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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声明事项 .......................................................................................................................4
释     义............................................................................................................................6
正     文............................................................................................................................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
      四、 发行人的设立.............................................................................................16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 发行人的业务.............................................................................................1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1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3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 ........................3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1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42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2
      二十三、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42
      二十四、 结论意见.............................................................................................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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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案号:01F20204065

致: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宏英智能”)的委托,并根
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
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经营情况及事实情况,对发行人相
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同时发行人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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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也进行了
部分修改和变动,报告期变更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本所及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法律事项
的变化情况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涉及的更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
对于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经表
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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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
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
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
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
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
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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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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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锦天城、本所、本所律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师
发行人、公司、宏英智
                       指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
                            上海宏英智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2020 年 10 月整体变更
宏英有限               指
                            为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含泰创投               指   上海含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跃好               指   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三一集团               指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大地投资               指   青岛阳光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镇江汇芯               指   镇江汇芯三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上海跃晟               指   上海跃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宏英自动化             指   上海宏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南云联               指   湖南云联智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州跃明               指   湖州跃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松江分公司             指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系发行人分公司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跃晟信息技术有限公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指   司、上海宏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云联智控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湖州跃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合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的合称
                            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前 12 个月内入股的股东,具体
                            为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一集团有限公
新增股东               指
                            司、青岛阳光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镇江汇芯三期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施建祥
上海津道               指   上海津道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监管指引》《股东信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指
披指引》                    露》
《企业会计准则》       指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1,836.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辅导机构、保荐机构、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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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发
行人会计师、申报会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
裁判文书网             指   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执行信息公开网         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信网                 指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信用中国               指   信用中国(https://creditcity.creditchina.gov.cn/)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招股说明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工作报告》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法律意见书》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
《审计报告》           指
                            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4-00013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4-00233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指现行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
                       指
件                          性文件
报告期、近三年、最近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三年、报告期各期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6 月 30 日
补充事项期间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华人
中国/境内              指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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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
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保荐
代表人签署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证券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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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
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九
条规定未经依法注册即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建立了独立
董事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7、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8、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裁判文书网等公开
网站上查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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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体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
文件,宏英有限于 2005 年 11 月 1 日设立,2020 年 10 月 29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
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及财务报告等资
料,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时均有相应的验资报告确认股东出资已足额缴纳,发
起人及其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条之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说明及承诺、主要业务
合同、经营业务所需的批准和许可证书及本所对其经营活动场所的实地走访,发
行人主要从事智能电控产品及智能电控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合同及发
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电控产品与智
能电控总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内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均为张化宏、
曾红英、曾晖,未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声明及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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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参加保荐机构组织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辅导,发行人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
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书面声明、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众信息及通过公开信
息的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如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①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查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
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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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公
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已经明确规定发行人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
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
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向发行人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根
据该《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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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
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的书面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
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
件:

    ① 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 3,210.26 万元、7,452.36 万元、11,029.27 万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3 个会计
年度即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为 21,691.89 万元,超过 3,000.00 万元;

    ② 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00 万元;或者报告期内前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 3 个会计年度即 2018 年
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52.04 万元、
3,345.09 万元、6,305.37 万元,累计为 9,198.42 万元,超过 5,000.00 万元;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 3 个会计年度即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
为 14,133.91 万元、24,938.77 万元、40,002.85 万元,累计为 79,075.53 万元,超
过 3 亿元;

    ③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00 万元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5,508.00 万元,不少于 3,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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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 报告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末(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
报表显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59.86 万
元,净资产为 36,591.64 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
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16%,不高于 20.00%;

       ⑤ 报告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3,382.41 万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证明、《审计报告》
以及发行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
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3)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重大合同及对公开信息的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
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等发行人拟申报的书面申请文件,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
定: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5)经本所律师查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不存在如
下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
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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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报告期内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
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5,508.00 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1,836.00 万股,故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第 5.1.1 条第(四)项之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5,508.00 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
1,836.00 万股,若全部发行完毕,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符合《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五)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上市规
则》第 5.1.1 条第(六)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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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发起人资格及发行人设
立时创立大会的程序、所议事项均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发起人协议》的内容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设立行为不存在潜在纠纷;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有关审计、评估及
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
行人资产独立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业务及人员、财
务、机构独立,未发生实质变化,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发行人出资、成为
发起人股东的资格。

