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2-07-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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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金杜
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补
充审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将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合计简称为报告期),并出具了司农审字[2022]21000100210 号《广东魅
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19-2021 年度审计报
告》)、司农专字[2022]21000100220 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证
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和司农专字[2022]21000100230 号《广东魅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等文件,本所律师
根据前述文件,以及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
律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和有
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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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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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
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
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
2. 如《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工作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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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封卷稿)》《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
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其提供的无犯
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查询,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面谈,发行人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如《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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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培训记录,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接受保荐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了解与股票发行
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以及调查表、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站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
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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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
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公司章程》
《上市章程(草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
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
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
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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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
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
重大方面均是有效的,并由司农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司农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
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业务合同等,并核查上述材料的一致性,
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函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发行人编制财务报
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
有的谨慎;发行人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除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变更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
写的调查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关联交易合同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
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
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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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
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 7,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税务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
员面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进行查询,登录
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检索等,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管理
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等文件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等有关人员面谈,查验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向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函证,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检索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
(9)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以及发行人
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主要业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申报
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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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对司农会计师进
行访谈,登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网站进行检索查询,通过互联网搜
索与发行人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等,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股东和股本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等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和股本未发生变
更。
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东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的自然人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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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
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
的业务体系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发行
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
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软件零售;
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为视音频信号的接入采集、传输交换、分析处理和调度呈现等提供软硬件相结合
的专用视听产品,主要产品为分布式系统、矩阵拼接类产品和中控系统三大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将产品出
口至中国境外的情形,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
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三)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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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和备案登记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现行有效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情
况如下: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020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
编号为 04899258。
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4 年 9 月 25 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44019669A2),有效期为长期。
3.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有效期 发证单位
分布式音视频综合管理平台、分
布式超高清拼接器、分布式超高
2016010911911 2021.5.26 中国质量认证
1 清矩阵、分布式主从处理器(服
719 -2023.06.25 中心
务器)、分布式超高清编码解码
服务器
2014010911698 高清混插矩阵、中央控制器、智 2021.5.26 中国质量认证
2
163 能音视频控制终端(服务器) -2023.06.20 中心
中控服务器、可编程中控服务
器、可编程网络中控服务器、高
性能中控服务器、智能中控服务
器、中央控制服务器、智能音视
2018010911047 频控制终端服务器、中央控制系 2021.5.26 中国质量认证
3
779 统主机服务器、可编程中央控制 -2024.09.10 中心
服务器、可编程智能中央控制系
统主机服务器、可编程网络控制
系统主机服务器、高性能中央控
制系统主机服务器
4. 其他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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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发证单位 证书内容
广东省科
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
高新技术 2019.12.02 认定公司为高新
1 GR201944008288 政厅、国家
企业证书 (有效期:三年) 技术企业
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
务局
认定公司的质量
质量管理 北京中润 管理体系符合
2021.05.06-2024
2 体系认证 07621Q7256R0M 兴 认 证 有 GB/T19001-2016
.05.05
证书 限公司 /ISO9001:2015
标准要求
认定公司的环境
环境管理 北京中润 管理体系符合
2020.12.11
3 体系认证 07620E3362R1M 兴 认 证 有 GB/T24001-2016
-2023.12.20
证书 限公司 /ISO14001:2015
标准要求
认定公司的职业
职业健康 健康安全管理体
北京中润
安全管理 2021.12.14-2024 系符合
4 07621S3415R0M 兴认证有
体系认证 .12.13 GB/T45001-2020
限公司
证书 /ISO45001:2018
标准要求
广 州 市 白 许可不定时工作
特殊工时
穗云人社工时决 云 区 人 力 制,许可岗位(工
5 工作制许 2021.11-2022.10
〔2021〕054 号 资 源 和 社 种):技术工程师
可决定书
会保障局 (外勤)46 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工商档案、《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已依法取得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和《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
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历年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0%以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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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档案、企业征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函,访谈发行人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总监,并查询相关
法律法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
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
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
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3.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除魅视通信的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外,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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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其他关联法人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关联关系
广州微亚生物科技有限公 朱维彬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该公司 51%的股
1
司 权
2 佰聆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朱维彬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华新农产品发展集团
3 朱维彬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有限公司
7. 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关联交易
根据《招股说明书(封卷稿)》《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 关联方商品、劳务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联晟世纪 提供维修服务 0 1.85 1.31
5-1-7-15
注:2019 年 1 月,方华将持有的联晟世纪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根据《上市规则》,自 2020
年 1 月起,联晟世纪不再为公司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不再认定为关联交易。上述 2020
年度关联交易金额仅为 2020 年 1 月份的交易金额。发行人 2020 年全年与联晟世纪的交易金额
为 1.88 万元,均为提供维修服务产生的收入。
2) 关联方商品、劳务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情况。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1) 非经营性往来——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年度 当年拆入 当年归还 期末余额
方华、叶伟飞、
2019 年度 - 83.52 -
曾庆文
(2) 关联担保
方华与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201 年最高额保字第
MSKJ01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发行人在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期间与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签订的相关协议项下不超过 4,800.00 万元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对外承付/履行担保
义务等相应义务或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 3 年。
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23.65 421.09 358.75
人数(人) 11 11 8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5-1-7-16
(三)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2. 自有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自有房
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租赁物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其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租赁物业变化情况如下:
是否提供
租赁面 是否办
