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WK0G88
号),在 2020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在海淀区未发现该单位存在因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本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记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就北京魅视出具《企业上市
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确认北京魅视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被处罚信息以及未完结投诉案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
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额
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
损失。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补缴和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五险一金缴纳/缴存的相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劳务派遣

    根据上述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
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5-2-77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批准或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实施以下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且该等项目已取得如下备案: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
                                        资金
                                                    广 州 市白 云区 发展 和改革 局 已于
         智能分布式显控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广东省企业
 1                        12,887.47     12,887.47
         升级改造项目                               投 资 项目 备案 证》 ,项目 代 码为
                                                    2104-440111-04-05-605294
         智能分布式产业                             广 州 市白 云区 发展 和 改革 局 已于
 2       升级及总部办公   35,798.42     35,798.42   2021 年 3 月 23 日出具《广东省企业
         中心建设项目                               投 资 项目 备案 证》 ,项目 代 码为
         营销网络建设项
 3                         7,878.48      7,878.48   2103-440111-04-01-834943
         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合计           62,564.37     62,564.37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州市生态
环境局白云分局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手续问题的复函》及发行人的说
明,“智能分布式显控升级改造项目”、“智能分布式产业升级及总部办公中
心建设项目”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 62,564.37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入 62,564.37 万元。若本次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将多余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若本次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
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上述投资项
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根据上述投资项目实际进度的需要,以
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先行投入的
资金。



                                      5-2-78
    本所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在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具备较好的实施可行性。

(二)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及专项账户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
使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做了相应规定。本次发行上市募集
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关于募集资金是否涉及兼并、收购,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以及
是否会导致同业竞争

    经查阅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
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认为:(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均用于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相关的领域,且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与他人合作的情况,且该等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
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未来发展规
划及业务发展目标主要如下:

    “一、总体发展目标

    公司始终坚持以“领视界创不凡”为企业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音
视频综合管理和坐席协作方案解决商,多年来,公司秉承“求真务实、持续创
新、追求卓越、成就价值”为核心价值观,以“实践者”精神为行动准则,力

                                 5-2-79
求对研发创新、市场推广模式创新、销售思路创新、生产环节创新等各环节进
行性创新,为企业和员工创造不凡事业,为用户创造不凡体验和价值,为行业
和社会发展进步创造不凡动力,最终实现“成为受人尊敬的世界级企业”的企
业愿景。

   二、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

   公司为音视频显控系统的设备提供商及方案解决商,自成立以来,始终围
绕音视频显控系统在研发、生产、营销、管理等方面发力,在研发方面,积极
探索新技术,提升产品性能,降低产品成本;在生产方面,持续提高设备的智
能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在市场开拓方面,大力布局营销网
络,力求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响应客户需求等,这些工作最终支撑公司
的快速发展。


   未来 3-5 年,公司拟在已取得优秀成绩的基础上,借助上市筹资的良好机
会,积极整合公司已有资源,全面提升综合实力。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客户需求
为导向,以研发为着力点,积极丰富现有技术储备,提高产品性能,进一步完
善运维体系,以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扩大公司在音视频显控市场
的占有率及行业影响力,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业务发展
目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
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查询以及对发行
人主要负责人的面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5-2-80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单笔涉诉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
裁。

    2. 行政处罚

    除纬视电子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被处以罚款
2,000 元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鉴于上述处罚的罚款金额较小,同时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
重,且纬视电子已按要求支付罚款,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行为,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亦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
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对发行人主
要股东所做的访谈及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并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方华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等网站,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要承诺及其合法性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
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主要承诺如下:




                                 5-2-81
序号             主要承诺内容                             承诺方
                                           全体股东(含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
 1      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
 2      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
 3      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
 6                                         以上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及发行人董事、监
        承诺
                                           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7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承担所欠社保、公积金被追责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风险的承诺函
 10     关于承担瑕疵房产风险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

       本所认为,上述承诺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
内容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对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同时,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
定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的要求,就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5-2-82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
要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
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
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5-2-8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聂明


