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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7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23
八、发行人的业务.........................................................................................................................2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5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1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5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4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5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5
二十三、结论意见.........................................................................................................................56
       




                                                                       5-1-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劲旅环境
劲旅有限                   指     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劲旅环境之前身
                                  合肥市劲旅环卫设备有限公司,2013 年 8 月更名为劲
劲旅环卫                   指
                                  旅有限
                                  劲旅环境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7,848,337
本次发行上市               指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劲旅投资                   指     合肥劲旅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通兴泰                   指     海通兴泰(安徽)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国耀伟业                   指     合肥国耀伟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元创投                   指     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国元基金                   指     安徽国元种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池州徽元                   指     池州徽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安基石                   指     安徽信安基石产业升级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晟日                   指     合肥晟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杭州城卓                   指     杭州城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正石                   指     嘉兴正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君联产投                   指     安徽君联环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蚌埠君联                   指     蚌埠君联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劲旅                 指     马鞍山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劲旅服务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
劲威科技                   指     安徽劲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宝丰劲旅                   指     宝丰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黎川劲旅                   指     黎川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庐江劲旅                   指     庐江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劲旅                   指     安庆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乡劲旅                   指     西乡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井陉劲旅                   指     井陉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东临劲旅                   指     抚州东临新区劲旅环境生态有限公司
马鞍山保洁                 指     马鞍山市劲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东乡保洁                   指     抚州市东乡区劲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滁州君联                   指     滁州君联环境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遂川劲威                   指     遂川劲威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
六安君联                   指     六安君联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太和劲旅                   指     太和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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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和县君联                   指     和县君联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萧县君联                   指     萧县君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鹰潭劲旅                   指     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劲旅                   指     抚州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劲旅                   指     六安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五河劲旅                   指     五河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霍山劲旅                   指     霍山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凤台劲旅                   指     凤台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劲旅                   指     江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涡阳劲旅                   指     涡阳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池州劲旅                   指     池州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临川劲旅                   指     抚州市临川区劲旅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东乡劲旅                   指     抚州市东乡区劲旅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奥禾                   指     南昌奥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普宁劲旅                   指     普宁市劲旅保源环境有限公司
新余劲旅                   指     新余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华赣                   指     江西省华赣劲旅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分宜净荃                   指     分宜县净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抚州华赣                   指     抚州市华赣劲旅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大步物业                   指     合肥大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晟源                   指     大连晟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余华赣                   指     新余市华赣劲旅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彭泽华赣                   指     彭泽华赣劲旅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劲旅环境宁国分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劲旅环境广德分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
劲旅环境肥东分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
劲旅环境新余分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
劲旅环境长沙分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劲旅环境东乡区分公司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东乡区分公司
劲旅服务鹰潭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
劲旅服务东乡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
劲旅服务临川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临川分公司
劲旅服务东临新区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抚州东临新区分公司
劲旅服务洪湖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洪湖分公司
劲旅服务宜春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劲旅服务南昌县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
劲旅服务天长市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市分公司
劲旅服务蚌埠分公司         指     安徽劲旅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5-1-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江西劲旅遂川分公司          指     江西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遂川分公司
鹰潭劲旅贵溪分公司          指     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溪分公司
鹰潭劲旅余江分公司          指     鹰潭市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徽省国资委                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工商局                指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场监督局              指
                                   后机构改革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社会保险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公司章程》                指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2021 年
《公司章程(草案)》        指
                                   5 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现已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新农合                      指
                                   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已经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
新农保                      指
                                   养老保险
三会                        指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最近三年、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招股说明书》              指
                                   说明书(申报稿)》
                                   容诚审字[2021]230Z0402 号《审计报告》,若无对文
《审计报告》                指     号的特别标注,正文中所涉及的《审计报告》均指该
                                   《审计报告》
                                   容诚专字[2021]230Z1205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若无对文号的特别标注,正文中所涉及的《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均指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1]230Z1208 号《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
                                   惠情况的鉴证报告》,若无对文号的特别标注,正文
《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
                            指     中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
情况的鉴证报告》
                                   告》均指该《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
                                   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天禾所、本所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5-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                    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林、刘倩怡、黄孝伟
容诚、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审亚太                    指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正衡评估                    指    正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1 第 00627 号 

致: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
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劲旅环境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
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劲旅环境本次股
票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劲旅环境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
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劲旅环境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5-1-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劲旅环境在为本次股票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
师已审阅了劲旅环境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确认劲旅环境在本次股票发行
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
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劲旅环境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劲旅环境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列席发行人一届十六次董事会,审查了该次会议的通知、签到、议案、
决议及记录。

    2、列席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查了该次会议的通知、签到、
议案、决议及记录。

    3、查阅《公司章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1 年 5 月 13 日,劲旅环境召开了一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

                                   5-1-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劲旅环境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2021 年 5 月 29 日,劲旅环境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27,848,337 股,并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本次会议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12 个月内有
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
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劲旅环境本次发行与上市尚待取得以下核准:

    1、中国证监会关于劲旅环境本次发行的核准;

    2、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劲旅环境本次发行后上市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查验劲旅环境现行的营业执照。

    2、查验劲旅环境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9]7780 号)、《发起人协议书》、容诚出具的《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960
号)、创立大会决议及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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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3、查验劲旅环境前身劲旅有限设立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4、查验劲旅环境、劲旅有限历次增资的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
工商登记资料。

    5、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查验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6、查阅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于股权权属情况的声明。

    (一)劲旅环境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劲旅环境系由劲旅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并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在合肥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40874635H 的营
业执照,劲旅环境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为 7,563.2023 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是依法定程序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劲旅环境依法有效存续

    劲旅环境目前持有合肥市场监督局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40100740874635H 的《营业执照》。对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劲旅
环境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现依法有效存续。

    (三)劲旅环境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劲旅环境是以劲旅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且劲旅有限
成立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因此,劲旅环境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四)根据劲旅环境设立及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股东出资凭证和本所
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劲旅环境的主营业务为环境卫生领域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及装备制
造,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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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劲旅环境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劲旅环境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劲旅环境于 2020 年 6 月通过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验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拟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阅读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
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就其中相关事宜与会计师进行核实。

    3、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及与其他股东的关系,访谈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

    4、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的守法情况,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声明》,查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司
法机关,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搜索核查。

    5、就发行人近三年的守法情况,询问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
责人,查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登陆
证券监管机构网站搜索核查。