序 房产证/其 租赁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积(平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他产权证 用途
方米) 备案
明
广州市天河
区黄埔大道
1 吴悦肇 否 办公 157.00 2020/12/01-2022/05/31 是
中路 662 号
909 室
广州市天河
2 郑治谋 是 办公 157.92 2020/12/01-2024/05/31 是
区黄埔大道
5-1-7-17
是否提供
租赁面 是否办
序 房产证/其 租赁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积(平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他产权证 用途
方米) 备案
明
中路 662 号
910 室
广州市天河
区黄埔大道
3 林梅妹 是 办公 157.00 2020/11/19-2024/05/18 是
中路 662 号
911 室
广州市白云
区嘉禾街望
4 张耀 岗工业区三 否 厂房 1,688.00 2020/05/01-2023/06/30 是
路 33 号 B 栋
501 室
广州云
广州市白云
享文化
区北太路
体育发
1633 号广州
展有限
民营科技园
公司(曾
5 科盛路 8 号 是 办公 35.00 2021/08/25-2024/08/24 否
用名:广
配套服务大
州八六
楼5层
三实业
A505-214
投资有
房
限公司)
上海新
上海市金沙 显示
曹杨中
江路 1340 平台
6 南实业 是 368.00 2021/07/10-2022/12/31 否
弄 8 号 504 的展
发展有
室 示
限公司
成都市高新
四川乐 区天府大道
之寓商 北段 1700
7 业管理 号7栋1单 是 办公 / 2021/05/01-2023/04/30 否
有限公 元 6 楼 621
司 号 7-1-621B
屋
福州市台江
区上浦路口
8 林长春 南侧富力中 是 办公 75.00 2021/10/01-2022/09/30 否
心 C2 栋 813
单元
杭州市西湖
区同人精华
9 徐月华 是 办公 81.35 2021/03/26-2023/03/25 否
大厦 1 号楼
1122 室
江西奈 南昌市艾溪
10 是 办公 61.84 2021/07/15-2022/07/14 否
特智慧 湖北路(大
5-1-7-18
是否提供
租赁面 是否办
序 房产证/其 租赁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积(平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他产权证 用途
方米) 备案
明
房屋租 道)77 号新
赁有限 城吾悦广场
公司(曾 11 栋 2220
用名:江 室
西奈特
智慧置
业有限
公司、江
西奈特
贸易有
限公司)
南京市江宁
区东山街道
11 孔德岗 绿地之窗商 是 办公 / 2020/09/25-2022/09/25 否
务广场 A3
幢 212 室
沈阳市和平
区三好街
12 秦院平 94-1 号同方 是 办公 75.20 2020/03/12-2023/03/11 否
广场 A 座
1416 号
昆明市人民
西路兰亭广
13 冯强 场2楼 否 商住 / 2020/02/20-2023/02/19 否
3020、3021
号
郑州市郑州
新区商务外
环路 12 号
14 杨正秀 是 办公 91.72 2021/10/01-2022/09/30 否
绿地世纪峰
会 7 层 706
号
南宁青秀万
达东地块写
字楼东 3 栋
15 韦金倩 2223 号房 是 办公 57.13 2021/03/09-2022/03/08 否
(南宁青秀
区东葛路
118 号)
昆明市西山
区马街街道
办事处张峰
16 陶凌云 是 办公 101.72 2020/02/20-2023/02/19 否
社区兰都荟
商业中心一
期 2 幢 30 层
5-1-7-19
是否提供
租赁面 是否办
序 房产证/其 租赁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积(平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他产权证 用途
方米) 备案
明
3020、3021
号
北京中
北京市海淀
雅盛世
区西三旗昌
国际文
17 临 813 号 17 是 办公 353.00 2020/02/26-2023/02/25 否
化发展
号楼 1 层
有限公
1002 房屋
司
武汉市武
昌区水果
湖街中北
18 陈克选 路 1 号楚天 是 办公 123.41 2021/06/01-2023/05/30 否
都市花园 D
栋 26 层 C
室
长沙市天
心区芙蓉
中路三段
19 潘陵 是 办公 106.02 2021/06/28-2023/04/27 否
380 号 汇金
范9栋
2521/2522
广州市天河
区黄埔大道
20 韦莉萍 是 办公 176.14 2021/12/13-2023/12/12 否
中路 662 号
614 房
广州市天河
区黄埔大道
21 李坚 是 办公 614.48 2021/12/22-2024/01/21 否
中路 662 号
1201 房
深圳市龙华
深圳市
区民治街道
皇嘉投
新区大道白
22 资集团 是 办公 89.89 2021/10/21-2022/10/20 否
石龙一区新
有限公
龙大厦 19
司
层 01 号
广州翰 广州市天河
鼎实业 区珠村大灵
23 否 办公 56.00 2021/09/01-2022/08/31 否
发展有 山路 25 号
限公司 A1 栋 208 房
新疆虹 新疆乌鲁木
联信息 齐经济技术
24 技术有 开发区喀纳 是 办公 175.50 2021/11/10-2022/11/19 否
限责任 斯湖北路
公司 455 号新疆
5-1-7-20
是否提供
租赁面 是否办
序 房产证/其 租赁
出租方 坐落位置 积(平 租赁期限 理租赁
号 他产权证 用途
方米) 备案
明
虹联信息技
术有限责任
公司 E3 办
公楼 6 层
6-3 房
广州市海珠
区大干围 38
25 潘志辉 否 办公 20.00 2021/11/01-2022/10/31 是
号之五 358
室
上述表格所列租赁房产中:
1. 第 2、3、5-12、14-22、24 项租赁房产,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协议,
且出租方拥有该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本所认为,该等房产租赁协
议内容合法有效。
2. 第 1、4、13、23、25 项租赁房产,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协议,但
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或其
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其他证明文件。
就上述租赁房产权属瑕疵所涉相关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
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
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
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
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
5-1-7-21
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
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
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
除。”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
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房
屋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发行人不能对租赁房屋使用、收
益,发行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2)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
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
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
定无效的风险;(3)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
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其中,第 4 项租赁房产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基本农田、农用地,规
划的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因历史原因未履行报批报建手续,但根据广州市白云
区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广州市白云区政府关于魅视租赁房产事项
的说明》,该租赁房产暂无未来五年内拆除的计划。第 4 项租赁房产相关的确权
资料已提交,但暂无暂无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表,针对上述瑕疵
房产可能出现的风险,发行人也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据此,该租赁房
产瑕疵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
5-1-7-22
的主要财产”之“(二)租赁物业”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四、《告知
函》第 4 题”。
本所认为,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承租人发生损
失的,发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向
出租方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发行人已确认,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
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
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
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
原因导致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物业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
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魅视科技无法继续正