                                                          ___________

                                                          方海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王玲




                                                             年 月 日




                                5-2-84
附表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物业

                                                                    是否提供房产证            租赁面积                            是否办理
序号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其他产权证明           (平方米)                            租赁备案
 1     吴悦肇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 662 号 909 室             否      办公       157.00    2020/12/01-2022/05/31      是
 2     郑治谋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 662 号 910 室             是      办公       157.92    2020/12/01-2024/05/31      是
 3     林梅妹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 662 号 911 室             是      办公       157.00    2020/11/19-2024/05/18      是
                          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工业区三路 33 号 B 栋
 4     张耀                                                                  否      厂房      1,688.00   2020/05/01-2023/06/30      是
                          501 室
                          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 1633 号广州民营科
       广州八六三实业投
 5                        技园科盛路 8 号配套服务大楼 5 层                   是      办公        35.00    2020/08/25-2021/08/24      否
       资有限公司
                          A505-214 房
       上海新曹杨中南实
 6                        上海市金沙江路 1340 弄 8 号 504 室                 是      展示       368.00    2020/07/10-2021/07/09      否
       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乐之寓商业管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 7 栋 1
 7                                                                           是      办公             /   2021/05/01-2023/04/30      否
       理有限公司         单元 6 楼 621 号 7-1-621B 屋
                          福州市台江区上浦路口南侧富力中心 C2
 8     林长春                                                                是      办公        75.00    2020/10/01-2021/09/30      否
                          栋 813 单元
                          杭州市西湖区同人精华大厦 1 号楼 1122
 9     徐月华                                                                是      办公        81.35    2021/03/26-2023/03/25      否
                          室
                          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南湖路永宏佳
 10    陈兆军                                                                是      居住       121.24    2020/07/23-2021/07/23      否
                          园小区 4 栋 501 号
       江西奈特贸易有限   南昌市艾溪湖北路(大道)77 号新城吾悦
 11                                                                          是      办公        61.84    2020/07/15-2021/07/14      否
       公司               广场 11 栋 2220 室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绿地之窗商务广
 12    孔德岗                                                                是      办公             /   2020/09/25-2022/09/25      否
                          场 A3 幢 212 室



                                                                    5-2-85
                                                                     是否提供房产证            租赁面积                           是否办理
序号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用途                       租赁期限
                                                                     /其他产权证明           (平方米)                           租赁备案
       深圳昆圣实业有限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桃源街道平山一路 2 号
 13                                                                           否      办公            /   2020/10/13-2021/10/12      否
       公司               西丽云谷二期 2 栋 413 室
                          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 94-1 号同方广场 A
 14    秦院平                                                                 是      办公        75.20   2020/03/12-2023/03/11      否
                          座 1416 号
                          昆明市人民西路兰亭广场 2 楼 3020、3021
 15    冯强                                                                   否      商住            /   2020/02/20-2023/02/19      否
                          号
                          郑州市郑州新区商务外环路 12 号绿地世
 16    杨正秀                                                                 是      办公        91.72   2020/10/01-2021/09/30      否
                          纪峰会 7 层 706 号
       新疆软件园有限责   乌鲁木齐市新疆软件园创智大厦 A 座 23
 17                                                                           是      办公       125.00   2020/11/10-2021/11/09      否
       任公司             层 2301 室
                          南宁青秀万达东地块写字楼东 3 栋 2223
 18    韦金倩                                                                 是      办公        57.13   2021/03/09-2022/03/08      否
                          号房(南宁青秀区东葛路 118 号)
                          昆明市西山区马街街道办事处张峰社区
 19    陶凌云             兰都荟商业中心一期 2 幢 30 层 3020、3021            是      办公       101.72   2020/02/20-2023/02/19      否
                          号
       北京中雅盛世国际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昌临 813 号 17 号楼 1
 20                                                                           是      办公       353.00   2020/02/26-2023/02/25      否
       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层 1002 房屋