    3、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
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
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5、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出资形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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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宏英有限的债
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9 名股东,其中包括
5 名发起人股东,4 名非发起人股东。其中,5 名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4 名非发起人股
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有股东中不存在契
约性基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者其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1、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现有
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2、新增股东的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新增
股东的情况,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股东未发生变化,新增股东增资入股均系真实意思
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除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详细披露的情况外,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新增股东已根据《监管指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交所相关要求作出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安排。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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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仍为张化宏、曾红英和曾晖,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张化宏、曾红英、曾晖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 9 名股东,
其中 4 名自然人股东,5 名非自然人股东。5 名非自然人股东中,含泰创投、镇
江汇芯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且已完成基金备案;上海跃好设立时为实际控制人张
化宏、曾红英、曾晖调整在发行人的权益份额的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海跃好共有合伙人 3 名(包含曾红英、张
化宏、孙玉洁);大地投资为有限责任公司,穿透至自然人后的股东人数合计为
2 名;三一集团为有限责任公司,穿透至自然人后的股东人数合计为 15 名。故,
发行人穿透后计算的股东人数为 24 人,未超过 200 人。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宏英有限的设立

     宏英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宏英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宏英有限的股权变动、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经查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宏英有限的股权变动、发行人的设立及设
立后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


                                 5-1-3-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代持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发行人历史沿革
中曾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并已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张化宏与刘新东、曾晖、曾木根、谢春风、曾红英
的相关代持安排已全部解除,代持各方就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及解除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上述情形不构成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四)本次发行前涉及的对赌协议及其解除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次发行前设
计的对赌协议及其解除情况。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其他
股东之间历史上签署的对赌协议已经清理完成,各股东未曾行使过对赌协议项
下除《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特殊股东权利,各股东关于
对赌协议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已经清理完成的
对赌协议外,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五)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各股东分别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质押、冻结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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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材料、相关认证证书以及相关
证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营业
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如下:一般项目: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专用设备、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电线电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电气机械设备、电
器辅件、安防设备、通讯设备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自动化系统设备、
电子产品的生产、加工及电线电缆的切割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
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和备案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持证人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发证日期      有效期

                                                                            2020 年 11

        高新技术企              GR20203100                     2020 年 11   月 12 日至
 1                   宏英智能                   -
        业证书                     3771                         月 12 日    2023 年 11

                                                                             月 11 日

        对外贸易经
                                                               2021 年 7
 2      营者备案登   宏英智能    04013310       -                               -
                                                                月 15 日
        记表

        海关进出口
                                                海关进出口     2021 年 7
 3      货物收发货   宏英智能   3114961810                                    长期
                                                货物收发        月 15 日
        人备案回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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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
大陆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电控
产品及智能电控总成的研发、生产、销售,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21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收入                  31,533.74      40,002.85     24,938.77    14,133.91


      主营业务收入                31,533.74      40,002.85     24,938.77    14,133.91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均为主营业务收
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其经营范围
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生
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行政许可、备案,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设
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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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
表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
化情况如下:

      1、新增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江苏澳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刘春松担任其董事
  2     苏州同毅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刘春松担任其董事
  3     杭州智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刘春松担任其董事
  4     翊极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刘春松担任其董事
  5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劲松担任其独立董事


      2、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021 年 6 月注销前,曾晖持股 70%,并担
  1     上海津道(已注销)
                                              任其执行董事;张化宏持股 30%
                                              董事刘春松曾经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1 年
  2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月卸任
                                              董事刘春松曾经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1 年
  3     上海本诺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4 月卸任
                                              监事王道臻曾经担任其董事,已于 2021 年
  4     上海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月卸任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以及发
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
易如下:

