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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魅视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3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
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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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获得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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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七)邮寄资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路演;

    (十)现场参观;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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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鼓励上市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
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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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
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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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
当采用文字、图标、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
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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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公司(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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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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