                                                                     5-2-86
附表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种类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日     专利状态        他项权利
  1    发行人        发明          2019111134799   视频信号无缝低延时切换方法      2019/11/14   专利权维持   无
  2    发行人        发明          2019108747167   图像处理方法                    2019/09/17   专利权维持   无
  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220528761   可移动控制的视频控制系统        2019/11/25   专利权维持   无
  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220186887   可调节高度的接头固定装置        2019/11/21   专利权维持   无
  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217911325   具有双备份功能的光纤 KVM 系统   2019/10/24   专利权维持   无
  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9211183822   一种智能坐席系统                2019/07/17   专利权维持   无
  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7200823309   分布式 KVM 坐席协作管理系统     2017/01/20   专利权维持   无
  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1520490708X   分布式融合系统                  2015/07/07   专利权维持   无
  9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9305135831   电脑的分布式管理系统界面        2019/09/18   专利权维持   无
 10    发行人        外观设计      2015302415921   会议发言单元                    2015/07/08   专利权维持   无
 11    纬视电子      实用新型      2016214758777   面板控制器                      2016/12/29   专利权维持   无
 12    纬视电子      外观设计      2016306291871   混插矩阵切换器                  2016/12/19   专利权维持   无




                                                          5-2-87
附表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商标专用权

序号    商标名称    申请/注册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类别           核定商品/服务项目                  权利期间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灯光调节器(电);放映设备;工业品      2018/09/14-
 1                 24606143       发行人       9;42                                                                      原始取得   无
                                                              外观设计                               2028/09/13

                                                              扩音器;麦克风;声音传送装置;声音复     2014/06/07-2024/0
 2                 11003016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制装置;                                6/06

                                                                                                     2013/11/07-2023/1
 3                 10919058       发行人       9              麦克风;扩音器;声音传送装置                                 原始取得   无
                                                                                                     1/06

                                                                                                     2012/05/07-2022/0
 4                 9156545        发行人       9              电子布告板                                                 原始取得   无
                                                                                                     5/06

                                                              教学仪器;电子防盗装置;工业操作遥       2019/12/21-2029/1
 5                 5702720        发行人       9                                                                         受让取得   无
                                                              控电器设备;                            2/20
                                                              视频监控器;机顶盒;视频录制播放器;
                                                              声音和图像载体用录制装置;声音信息
                                                              的无线传送装置;音频接口;声音和图     2020/01/28-2030/0
 6                 31278045       发行人       9                                                                         原始取得   无
                                                              像载体用播放装置;电及电子视频监控     1/27
                                                              设备;视频信号接收机;音频视频接收
                                                              器
                                                              光电转换器;多处理器芯片;制集成电
                                                              路用电子芯片;灯光调节器(电);光
                                                                                                     2020/12/28-2030/1
 7                 46255892       发行人       9              接收机;人脸识别设备;远距离传输用                         原始取得   无
                                                                                                     2/27
                                                              发射和接收设备;高清集成图形芯片;
                                                              计算机网络交换机;无线电传送设备



                                                                 5-2-88
序号   商标名称   申请/注册号   商标注册人    商标类别            核定商品/服务项目               权利期间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声音传送装置;扩音器;计算机硬件设
                                                         计和开发咨询;文档数字化(扫描);科
                                                                                              2018/04/28-2028/0
 8                22652755      纬视电子     9;42        学研究;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平                        原始取得   无
                                                                                              4/27
                                                         面美术设计;测量;计算机软件更新;计
                                                         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




                                                            5-2-89
附表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1    发行人           可视化推送大屏软件[简称:推送大屏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8788
  2    发行人           要素预布局软件[简称:要素布局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6797
  3    发行人           节点位置定位软件[简称:节点定位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8833
  4    发行人           信号裁剪功能软件[简称:信号剪裁软件]V1.9.5              2019/08/23   2019SR0876793
  5    发行人           8K 超分软件[简称:超分辨率软件]V1.9.5                   2019/08/23   2019SR0878714
  6    发行人           多数据集中接入场景软件[简称:多数据接入场景软件]V4042   2019/08/23   2019SR0876711
  7    发行人           小组会议和勤务点名软件[简称:勤务点名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9015
  8    发行人           触摸屏 KVM 接管功能软件[简称:KVM 接管功能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9031
  9    发行人           坐席分权限管理场景软件[简称:分权限管理场景软件]V1.0    2019/08/23   2019SR0878574
 10    发行人           安防平台对接软件[简称:安防平台软件]V1.9.5              2019/08/23   2019SR0879023
 11    发行人           坐席分组协作场景软件[简称:分组协作场景软件]V4042       2019/08/23   2019SR0878807
 12    发行人           OSD 设定功能软件[简称:OSD 设定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9200
 13    发行人           席位双向可视对讲软件[简称:席位双向通信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6989
 14    发行人           音频 AAC 编码软件[简称:AAC 编码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6802
 15    发行人           自定义大屏幕块软件[简称:大屏幕块软件]V1.9.5            2019/08/23   2019SR0876809
 16    发行人           坐席单屏场景调用软件[简称:单屏场景调用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6590
 17    发行人           坐席多桌面软件[简称;多桌面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7057
 18    发行人           坐席音频随动软件[简称:音频随动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8817
 19    发行人           分布式资源管理软件[简称:资源管理软件]V1.9.5            2019/08/23   2019SR0878798