      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为 248.01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为
1.46%。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水平合理,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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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内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
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所律师认为,补充事项期内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
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三)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中设立了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
决策程序的相关制度。

    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平等、自
愿、公允、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
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
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议事规
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合法、有
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则及决策制
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草案)》、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的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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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内,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的变更情况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晖、张化宏控制的其他企业上海津道已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注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
亲属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近亲属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将规范与减少
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内部制
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近亲属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且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
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
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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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房屋所有权的情况。

      2、房屋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子公司房屋使用权变更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5 处房屋使用权进行了退租并签署了相关退租协议,
退租房屋如下表:
       承
 序                                      房屋产权                            租赁面   租赁
       租     出租人        地址                           原租赁期限
 号                                      证书编号                            积(㎡) 用途
       人
       宏     上海塑     上海市松江      沪(2017)
                                                                                          办公、
       英     高美电     区 九 泾 路     松字不动
  1                                                 2019/8/25-2024/8/24      1,512.00     生产车
       智     器有限     128 弄 1 号     产 权 第
                                                                                            间
       能       公司     楼A座           025535 号
       宏     上海塑     上海市松江      沪(2017)
       英     高美电     区 九 泾 路     松字不动
  2                                                 2019/10/1-2024/9/30       440.00      办公
       智     器有限     128 弄 1 号 2   产 权 第
       能       公司     幢E座1楼        025535 号
       宏     上海圆     上海市松江      沪房地松
       英     盘实业     区 九 泾 路     字(2016)
  3                                                 2020/5/21-2021/5/20       216.00      仓库
       智     有限公     262 号 B 栋 2   第 034464
       能       司       楼 202 室       号
       宏                上海市长宁      沪房地长
       英                区 长 宁 路     字(2013)
  4            鲍忆                                     2020/3/1-2022/2/28    229.45      办公
       智                1027       号   第 006886
       能                1906 室         号
       宏     上海塑     上海市松江      沪(2017)
       英     高美电     区 九 泾 路     松字不动
  5                                                 2020/10/24-2021/1/23      350.00      仓库
       智     器有限     128 弄 1 号     产 权 第
       能       公司     楼B座           025535 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租赁 1 处房屋,新增租赁房屋如下表:
序     承租                                 房屋产权                    租赁面 租赁         租赁
               出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号       人                                 证书编号                    积(㎡) 用途       备案
                           上海市松江
                                           沪(2021)
              上海钦鼎     区九亭镇九
       宏英                                松字不动         2021/1/8-
 1            置业有限     泾路 470 号                                  1,814.00   仓库      否
       智能                                产 权 第         2026/1/7
                公司       16 幢西侧五
                                           031317 号
                           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承租的位于长沙市宁乡县金洲大
道 168 号的房屋、位于八里店纬四路 6 幢三层的房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
镇九泾路 470 号 16 幢西侧一、二、三、四、五、七层的房屋及位于长沙经济技

                                             5-1-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术开发区(榔梨街道)东六路南段 77 号金科亿达科技城 B2 栋 3 单元 503/504
的房屋外,其余租赁房产均已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
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要求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
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据此,若该等租赁合同未
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则发行人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当事方,可能被相应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如逾期仍未办理
的,可能会因为每份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而被
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公司
的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虽然公
司存在被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或处罚款的
风险,但仍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承租的房产,上述租赁房屋不存
在即将到期且无法续期的情形,能够长期稳定使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部分房屋尚未办理房
屋租赁备案登记,该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使用该等房产不存在限制或障碍。上述情
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
上的障碍。

     (二)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 据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 企 信 网
(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creditcity.creditchina.gov.cn/)”等公
示系统进行的查询,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增 1 家全资子公司湖州跃明,本