    6、查阅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

    7、就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情况询问公司董事长、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和
法规。

    8、查阅劲旅环境《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
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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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等治理制度。

    9、就公司治理结构、担保、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税务、董事与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及变化、主营业务、经营模式、重要资产等事宜,在相关部分充分
查验,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一)劲旅环境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
实质条件

    1、根据劲旅环境《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劲旅环境本次发
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同股同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2、根据劲旅环境《招股说明书》,劲旅环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
确定方式为询价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

    4、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劲旅环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劲旅环境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劲旅环境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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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资格

    根据劲旅环境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规范运作

    (1)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已经依法建立健
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
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3)根据劲旅环境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劲旅环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
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容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
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
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根据劲旅环境的声明、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劲旅环境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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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
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
定。

    (2)根据容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劲旅环境的内部控制在所有
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劲旅环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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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根据《审计报告》,劲旅环境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
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
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劲旅环境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 2,442.35 万元、5,261.99 万元、
14,625.20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
为 67,842.89 万元、99,157.55 万元、122,510.20 万元,最近三个年度营业收入累
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8)劲旅环境目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8,354.5011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劲旅环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为 398.91 万元(扣
除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后),净资产为 53,396.60 万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
的 0.75%,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10)劲旅环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五)项之规定。

    (11)根据《审计报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劲旅环境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劲旅环境的经营成
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2)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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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根据《审计报告》,劲旅环境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4)根据《审计报告》和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
环境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包括:劲旅有限的股东会决
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会审字
[2019]7780 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960 号)、劲旅环境创立大会、
一届一次董事会、一届一次监事会会议文件、劲旅环境设立登记工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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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验劲旅环境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3、查验上述事项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主,辅以公司保管的资料。

    (一)劲旅环境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劲旅环境设立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系由劲旅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劲旅环
境设立的主要过程如下:

    劲旅环境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前身劲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系由
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王传华、劲旅投资、海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
国元基金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11 月 21 日,劲旅环境在合
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40874635H 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7,563.2023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劲旅环境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劲旅环境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劲旅环境设立时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劲旅环境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所议事项、表
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资质证件。

    2、要求公司提供组织机构图,核对组织机构并实地调查。

    3、审阅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查验公司不动产权、专利、注册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财产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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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5、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要合同。

    6、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7、询问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对外投资、兼职情况,并要求其填写相应调查表。

    8、查验有关董事、监事选举的股东大会决议与记录,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长选举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监事会主席选举的监事会
决议与记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9、以抽样方式查验公司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10、查验公司劳动、薪酬制度。

    (一)劲旅环境的资产完整

    1、劲旅环境系由劲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劲旅有限的各项资产由劲旅环境
依法承继,保证了劲旅环境资产的完整。

    2、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持续经营多年,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劲旅环境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主营业务为环境卫生领域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
及装备制造。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
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研发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因此,劲旅环境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同时,劲旅环境的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劲旅环境的人员独立

    1、劲旅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任免符合法定程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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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劲旅环境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劲旅环境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越权任命的情形。

    2、根据劲旅环境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劲旅环境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劲旅环境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及其控制的公司拥有独立于
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署了劳
动合同,制定了有关劳动、人事、薪酬制度。

    (四)劲旅环境的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在银行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行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账号
20000131227610300000608,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五)劲旅环境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已设置了审计部、财务中心、技术中心、营
销中心、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运营中心、装备中心、总经办、
行政部、企业管理部、信息中心、科技规划部、证券部等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场所,不存在与股东
单位混合办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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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劲旅环境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
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劲旅环境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劲旅环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
动,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
面的其他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发起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

    2、查验发起人之外其他机构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3、查验公司各项有权证资产的权属证书、《审计报告》。

    4、查验公司历次股权变化情况。

    5、查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

    6、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7、查阅《省国资委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
的批复》。

    (一)劲旅环境的发起人

    1、劲旅环境的发起人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王传华、劲旅投资、海
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国元基金。

    经核查,劲旅环境上述 4 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
人和合伙企业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劲旅环境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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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劲旅环境的发起人共 9 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劲旅环境设立时,各发
起人以其在劲旅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扣除专项储备后账面净资产按照 1:0.2436
的比例折成劲旅环境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
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劲旅环境的资产

    劲旅环境由劲旅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合法持有的劲旅有限
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的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 2019 年 8 月 31
日)作为对劲旅环境的出资并按 1:0.2436 的比例折为劲旅环境的股份。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劲旅环境的资产产权清晰,该等投入不存在法律障
碍。

    4、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
况。

    5、劲旅环境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劲旅有限
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劲旅环境承继,劲旅环境已合法拥有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劲旅环境的现有股东

    1、劲旅环境现有股东 14 名,包括自然人股东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王
传华,企业法人股东国元创投、国元基金及合伙企业股东劲旅投资、海通兴泰、
国耀伟业、池州徽元、信安基石、合肥晟日、杭州城卓、嘉兴正石。

    经核查,劲旅环境上述法人和合伙企业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自然人股
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
东的主体资格。

    2、国有股东标识批复

    2020 年 3 月 27 日,安徽省国资委出具《省国资委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20]124 号):劲旅环
境总股本 77,792,023 股,其中:国元基金持有 720,461 股,其证券账户应标注“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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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国元创投持有 2,160,000 股,其证券账户应标注“CS”标识。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系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没
有发生变化,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于晓霞直接持有公司 27.31%股份,通过劲旅
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7.48%股份的表决权;于晓娟直接持有公司 20.48%股份;于洪
波直接持有公司 20.48%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 75.75%的股份,且自 2018 年 1
月以来,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合计控制劲旅环境表决权持续高于 75.75%,
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实质性影响。最近三年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比例最高的始终为于晓霞。

    2、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系兄弟姐妹关系,自公司设立以来于晓霞等三
人均在公司任职,其中,在劲旅有限阶段,于晓霞担任劲旅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于晓娟担任劲旅有限监事、于洪波担任劲旅有限总经理助理;自股份公司设
立以来,于晓霞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晓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于
洪波担任公司董事,占公司非独立董事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对董
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2016 年 12 月 8 日,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约定在劲旅有限股东会等会议表决、提案、提名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2019 年
12 月 8 日,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1)凡
是涉及到劲旅环境的决策和管理相关事项,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
见,然后由协议各方依其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在劲旅环境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
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中按照该一致意见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2)在向劲旅环
境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行使提案权时,各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
意见向相关会议提出提案;在行使董事与监事的提名权时,各方应根据事先协商
确定的一致意见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3)如各方经充分协商,无法就上述
表决、提案、提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均同意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甲方于晓霞的意见进行提案、表决或提名。(4)若各
方所持的劲旅环境股份发生变化,各方仍确保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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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义务。(5)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劲旅环境上市满 60 个月时止。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于晓霞等 3 人共同
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
在的。

