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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正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14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
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
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是指股东、债权人和潜在投资者,资本
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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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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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规定的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
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3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
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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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
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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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保证
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6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证券事务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7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
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安排进行以下工作: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求,为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资者所反映的
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料档案的收集
管理工作;


                                   8
   (七)负责公司国际互联网信息网站(以下简称: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
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专线的接听,回复投资者的传真、信函以
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四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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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
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下无正文)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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