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心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5 号)核准,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77 元,募集资金总额 444,25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7,858,2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6,391,8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2]421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 167,150,692.66 元(未包含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用于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 7,000 万 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对应收益)。 1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 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 14,526.11 10,539.18 2 研发中心项目 13,669.69 10,870.00 3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5,790.00 4,230.00 4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12,000.00 12,000.00 合 计 45,985.80 37,639.18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实施。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及进度推进情况,部分 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 三、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项目”的基本情况 “研发中心项目”由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 下简称“上格之路”)在现有土地上新建厂房实施,建设期为两年,计划总投资 13,669.69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10,870.00 万元,剩余部分自筹。 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费用名称 合计(万元) 1 工程费用 7,295.95 1.1 建筑工程 2,373.08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 3,622.97 1.3 软件购置 150.00 1.4 公共工程 1,149.90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2.80 3 产品登记认证费 5,000.00 4 预备费 365.94 2 序号 投资费用名称 合计(万元) 5 铺底流动资金 985.00 项目总投资 13,669.69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1、实施主体调整 调整前实施主体 调整后实施主体 上格之路 农心科技、上格之路 “研发中心项目”投资建设内容中涉及“产品登记认证费”的实施主体不进 行调整,仍由上格之路继续实施,使用募集资金 2,200.31 万元,除此之外,“研 发中心项目”中其他的投资建设内容均调整为由公司实施,故为联合实施。 2、实施地点的调整 实施地点的调整主要针对“研发中心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或者建设地点进行 调整,具体情况为:“研发中心项目”中产品登记认证费仍在调整前实施地点即 周至县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 11 号实施,“研发中心项目”中其他建设投资事 项,即建筑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在调整后实施地点 即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道的宗地编号为 GX3-41-11 的工业用地实施,调整前实 施地点及调整后实施地点情况如下: 项目 调整前实施地点 调整后实施地点 周至县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 11 号; 周 至 县 集贤镇产业园创业大道 地点坐落 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道的宗地编号为 GX3- 11 号。 41-11 的工业用地。 2022 年 11 月 18 日,公司与西安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陕 ( 2018)周至县不动产权第 合同》(合同编号:GX02510),该合同标的之 土地权属 0000001 号不动产权证书,由上 工业用地作为“研发中心项目”新增实施地 格之路所有。 点,该项土地价款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缴 清。目前,公司正在按规定办理该项土地权 属证书。 调整后实施地点备案的项目名称为“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研发 中心项目”,公司已取得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出具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代码为:2212-610161- 3 04-01-679600,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26,602 万元,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中包含了“研 发中心项目”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安装等相关实施内容(产品登记认证 费除外)。 该项目中,涉及“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内容(产品登记认证费除外)的资金 来自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8,669.69 万元,不足部分及其他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均为公 司自筹资金。 (三)本次调整的原因 1、“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对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人才及技术集聚水 平等因素依赖度较高,经公司综合考量评判,新实施地点相较于原实施地点,在 各方面均占据优势地位; 2、“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调整有利于优化内部资源配置,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能够更好地推 动项目实施。 (四)本次调整后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次调整后“研发中心项目”在公司、上格之路之间具体实施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费用名称 合计(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实施主体 1 工程费用 7,295.95 7,295.95 公司 1.1 建筑工程 2,373.08 2,373.08 公司 1.2 设备购置费及安装 3,622.97 3,622.97 公司 1.3 软件购置 150.00 150.00 公司 1.4 公共工程 1,149.90 1,149.90 公司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2.80 22.80 公司 3 产品登记认证费 5,000.00 2,200.31 上格之路 4 预备费 365.94 365.94 公司 5 铺底流动资金 985.00 985.00 公司 项目总投资 13,669.69 10,870.00 - “研发中心项目”按实施主体调整后,项目总投资保持不变,仍为 人民币 13,669.69 万元。由公司实施的部分内容投资金额为 8,669.69 万元,其中使用募 4 集资金金额为 8,669.69 万元,如发生不足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由上格之路负 责实施的“产品登记认证费”投资金额为 5,00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 2,200.31 万元,不足部分由上格之路以自有资金予以补足。 四、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 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本次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 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基于 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 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 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 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 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同意 5 授权董事长并同意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指定具体部门、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 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 人才及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 整,相关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 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 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经营管理 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综合考量政策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人才及 技术等资源集聚优势,对“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予以调整,相关 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 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相关事宜。 6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 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农心科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顾培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