     4、劲旅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 3 人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劲旅环境的规范运作

     根据容诚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
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公司法
人治理制度,以及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
关资料,劲旅环境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各专
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决策程序与制度化运作规范,劲旅环境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
进行,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 3 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况未影响劲旅环境的
规范运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系劲旅环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且最近三年没有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阅劲旅环境及其前身劲旅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股
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

     2、查阅劲旅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劲旅环境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
等

     3、查验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出资凭证、验资报告等出资文件,查阅容诚出具
的容诚验字[2020]230Z0066 号验资复核报告等。

     4、查验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凭证(如涉及)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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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公司现有股东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

      6、查阅《省国资委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
的批复》。

      (一)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1、劲旅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2002 年 7 月 24 日,于晓霞、袁培芳共同出资设立劲旅环卫,并领取了合肥
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401002008579,注册资本为
110 万元。劲旅环卫设立时股权设置和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于晓霞                        56.10             51.00

  2                 袁培芳                        53.90             49.00

                 合  计                            110              100
   注:袁培芳系于晓霞母亲。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劲旅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劲旅环境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2019 年 10 月 27 日,劲旅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以劲旅有限截止 2019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 1,461,990.17 元后的净资产人民币
310,457,882.06 元,按 1:0.2436 的比例折成 75,632,023 股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总股本,净资产余额部分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2019 年 11 月 2 日,劲
旅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

      2019 年 11 月 2 日,容诚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960 号),审
验确认:截至 2019 年 11 月 2 日,劲旅环境(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 7,563.2023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2019 年 11 月 21 日,劲旅环境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领
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40874635H 的《营业执照》。劲旅环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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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于晓霞                      22,812,794          30.1629

  2                 于晓娟                      17,109,596          22.6222

  3                 于洪波                      17,109,596          22.6222

  4                 王传华                      2,900,000           3.8344

  5                劲旅投资                     6,250,000           8.2637

  6                海通兴泰                     3,601,562           4.7620

  7                国耀伟业                     2,968,014           3.9243

  8                国元创投                     2,160,000           2.8559

  9                国元基金                      720,461            0.9526

                 合  计                         75,632,023            10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劲旅环境及其前身劲旅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

      1、劲旅有限历次股权变动

      (1)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有限曾发生十一次股权变动,依次为:(1)2006
年 8 月,袁培芳将其所持劲旅环卫 53.90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于晓娟及增资至 500
万元;(2)2009 年 4 月,增资至 2,000 万元;(3)2009 年 9 月,增资至 4,000
万元;(4)2010 年 7 月,增资至 5,000 万元;(5)2015 年 9 月,增资至 6,000
万元;(6)2017 年 12 月,增资至 6,290 万元;(7)2017 年 12 月,增资至 6,915
万元;(8)2019 年 4 月,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分别向国耀伟业转让所持劲
旅有限 55.32 万元、41.49 万元、41.49 万元股权;9)2019 年 7 月,增资至 7,275.1562
万元;(10)2019 年 7 月,增资至 7,563.2023 万元;(11)2019 年 8 月,于晓
霞、于晓娟、于洪波分别向国耀伟业转让所持劲旅有限 63.4006 万元、47.5504
万元、47.5504 万元股权。

      2、劲旅环境设立后发生了两次增资事项,(1)2019 年 12 月,劲旅环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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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增加至 7,779.2023 万元,由池州徽元以 2,998.08 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
注册资本 216 万元;(2)2020 年 12 月,劲旅环境注册资本增加至 8,354.5011
万元,其中信安基石以 7,5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389.0042
万元;合肥晟日以 3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15.5602 万元;杭
州城卓以 2,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103.7344 万元;嘉兴正石
以 1,291.76 万元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中的 67 万元。

    3、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出现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情形的,应当对相
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备案。劲旅环境 2019 年 12 月注册资本由 7,563.2023 万元
增加至 7,779.2023 万元以及 2020 年 12 月注册资本由 7,779.2023 万元时增加至
8,354.5011 万元时,国有股东国元基金在劲旅环境的股权比例发生了变动,劲旅
环境未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

    但鉴于:①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国资委
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按
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考核、国
有产权评估方式、项目投资国有产权退出方式等方面研究制定有别于一般性国有
企业、符合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规定和募、投、管、退特点的国资运营监管考核
机制。国元基金是适用《安徽省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省级种子投资基
金。②2019 年 12 月池州徽元对劲旅环境增资时,未进行专项评估,增资价格是
以正衡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19 年 8 月 31 日)所反映
的劲旅环境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增资价格公允;③2020 年
12 月信安基石、合肥晟日、杭州城卓、嘉兴正石增资劲旅环境时,按照市场化
原则对劲旅环境进行投资估值,增资价格公允且高于国元基金对劲旅环境的增资
价格,未因本次增资稀释国元基金股权比例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④就上述两次
增资,劲旅环境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包括国元基金在内的全体股东均表示同
意,且劲旅环境已完成相关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
上述两次增资虽未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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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及其前身劲旅有限的历次股权
变动合法、真实、有效。

    (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旅环境各股东所持劲旅环境
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四)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投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目前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

    2、就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询问公司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3、查验公司报告期内重要的采购、销售及其他合同。

    4、查验公司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5、阅读《审计报告》,并就相关情况询问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

    6、查阅公司全套工商登记资料,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查验
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7、就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
形询问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和审计部负责人、会计师,并到相关政府部门查询。

    (一)劲旅环境已经取得开展其生产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许可和登记,有权在
其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劲旅环境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未在中国大陆之外设立机
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劲旅环境的主营业务为环境卫生领域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及装备制
造。经劲旅环境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劲旅环境主营业务未发
生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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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劲旅环境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7,545.44 万元、98,894.67 万元、122,193.34 万
元,分别占劲旅环境当期全部业务收入的 99.56%、99.73%、99.74%。本所律师
认为,劲旅环境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劲旅环境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并且劲旅环境经营所需的经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其主
要生产经营资产未出现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劲旅环境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并要求该等人员填写关联情况表。