                                                                5-2-90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20    发行人          多头显卡主机接管软件[简称:接管软件]V3035                                 2019/08/23   2019SR0876697
 21    发行人          任意坐席一键推送上屏场景软件[简称:一键推送上屏场景软件]V3035             2019/07/22   2019SR0754287
 22    发行人          任意坐席一键抓取至本地屏场景软件[简称:一键抓取至本地屏场景软件]V3035     2019/07/22   2019SR0754821
                       不同操作系统不同分辨率不同接口数据全适应场景软件[简称:数据全适应场景软
 23    发行人                                                                                    2019/07/22   2019SR0754807
                       件]V1.0
 24    发行人          席位跟随和坐席灵活工位操作软件[简称:跟随软件]V3035                       2019/07/22   2019SR0756201
 25    发行人          跨平台跨网段极速编辑操作场景软件[简称:极速编辑操作场景软件]V4042         2019/07/22   2019SR0754552
                       主机端口自适应自动寻址识别场景软件[简称:端口自适应寻址识别场景软件软
 26    发行人                                                                                    2019/07/22   2019SR0754296
                       件]V3035
 27    发行人          数据轮巡监控场景软件[简称:数据轮巡监控软件]V3035                         2019/07/22   2019SR0754494
 28    发行人          数据运维报告(PDF)软件[简称:数据运维软件]V3035                          2019/07/22   2019SR0755698
                       多区域端对端光纤 8 路堆叠级联双向协作场景软件[简称:双向协作场景软
 29    发行人                                                                                    2019/07/22   2019SR0754199
                       件]V4042
 30    发行人          主备瞬间无缝自动热跳转场景软件[简称:主备无缝热跳转场景软件]V4.0          2019/07/22   2019SR0754014
                       任意坐席自定义分组分权限管理场景软件[简称:自定义分组分权限管理场景软
 31    发行人                                                                                    2019/07/22   2019SR0754267
                       件]V4042
 32    发行人          坐席队列调控场景软件[简称:队列调控场景软件]V2029                         2019/07/22   2019SR0754515
 33    发行人          任意坐席一人多机一机多屏操作场景软件[简称:多机多屏操作场景软件]V4042     2019/07/22   2019SR0754279
 34    发行人          多系统 KVM 适配软件[简称:KVM 适配软件]                                   2019/01/16   2019SR0052411
 35    发行人          4K 分布式输出音视频节点软件[简称:输出音视频节点软件]V3035                2019/01/16   2019SR0052420
 36    发行人          2K 分布式音视频节点软件[简称:音视频节点软件]V3035                        2019/01/16   2019SR0052401
 37    发行人          分布式运维管理平台[简称:运维管理平台]V1.16.122                           2018/12/19   2018SR1039202
 38    发行人          4K 分布式 KVM 输出节点软件[简称:KVM 输出节点软件]V4042                   2018/12/19   2018SR1039224



