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江正特: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1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正特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具体见附件一):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二)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附体见附件三)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见附件四),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
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
锁定股份。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在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司的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
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 50%。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司的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
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为公司的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深交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具有公
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
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就该事实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
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公司视
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
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3 日
附件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涉及):
附件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申请表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
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
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
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

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

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本公司股票交易事项,具体情况
如下,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本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交易主体
                身份证件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注册号: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均价                       元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票__________共______________股。
   特此申报。


                                                    申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