    2、查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并要求该等人员填写关联情
况表。

    3、查验海通兴泰、国耀伟业、国元创投、国元基金、池州徽元、信安基石、
合肥晟日、杭州城卓、嘉兴正石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章程、合伙协议。

    4、查验劲旅环境其他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

    5、查阅近三年来的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决策文件。

    6、阅读《审计报告》。

    7、就公司与关联方往来询问财务总监、会计师。

    8、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9、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查验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10、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专项独立意
见,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对于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确认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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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劲旅环境的关联方

     1、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

     2、其他持有劲旅环境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劲旅投资目前持有劲旅环境 625 万股股份,占劲旅环境总股本的 7.481%。

     3、劲旅环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劲旅环境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在劲旅环境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1         于晓霞        董事长、总经理          7      华东           独立董事

 2         于晓娟        董事、副总经理          8     陈士芳         监事会主席

 3         王传华        董事、副总经理          9      龙华               监事

 4         于洪波             董事              10     童金艳          职工监事
                                                                    财务总监、董事
 5         刘建国           独立董事            11     黄增荣
                                                                           会秘书
 6          李琳            独立董事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劲旅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均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5、劲旅环境控制的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君联产投                                       劲旅环境的全资子公司

 2      滁州君联

 3      蚌埠君联




                                       5-1-2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4      马鞍山劲旅

 5      劲旅服务

 6      劲威科技

 7      宝丰劲旅

 8      黎川劲旅

 9      庐江劲旅

10      安庆劲旅

11      西乡劲旅

12      井陉劲旅

13      东临劲旅

14      马鞍山保洁

15      东乡保洁

16      遂川劲威

17      六安君联                                       劲旅环境的控股子公司

18      太和劲旅

19      和县君联

20      萧县君联

21      鹰潭劲旅

22      抚州劲旅

23      六安劲旅

24      五河劲旅

25      霍山劲旅

26      凤台劲旅

27      江西劲旅

28      涡阳劲旅

29      池州劲旅

30      临川劲旅

31      东乡劲旅


                                      5-1-3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32     南昌奥禾

 33     普宁劲旅

 34     新余劲旅                                        江西劲旅的控股子公司

      6、劲旅环境的主要参股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江西华赣                                劲旅环境持有江西华赣 40%的股权

 2      抚州华赣                                江西华赣的控股子公司,劲旅环境持股 5%
                                                江西华赣的控股子公司,报告期曾为劲旅环
 3      彭泽华赣
                                                境的控股子公司
 4      江西省华赣劲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华赣的全资子公司

 5      新余华赣                                江西华赣的控股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华赣劲旅生态环保有限公
 6                                              江西华赣的控股子公司
        司

      7、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高学贵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8、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黄增荣的配偶持
 1      合肥荣立佳信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该公司 100%股权


 2      海通致远股权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龙华担任该公司总经理


 3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监事龙华担任该公司董事


      (二)劲旅环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劲旅环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5-1-31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发生额       2019 年度发生额            2018 年度发生额

         江西华赣       环卫设备销售                766.34                  132.02                        ‐

         抚州华赣       环卫设备销售               1,614.68                       ‐                      ‐

         江西华赣         调研服务                         ‐                 15.21                       ‐

          合计                                     2,381.02                 147.23

            2、关联租赁

            劲旅环境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             租赁物           2020 年度发生额        2019 年度发生额           2018 年度发生额

       江西华赣     压缩车、压缩设备等                13.80                            ‐                      ‐

       彭泽华赣     压缩车、压缩设备等                12.35                            ‐                      ‐

        合计                                          26.15                            ‐                      ‐

            3、转让股权

            2020 年 6 月,劲旅环境将所持彭泽华赣 90%股权转让给江西华赣,转让价
       格为 98.69 万元。

            4、接受关联方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
       毕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1)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

                                                                主债务金额/
                                                                                 主债务期限/
序号       担保人                 贷款人        借款人          最高债务额                              担保方式
                                                                               主债务发生期限
                                                                 (万元)
       于晓霞、何小平、 合肥科技农村商
                                                                                       2017.3.9‐      连带责任保
 1     于晓娟、张昊、于   业银行红旗市场       和县君联            2,100
                                                                                       2023.3.1                证
       洪波、袁郁         支行
       于晓霞、于晓娟、 徽商银行合肥                                               2017.3.31‐         连带责任保
 2                                             太和劲旅           16,600
       于洪波             大东门支行                                                   2032.3.31               证

                                                  5-1-3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主债务金额/
                                                                   主债务期限/
序号       担保人            贷款人       借款人     最高债务额                    担保方式
                                                                  主债务发生期限
                                                      (万元)
       于晓霞、于晓娟、 霍山农村商业银                              2017.11.30‐   连带责任保
 3                                       霍山劲旅      3,311
       于洪波           行                                          2027.11.30          证
                        建设银行合肥城                               2018.2.7‐    连带责任保
 4     于晓霞、何小平                    萧县君联      6,600
                        西支行                                       2027.2.6           证
       于晓霞、何小平
                        工商银行合肥包                              2018.7.10‐    连带责任保
 5     于晓娟、张昊                      劲旅环境      4,000
                        河支行                                       2023.7.9           证
       于洪波、袁郁
       于晓霞、于晓娟、 涡阳农村商业银                              2018.9.30‐    连带责任保
 6                                       涡阳劲旅      12,000
       于洪波           行                                          2026.9.30           证
       劲旅投资、
                        五河农村商业银                              2019.5.24‐    连带责任保
 7     于晓霞、于晓娟                    五河劲旅      3,400
                        行新城支行                                  2027.5.24           证
       于洪波、王传华
       于晓霞、何小平
                        工商银行合肥包                              2019.6.14‐    连带责任保
 8     于晓娟、张昊                      君联产投      4,000
                        河支行                                      2024.6.14           证
       于洪波、袁郁

                        兴业银行合肥分                              2019.8.20‐    连带责任保
 9     于晓霞、何小平                    劲旅环境      5,000
                        行                                          2029.8.20           证