                                       5-1-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湖州跃明的情况。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4 家全资子公司以及 1 处境内分支机
构,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注册商标 1 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权利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有效期间      类别            取得方式
                        人
                      宏英                  2021/6/21-2031
 1                            50750556                            9           原始取得
                      智能                      /6/20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均在有效的权利期
限内,该等注册商标均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
或限制,且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况,该等注册商标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
潜在权属纠纷。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专利 41 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权利                                    专利   有效期   取得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人                                    类型     限     方式
       一种滑移装载机液压行   宏英   ZL20191075                       发明            原始
 1                                                    2019/8/14              20 年
       走电控系统及方法       智能     0270.7                         专利            取得
       一种基于分布式塔机的   宏英   ZL20191136                       发明            原始
 2                                                   2019/12/26              20 年
       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     智能     9233.8                         专利            取得
       一种起重机吊臂的检测   宏英   ZL20192238                       实用            原始
 3                                                   2019/12/26              10 年
       设备                   智能     8529.6                         新型            取得
                              宏英   ZL20202076                       实用            原始
 4     一种遥控装置                                   2020/5/11              10 年
                              智能     8683.6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操作手柄的非
                              宏英   ZL20202207                       实用            原始
 5     接触式控制装置及操作                           2020/9/21              10 年
                              智能     9392.9                         新型            取得
       手柄
                              宏英   ZL20203042                       外观            原始
 6     按键面板(防爆)                               2020/7/31              10 年
                              智能     9444.3                         设计            取得



                                         5-1-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权利                             专利   有效期   取得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人                             类型     限     方式
                               宏英   ZL20203042                外观            原始
 7   遥控器(提篮式)                              2020/7/31           10 年
                               智能     9443.9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45                外观            原始
 8   显示器(防爆)                                2020/8/10           10 年
                               智能     1574.7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45                外观            原始
 9   转角传感器                                    2020/8/10           10 年
                               智能     1575.1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45                外观            原始
10   组合仪表                                      2020/8/10           10 年
                               智能     1578.5                  设计            取得
     控制面板(大支腿控制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1                                                 2020/9/25           10 年
     面板)                    智能     8336.2                  设计            取得
     控制面板(支腿控制面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2                                                 2020/9/25           10 年
     板)                      智能     8337.7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3   汽车换挡手柄                                  2020/9/25           10 年
                               智能     7421.7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4   汽车钥匙(遥控钥匙 1)                        2020/9/25           10 年
                               智能     7417.0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5   显示器(10.1 寸显示器)                       2020/9/25           10 年
                               智能     7418.5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6   显示器(竖屏显示器)                          2020/9/25           10 年
                               智能     7415.1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7   旋钮面板(1)                                 2020/9/25           10 年
                               智能     8338.1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8   旋钮面板(2)                                 2020/9/25           10 年
                               智能     7416.6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19   遥控器(提篮遥控器)                          2020/9/25           10 年
                               智能     7414.7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20   控制器                                        2020/9/25           10 年
                               智能     8339.6                  设计            取得
     控制器(eMini0054 控制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21                                                 2020/9/25           10 年
     器)                      智能     8341.3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57                外观            原始
22   塔机集成控制模块                              2020/9/25           10 年
                               智能     8340.9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23   操作面板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48.4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24   按键面板(12key)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31.4                  设计            取得
     车辆监控管理系统的操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25                                                 2020/11/20          10 年
     纵设备                    智能     8222.5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26   显控一体机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24.4                  设计            取得
27   按键面板(18key)         宏英   ZL20203070   2020/11/20   外观   10 年    原始


                                       5-1-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权利                             专利   有效期   取得
                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号                             人                             类型     限     方式
                             智能     8230.X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28   按键面板(18key)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25.9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29   车载显示器(12.1 寸)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32.9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0   电瓶仓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29.7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1   电源模块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34.2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2   继电器盒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27.8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3   驾驶室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24.9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4   控制盒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21.0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5   控制器(车身控制器)                        2020/11/20          10 年
                             智能     8223.X                  设计            取得
     模拟量数据采集模块(I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6                                               2020/11/20          10 年
     O 模块 1)              智能     6550.1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7   倾角传感器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47.X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8   显示器(车载显示器)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31.9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39   显示器设备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25.3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40   显示器支架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33.8                  设计            取得
                             宏英   ZL20203070                外观            原始
41   信号输入输出器                              2020/11/20          10 年
                             智能     6535.7                  设计            取得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的专利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
该等专利均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的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且
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况,该等专利均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http://www.ccopyright.com.cn/),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
利 1 件,具体情况如下表:


                                     5-1-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著作                        开发完成      首次发     取得
                  名称                          登记号
号                                 权人                          日期        表日期     方式
     宏英 emini 智能电源管理       宏英      2021SR09520                                原始
 1                                                             2021/3/4      未发表
     模块软件 V1.0                 智能          79                                     取得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 信息备案系
统(http://www.beian.miit.gov.cn/state/outPortal/loginPortal.action),在补充事项
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增域名。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域名不存
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已实际投入
生产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                                  数
                 设备名称                     账面原值          账面价值          综合成新率
号                                  量
 1    FCT 测试设备                  1                26.11            17.01           65.15%
 2    ICT 设备                      1                 7.59                4.58        60.34%
 3    可程式恒温恒湿试验箱          1                 6.37                5.06        79.44%
 4    预绝缘端子剥皮压接机          1                 6.19                4.14        66.88%
 5    电子工业设备精益组装线        1                 5.84                4.55        77.91%
 6    高速通用型剥线机              2                 4.42                3.44        77.83%
 7    自动绕线机                    1                 4.05                3.22        79.51%
 8    旋转工作台                    1                 3.40                2.43        71.47%
 9    双头吸附式自动螺丝机          1                 3.27                2.03        62.08%
10    干扰模拟器                    1                 3.19                2.31        72.54%
11    高低温冲击试验箱(二箱式)    1                 10.6                 9.8        92.08%
12    步入式检验箱                  1                 27.4                26.1        95.25%
13    海克斯康全自动影像测量仪      1                 15.9                15.7        98.42%
14    防尘试验箱                    1                    6.2               5.9        95.25%
15    防水试验箱                    1                    6.2               5.9        95.25%


                                          5-1-3-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16    闭式冷却塔              1               6.2       5.9       95.25%
17    自动烧录器              1              10.0       9.7       96.83%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发行人主要财产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审计报告》所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受限资
产货币资金 737.93 万元,为银行承兑汇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财产均通过合
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资产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且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
况。除上述受限资产外,发行人财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或其他
权利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
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协
议具体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销售合同”。

     2、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
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采购合同/协
议具体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采购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5-1-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情况如下:
                 承租                    租赁面积                                实际履行
序号    出租方            租赁地址                    租金       租赁期限
                   方                    (平方米)                                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钦
                        九亭镇九泾路                  683.37   2020 年 11 月 1
        鼎置业   宏英
 1                      470 号 16 幢西     9,601.30   万元/    日至 2025 年 10   正在履行
        有限公   智能
                        侧一、二、三、                  年     月 31 日
        司
                        四、七层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内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
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
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
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补充事项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发行人的说明,发
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经营产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
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5-1-3-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增资及股权变动

    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增资及股权变动情况。

    2、 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情况。

    3、 发行人设立至今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曾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4、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未发
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 发行人转让、注销子公司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不存
在转让、注销子公司的情况。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没有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变动的行为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
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21 年 7 月 22 日,


                                 5-1-3-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于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次章程修订已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和备案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均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该等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
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该等议事
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在补
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会议、2 次董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
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
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5-1-3-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执
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所示:

    1、企业所得税

       纳税主体名称                                    税率

宏英智能                                                15%

上海跃晟                                                25%

宏英自动化                                              25%

湖南云联                                                25%

湖州跃明                                                25%


    2、其他税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3.00%、16.00%、17.00%、6.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流转税额                             5.00%、7.00%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额                             1.00%、2.0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00%、20.00%、15.00%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5-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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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
律师查验,发行人在补充事项期间取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年份      序号   金额(万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
           1          286.87
                                即退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1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年1月
           2          577.40    财政扶持资金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
1 日至
                                                      策的意见的通知》
2021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
年6月      3           35.49    个税返还
                                                      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30
                                                      《宁乡高新区关于开展“迎新送温
           4             0.45   财政扶持资金
                                                      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合计(万元)                                                                   899.76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补充事项期间享
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他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
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
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不属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
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其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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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与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相关的认证证书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持证人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机械设备领域

                                             低压电子控制
         质量管理
                                             系统产品(显
         体系认证                                                          2019 年 9 月
                               02119Q11      示器、控制面      2019 年 9
  1      证书       宏英智能                                               6 日至 2022
                               112ROM        板、模块)的       月6日
         (ISO900                                                          年9月5日
                                             设计开发、生
         1)
                                             产(生产限分

                                                   支机构)

         电源管理              SHEM160
                                                               2016 年 6
  2      模块 CE    宏英智能   400213701              -                         -
                                                                月1日
         合格证                  ITC

         显示器                SHEM170
                                                               2017 年 8
  3      CE 合格    宏英智能   700454501              -                         -
                                                                月4日
         证                      ITC

         操作面板              SHEM160
                                                               2016 年 6
  4      CE 合格    宏英智能   400213601              -                         -
                                                                月1日
         证                      ITC

         风速传感              SHEM170
                                                               2017 年 5
  5      器 CE 合   宏英智能   500262301              -                         -
                                                                月8日
         格证                    ITC

         电源管理
                               M.2021.20          ePower,IO   2021 年 5   2026 年 5 月
  6      模块 CE    宏英智能
                               6.C65037             ePower     月 31 日       30 日
         认证证书

         显示器
                               EED39M0       eMagic-3S-CX      2020 年 7
  7      CE 认证    宏英智能                                                    -
                                 00115                M        月 14 日
         证书


                                       5-1-3-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按键面板
                                   EED39M0                        2020 年 7
  8       CE 认证      宏英智能                       ePad24                          -
                                     00116                        月 14 日
          证书

                                                    ePadIII,

          车载按键                               ePadIII-12,
                                   M.2021.20                      2021 年 5   2026 年 5 月
  9       面板 CE      宏英智能                 ePadIII-2*9,
                                   6.C65036                       月 31 日          30 日
          认证证书                               ePadIII-17,

                                                    ePadIII-3*6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补充事
项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
处罚的情形。

      (三)用工情况、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末,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人
                            项目                                        2021-6-30
                                        社会保险
                          员工人数                                                        366
                        社保缴纳人数                                                      362
                    员工人数-社保缴纳人数                                                    4
                                   当月入职,次月补缴                                        1
                                   当月入职,由上家缴纳                                     10
                                   退休返聘                                                  1
         差异构成情况              在其他公司缴纳                                            1
                                   自愿放弃缴纳                                              -
                                   减:已离职但社保未停缴                                    9
                                               合计                                          4



                                         5-1-3-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                                 2021-6-30
                                     住房公积金
                         员工人数                                          366
                    公积金缴纳人数                                         361
               员工人数-公积金缴纳人数                                       5
                                 当月入职,次月补缴                          2
                                 当月入职,由上家缴纳                       10
                                 退休返聘                                    1
                                 在其他公司缴纳                              1
        差异构成情况
                                 农村户口非强制缴纳                           -
                                 自愿放弃缴纳                                 -
                                 减:已离职但公积金未停缴                    9
                                            合计                             5

    经本所律师查验,在补充事项期间,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为全部符合条件的员
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少数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员工主要为
当月新入职、退休返聘或在其他公司缴纳。

    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出具相关书面承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
的持续经营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
质性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为全部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
缴纳住房公积金。

    (四)自然资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及自建房地产。结合所在地规划与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补充事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
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海关



