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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正特: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1 月 3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3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11号二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为 82,505,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48%。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82,500,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股份数为 5,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9 人, 代表股份数为
9,255,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37%。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永辉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 2.01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3 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4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5 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6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7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8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 2.09 审议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总数的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张天慧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