                        邮储银行抚州东                              2019.9.18‐    连带责任保
11     于晓霞、何小平                    黎川劲旅      1,400
                        乡支行                                      2030.9.17           证
                        新余农村商业银                              2020.4.10‐    连带责任保
12     于晓霞                            新余劲旅      4,570
                        行城东支行                                   2028.4.6           证
                        兴业银行合肥分                              2020.6.12‐    连带责任保
13     于晓霞、何小平                    君联产投      2,000
                        行                                          2030.6.11           证
       于晓霞、何小平
                        浦发银行合肥分                              2020.6.23‐    连带责任保
14     于晓娟、张昊                      劲旅环境       500
                        行                                          2021.6.15           证
       于洪波、袁郁
       于晓霞、何小平
                        浦发银行合肥分                              2020.6.30‐    连带责任保
15     于晓娟、张昊                      六安君联      3,500
                        行                                          2028.6.30           证
       于洪波、袁郁
       于晓霞、何小平
                        中信银行合肥分                              2020.7.22      连带责任保
16     于晓娟、张昊                      劲旅环境      2,400
                        行                                          2021.7.22           证
       于洪波、袁郁
                        杭州银行合肥科                              2020.11.5      连带责任保
17     于晓霞、何小平                    劲旅环境      2,000
                        技支行【注 1】                              2021.11.4           证
       于晓霞、何小平   徽商银行合肥大                              2020.12.30‐   连带责任保
18                                       劲旅环境      3,900
       于晓娟、张昊     东门支行                                    2025.12.30          证


                                           5-1-33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主债务金额/
                                                                                  主债务期限/
序号           担保人              贷款人          借款人       最高债务额                          担保方式
                                                                                 主债务发生期限
                                                                (万元)
           于洪波、袁郁
               注 1:杭州银行合肥科技支行向劲旅环境提供的相关贷款系受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
           有限公司委托向劲旅环境发放,于晓霞、何小平为该借款向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
           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提供的反担保

                                                   主债务金额                                         反担保方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主债务期限          反担保人
                                                    (万元)                                               式
                                    合肥市兴泰                                     于晓霞、何小平、
       兴业银行合                                                  2020.6.30‐                        连带责任
 1                        君联产投 融资担保集          950                         于晓娟、张昊、
       肥分行                                                      2021.6.29                            保证
                                    团有限公司                                     于洪波、袁郁
                                    合肥市兴泰                                     于晓霞、何小平、
       工商银行合                                                  2020.6.30‐                        连带责任
 2                        劲旅环境 融资担保集         1,000                        于晓娟、张昊、
       肥包河支行                                                  2021.6.14                            保证
                                    团有限公司                                     于洪波、袁郁
                                    合肥市兴泰                                     于晓霞、何小平、
       工商银行合                                                  2020.6.30‐                        连带责任
 3                        君联产投 科技融资担          950                         于晓娟、张昊、
       肥包河支行                                                  2021.6.16                            保证
                                    保有限公司                                     于洪波、袁郁
                                                                                   于晓霞、何小平、 连带责任
                                    合肥市中小
       兴业银行合                                                  2020.10.6‐     于晓娟、于洪波       保证
 4                        劲旅环境 企业融资担          990
       肥分行                                                      2021.10.5       于晓霞、何小平     房产抵押
                                    保有限公司
                                                                                   于洪波、袁郁       房产抵押
                                    合肥市兴泰                                     于晓霞、何小平、
       兴业银行合                                                  2020.9.23‐                        连带责任
 5                        劲旅环境 融资担保集          990                         于晓娟、张昊、
       肥分行                                                      2021.9.22                            保证
                                    团有限公司                                     于洪波、袁郁

                (3)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

                                                 主债务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务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连带责任
       1                           六安劲旅        671.90                         于晓霞
              有限公司                                           2018.3.12‐                        保证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2021.3.12                        连带责任
       2                           六安劲旅        414.34                         于晓霞
              有限公司                                                                              保证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                                           2019.6.28‐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3                           涡阳劲旅       3,246.52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                                   2021.6.28        娟、于洪波        保证
              (天津)有限公司


                                                    5-1-3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主债务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务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2019.11.27‐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4                            临川劲旅           2,584.13
        有限公司                                                 2022.11.25       娟、于洪波         保证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                                          2020.5.19‐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5                            临川劲旅            567.60
        有限公司                                                  2023.5.19       娟、于洪波         保证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                                         2020.11.20‐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6                            宝丰劲旅           2,154.76
        有限公司                                                 2023.11.20       娟、于洪波         保证


           (4)关联方为公司银行承兑提供的担保

                                      主债务金额
       债权人            债务人                              主债务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于晓霞、于
马鞍山农村商业银
                         劲旅环境          230        2020.10.16‐2021.4.16     洪波、于晓    连带责任保证
行肥西分行
                                                                                娟

           (5)关联方为公司银行承兑提供的反担保


                                                 主债务金额                                        反担保方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主债务期限          反担保人
                                                  (万元)                                            式


                               合肥江淮                                           于晓霞、何小
马鞍山农村商                                                     2020.10.16‐
                               汽车融资                                           平、于晓娟、     连带责任
业银行肥西分      劲旅环境                          230
                               担保有限                           2021.4.16       张昊、于洪波、     保证
行
                               公司                                               袁郁


           (6)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保理提供的担保

                                  最高债务额
           受益人                                    主债务发生期限             担保人          担保方式
                                    (万元)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
有限公司                                                                   于晓霞、于晓
                                     6,000          2019.8.1‐2022.12.1                       连带责任保证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                                                   娟、于洪波
有限公司
                                                                           于晓霞、于晓
宁波盈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000        2020.12.15‐2021.12.14                      连带责任保证
                                                                           娟、于洪波