                                       5-1-3-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海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补充事
项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海关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六)外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
构在补充事项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七)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
支机构在补充事项期间内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八)消防安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松江分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松
江分局九亭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公(九)行罚决字[2019]100168 号),
认定松江分公司在自身生产经营地违规占用疏散通道,处罚款 5,000 元。根据上
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合规证明》及本所
律师对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的访谈,其对松江分公司所作行政处罚
仅系因其在消防检查中发现松江分公司未遵守规定临时堆放货物堵塞疏散通道,
该行政处罚与公司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泾路 128 弄 1 号 2 幢 A 座
的房屋的租赁关系、产权、消防结构、消防评价以及租赁房屋所在土地的产权无
关,该单位认为该项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上市构成
实质性影响与障碍。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松江分公司在该单位辖区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合规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分支机构所涉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
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其
他因违反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分支机构

                                  5-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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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
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
行人内部批准并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部门的备案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
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
所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信网、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
的查询及主管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发行人 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信网、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
行的查询,在补充事项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出具的确认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信网、信用中国等公
示系统进行的查询,在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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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
司增资发行。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已审阅《招股说明书》,
特别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有关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是否构成私募
投资基金及有关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股东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是否构成私募投资基金及有关备案的具体情况未发生变
化。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发行,发行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
约束措施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股份
锁定的承诺、减持及持股意向的承诺、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欺诈发行上市的
股份回购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
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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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
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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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鲍方舟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楼春晗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虞 宁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5-1-3-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销售合同

     序号           合同对方            发行人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显示及控制类产品、传感类产品、操控类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宏英智能
                                                             产品、信号传输类产品等                         为准                   30 日
      1       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传感类产品、显示及控制类产品、操控类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宏英智能
                                                             产品                                           为准                   30 日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宏英有限             显示及控制类产品等
                                                                                                            为准                   30 日(注 1)
                                                             电气控制柜总成、操作台总成、传输传感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2 年 12 月
                                        宏英有限
                                                             装置总成等                                     为准                   31 日
                                                             电气控制柜总成、操作台总成、传输传感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宏英有限
                                                             装置总成等                                     为准                   月 31 日
                                                             电气控制柜总成、操作台总成、传输传感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宏英有限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                           装置总成等                                     为准                   月 31 日
      2
              公司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19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宏英有限             操控类产品
                                                                                                            为准                   28 日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7 月 15 日至 2021 年 9 月
                                        宏英有限             操作台总成、电气控制柜总成等
                                                                                                            为准                   30 日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宏英智能             传输传感装置总成
                                                                                                            为准                   28 日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宏英智能             信号传输类产品
                                                                                                            为准                   28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5-1-3-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同对方          发行人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宏英有限             电气控制柜总成、传输传感装置总成等
                                                                                                          为准                   月 31 日(注 2)
              湖南三一塔式起重机械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3                               宏英有限             电气控制柜总成、传输传感装置总成等
              有限公司                                                                                    为准                   月 31 日(注 3)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 年 9
                                      宏英智能             电气控制柜总成、传输传感装置总成等
                                                                                                          为准                   月 30 日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1 年 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9 月
      4       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    宏英智能             电气控制柜总成、传输装置总成
                                                                                                          为准                   30 日
                                                           显示及控制类产品、传感类产品、操控类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5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宏英智能
                                                           产品等                                         为准                   31 日
              湖南中联重科智能技术                         显示及控制类产品、传感类产品、操控类           框架协议,以订单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宏英智能
              有限公司                                     产品等                                         为准                   31 日

注 1: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与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截止日为 2021 年 2 月 28 日。2021 年 5 月 18 日,双方签

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注 2: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与湖南三一塔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1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双方

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注 3:2020 年 9 月 17 日,公司与湖南三一塔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1 日。2021 年 4 月 27 日,双方

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将合同有效期延长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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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合同对方        发行人签订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                                                                        框架协议,以订单为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1                                 宏英智能        智能电控总成业务让售原材料
              限公司                                                                                    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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