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魅视科技的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和解、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性场所以及搬
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本人自愿放弃向魅视科技追偿的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
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 第 5-24 项租赁房产并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十四条规定:“房
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
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5-1-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
释〔2020〕17 号)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
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
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
合同成立在先的”。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
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
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展
示和居住,可替代性强。发行人已确认,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
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
致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物业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划拆除、
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魅视科技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
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魅视科技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
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和解、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性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
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本人自愿放弃向魅视科技追偿的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在建工程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建项目为本次募投项目之智能分布式产业升级及总部办
公中心建设项目。
5-1-7-24
截至报告期末,就上述在建工程发行人已取得《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代码为 2103-440111-04-01-834943)、《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穗规划
资源业务函〔2020〕1317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21﹞
189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建证﹝2021﹞5348 号)、《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440111202111100201)及《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云民防审
﹝2021﹞78 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广州
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出具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
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手续问题的复函》及发行人的说
明,该在建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知识产权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专利
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新增专利权共 1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申请 他项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状态
号 权人 种类 日 权利
基于人体姿态和手
发行 势姿态视觉识别的
1 发明 2020113460437 2020/11/25 专利权维持 无
人 大屏幕交互控制方
法
2. 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商标
注册证书及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新增商标专用权共 3 项,具体情况如下:
商标
序 申请/注册 商标 取得 他项
商标名称 注册 核定商品/服务项目 权利期间
号 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人
计算机编程;计算机
软件设计;计算机硬 2021/11/28
发行 原始
1 55820629 42 件设计和开发咨询; -2031/11/2 无
人 取得
计算机系统设计;计 7
算机程序和数据的
5-1-7-25
商标
序 申请/注册 商标 取得 他项
商标名称 注册 核定商品/服务项目 权利期间
号 号 类别 方式 权利
人
数据转换(非有形转
换);计算机软件设
计和编写;远程数据
备份;为检测故障监
控计算机系统;数据
处理用计算机程序
的开发和创建;数据
加密和解码服务;即
时通信用软件的设
计和开发;人工智能
领域的研究;
人脸识别设备;光通
信设备;网络通信设
备;远距离传输用发 2021/12/07
发行 原始
2 55789548 9 射和接收设备;遥控 -2031/12/0 无
人 6 取得
遥测设备;芯片(集
成电路);高清集成
图形芯片;
数据加密服务;平台
即服务(PaaS);计
算机平台的开发;计
算机安全咨询;计算
2021/06/28
发行 机软件更新;计算机 原始
3 42924357 42 -2031/06/2 无
人 硬件设计和开发咨 7 取得
询;计算机软件咨
询;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计算机编程;计
算机软件设计;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部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中国境内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5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号 人
多屏异地同步切换软件[简称:同屏
1 发行人 2021/08/30 2021SR1289051
软件]V2.2.5
对接融合通讯系统视频会议软件
2 发行人 2021/09/02 2021SR1313061
[简称:多方通讯软件]V4.2.3
3 发行人 USB_HID 透传软件 V1 2021/12/17 2021SR2075455
4 发行人 USB 透传数据软件 V1 2021/12/17 2021SR2076263
5-1-7-26
序 著作权
软件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号
号 人
4K 分布式(KVM)输入节点软件
5 发行人 2021/12/17 2021SR2076274
V3068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
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五)特许经营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
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
的采购合同和发票,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
经营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七)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有 3 家子公司,该等
子公司合法存续。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未拥有分支机构。
(九)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
有的中国境内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5-1-7-27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一)重大合同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
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单个合同金额 250 万元以上,或虽未
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
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
序 合同名 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额(万
号 称 情况
元)
北京奥特 分布式调度和图
采购合 正在
1 维科技有 / 像综合管理平台 2019.12.30 850.00
同 履行
限公司 系统 V1.9.5 等
新疆建工 分布式 KVM 输
16012021018 入、输出节点、
中建新越 合同书
03007 及新疆 中控主机、高清 2021.03.25 正在
2 建设工程 及补充 625.36
建工 视频会议录播主 2021.10.16 履行
有限公司 协议