           (7)关联方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开立保函提供的反担保



                                                    5-1-3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担保金额                                反担保方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受益人                    保函期限       反担保人
                                                         (万元)                                  式
                                     和县城市管理
       安徽中盈盛达
                                     局(现为和县城                 2017.3.1‐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1     融资担保有限     和县君联                           450
                                     市管理行政执                    2027.3.1     娟、于洪波       保证
       公司
                                     法局)
       安徽中盈盛达
                                     霍山县城市管                   2018.5.9‐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2     融资担保有限     霍山劲旅                           300
                                     理综合执法局                    2028.5.8     娟、于洪波       保证
       公司
       安徽中盈盛达                  中国共产党黎
                                                                    2018.7.13‐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3     融资担保有限     黎川劲旅     川县委员会农         165.74
                                                                    2021.7.12     娟、于洪波       保证
       公司                          村工作部
       广东中盈盛达
       融资担保投资
                                                                    2020.10.10
       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博望                                                连带责任
 4                      马鞍山保洁                         500           ‐       于晓霞
       安徽中盈盛达                  区城市管理局                                                  保证
                                                                    2023.9.29
       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
       安徽中盈盛达                  西乡县住房和
                                                                    2020.6.5‐                   连带责任
 5     融资担保有限     西乡劲旅     城乡建设管理          350                    于晓霞
                                                                    2023.12.4                      保证
       公司                          局
       广东中盈盛达
       融资担保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望江县城市管                   2020.8.19‐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6                      劲旅环境                          738.92
       安徽中盈盛达                  理行政执法局                   2021.8.18     娟、于洪波       保证
       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
       安徽中盈盛达                                                 2020.12.15
                                     天长市城市管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7     融资担保有限     劲旅环境                         1,087.53        ‐
                                     理行政执法局                                 娟、于洪波       保证
       公司                                                         2024.12.13
       安徽中盈盛达
                                     合肥新创投资                   2020.9.18‐                  连带责任
 8     融资担保有限     劲旅环境                          124.04                  于洪波
                                     控股有限公司                   2022.9.18                      保证
       公司
                                     涡阳县城市管
       安徽中盈盛达
                                     理局(现为涡阳                 2020.7.31‐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9     融资担保有限     涡阳劲旅                         6,419.07
                                     县城市管理行                   2021.7.30     娟、于洪波       保证
       公司
                                     政执法局)
       安徽德信融资                  裕安区住房和                   2020.5.29‐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10                      六安君联                         1,070.21
       担保有限公司                  城乡建设局                     2021.5.28     娟、于洪波       保证




                                                5-1-3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担保金额                                    反担保方
序号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受益人                      保函期限        反担保人
                                                            (万元)                                      式
                                                                         2020.10.19
       安徽德信融资                      五河县住房和                                   于晓霞、于晓    连带责任
11                          五河劲旅                          500             ‐
       担保有限公司                      城乡建设局                                     娟、于洪波        保证
                                                                         2021.1.18

             5、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2018.1.1        本期拆入             本期拆出           2018.12.31


                 控股股东、实
         1       际控制人及            209         775.20               568,20               416
                 其关联方


         2            王传华                 ‐       40                 40                    ‐


             合计                      209         815.20               608.20               416


       2019 年度


        序号     关联方名称      2018.01.01       本期拆入             本期拆出           2019.12.31


                 控股股东、实
         1       际控制人及            416            654               1,070                  0
                 其关联方


                 合计                  416            654               1,070                  0

             注: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袁建高(于
       洪波配偶的哥哥);2、上述金额不包含双方结算的利息。

             6、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发生额         2019 年度发生额               2018 年度发生额



                                                   5-1-3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58.12                344.55                284.34

    (三)经核查: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向关联方租赁设备的关
联交易,系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予以定价;向关联方转让股权,依据评估结果
确定交易价格;接受关联方担保/反担保均为关联方无偿提供。

    2、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的情
况。报告期各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分别为 416.00
万元、0.00 万元和 0.00 万元。2019 年 2 月 21 日,劲旅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审议通
过《关于清理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议案》,同意参考短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
资金拆出和资金拆入的利息。经计算,于晓霞、于晓娟、于洪波和王传华 2018
年合计应向公司支付利息 1.00 万元,相关股东于 2019 年 5 月向公司付清利息。
截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019 年 9 月,因公司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于洪波向公司提供 600.00 万元借
款。2019 年 12 月,公司向于洪波支付本息合计 612.28 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方资金拆借业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或确认。


    4、2021 年 5 月 13 日,劲旅环境独立董事对公司最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

合当时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市

场化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

关联方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履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

    5、2021 年 5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以来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 2018 年以来与
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履行了相
应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1-3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任
职及议事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五)经核查,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分别作出承诺。

    (六)同业竞争

    1、根据劲旅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与劲旅环境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有效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已经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七)经核查,劲旅环境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等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查验公司不动产权证及来源文件。

    2、查验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公司商标信息。

    3、查验公司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登陆国家知
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专利登记、专利权属情况。

    4、查验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

    5、查验有关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

    6、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查询发行人分公司
工商登记信息并查验其营业执照。

    7、就公司的财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情况,询问财务总监和审计部

                                      5-1-3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8、查验公司作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产证或产权相关证明。

            (一)不动产权

            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现拥有土地使
        用权合计 74,082.63 平方米,房屋 16,268.25 平方米,并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
        书,具体如下:

                                                                           国有建设用地          他项
   权证号            坐落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面积(M)                       用途
                                                                            使用权期限           权利
                                                        宗 地 面 积 :
皖(2020)合     新站区沱河    国有建设用
                                             出让/自    66,656.24 平方米    2013.9.21‐
肥市不动产权     路以南 1 幢   地使用权/房                                                工业   抵押
                                             建房       房屋建筑面积:      2063.9.20
第 1147523 号    厂房 101 等   屋所有权
                                                        16,268.25
皖(2020)合
                 新站区礼河    国有建设用               宗 地 面 积 :       2008.4.2‐
肥市不动产权                                 出让                                         工业   抵押
                 路以北        地使用权                 7,426.39 平方米      2058.4.1
第 1150427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劲旅环境拥有位于新站区礼河路以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该地块上的房产由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工业物流发展办公室投资建
        设,交由公司使用,目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出具的《说明》,上述房产未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系因相关管理部门投资建
        设园区的历史原因造成,与劲旅环境无关,且园区近年内无拆迁计划,可预见的
        期限内劲旅环境办公楼不会被拆除。同时,公司该处房产用于行政办公,可替代
        性强,如需搬迁,公司生产经营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处
        房产未取得权证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没有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劲旅环境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公司 2 号厂房已竣工验收,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该处房屋账面价值为 2,189.61 万元,该厂房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3、2021 年 4 月 26 日,劲旅环境与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劲旅环境向合肥锦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
        的写字楼用于办公,建筑面积合计 1,317.89 平方米,购房款合计 1,067.9039 万元,
        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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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形资产

    1、专利权

    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劲旅环境及子公司拥有专利权共 89 项,并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
利证书》。

    2、商标权

    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劲旅环境拥有 48 项注册商标,均已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
标注册证》。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劲旅环境及子公司目前共拥有 4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已取得国家版权
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特许经营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劲旅环境拥有 22 项特许经营权。

