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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农心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22-08-18  

                                                                                      上市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2]1125 号”文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农心科技”)2,5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作为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农心科技
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
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orsyn Crop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

    注册资本:7,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敬敏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7 日

    经营范围:农药(生产、加工除外)、化肥、农膜、农具、化工原料(易制
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的研究、开发和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林业病
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服务;农用植保无人机的销售及租赁;农用植保
无人机零配件的销售;农业机械销售及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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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农药制剂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杀虫剂、
杀菌剂和除草剂。

    多年来,公司以农作物的防治需求为产品研发、生产的根本出发点,深入田
间调研危害作物健康生长的病虫草害问题,围绕拟防治的目标病虫草害以及区域
作物特征开展产品研发与生产工作,为农户提供精准高效、绿色环保的农药制剂
产品。公司贯彻我国“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工作方针,针对农药制剂产
品同步形成配套的科学用药方案,深入田间为广大基层农户提供系统的用药指导
服务,实现病虫害的提前预防与精准高效防治,助力提升农产品品质并实现稳产、
增产。

    截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格之路熟练掌握 20 个制剂剂
型的生产工艺,并拥有 282 项农药登记证、203 项发明专利和 15 项外观设计专
利。2009 年至今,上格之路被连续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 年 3 月,上
格之路被西安市农业林业委员会评定为“西安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
业”。2020 年 4 月,上格之路参与的“重要果蔬作物病原菌抗药性研究及其抗
性治理关键技术应用”项目被陕西省人民政府评为“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
奖”。2021 年 10 月,上格之路参与的“麦蚜精准化控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被
农业农村部评为“2020—2021 年度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科学研究类成果一等
奖”,2022 年 2 月,上格之路参与的“蔬菜烟粉虱成灾机制及防控关键技术研
究与应用”项目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2020 年度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二等
奖”。2022 年 3 月,发行人产品“0.06%甾烯醇微乳剂”进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评定的“首批绿色高质量农药产品名单”。

    (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资产                       43,638.53             43,039.12             35,056.8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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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非流动资产                          21,399.87                  11,205.31                11,049.12
资产合计                            65,038.41                  54,244.43                46,105.93
负债合计                            19,544.24                  18,138.16                17,699.55
所有者权益合计                      45,494.17                  36,106.28                28,406.3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54,427.79               47,961.27              46,982.80
营业利润                                  9,168.06                7,834.21               6,455.36
利润总额                                  9,513.70                7,966.51               6,438.19
净利润                                    8,162.89                6,813.45               5,518.51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251.48                6,813.45               5,518.5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7,731.38                6,998.91               5,493.12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41.99                8,410.33              6,733.2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200.56                  559.85             -3,296.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60.19             -1,932.22                772.6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7,529.68               18,459.13             11,442.89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2.47                     2.44                    2.18
速动比率(倍)                                1.54                     1.65                    1.3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6.98%                   31.48%                  33.2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5.84                     4.66                    3.79
资产(元/股)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0.89%                    0.45%                   0.51%
占净资产比例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7.61                    13.31                   16.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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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0,308.66            8,918.29           7,377.79
利息保障倍数                           -52.48            1,116.22             170.3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78                1.12                  0.90
量净额(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0                0.91                  0.74
注:基本每股收益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5、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
[2022]15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此外,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3月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
具了天健审〔2022〕4034号的审阅报告。

    公司 2022 年 1-3 月经天健会计师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变动比例
         资产合计                     63,140.18            65,038.41         -2.92%
         负债合计                     14,672.07            19,544.24        -24.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权益合计              46,803.42            43,796.16          6.87%
      所有者权益合计                  48,468.11            45,494.17          6.5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6,562.95          13,058.84           26.83%
         营业成本                     10,698.47           8,296.14           28.96%
         营业利润                      3,459.04           2,855.63           21.13%
         利润总额                      3,493.70           3,259.21            7.19%
          净利润                       2,973.95           2,793.57            6.46%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东的净利润             3,007.26           2,798.56            7.4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2,954.57           2,372.57           24.53%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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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41.28         1,010.15     -262.4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204.16        -3,429.65       -6.5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09            -21.07       28.5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872.52        -2,440.56       99.65%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500.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00万股。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
开发售股份。

    (一)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
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2,500.00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定价配售数量为
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
2,2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

    3、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4、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华泰联合证券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情况、
成长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
况等,确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7.77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5
                                                              上市保荐书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6、股票锁定期:本次网上、网下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7、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425.00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6,785.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639.18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14元(按照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77元/股(以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敬敏承诺;郑敬敏之女郑杨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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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西安农旗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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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属成员郑联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小见、袁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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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
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
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西安格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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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
将遵守上述承诺;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
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
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永孝、曲恩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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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4)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龙国伟、卫少安、刘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

    (2)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
终止;

    (3)如果本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减持股份,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
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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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发行人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10,000.00万元,不少于5,000万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为2,50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00%,
不低于发行人总股本的25%;

       4、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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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
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
(一)持续督导事项
                       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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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项                                     安 排
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
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     形等工作规则;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本
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   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意见。
表意见                 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义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机构,并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所的其他
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
                       情况;
                       2、在项目完成后,本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
                       达到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披露信息
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部门报告;
                       3、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导发行人履行
                       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
                     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
他方提供担保等事项,
                     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
并发表意见
                     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项调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
                       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
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
                       3、持续关注发行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构变动等内部管理
约定
                       的重大事项。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
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
                       上市有关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约定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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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蒲贵洋、顾培培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邮 编:100032

    电 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400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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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蒲贵洋          顾培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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