16012021018 机、彩色视频摄
03007(01) 像机等
分布式坐席输出
上海顺态
AVCIT-GZ-20 节点、分布式坐
建筑工程 供货合 正在
3 210907WTY0 席输入节点、座 2021.09.10 400.50
科技有限 同 履行
01 席控制系统主机
公司
等
云南东蒲
销售合 AVCIT-GZ-20 分布式 4K 输出、 正在
4 科技有限 2020.05.21 388.80
同 200521GZ01 输入节点等 履行
公司
南京联云 AVCIT-GZ-20 分布式输入节
产品销 正在
5 智能系统 211019DLM0 点、分布式坐席 2021.11.01 350.00
售合同 履行
有限公司 01 输入节点等
分布式 分布式音视频控
杭州稳石
设备采 DF-WS20210 制软件 V1.2、分 正在
6 科技有限 2021.06.03 297.80
购及服 531-HA005 布式坐席输出单 履行
公司
务合同 元等
北京奥特 采购合 分布式调度和图 正在
7 / 2021.02.01 285.00
维科技有 同 像综合管理平台 履行
5-1-7-28
合同金
序 合同名 履行
客户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签署日期 额(万
号 称 情况
元)
限公司 系统 V1.9.5 等
四川省通
信产业服
单笔物
务有限公 分布式坐席管理 正在
8 资采购 / 2021.12.17 284.00
司凉山彝 系统配套设备 履行
合同
族自治州
分公司
中通服公
分布式 KVM 节
众信息产 产品采 正在
9 / 点、分布式音视 2019.10.29 270.00
业股份有 购合同 履行
频控制软件等
限公司
综上所述,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
形,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单个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虽
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的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 签署 合同金额 履行
供应商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标的
号 名称 日期 (万元) 情况
高清视频会议录播
广州市悦程信 AYCIT-GZ- 主机、彩色视频摄
合同 2021. 正在
1 息科技有限公 2021-BY001 像机、话筒、双代 515.13
书 03.29 履行
司 -YC01 表接口器、小间距
LED 屏幕等
深圳市德隆供 采购 P0-2021-10- KVMZUS4V-2SFV 2021. 正在
2 419.50
应链有限公司 订单 00243 C7841 芯片 10.27 履行
3. 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正在履行或将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 借款金额 履行
借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签署日期
号 名称 (万元) 情况
流动 0360208803- 12 个月,自
工商银行广州 正在
1 资金 2021 年(科 首次提款日 2021.06.22 750.00
科技支行 履行
借款 技)字 00014 起算
5-1-7-29
序 合同 借款金额 履行
借款银行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签署日期
号 名称 (万元) 情况
合同 号
流动 0360208803-
12 个月,自
工商银行广州 资金 2021 年(科 正在
2 首次提款日 2021.05.25 204.00
科技支行 借款 技)字 00010 履行
起算
合同 号
4. 其他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正在履行或将履行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其他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合同金
合同对方 合同编 履行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额(万
名称 号 情况
元)
广东南方 施工合同 MST-20 分布式综合管控
2021.10.18 正在
1 建设集团 及补充协 211018-J 平台创新中心项 515.00
2021.11.26 履行
有限公司 议 K 目施工总承包
分布式综合管控
MST-20
广东南方 土石方专 平台创新中心项
211018 正在
2 建设集团 业增补合 目工程范围内的 2021.11.12 589.60
(增补) 履行
有限公司 同 -JK 基坑石土方开挖
外运回填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
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权
之债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平台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州纬视和魅视通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文化执法领域、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住房公积
5-1-7-30
金领域、消防安全领域、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安全生产领域、医疗保障领域、市
场监管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及药品监管领域均不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等情况。
在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方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30 日就发行人、魅视通信、纬视电子出具《关
于执行土地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证明》(穗规划资源守〔2022〕68 号、
穗规划资源守〔2022〕71 号、穗规划资源守〔2022〕77 号),确认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纬视电子及魅视通信不存在违反土地资源
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而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
在海关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18 日就发行人、纬视电子出具《企业资信证明》(天河关资〔2022〕003 号、
海珠关资〔2022〕14 号),确认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发
现发行人、纬视电子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在城市管理方面,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出具复函,确认“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5602112014)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局没有
行政处罚记录”;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纬视电子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出具复函,确认“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各街没有对
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过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
府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
侵权之债。
5-1-7-31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真
实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
立、增资扩股或减资的情形。
(二)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
产收购/出售情形。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计划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不存
在修改的情况。
5-1-7-32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
的说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股东大会共召开 1 次会议、董事会共召开 2 次会议、
监事会未召开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
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基数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6%、1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缴流转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2.5%、15%、25%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和 9%。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1-7-33
(二)税收优惠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本
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财政补贴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
政策文件、凭证,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 1,000 元以上的
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序 补贴年
补贴项目 补贴单位 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号 度