    (四)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劲旅环境共拥有 40 家公司股权,分别为:持
有君联产投 100%股权、持有蚌埠君联 100%股权、持有马鞍山劲旅 100%股权、
持有劲旅服务 100%股权、持有劲威科技 100%股权、持有宝丰劲旅 100%股权、
持有黎川劲旅 100%股权、持有庐江劲旅 100%股权、持有安庆劲旅 100%股权、
持有西乡劲旅 100%股权、持有井陉劲旅 100%股权、持有东临劲旅 100%股权、
持有马鞍山保洁 100%股权、东乡保洁 100%股权、持有滁州君联 100%股权、持
有遂川劲威 100%股权、持有六安君联 90%股权、持有太和劲旅 90%股权、持有
和县君联 90%股权、持有萧县君联 90%股权、持有鹰潭劲旅 90%股权、持有抚州
劲旅 90.02%股权、持有六安劲旅 90%股权、持有五河劲旅 95%的股权、持有霍
山劲旅 95%股权、持有凤台劲旅 90%股权、持有江西劲旅 51%股权、持有涡阳劲
旅 95%股权、持有池州劲旅 90%的股权、持有临川劲旅 90%股权、持有东乡劲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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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股权、持有南昌奥禾 55%股权、持有普宁劲旅 51%股权、持有新余劲旅 10.01%
股权(江西劲旅持有新余劲旅 60%的股权)、持有江西华赣 40%股权、持有分宜
净荃 5%股权、持有抚州华赣 5%股权、持有大步物业 4.35%股权、持有大连晟源
0.4%股权、持有新余华赣 5%股权。

    (五)分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的分公司共 15 家。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劲旅环境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
由公司自制或自购取得,目前该等设备均能正常使用。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取得权证的作业车辆账面价值为 1,161.73 万元,截
至目前,前述车辆中,除一辆金额为 27.5 万元的作业车辆正在办理车辆登记证
外,其余均已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经核查,劲旅环境合法所拥有的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
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经核查,劲旅环境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
除本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不动产存在抵押、尚未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情形外,其
他主要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九)房屋承租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承租的房屋中,出租方拥有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有 22 处,合计租赁面积为 10,098.79 平方米,占总租赁面积
的比例为 58.06%;已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认购备案确认单等产权证
明的房屋有 5 处,合计租赁面积为 434.67 平方米,占总租赁面积的比例为 2.50%;
已取得政府部门出具产权证明的房屋有 5 处,合计租赁面积为 1,832.5 平方米,
占总租赁面积的比例为 10.53%;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出具产权证明的房屋有 16 处,合计租赁面积为 3,498.4 平方米,占总租赁面
积的比例为 20.11%,其余占总租赁面积 8.80%的 1,530.3 平方米房屋存在未取得
房屋产权权证或权属证明的情形,但鉴于:①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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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住宿,如发生搬迁或停用,发行人可以及时寻求到可替代的租赁房产;②相关租
赁合同履行未产生争议和纠纷,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也未因此受到任何处罚;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若因相
关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承租的房屋被拆迁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足额
予以补偿,保证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不会因此受损”,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
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采购合同、特许经营权合同、设备
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

    2、就公司环保和劳动安全情况、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劳动用工情况、产品
质量和技术标准情况询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3、查验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
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出具的查询文件。

    4、查验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5、查验职工名册并随机抽取比对劳动合同。

    6、查验公司、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
部门出具的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7、阅读《审计报告》,查验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及相关
合同。

    (一)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
合法有效,未发现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上述合同系以劲旅有限、劲旅环境或其子公司名义签订,由于劲旅有
限已整体变更为劲旅环境,劲旅环境依法承继劲旅有限的债权债务,因此劲旅环
境或其子公司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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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

    1、公司用工情况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公司的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劳动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用工,分别签订了《全
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1)全日制劳动用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全日制劳动用工人数 3,645 名,其中城镇户籍员
工 892 名,占全日制劳动用工人数比例为 24.47%;农村户籍员工 2,753 名,占全
日制劳动用工人数比例为 75.53%。公司农村户籍员工占比较高,主要系公司目
前业务主要集中在乡镇地区,员工大多就地招聘所致。

    (2)非全日制劳动用工

    公司非全日制员工主要从事农村地区的保洁工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非全日制员工人数为 6,893 名。农村地区的环卫业务较城市地区的环卫业务
存在差异,具有作业时间短、作业频次低的特点,在农村地区从事保洁的员工主
要为当地人员,以务农为主要谋生手段,利用闲暇时间完成保洁工作,公司结合
农村环卫业务特点,与该部分员工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3)劳务用工

    公司主要从事城乡一体化环卫业务,对一线保洁人员的学历、年龄、技能要
求较低,公司结合农村地区人员的实际情况,以劳务方式使用了大量已达退休年
龄人员从事环卫保洁工作。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劳务用工人数为 24,812
名。

    2、社保、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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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员工总人数                           35,350             34,863             29,435

已达退休年龄员工人数                 24,812             24,359             20,002

非全日制用工                          6,893               6,333             6,013

其他单位或异地购买/原保
                                        234                134                    66
险关系未转移或停止等

应缴纳社保人数                        3,411               4,037             3,354

已缴纳养老保险人数                    3,043               1,896             1,374

已缴纳医疗保险人数                    2,972               1,824             1,356

已缴纳工伤保险人数                    3,086               1,846             1,365

已缴纳失业保险人数                    3,062               1,816             1,388
                   注
已缴纳生育保险人数                          0              861                   937

已缴纳公积金人数                      2,321               1,509                    0
    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
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生育
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施合并。其中 2018 年实施合并的公司包括劲旅环境、君联
产投、劲旅服务和劲威科技;2019 年实施合并的公司包括劲旅环境、君联产投、劲旅服务、
劲威科技、蚌埠君联、庐江劲旅、西乡劲旅、五河劲旅、涡阳劲旅、太和劲旅、池州劲旅和
东分公司;2020 年发行人及发行人分、子公司全部实施合并。

    (2)报告期内,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①全日制劳动合同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公司重视员工社会保障工作,在新员工入职时,会向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详细介绍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并进行充分沟通。经过公司的努力,报告
期内发行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逐年提升,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仍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具
体如下:

    a、部分新入职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正在办理中;

    b、部分农村户籍员工已参加新农合、新农保,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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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保险待遇。如要求该部分员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仅
增加其当期负担,而且根据现行相关政策,参加新农合、新农保的人员,不能重
复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由此导致该部分员工缴纳
社保意愿较低。

    c、部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员工因临近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无法缴费满十五年且不愿承担后续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
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因此该部分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d、其余员工因个人其他原因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

    e、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多数为农村户籍,主要负责其居住地附近区域
的清扫保洁工作,拥有宅基地并自建房屋居住,没有在城镇购房的意愿,不愿意
缴纳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已为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员工全部购买了商
业保险。

