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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正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1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任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
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
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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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本条所列情形向监事会报告。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相关监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出现第一款所列
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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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前款有关规定或者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款有关规定或者决议,或者存
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监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
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
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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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
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离职后,
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监事会工作全面负责;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议和确定监事会会议议题;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组织、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七)股东大会、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
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等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除监事出现上述严重失职的情形或其他不宜担任监事的相关情形外,在任
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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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
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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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日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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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监事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
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
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
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
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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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
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任期内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主席提请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
列措施:
   (一)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内审机构部门进行核实;
   (三)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向股
东大会报告;
   (四)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审
核,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
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7
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
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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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
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
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议事规则
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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