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2]0131号 致: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 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2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在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 811 号二楼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陈永辉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 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 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12 人,代表股份 82,505,3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48%。 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4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1.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2.表决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5 3.表决通过了《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4.表决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5.表决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6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6.表决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7.表决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7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9.表决通过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0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958%;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2%;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51,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622%;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3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0%。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8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杜莉莉 张天慧 2022 年 11 月 3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