    ②非全日制员工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用工单位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但没有强
制要求为非全日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就工
伤保险缴纳事项,由于各地社保政策执行不统一,存在发行人无法为部分地区该
类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情况。为保障该等员工权益,公司以购买商业保险方式
予以补救。

    就非全日制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强
制性要求,非全日制员工也无意愿缴纳住房公积金,故发行人没有缴纳。

    3、劲旅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社保、公积金的执行情况出具《承
诺函》,承诺:“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劲旅环境(含子公司、分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
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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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保障劲旅环境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报告期内,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事
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劲旅环境及
相关子公司、分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社保、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人数与公
司应缴纳人数之间虽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系由公司行业特点、各地社保政策执
行不一、员工个人意愿等综合因素导致,且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合法合规
证明,劲旅环境及其分、子公司未因劳动用工和社保公积金问题受到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劲旅环境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承诺,如发生补缴情形,
将承担相应补缴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损失,故劲旅环境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劲旅环境本次发行上市构成
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章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
劲旅环境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根据容诚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劲旅环境
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 5,408.69 万元,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 807.23 万元。劲旅环
境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向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询问劲旅环境自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
查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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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2、查阅劲旅环境及其前身的工商登记资料。

    3、询问董事长、财务总监,公司是否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及其前身劲旅有限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但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劲旅环境的子公司君联产投、蚌
埠君联、滁州君联发生过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

    (二)劲旅环境及其前身劲旅有限共发生过十一次增资扩股行为,经本所律
师核查,劲旅环境及其前身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宝丰劲旅股权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君联产投、蚌埠君联、滁州君联减资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和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劲旅环境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劲旅环境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创立大会决议与记录。

    2、查验劲旅环境历次《公司章程修正案》及相关股东大会决议与记录。   

    3、查验劲旅环境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及《公司章程(草案)》。

    4、查验劲旅环境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草案)》。

    (一)劲旅环境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的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
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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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草案)》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进行修订的,
该章程自劲旅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
策制度、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控股子公司
管理制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东大会投票计票制度、投资者投诉
及纠纷处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日常生产经营交易决
策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以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公司重要制度。

    2、查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的《公
司章程(草案)》。

    3、查验劲旅环境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
簿、表决票、委托书、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一)劲旅环境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劲旅环境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由 7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组成,由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责,并设有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由 3 名监事
组成(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
等进行监督。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管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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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劲旅环境法律意见书

负责。

    (二)劲旅环境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劲旅环境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均是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近三年变化情况,
并与三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对照。

    2、查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声明;询问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搜索核查。

    3、查验独立董事声明及其填写的调查表。

    (一)劲旅环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劲旅环境业已发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符合有关规定,
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劲旅环境最近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

    (三)劲旅环境现任独立董事 3 名,为刘建国、李琳、华东。独立董事人数
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李琳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 3 位独立董事的
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劲旅环境现行《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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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阅读《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非经
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206 号),并就其中记载的公司目
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以及各项政府补助事项,咨询财务总监和会计师。

    2、查验公司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
关缴款凭证。

    3、查验公司的各项政府补助凭证,及相关政策依据或批文。

    4、查验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

    (一)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财政
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劲旅环境及其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最近
三年内均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劲旅环境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2、查验环保部门对劲旅环境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

    3、登陆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4、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生产经营的环境情况。

    5、查验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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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查验劲旅环境及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
明。

    7、就公司环保、质量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流程及近三年来是否存在质量投
诉询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根据劲旅环境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的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实地核
查公司生产经营保护情况和登陆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查询的结果,劲旅环境及
其相关子公司最近三年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劲旅环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就劲旅环境装备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中的子项目——环卫车辆和垃圾压缩
设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
局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出具《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卫车辆和垃圾压
缩设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建审(新)字
[2020]34 号),同意该项目建设。

    2、劲旅环境装备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中的子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已完
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备案号:20203401000300000109),劲威科技智慧
环卫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的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备案号:
20203401000300000110)。

    (三)根据劲旅环境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劲旅环境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2、查验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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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查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4、审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劲旅环境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城乡环卫项目配套资金,项目投资总额 72,00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 72,000.00 万元。

    (2)装备制造能力提升项目,项目投资总额 22,236.61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 17,000.00 万元,其中:①环卫车辆和垃圾压缩设备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改造
项目的投资总额 14,942.94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0,000.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经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备案,备案表项目
编码为 2020‐340163‐78‐03‐013235;②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 7,293.67 万
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7,000.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经合肥新站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经 贸 发 展 局 备 案 , 备 案 表 项 目 编 码 为
2020‐340163‐78‐03‐013236。

    (3)智慧环卫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 8,927.38 万元,募
集资金投入金额 8,000.00 万元。该项目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经合肥新站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备案,备案表项目编码为 2020‐340163‐65‐03‐01566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计
划金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本公司将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银行贷款
等自筹方式解决。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劲旅环境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拟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
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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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环境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根据劲旅环境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劲旅环境已于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审阅《招股说明书》。

    2、询问公司董事长。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劲旅环境的发展战略及发展计划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劲旅环境提供的相关诉讼资料及出具的《声明》,询问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2、查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合法合规的证明。

    3、查验劲旅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4、查验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

    5、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查询发行人及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诉或执行情况,走访发行人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住所地的相关法院。

    6、查阅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一)根据公司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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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劲旅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
声明,并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者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劲旅环境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劲旅
环境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劲旅环境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工作,已审阅了招股说明
书全文,特别对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多次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劲旅环境招股说明书真实反映了劲旅环境的情况,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阅劲旅环境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3、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经核查,为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机制,科学决定分红政策,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发行
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且载入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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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公司章程(草
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并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了发行前滚存
未分配利润的分配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在《招股说明书》“第
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中披露了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报告期内实
际股利分配情况、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
配。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
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
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合理,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
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
施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
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鉴于对劲旅环境所进行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获
得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外,劲旅环境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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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贤榕 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张大林 __________________

                                                

                                                刘倩怡 __________________

                                                

                                                黄孝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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