                                                           5-2-91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39    发行人          2K 分布式 KVM 节点软件[简称:2K 节点软件]V2029             2018/12/19   2018SR1039403
 40    发行人          高清混合矩阵系统[简称:高清混合矩阵软件]V1.0               2018/10/12   2018SR816067
 41    发行人          拼接控制器系统[简称:拼接控制器]V1.0                       2018/10/12   2018SR813639
 42    发行人          分布式调度和图像综合管理平台系统[简称:分布式系统]V1.9.5   2018/10/12   2018SR813931
 43    发行人          魅视投影机融合运行软件[简称:融合运行软件软件]V3.1         2015/08/21   2015SR162829
 44    发行人          魅视无缝矩阵 VGA 输出卡软件[简称:无缝 VGA 输出软件]V4.1   2015/08/10   2015SR154054
 45    发行人          魅视投影机融合调试软件[简称:融合调试软件]V2.1.2           2015/08/10   2015SR153489
 46    发行人          魅视分布式音视频控制软件 V1.2                              2014/07/10   2014SR094993
 47    发行人          魅视高清信号无缝切换矩阵底层控制软件 V1.0                  2014/07/10   2014SR094989
 48    发行人          魅视平板电脑中控界面控制软件 V11.0                         2014/07/10   2014SR094950
 49    纬视电子        纬视中控系统底层控制软件 V3.1                              2016/11/03   2016SR317072
 50    纬视电子        纬视矩阵切换器底层控制软件 V3.1                            2016/11/03   2016SR317061
 51    纬视电子        纬视会议系统底层控制软件 V3.1                              2016/11/03   2016SR317053
 52    纬视电子        纬视矩阵切换器电脑软件[简称:纬视矩阵电脑软件]V3.1         2015/11/26   2015SR234959
 53    纬视电子        纬视会议电脑控制软件[简称:纬视会议电脑软件]V3.1           2015/11/26   2015SR234825
 54    纬视电子        纬视中控电脑软件 V3.1                                      2015/11/26   2015SR234799




                                                              5-2-92
附表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域名

序号            主办单位名称                  域名                网站备案号
 1     发行人                  avcit.com.cn                   粤 ICP 备 16064009 号
 2     纬视电子                wisesee.com.cn                 粤 ICP 备 17063081 号




                                                     5-2-93
附表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单位                                 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补贴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                                                                   4,859,412.70 2018 年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   海 珠 区 /白 云区 税务                                                               5,981,520.83 2019 年度
                                                     (财税〔2011〕100 号)
                            局                                                                                   6,902,214.19 2020 年度
       2018 年广州市支 持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发布 2018 年广州市支持超高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
 2     超高清视频(4K)产                            清视频(4K)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穗工信函            620,000.00 2018 年度
                            委员会
       业发展专项补助                                〔2018〕1394 号)
       2017 年广州市企 业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       《关于 2017 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
 3     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560,000.00 2018 年度
                            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金)项目计划的公示》
       专项资金-省级
       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   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       《科技部关于拨付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有关资金的通
 4                                                                                                                 300,000.00 2018 年度
       大赛-国赛            与管理司                 知》(国科发资〔2018〕105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广东省级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
       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
 5                                                   14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 2017 年省级科技发展专          60,000.00 2018 年度
       大赛-省赛            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项资金(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方向)项目(第二
                                                     批)计划的公示》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举办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大
       第六届中国创新创业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
 6                                                   赛(广东广州赛区)暨第二届羊城“科创杯”创新创业大赛的          200,000.00 2018 年度
       大赛-市赛            会
                                                     通知》(穗科创字〔2017〕88 号)
 7     2017 年广州市企 业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统计局、          148,000.00 2019 年度




                                                                      5-2-94
序号        补贴项目               补贴单位                              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补贴年度
       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企
       专项资金                                    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2014〕
                                                   2 号)、 《2017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题拟
                                                   补助名单公示》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9 年省级促进经
                                                   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项
       广州市“小升规”专项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
 8                                                 目的通知》(穗工信函〔2019〕440 号)、《广州市工业和        100,000.00 2019 年度
       补贴                   局
                                                   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安排计划的公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发             6,030.78 2018 年度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   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
 9     稳岗补贴
                              管理中心             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           28,208.39 2020 年度
                                                   社发〔2016〕6 号)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
       2018 年外贸中小 企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7〕6 号)、
 10                                                                                                             16,822.00 2018 年度
       业开拓市场补助         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关于中央财政 2017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
                                                   业相关项目使用明细计划的公示》
       广州市海珠区专利专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
 11                                                《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海府〔2016〕27 号)             2,000.00 2018 年度
       项扶持                 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7 年度海
       2017 年海珠区科 技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
 12                                                珠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海科工商信〔2018〕95          350,000.00 2019 年度
       计划项目补助           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号)
       2018 年海珠区高 成                                                                                      106,200.00 2018 年度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   《关于申报 2018 年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
 13    长性中小企业创新发
                              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资金项目的通知》(海科工商信〔2018〕94 号)                  12,600.00 2019 年度
       展专项资金



                                                                    5-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