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 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议案并对所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 关联方担 保,该增信措施符合公司的利益。公司接受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没有损 害上市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胡永健 朱维彬 毛宇丰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