增值税即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021 年
1 征即退返 广州市海珠区/ 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3,977,365.71 下半年
还 白云区税务局 知》(财税〔2011〕100 号) 度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2020 年 省
于 2020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
级促进经 2021 年
广州市工业和 量发展专项资金(2018 年升
2 济高质量 100,000.00 下半年
信息化局 规 2019 年工业增加值增长
发展专项 度
10%奖励)项目安排计划的公
资金项目
示》
2018 年 海
珠区高成 《关于申报 2018 年海珠区高
广州市海珠区 2021 年
长性中小 成长性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
3 科技工业商务 117,132.00 下半年
企业创新 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海科
和信息化局 度
发展专项 工商信〔2018〕94 号)
资金
2019 年 海
《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
珠区高成
广州市海珠区 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19 2021 年
长性中小
4 科技工业商务 年度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 85,700.00 下半年
企业创新
和信息化局 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 度
发展专项
单位名单的通知》
资金
《关于组织开展 2017 年度高
2017 年 度
广州市海珠区 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和 2021 年
高新技术
5 科技工业商务 通过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70,000.00 下半年
企业认定
和信息化局 及《2017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度
受理补贴
认定受理拟补贴企业名单》
5-1-7-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上述相关财政补贴均取得了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京海四税无欠税证〔2022〕87 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
市海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出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
分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情况的复函》,确认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局未对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112014)作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相关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网
站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1-7-35
十六、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合计 220 人,已全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本所
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等合同内容合
法有效。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存明细,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未缴纳的人数为 1 人。
1. 发行人五险一金缴纳/缴存的相关问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纳/缴存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1)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 1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欠缴原因为该员工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入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
电子税局的操作系统及广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规定,每月 15 日后入职的
员工的社保增员及费用缴纳递延至下月,发行人当月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和住房公
积金手续。经本所律师核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及缴费凭证,2022 年
1 月,发行人已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便于及时、有效处理五险一金事务,简化人力资
源操作流程,同时充分保障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利,发行人报告
期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 41 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为 40 名员工代缴住房公积金
5-1-7-36
费用。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能存在被主管部门要
求补缴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 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证明
根据信用中国(广东)平台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
法违规证明版)》,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州纬视和魅视通信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均不存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就北京魅视出具
的《回复》(京海人社查回字 2022205 号),确认北京魅视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在北京市海淀区未发现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而受
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就北京魅视出具的《企业上
市合法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确认北京魅视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不存在被处罚信息以及未完结投诉案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
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额
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
济损失。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
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补缴和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的
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存在的五险一金缴纳/缴存的相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
5-1-7-37
(三)劳务派遣
根据上述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
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 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
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查询以及对发行人主要
负责人的面谈,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单笔涉诉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重大诉讼、仲裁。
2.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
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及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主要股东所做的访谈及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录查询平台、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
5-1-7-38
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方华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
栏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
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5-1-7-3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聂明
___________
方海燕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王玲
年月日
5-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